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對外借款時,需要母公司出具股東會決議和對外公告嗎
答案與借款的對方有關。
假設對方是上市公司除控股公司以外的關聯方,而且金額超過300萬並且超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合並報表的凈資產的0.5%,那麼上市公司需要發布公告。如果金額還達到一定標准,那麼需要董事會及/或股東會審議。
假設對方是非關聯方,比如銀行,那麼不需要公告。
『貳』 公司到銀行貸款前需要提供股東會決議嗎請有法律知識的人幫幫忙
應按(銀行)章程規定執行。章程要求必須有股東會決議才能放貸,就需股東會決議。
『叄』 房地產公司辦理銀行按揭貸款股東會決議怎麼寫
首次購房七折利率,二手房營業稅減免。
個人購房按揭貸款操作流程包括樓盤審查和發放貸款兩部份
一、 樓盤審查
在借款人提出申請之前,信用社(部)需要對擬提供個人購房貸款的樓盤進行審查,樓盤審查操作流程為:開發商申請→項目調查→審查、審批→簽訂項目合作協議書→貸後監管。
房地產公司提出申請,信用社(部)要求房地產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商」)提交以下資料:
1、書面申請;
2、公司資料、包括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人代碼證、企業章程、貸款卡、開戶情況、公司概況、法人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證明書、股東會決議等;
3、項目資料,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工程概預算資料、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
4、農村信用社認為需要提供其他資料。
項目調查的主要內容有手續的合法性、項目資金到位情況、項目的基本情況,市場前景及效益狀況。項目實地調查,核實資料、項目情況調查後撰寫調查報告,將調查情況交審查部門,審批同意後與開發商簽訂《個人購房消費貸款項目合作協議》。
二、 發放貸款操作流程
具體流程為:借款人申請→貸前調查→審查、審批→簽訂借款合同→辦理保險、公證、擔保等手續→發放貸款→資料歸檔→貸後管理→貸款償還→清戶撤押。
(一)借款人申請
借款人申請個人購房貸款,所購房必須為現房或多層主體結構封頂、高層完成總投資三分之二以上的期房。需要借款人填寫個人購房借款表並提供以下資料:
1、借款人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2、婚姻狀況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夫妻關系證明書,未婚的提供未婚證明書);
3、不低於房價30%的首付款付款憑證;但對購買首套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可執行首付款比例不低於20%的規定;購買商業門面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40%。
4、房地產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5、共有權人同意以所購房屋作為抵押物的證明;
6、借款人家庭財產和經濟收入證明,如果屬於借款人家庭成員共同還款,則各方要簽訂共同還款責任確認書,明確在一方無力償還貸款的情況下,其他方仍要繼續承擔還款責任。
(二)受理和調查
信貸部門收到如上資料,對其資料的真實性、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能力進行調查,確定貸與不貸、貸款的金額和期限,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1、首付款是否足額存入開立在信用社的售房專用賬戶上;
2、屋價格是否合理,與當地同類物業的市場價格是否相當;
3、借款年限加借款人的年齡是否超過60年;
4、抵押擔保是否足額有效,共有人是否出具同意抵押的合法文書,必要時要求借款人提供房產評估報告及他項權利證書。
(三)貸款審查、審批
審貸部門重點審查:1、購房行為的真實性,防止借款人和開發商串通騙取銀行貸款;2、所購房屋價格與當地同類物業的市場價格是否相當,必要時可委託具有房 地產評詁資質的機構進行評詁;3、共有人是否出具同意抵押的合法的書面意見;4、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審貸部門審查後,提出貸款額度和期限,可與借款人、開發商簽訂《個人購房借款合同》,直接報有權審批人審批。簽訂借款合同時,經辦人主動向借款人、保證人講解合同條款。
在借款人辦妥房屋保險、公證和抵押預登記手續後,方可發放貸款。發放貸款時,由信貸員填寫借據,借款人簽章或按指印認定,同時借款人簽署《劃款扣款授權 書》,信用社將款項直接劃入開發商在信用社開立的售房專戶上,同時通知借款人貸款已經發放,開發商出具收款證明。
『肆』 上市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擔保需不需要股東大會決議
合肥論壇只"法制在線"版有個網友問。說實
話,我雖然學習公司法已經有幾年,但是對於這個問題,一下真沒有個明確的
概念。查閱《公司法》後,我出了一個回答:
其一,一般而言,法律上並未明確禁止子公司為母公司提供擔保,因而子
公司在履行法律規定的相應決議程序後是可以為其母公司提供擔保的。根據
《公司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必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其二,如果是全資子公司,根據第16條第3款,控制股東必須迴避表決,
故無法形成決議,因而實際上不能提供擔保。這正符合公司法所追求的,以免
損害相關人的利益。
其三,如果子公司是上市公司,則禁止擔保。根據《證監會、國資委關於
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條,
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
附:《公司法》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
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
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
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此前網上已經有幾個律師做了回答,但是完全是拍腦袋的接軌,如:
如果從擔保的目的來看,應當不可以。但現實市場中,母子公司互為擔保比較
常見,尤其是銀行貸款合同,具體可以看看一些上市公司的公告。
照多人的做。關鍵是當事人各方都要同意就行了。你可能沒有做過這方面的實務。
多個股東按照多個的去做。關鍵是法律允許這樣的擔保就可以,還有當事人各
方都要同意。你可能沒有做過這個方面的實務。理解理解,所以你只能停留在
書面說明而已。
法律知識確實過於廣博,難以把握。但是我們不能不懂裝懂,對於別人的
問題,應該認真對待,否則自身知識和能力無法提高,也有損於律師的形象。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伍』 一個公司為其他的借款人做連帶擔保,公司必須出具股東會決議嗎沒有股東會決議這個連帶擔保有效嗎
必須出具股東會決議,否則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5)上市公司貸款股東會決議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法條: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陸』 企業融資是要股東會決議還是董事會決議
由股東會決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6)上市公司貸款股東會決議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八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