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家助學貸款的國家政策
《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
《高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
《本科、高職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本科、高職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本科高職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和研究生,具備以下條件可以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①家庭經濟困難;
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滿16周歲的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③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④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⑤學習努力,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學生在新學年開學後通過學校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①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
②本人學生證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的證明);
③本人對家庭經濟困難情況的說明;
④學生家庭所在地有關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 ①國家助學貸款的借款學生如未按照與經辦銀行簽訂的還款協議約定的期限、數額償還貸款,經辦銀行將對其違約還款金額計收罰息;
②經辦銀行將違約情況錄入中國人民銀行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供全國各金融機構依法查詢。對惡意拖欠貸款的違約借款人採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貸款、汽車貸款等金融服務;
③對於連續拖欠還款行為嚴重的借款人,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銀行將通過新聞媒體和網路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畢業學校及具體違約行為等信息;
④嚴重違約的貸款人還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❷ 我國哪年開始實行助學貸款政策
99年開始從大城市試點,由當時的四大國有商銀行承擔
❸ 開辦國家助學貸款的目的是什麼
讓窮人也有學上,公平分配教育資源,實現憲法賦予公民的生存權、發展權、求學權等。
開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為了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建立健全高校資助政策體系,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大學生在校期間學費和住宿費的問題,順利完成學業。
為貫徹落實重要批示精神,幫助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財政部、教育部、銀監會決定,從2008年起進一步擴大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覆蓋范圍,大力推進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江蘇、湖北、重慶、甘肅、陝西5省市進一步總結經驗,完善機制,鞏固成果,繼續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
❹ 國家助學貸款的認識和理解
法律分析:國家助學貸款的目的是幫助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基本生活費,以完成學業。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順利執行,教育部設立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為全國助學貸款部際協調小組的日常辦事機構,全面管理中央部委所屬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並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的工作加以指導。學校指定專門機構管理本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
法律依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第二條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順利執行,教育部設立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為全國助學貸款部際協調小組(以下簡稱:部際協調組)的日常辦事機構,全面管理中央部委所屬高校(以下簡稱:學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並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的工作加以指導。學校指定專門機構管理本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第四條國家助學貸款的目的是幫助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基本生活費,以完成學業。
❺ 國家助學貸款政策
法律分析:國家助學貸款是黨中央、國務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國普通高校資助政策體系,加大對普通高校貧困家庭學生資助力度所採取的一項重大措施。
法律依據:《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第一條 國家助學貸款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和台灣地區)高等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
❻ 大學生助學貸款政策
一、國家方面
1、國家助學貸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和校園地助學貸款)國家助學貸款支持的貸款對象是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專科生。
當你拿到本、專科的大學錄取通知書後,入學前你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縣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也可以在入學後向就讀高校申請校園地助學貸款。
原則上每生每學年最高申請金額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不超過12000元)。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
貸款的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的國家助學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貸款學生畢業後的前三年內只需還利息不需還本金,自畢業第四年起開始償還本金和利息,助學貸款最高年限為學制加13年。
2、國家獎助學金
(1)國家獎學金:
是指國家為了激勵普通本科,專科高校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全面發展德、智、體、美方面,出資設立的用來獎勵特別優秀學生的獎學金。這也是當前高等學校學生能夠獲得的榮譽等級最高的國家級獎學金。獎勵對象為特別優秀的二年級及以上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在校生。獎勵標准為每生每年為8000元。
(2)國家勵志獎學金
是指國家為了激勵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的獎學金。獎勵對象為品學兼優、家庭經濟困難的二年級及以上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專科在校生。獎勵標准為每生每年5000元。
(3)國家助學金
為了體現黨和政府對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了助學金。資助對象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專科在校生。資助標准為每生每學年3000元,根據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分檔資助。
二、省份方面(以廣東省為例)
1、大學新生入學資助
在廣東省,當年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大學本專科新生可以申請新生入學資助,解決路費和入校後的短期生活費問題。考入省內高校的新生在開學時向學校申請,考入省外的新生向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申請。資助標准按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學費標准,最高不超過6000元。
2、少數民族大學生資助
戶籍在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且小學和初中均在少數民族聚居區中小學就讀,2013年及以後通過普通高考,考上全日制高校(含省外高校)的少數民族本專科大學生可以申請少數民族大學生資助。每生每學年10000元,資助周期為本專科就讀期間。符合條件的少數民族大學生向入學前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族工作部門提出申請。
3、南粵扶殘助學工程
廣東省戶籍當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殘疾人大學生(包括本專科生和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的研究生除外)入學前可向戶籍所在地縣級殘聯提出申請。資助標准分別為專科生、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資助10000元、15000元、20000元和30000元。
三、學校方面
1、「綠色通道」
全日制普通高校對被錄取入學,家庭經濟確實困難、無法繳納學費的新生,一律先辦理入學手續報到注冊,然後再根據核實後的情況,分別採取不同辦法予以資助。
2、勤工助學
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自己的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於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最低小時工資不低於12元(各高校按所在地標准)。
3、學費減免
全日制公辦普通高校中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無法繳納學費的學生,特別是其中的孤殘學生、少數民族學生及烈士子女、優撫家庭子女等,實行減免學費政策。具體辦法由學校制訂。
4、其他資助政策
高校利用從事業收入提取的獎助基金、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資金等,設立獎學金、助學金,用於獎勵和資助本校學生。
法律依據:
《中國銀行國家助學貸款操作實施細則》
第五條國家助學貸款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八年,貸款學生本科畢業後繼續攻讀研究生或第二學士學位的,在讀期間貸款期限相應延長,貸款本息在研究生或第二學士學位畢業後四年內還清。具體期限根據借款人就讀情況確定,是否展期由貸款人與借款人商定。
第六條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貸款利率執行,不上浮。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按合同約定利率計息,如遇法定利率調整,合同利率不變;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利率一年一定,如遇法定利率調整,則從貸款發放日的對應日開始執行調整後的利率;貸款展期後累計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的,從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執行;貸款逾期又未批准展期的部分,按中國銀行規定的逾期貸款利率收取利息。
第七條借款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每人每學年最高不超過六千元,具體貸款額度由貸款人根據借款人實際情況確定。
❼ 關於國家助學貸款
從1999年至今,我國助學貸款政策逐步完善,文章通過對我國助學貸款制度的歷史沿革進行回顧和評析,分析我國現行學生貸款制度的內在缺陷,並為我國學生貸款制度發展和完善的方向作出了理論探討。
一、我國學生貸款制度的歷史沿革及特徵分析
(一)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萌芽階段(1986~1999)
我國高校學生貸款制度是在人民助學基金基礎上建立起來的。1986年7國務院於月批轉了國家教委和財政部《關於改革現行普通高等學校人民助學金制度的報告》,同意在全國85所高校中實行學生貸款的改革試點,然後總結經驗,逐步推廣。1987年7月,國家教委和財政部根據國務院的精神,並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正式頒布《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實行貸款制度的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文件的出台和實施標志著我國助學貸款歷史的開端。這一學生貸款制度,是建立在學生免交學費和住宿費的基礎上,盡管當時的貸款額不能解決學生的各種消費之用,但畢竟可以解決全部或大部分生活費用,所以,對大部分學生來說,其作用是明顯的。
(二)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形成與發展階段(1999~2003)
1999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批轉了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和財政部等部門《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規定》),決定從1999年9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沈陽、武漢、南京、西安等八個城市進行國家助學貸款的試點工作,並於2000年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實行,這標志著我國助學貸款制度的形成。
1.擔保助學貸款(1999年9月)
按《管理規定》規定,高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除通過原有獎學金、學生貸款、勤工助學、特殊困難學生補助和學費減免等政策獲得資助外,還可以向中國工商銀行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基本生活費。申請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其貸款利息的50%由國家財政予以補貼。雖然這一學生貸款制度已經突破前期的學生貸款制度的貸款金額和貸款比例方面的限制。但是,由於苛刻的擔保制度制約了學生貸款,一方面,申請貸款的貧困學生很難找到符合條件的擔保人;另一方面,學校不願意承擔風險,為學生提供保證擔保的積極性不高。造成的結果是,越迫切需要助學貸款的貧困學生,越不能提供有效的擔保,越難以申請到助學貸款,國家助學貸款陷入了困境。
2.信用助學貸款(2000年2月)
面對國家助學貸款陷入困境,2000年2月和8月,國務院辦公廳先後轉發了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和財政部《關於助學貸款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和《關於助學貸款的補充意見》(以下簡稱《補充意見》),立即終止執行不利助學貸款發展的相關條款,並規定"確實無法提供擔保、家庭經濟特別閑難的學生以及其他學生均可申請信用方式的國家助學貸款。"這就為廣大貧困學生申請貸款提供了較為寬松的制度環境。特別是《補充意見》將8個試點城市擴大到全國范圍,其經辦由中國工商銀行擴大到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銀行,並且取消《若干意見》中對逾期不還貸款學生,公布其介紹人、見證人姓名的規定。
3.實行"四定"、"三考核"措施階段(2002年2月)
2002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聯合制定出台了《關於切實推進國家中學貸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了助學貸款業務相關政策和操作管理辦法。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四定"、"三考核"措施。"四定":定學校、定范圍、定額度、定銀行;"三考核":考核經辦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申請人數和金額、考核已審批貸款人數和合同金額、考核實際發放貸款人數和金額。該政策措施的出台,對推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起到了明顯的促進作用。到2002年6月末,金融機構統計發放國家助學貸款18.6億元,共有100.5萬學生獲得助學貸款。
(三)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完善階段(2004~至今)
1.新機制助學貸款
2003年下半年起,國家助學貸款開始進入首批還貸高峰,但也由此步入了違約高峰,國家助學貸款平均違約率接近20%,銀行大面積停貸,致使全國大范圍內許多2003級的貧困生無法獲得貸款。針對以上問題,2004年6月,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等四部門聯合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為《意見》),《意見》對現有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作出了重大的調整和完善:
(1)財政貼息方式的改革。將原規定的整個合同期間國家給予50%貼息的規定改為借款學生在校期間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借款學生畢業後貸款利息全部自付;(2)貸款經辦銀行確定方式的改革。由政府隸屬關系委託全國和各省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中標銀行須與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貸款合作協議;(3)還貸政策的改革。從原有畢業之日起還貸、4年內還清的做法改為借款學生畢業後視就業情況,1至2年後開始還貸、6年內還清的方式,借款學生畢業前須與經辦銀行簽訂還款協議;(4)建立風險補償機制。按照"風險分擔"原則,建立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基金,給予經辦銀行適當補償(按貸款當年發生額的一定比例,招標時確定,不超過15%),由財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擔50%;(5)實行借款總額包干制。高校每年的借款總額按在校生總人數20%的比例來發放,每人每年6000元,同時,高校應當積極做好貸後跟蹤管理。
❽ 國家資助政策的意義
國家資助政策一般是指國家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在普通高校建立了以國家獎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學費補償貸款代償、勤工助學、校內獎助學金、困難補助、伙食補貼、學費減免等多種方式並舉的資助政策體系,同時實施家庭經濟困難新生入學「綠色通道」。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就學問題。新中國成立尤其是改革開放30多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宗旨,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教育優先發展,把促進教育公平列為國家基本教育政策,把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公平接受高等教育機會作為黨和政府義不容辭的職責,切實加強了高校資助制度建設,不斷加大資助工作力度,使廣大學生尤其是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都充分享有公平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從制度上基本解決了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就學問題。
2005年8月26日,在安徽省合肥市中國科技大學,幾名新入學的大學生在辦理助學貸款手續(資料照片)。
為幫助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入學並順利完成學業, 1999年,經國務院批准,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決定從當年秋季學期開始,在北京等8個城市進行國家助學貸款試點。2000年,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在全國所有的公辦全日制普通高校開展了國家助學貸款。2002年,財政部、教育部在公辦普通高校設立了國家獎學金制度。2004年,財政部、教育部在改革原有國家獎學金制度的基礎上設立了國家助學獎學金制度。同年6月,經國務院批准,教育部、財政部、銀監會、人民銀行對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和運行機制進行了重大改革,建立了以風險補償金為核心的國家助學貸款新政策、新機制。2007年5月,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教育部建立了以國家獎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為主體,學費減免、特殊困難補助、勤工助學、「綠色通道」等有機結合的新的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至此,我國在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方面形成了一個比較完善的體系。主要內容包括:
1、國家獎助學金。國家獎學金,獎勵全日制本專科在校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每年獎勵5萬人,每生每年8000元;國家勵志獎學金,獎勵資助全日制本專科在校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每年獎勵資助約52萬人,平均約佔在校生總數的3%,每生每年5000元;國家助學金,資助全日制本專科在校生中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每年資助約340萬人,平均約佔在校生總數的20%,平均資助標准為每生每年2000元,具體標准由各地和各高校根據實際情況在每生每年1000元-3000元范圍內確定,可以分為2-3檔。
2、國家助學貸款。按照貸款辦理地點等方面的不同,分為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兩種形式。面向高校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本科專科學生(含高職學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學士學位學生。每生每年貸款總額原則上不超過6000元。貸款利率按照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學生在校期間利息由財政補貼,畢業後利息由學生自付。
3、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從2009年開始,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對中央部門高校志願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達3年以上(含3年)的應屆畢業生,對全國普通高校中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應屆畢業生實施相應的學費補償和助學貸款代償,每生補償或代償的金額最高為2.4萬元。
4、其他資助措施。主要包括:校內獎助學金、校內無息借款、勤工助學、特殊困難補助和減免學費,所需資金由高校按照規定比例從事業收入中提取的資助經費解決。為保證家庭經濟困難新生順利入學,從2000年開始,全日制公辦普通高校基本上都建立了「綠色通道」制度,即對被錄取入學、經濟困難的新生,一律先辦理入學手續,然後再根據核實後的情況,分別採取不同的資助措施。
新的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是黨中央、國務院總攬全局、高瞻遠矚,根據我國教育發展的新形勢新任務,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是以科學發展觀為統
❾ 高校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國家助學貸款
國家助學貸款是黨中央、國務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國普通高校資助政策體系,加大對普通高校貧困家庭學生資助力度所採取的一項重大措施。國家助學貸款是由政府主導、財政貼息,銀行、教育行政部門與高校共同操作的專門幫助高校貧困家庭學生的銀行貸款。借款學生不需要辦理貸款擔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諾按期還款,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借款學生通過學校向銀行申請貸款,用於彌補在校學習期間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的不足,畢業後分期償還。
按照每人每學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的標准,總額度按正常完成學業所需年度乘以學年所需金額確定,具體額度由借款人所在學校按本校的總貸款額度,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標准以及學生的困難程度確定。
❿ 中國哪一年開始有助學貸款的呢
中國從1999年開始有助學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