① 收回農村的土地,每個月給予發放養老金合適嗎
收回農村的土地,每個月給予發放養老金合適嗎?
實際上土地資源被徵收之後都是有明確的貸幣補償的,當然這具體補償依據是根據自己所在城市的這樣的一個要求來定的,自然也和自己這一所在城市地理位置有很大關系,一般情況下舊城區它補償佔比,相對來說毫無疑問是比較高的一些,自然離城市很遠的區域,那樣相對來說它補償規范,就會比較低一些。
② 國家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一般來說,被征地農民可以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所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是指國家為了保障被依法征地後的農民老有所養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目的是為因依法征地而失去土地的農民年老後,提供長期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許多人會問,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與農村社保哪個劃算?實際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在投保原則上是不一樣的,所以不存在可比性。簡單來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是以農民失地為投保原則,而農村社保則以年齡、工作等為投保原則。兩個養老保險在保險金的領取上也有差異。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保險金領取公式:
(一)達到領取年齡的被征地農民待遇支付標准分為:
1、個人未繳費的,80元/人、月;
2、個人繳費3600元的,120元/人、月;
3、個人繳費6600元的,160元/人、月。
(二)納入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在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次月起,可享受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本辦法實施前未參保的被征地農民,男現已年滿60周歲,女現已年滿55周歲的,由政府從本辦法實行起發放基礎養老保險金。
被征地農民達到上述領取年齡時,由本人憑身份證和《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登記證》,到勞動保障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所統一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金領取手續。
農村社保養老保險金領取公式: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有的地方是70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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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土地被徵收後怎麼辦理養老保險
需要由政府組織引導被征地農民自主選擇參加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府和集體出資給予參保繳費補貼,以保障被征地農民年老後基本生活。
我國的養老保險由四個層次(或部分)組成。即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商業養老保險。在這種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中,基本養老保險可稱為第一層次,也是最高層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修訂)》現行有效規定:
第二十五條
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准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3)國家征地後讓農民辦貸款發養老金擴展閱讀:
申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需要的條件:
1、失地農民參保需要其所在的村集體出具征地協議和征地補償合同。
2、被征地農民提供身份證以及戶口本。
3、被征地農民要填報《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花名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申請表》及《被征地農民待遇審批表》;
以上提交資料完成並經農村養老保險機構審核後,發放《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手冊》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證》。
④ 土地徵用買養老保險政策
法律分析: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對象
政府統一徵收農村集體土地導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的農民。
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納年齡
1、男不滿45周歲、女不滿40周歲,從參保之日按規定繳費;
2、男滿45周歲不滿60周歲、女滿40周歲不滿55周歲的,從男滿45周歲、女滿40周歲時補繳;
3、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一次性足額補繳15年後可以申請領取基本養老金。
4.男超過60周歲、女超過55周歲的,年齡每增加1年,補繳額度可相應減免1500元,累計減免不超過1.5萬元。
三、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申請材料
1、農民提供身份證、戶口本;
2、《養老保險申請表》;
3、農民需要提供村委會開具的征地協議證明、征地補償合同;
4、《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花名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⑤ 政府徵收土地農民的養老保險怎麼算
是否合理,這是見仁見智的話題,但這種做法是合法的。
一、征地補償安置,可以選擇以購買養老保險的方式進行安置。
二、什麼是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是指國家為了保障被依法征地後的農民老有所養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目的是為因依法征地而失去土地的農民年老後,提供長期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
三、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如何繳納?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來源主要是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基金兩部分構成。
第一部分:統籌基金主要從被征土地收益中籌集,由政府出資、村(組)集體出資和其它資金構成。村(組)集體出資部分從土地補償安置費中按20%提取交納。
第二部分:個人帳戶基金由被征地農民自願繳費資金及其利息構成。個人自願繳費標准分為3600元和6600元兩個檔次。被征地農民可自願選擇其中一檔,一經選定,不得變動。
四、被征地農民申請養老保險需具備哪些條件?
被征地農民申請養老保險補償,需同時符合以下五個條件:承包地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徵收;被征地時持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被征地時戶口在征地所在地;被征地後家庭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含0.3畝);年滿16周歲。
五、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補償標準是什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被征地農民的一次性養老保險補償標准,按不低於被征地時所在市、州上年度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3倍確定。對被征地時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的人員,按照一次性養老保險補償標准給予全額補償;對被征地時60周歲以下(59至16周歲)的人員,年齡每降低1歲,補償標准按全額補償的1%遞減。
⑥ 贛州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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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
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為全面推動贛南蘇區振興發展,加快推進我市城鎮化建設進程,大力實施民生工程,維護好被征地農民合法的養老保障權益,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關於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08〕82號)、《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社廳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14〕12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堅持同一制度平台,以養老保障為工作重點,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現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建立單獨的養老保障制度,根據自願原則,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可以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堅持誰用地、誰負責,實行政府給予參保繳費補貼和個人履行繳費義務相結合,多渠道籌集保障資金;堅持先落實社會保障資金後批准征地,以解決新增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為先導,積極穩妥解決以往遺留問題。
第三條進一步推動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不斷擴大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堅持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鼓勵有經濟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二章保障對象和認定程序
第四條保障對象:在贛州市行政區域內,經依法批准,因市、縣兩級政府統一徵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戶為單位,征地後人均承包耕地面積不足0.3畝),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農戶中16周歲(含)以上在冊農業人口。具體界定標准由各地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被征地農民年齡的界定以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同意征地之日為基準日。
第五條下列人員不屬於本辦法保障對象:
(一)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及離退休人員;
(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
第六條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的認定程序:
(一)被征地農民身份由村(居)委會初審;
(二)村(居)委會審核後,已通過初審的人員名單在被征地農民所在地進行張榜公示,公示7日無異議的,審核材料報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復審;
(三)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國土所、派出所、農經站等相關部門,對村(居)委會上報保障對象的審核材料進行復審,對保障對象資格有異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調查核實,並在保障對象資格有異議人員所在地公示調查結果,公示7日無異議後,由縣(市、區)國土資源或政府指定部門頒發被征地農民證書。
第七條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申請參保需提供的材料:
(一)《贛州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申報審核表》(見附件);
(二)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參保人員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國土資源或政府指定部門頒發的被征地農民證書。
第八條符合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按照自己的選擇,分別到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簡稱「城鄉居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第三章參保補貼標准和保障辦法
第九條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同一被征地農民,個人無論自願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均享受同等數額的參保繳費補貼,參保繳費補貼只用於補貼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被征地農民自願選擇不按本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以及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的,政府不給予參保繳費補貼。政府給予的參保繳費補貼用於被征地農民補貼期限內應繳納的社會統籌費用。
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在規定應參保的時間內參保的,參保繳費補貼標准為:取得被征地農民證書所在年度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12%×180;逾期參保的,參保繳費補貼標准為:取得被征地農民證書所在年度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12%×(180-逾期月數)。
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自取得被征地農民證書之日起一年內,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取得被征地農民證書時間是國土資源或政府指定部門為其頒發被征地農民證書的時間;逾期月數為應參保的截止時間至實際參保時間的間隔月數。
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在規定應參保的時間內參保的,若參保繳費補貼不足以補貼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滿10年,則由當地政府繼續給予參保繳費補貼,使其補貼年限滿10年止;相同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增加同等數額的參保繳費補貼。
原補貼年限高於本標準的地方,應維持原補貼年限,不得降低;各地補貼年限最多不超過15年。
第十條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選擇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的,參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繳費基數按參保時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繳費比例為20%;政府給予的參保繳費補貼用於被征地農民補貼期限內應繳納的社會統籌費用,納入社會統籌基金;個人在享受參保繳費補貼期限內,按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按規定記入個人賬戶;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且達到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申請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並於批准次月起領取基本養老金。具體參保繳費辦法為:
(一)參保時男不滿45周歲、女不滿40周歲的,逐年按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相應年度12%比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參保繳費補貼中逐年扣減,直至參保繳費補貼扣減完止,個人開始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規定全額繳費;
(二)參保時男年滿45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不滿55周歲的,個人先統一按參保時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8%的繳費比例補繳若干年(若干年為與繼續逐年繳費至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年限累計滿15年的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再逐年按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上相應若干年和逐年12%比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參保繳費補貼中扣減,直至參保繳費補貼扣減完止,個人開始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規定全額繳費;
(三)參保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統一按參保時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20%的繳費比例一次性補繳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扣除參保繳費補貼,繳費差額部分由本人承擔。
本條所述被征地農民補繳若干年和一次性補繳的繳費指數統一按0.6計算;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規定繳費期間的繳費指數據實計算。
第十一條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選擇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的,由城鄉居保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保登記,建立個人賬戶,並在其個人賬戶增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項目,記錄繳費補貼情況。
(一)對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但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的被征地農民,將參保繳費補貼直接劃入其個人賬戶,並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符合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時,按規定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已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征地農民,將參保繳費補貼一次性劃入其個人賬戶,並從次月起按規定增發個人賬戶養老金;
(三)被征地農民死亡的,個人賬戶中的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補貼余額可以依法繼承。政府給予被征地農民的參保繳費補貼不另行折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第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在達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需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按國家、省有關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屬現役軍人、在校學生、單位就業的,參保、補貼辦法如下:
(一)被征地農民屬現役軍人的,在服役期間不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退出現役後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可按本辦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享受參保繳費補貼;
(二)被征地農民屬在校學生的,在就讀期間不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畢(肄)業後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可按本辦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享受參保繳費補貼;
(三)被征地農民屬單位就業且已參保的,就業參保期間不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失業後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可按本辦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享受參保繳費補貼。
本條所述被征地農民在退出現役、畢(肄)業、失業後一年內,選擇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享受全額參保繳費補貼;逾期參保的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計算逾期月數和參保繳費補貼。
第十四條各縣(市、區)應結合當地實際,參照本辦法規定的參保繳費補貼標准、參保繳費辦法,按照平穩過渡的原則,允許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的被征地農民且未按當時各縣(市、區)被征地農民參保政策參保的,以及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的被征地農民且已領取養老生活補助的人員參加、改辦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在2015年10月30日前,為其中有參保意願的人員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其2013年度前的補繳及對應的參保繳費補貼標准所使用的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贛州市2011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14年度及以後參保繳費所使用的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參保時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14年度及以後參保繳費補貼標准所使用的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江西省2013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對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的被征地農民且已領取養老生活補助的人員:
1.在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當月,停止領取養老生活補助;
2.選擇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繼續按當地被征地農民政策領取養老生活補助。
第十五條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參保被征地農民,在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同時需由民政部門重新核定其家庭收入,對符合條件的可繼續享受,對已超過低保標準的救助對象家庭應作相應的調整。
第四章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十六條財政部門要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所需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由下列渠道籌集:
(一)從國有土地出讓收入的8%計提的資金;
(二)上級和當地財政補助資金;
(三)用地單位繳納;
(四)其他。
第十七條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的被征地農民且未按當時各縣(市、區)被征地農民參保政策參保的,以及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的被征地農民且已領取養老生活補助的人員,參保時政府給予的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由各縣(市、區)財政部門從歷年籌集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結余中解決;不足的部分資金,自2015年起從每年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扣除當年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參保所需的參保繳費補貼後的結余資金中予以解決。
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政府給予的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由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每年從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解決。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問題比較集中、資金缺口較大的縣(市、區),應在贛府廳發〔2007〕20號文件規定比例的基礎上適當提高土地出讓收入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提取比例。
第十八條本辦法實施後,各縣(市、區)在征地時,要嚴格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中關於「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要求,將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納入征地成本,並以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為征地的前置條件,制定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實施方案,明確補貼對象名單、標准及資金籌集辦法,確保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後的3個月內,將參保繳費補貼資金按規定足額劃撥至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九條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和征地補償款應優先用於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在集體經濟發展較好的地方,集體可適當承擔部分個人繳費。對被征地農民個人繳費困難的,鼓勵地方探索採取銀行貸款、政府貼息、部分養老金償還等方式予以解決。
第五章組織管理
第二十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政府各責任部門應各負其責,加強合作,共同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參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和經辦管理;財政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提取、繳費補貼資金籌集和工作經費預算安排以及資金使用審核監督管理;國土資源、農糧部門負責土地徵收、征地補償及被征地農民的認定工作,配合財政部門籌集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會同人社部門共同把好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落實情況審查關;審計部門按照職責對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民政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社會救助工作。
第二十一條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各縣(市、區)要進一步做實做細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村(居)委會的工作人員要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把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和政府將給予的參保繳費補貼優惠等政策告知每一位被征地農民,進一步提高被征地農民參與社會養老的積極性,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自願選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權利,力爭使我市被征地農民應保盡保。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後,各縣(市、區)在組織用地報批時,應根據擬征地規模、保障人數(按照擬被徵收的耕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測算)和補貼標准等因素,測算出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由申請用地單位預先存入本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開設的代保管資金賬戶;批次建設用地和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由地方政府負責預存。用地經依法批准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國土資源部門的告知函,對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據實結算,多退少補,並將核定後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及時劃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地未獲批準的,根據國土資源部門的告知函,資金(含利息)由代保管資金賬戶全額返還給申請用地單位指定的賬戶。
第二十三條各縣(市、區)在呈報征地報批材料前,要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14號)要求,在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預存到位後,及時將參保繳費補貼實施方案、預存資金入戶憑證等材料按規定程序報贛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凡未建立並實施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預存資金不落實、未按規定履行征地報批前有關程序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不得簽署同意意見。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被征地農民選擇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執行;被征地農民選擇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實施後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在取得被征地農民證書後,即可申請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並在規定應參保的時間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的被征地農民且未按當時各縣(市、區)被征地農民參保政策參保的,以及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的被征地農民且已領取養老生活補助的人員,參加和改辦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須在2015年10月30日前完成。
第二十六條各縣(市、區)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出台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不得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代替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各縣(市、區)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實施前,須報贛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本辦法出台前,各縣(市、區)已制定並實施的被征地農民政策,應與本辦法合理銜接,實現平穩過渡。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以往規定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今後,如與國家、省此後出台政策不符的,按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執行。本辦法執行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贛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⑦ 土地被徵用後國家給開養老金還用村代表舉手通過嗎
不需要。
根據國家政策,土地被徵用後申領養老金只需經過相關流程填報申領材料,由相關部門審批即可。
申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需要的條件。
1、失地農民參保需要其所在的村集體出具征地協議和征地補償合同。
2、被征地農民提供身份證以及戶口本。
3、被征地農民要填報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花名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申請表及被征地農民待遇審批表;以上提交資料完成並經農村養老保險機構審核後,發放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手冊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證。
⑧ 農村征地養老補償新政策
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條件
符合以下幾個條件的人員,滿足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條件。
1、征地後戶人均耕地不足0.3畝,包括0.3畝在內2、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在校學生不在保障范圍內3、失海漁民以及整建制農轉非的城鎮居民也在保障范圍內。
4、在認定被征地戶中,因婚嫁原因戶口遷入或者未遷出、現役軍人在退出現役後回原籍自主就業的被征地農民。
需要提醒的是,以下幾類情況不在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納范圍內: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
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齡
1、男不滿45周歲、女不滿40周歲的,從參保之日起按規定繳費2、男滿45周歲不滿60周歲、女滿40周歲不滿55周歲的,從男滿45周歲、女滿40周歲時繳費3、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一次性足額補繳15年後可以申請領取基本養老金。
4、男超過60周歲、女超過55周歲的,年齡每增加1年,補繳額度可相應減免1500元,累計減免不超過1.5萬元。
三、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標准分為三類:
1、按月繳費: 20元、40元、60元、80元四個檔次2、按年:按照每年100元至800元的繳費檔次繳納3、按檔次繳費:A檔每人4000元(已取消)、B檔每人7000元、C檔每人10000元、D檔每人18000元、E檔每人26000元。
四、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府補貼標准
1、按比例補貼:全部失地的,政府承擔費用為被征地農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最高繳費檔次乘以補繳年限計算得到的應繳費總額的60%分失地的,政府承擔費用為應繳費總額的60%乘以實際失地比例。
2、按月補貼:每人每月30至50元
3、一次性補貼:目前到達退休年齡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需要45850元,其中政府補貼7000元,個人承擔3885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第四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⑨ 農村土地被徵用後農民養老保險怎麼辦
按照征地政策,土地被徵收後,當地政府應當落實好農民社會保障,。
法律依據:對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部分地區工作進展緩慢,亟待加快進度、完善政策、規范管理。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以下簡稱國發31號文件)關於「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征地」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