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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助學貸款政策文章

發布時間: 2023-01-05 11:28:46

❶ 2019年江蘇生源地助學貸款申請政策及提前還款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升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實施效果,確保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江蘇省教育廳江蘇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中國銀監會江蘇監管局關於轉發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若干意見的通知》(蘇教財〔2015〕6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國家助學貸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和普通高校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指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符合條件的已畢業借款學生給予代償貸款余額本息的救濟措施。

第三條在江蘇省申請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借款學生,在還款期內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確實無法按期償還貸款的,可以申請還款救助。

(一)借款學生死亡。需憑死亡證明和公安部門出具的居民戶口注銷證明。

(二)借款學生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或重度殘疾。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需憑縣級以上(含縣級)勞動鑒定委員會或者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醫院,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GB/T16180-2006)一級至四級標准出具的鑒定證明。被評定為一級或者二級殘疾的,需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三)借款學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災害後恢復重建確有困難。需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按照《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條採取救助之後,家庭恢復重建仍有困難的證明,證明中應詳細列示家庭成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

(四)借款學生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需憑當地納入城鎮居民醫保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重大疾病保障范圍的醫保報銷憑證和病歷復印件。

(五)經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確認的其他符合還款救助情形的借款學生。

第四條還款救助由借款學生(或共同借款人)自願申請,縣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或者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以下統稱「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受理並初審,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

第五條還款救助申請。畢業借款學生符合還款救助條件的,由本人(或共同借款人)填寫《江蘇省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審批表》(附件1),持居民身份證、國家助學貸款合同和有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向縣級學生資助管機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或者畢業高校(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提出救助申請。申請人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持偽造或無效材料申請還款救助者,一經查實,由有關部門根據《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予以懲戒。

第六條還款救助受理。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常年受理還款救助申請,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受理。對工作中發現的符合救助條件的借款人,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應主動協助其申請還款救助。申請人所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應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明顯不符合還款救助條件的,應不予受理並告知具體原因。

第七條還款救助初審。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現場受理時,應認真核實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確認證明材料原件與復印件一致後,退還原件並將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和主要證明材料掃描備用。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初審時,應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走訪、信息採集等措施,調查核實申請人提供的申請理由和證明材料,做好相關記錄。每年5月和10月,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將初審通過的還款救助申請錄入省學生資助管理系統,上傳相關材料掃描文件,填寫《江蘇省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初審匯總表》(附件2),列印並加蓋公章後報送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原始申請材料整理成冊備查。

第八條還款救助終審。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及時審核還款救助申請,按不低於45%的比例進行現場核查,將終審結果書面反饋有關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對不同意給予救助的應在反饋中說明具體原因。

第九條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所需經費來源包括上年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結余獎勵資金、社會捐資助學資金和學生獎助基金等。

第十條每年6月和11月,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就審批確定的救助申請商有關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集中進行國家助學貸款救助代償操作,憑經辦銀行出具的回單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一條各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應加強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政策的宣傳,安排專人負責還款救助工作,確保政策應知盡知、工作職責明確。

第十二條還款救助資金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應將救助申請、審批和資金代償材料完整存檔,妥善保管備查。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江蘇省教育廳和江蘇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月1日起執行。

❷ 2018年江西生源地助學貸款申請政策及提前還款規定

2018年江西生源地助學貸款申請政策及提前還款規定

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和《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若干意見》(教財[2015]7號)精神,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運行機制,幫助我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國家開發銀行江西省分行和江西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以下簡稱「經辦銀行」)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新生和在讀學生發放的、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地辦理的助學貸款。生源地貸款為信用貸款,主要用於解決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等費用,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借款人是指向經辦銀行申請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江西籍學生及其家長(或法定監護人)。借款學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中家庭經濟困難且已獲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助的本專科學生(含高職學生)、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學生。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四條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作為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省級管理平台,主要負責協助經辦銀行對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進行組織、協調和管理,制訂相關管理考核制度。組織、指導、考核、監督設區市和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開展貸前貸後管理和本息催收工作,定期通報工作情況;統計各級財政和高校應承擔的貼息和風險補償金,在收到各級財政和高校安排的貼息和風險補償金後及時足額向經辦銀行劃撥,並加強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條各級財政部門和高校負責在年度預算中足額安排並及時撥付貼息和風險補償金。

第六條省以下各級財政負擔的貸款貼息和風險補償金,按高校隸屬關系撥付到高校。高校將財政資金和本校應負擔資金統一歸集至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每年12月21日前向經辦銀行及時劃撥。

第七條各縣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經辦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沒有成立專門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應盡快成立並確保正常運轉,加強人員隊伍建設並保障工資福利、職稱評聘等方面的待遇。建立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高校和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作平台,實現信息共享,切實加強貸款管理工作。

第八條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作為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經辦機構,具體負責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貸前組織及貸後管理:負責經辦本地區生源地貸款工作,負責收集、整理、匯總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生源地貸款需求等信息;負責對學生的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進行調查、認定;負責建立學生信用和貸款資格評議小組,確定符合貸款條件的學生名單,測算貸款需求,編制貸款預案;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申請、初審等管理工作;負責建立與貸款學生家庭的聯系制度,跟蹤了解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負責向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經辦銀行和高校定期報送貸款學生的有關信息等;加強與高校溝通,避免重復貸款。

第九條各有關普通高中要積極配合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經辦銀行的工作,提供當年高考招生錄取情況及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情況,協助做好貸款申請、審批和發放等工作。

第十條銀監部門會同財政、教育部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進行指導,定期進行檢查和評價,督促經辦銀行和結算銀行完善金融服務、提高工作效率。同時建立助學貸款違約通報制度,並定期在銀行業金融機構范圍內共享信息。

第十一條各金融監管機構在對國家助學貸款業務進行內部監管時,應在滿足監管要求的同時,充分考慮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和風險特徵,准確計量資本和撥備要求。經辦銀行對國家助學貸款業務要單立台賬、單設科目、單獨統計和考核。經辦銀行要按照《徵信業管理條例》,嚴格履行信息採集和上報責任。經辦銀行經借款學生書面授權使用借款學生的個人徵信信息,無需再次告知借款學生,對沒有按合同約定歸還貸款的學生,經辦銀行應依法向個人徵信系統報送借款學生的不良信息。

第十二條加大國家資助政策宣傳力度,積極開展誠信教育活動和徵信宣傳活動。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組織開展全省范圍內的宣傳和教育工作;各高等學校要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培養學生的誠信意識,督促學生畢業後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普通高中要大力開展高校資助政策宣傳工作,介紹國家助學貸款、獎助學金等資助政策,免除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後顧之憂;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受理生源地貸款期間,要印製有關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政策和徵信知識的宣傳展板,開展宣傳工作。

第三章貸款對象及條件

第十三條凡參加全國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統一考試並被錄取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江西籍學生,均可在戶籍所在地申請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第十四條申請生源地貸款的學生須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3.已被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在讀學生(含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

4.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均在本縣(市、區);

5.符合以下特徵之一,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學生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1)農村特困戶和城鎮低保戶;(2)孤兒及殘疾人家庭;(3)遭受天災人禍,造成重大損失,無力負擔學生費用;(4)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5)家庭主要收入創造者因故喪失勞動能力;(6)無穩定收入的單親家庭;(7)老、少、邊、窮及偏遠農村的貧困家庭;(8)父母雙方或一方失業的家庭;(9)家庭年現金總收入低於8000元人民幣;(10)其他貧困家庭。

第四章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

第十五條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最高貸款額度為每人每學年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最高貸款額度為每人每年12000元,主要用於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貸款按年度申請和發放。

第十六條貸款期限原則上按全日制本專科學制加13年確定,最長不超過20年。借款學生畢業或終止學業時,應與經辦銀行確認還款計劃,還款期限按雙方簽署的合同執行。

第十七條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同檔次基準利率,不上浮。貸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調整一次,調整後的利率為調整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

第十八條貸款利息按年計收,起息日為經辦銀行發放貸款日,結息日為每年度的12月20日。每年12月21日為固定還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償還的本金(最後一筆本金和利息於合同到期日償還)。學生應自畢業當年9月1日起開始按年度償還利息,畢業後3年期間為還本寬限期。還本寬限期內借款學生只需償還利息,無需償還本金。還本寬限期從還款計劃確認開始,計算至借款學生畢業後第36個月底。在還款期內繼續攻讀學位的借款學生再讀學位畢業後,仍可享受36個月的還本寬限期。

第五章貼息和風險補償金

第十九條學生在讀期間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學生,貸款貼息由中央財政承擔;考入地方高校的學生,跨省就讀的,貸款貼息由中央財政承擔;本省就讀的,省屬高校的學生貸款貼息由省財政承擔,市屬高校的學生貸款貼息由市財政承擔。

第二十條借款學生畢業後,在還款期內繼續攻讀學位的,應及時向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供書面證明,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後,報經辦銀行確認,繼續攻讀學位期間發生的貸款利息,由原貼息財政部門繼續全額貼息。借款學生在校期間因患病等原因休學的,應向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書面證明,由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向經辦銀行提出申請,休學期間的貸款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

第二十一條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風險補償金比例按當年貸款發放額的15%確定。考入中央高校的學生,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財政承擔。考入地方高校的學生,外省就讀的,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財政承擔;本省就讀的,風險補償金由中央和地方各負擔50%,其中地方負擔部分,按照高校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和高校各負擔50%。

第二十二條建立風險補償金激勵約束機制。風險補償金若超出貸款損失,超出部分由經辦銀行獎勵給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用於彌補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日常工作經費;若低於貸款損失,不足部分由經辦銀行和縣級財政部門各分擔50%。具體管理辦法按照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4]16號)要求執行。

第二十三條建立我省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機制。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每年商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確定一定比例的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結余獎勵資金,設立還款救助專項資金,用於救助特別困難的畢業借款學生。具體操作流程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各設區市和縣級教育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此前下發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實施方案以及相關政策和規定繼續執行。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❸ 國家助學貸款政策

法律分析:國家助學貸款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八年,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貸款利率執行,不上浮,借款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每人每學年最高不超過六千元,具體貸款額度由貸款人根據借款人實際情況確定。

法律依據:《中國銀行國家助學貸款操作實施細則》第五條?國家助學貸款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八年,貸款學生本科畢業後繼續攻讀研究生或第二學士學位的,在讀期間貸款期限相應延長,貸款本息在研究生或第二學士學位畢業後四年內還清。具體期限根據借款人就讀情況確定,是否展期由貸款人與借款人商定。第六條?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貸款利率執行,不上浮。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按合同約定利率計息,如遇法定利率調整,合同利率不變;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利率一年一定,如遇法定利率調整,則從貸款發放日的對應日開始執行調整後的利率;貸款展期後累計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的,從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執行;貸款逾期又未批准展期的部分,按中國銀行規定的逾期貸款利率收取利息。第七條?借款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每人每學年最高不超過六千元,具體貸款額度由貸款人根據借款人實際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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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紀之交,在我國浩如煙海的詞庫里,有一個嶄新的詞彙頻頻閃現,熠熠生輝,那就是旨在幫助寒門學子完成大學學業的「國家助學貸款」。

較之原有的國家助學貸款,新政策新在哪裡?還款年限延長,由4年改為6年;在校期間利息由財政補貼,畢業後開始計付利息;經辦銀行的確定採用新方式,由國家指定商業銀行改為招標;建立風險補償機制,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按學校隸屬關系由中央、地方財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擔50%……這些創新的做法,進一步保證了考入公辦普通高校的新生順利入學和順利完成學業。

可以說,新政策讓制度從不健全到健全,讓程序從不規范到規范,更符合市場規律了,更明確政府責任了,銀行風險小了,政府補貼多了,還貸時間長了,學生告狀信少了。

自2004年6月實施新政策、新機制以來,國家助學貸款資助金額和資助人數超過了以往5年的總和,至2005年12月底,全國新增審批貸款學生120.4萬人,新增審批合同金額102.5億元。連同以前幾年辦理的國家助學貸款,全國累計已審批貸款學生206.8萬人,累計已審批合同金額172.7億元。

目前,中央部屬高校已全部落實了承辦銀行,凡符合政策規定的申請貸款學生基本上可及時得到貸款。大多數地方的高校也已落實了承辦銀行,正在進行貸款審批和發放工作。自2004年6月至2005年12月底,河南的貸款合同金額已超過5億元,遼寧、湖北的貸款合同金額已超過4億元,江蘇、山東、廣東、陝西的合同金額已超過3億元。

在河南,國家開發銀行從不「惜貸」。2004年,經銀監會批准,國家開發銀行試點承辦了河南省的國家助學貸款,取得了積極進展。截至2005年12月底,河南省屬高校的貸款學生達到12.3萬人,貸款合同金額達到5.7億元。由於貸款供應充足,河南國家助學貸款已呈現出從銀行「惜貸」向學生「慎貸」轉變。

在湖北,「代償制度」讓高校、銀行和學生三方滿意。這一制度的核心是「大學畢業到基層,助學貸款政府還。」它不僅解決了貧困地區缺乏高素質教師等問題,而且解決了貧困家庭學生就業、還款難的問題,同時為銀行化解了風險。

在陝西,長安大學在密切銀校合作上,實現了互利雙贏。在互利互惠原則下,學校將建設發展的融資等工作與助學貸款業務有機結合,調動了銀行開展國家助學貸款的積極性。經辦銀行中國銀行西安市長安路支行還主動在學校設立了年均10萬元的貧困家庭學生獎助學金,受到社會高度贊譽。

財政部制定出台了「以獎代補」政策,對財政困難且工作開展好的省份給予獎勵支持。2004年至2005年,中央財政共撥出5.5億元「以獎代補」專項資金,2006年還將繼續安排「以獎代補」專項資金。以下消息也令人振奮:高職院校貧困學生資助已經納入國家助學貸款政策范圍,嚴格按照國家高校學生資助政策執行,與普通高校貧困學生一視同仁!

為積極推進國家助學貸款新機制的落實工作,教育部黨組要求一定要把情況摸准,問題分析要透,對策制定要實,要站在歷史的新起點上,面向未來,進一步鞏固成果,不斷推進發展。教育部要求各高校把對大學生的誠信教育作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內容來抓。2006年,將結合對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和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督導檢查工作,切實加大督察力度,深入推動國家助學貸款新政策和新機制的落實。與此同時,要求各高校進一步做好信息管理、違約管理等貸款的風險防範工作,努力降低貸款損失。

中國人民銀行不久前宣布,由3.4億個「信用檔案」組成的全國聯網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已於今年1月正式運行。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的這份借貸記錄,對我國信用體系建設有著非凡的意義。

實踐證明,國家助學貸款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國家利用金融手段加大對高校貧困家庭學生資助力度而採取的一項重大舉措,是實現黨中央提出的「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根本要求的具體體現;是國家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而採取的一項重大決策;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辦好讓人民滿意的教育的基本要求;也是鼓勵貧困家庭學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自立求學的必然選擇。國家助學貸款確保了高校擴招政策的順利實施,滿足了廣大人民群眾接受高等教育的願望,對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國家助學貸款推進了教育領域公平、公正目標的實現,在維護高校穩定乃至社會穩定的大局,在加快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過程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

「好風憑借力,送我上青雲。」我們相信,隨著我國個人信用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幾年之後還款高峰到來時,國家助學貸款的信用風險將大大降低。我們相信,以國家助學貸款為主體的國家助學體系一定會更加完善,將會幫助更多寒門學子實現他們上大學的夢想。(

❺ 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政策的理解

助學貸款代償政策是專門針對平梵谷等黌舍中的整日制本專科生、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應屆結業生的,若志願去中西部地域以及費力邊遠地域縣級如下下層單元事情、服務到達劃定時間(3年),就能夠得到國度給予的國度助學貸款代償資金,用以了償貸款。
一、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條件
1、高等學校中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
2、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
3、在校期間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學習成績合格;
4、畢業時自願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
以上主要是對象、思想品德、成績、以及工作相關的條件,四種條件必須同時滿足,不符合以上任何一條條件則無法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二、學費補償與國家助學貸款的區別如下:
1、兩者的性質不同。學費補償是國家或地區對貧困人員進行的學費補償政策,而國家助學貸款是對符合助學貸款條件的人員,提供的貸款便利政策;
2、兩者是否需要償還不同。學費補償是免費提供給相關人學員的;國家助學貸款是需要進行償還的;
3、學費補償與國家助學貸款的其他區別。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銀行助學貸款管理辦法》
第三條 貸款人對高等學校的在讀學生包括專科、本科和研究生以下簡稱借款人發放無擔保信用助學貸款,對其直系親屬、法定監護人以下簡稱借款人發放無擔保信用助學貸款和擔保助學貸款。
第五條高等學校在讀學生申請助學貸款要按規定填寫借款合同,承諾離開學校後向貸款人提供工作單位和通訊方式,承諾貸款逾期一年不還,又未提出展期,可由貸款人在就學的高等學校或相關媒體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證號碼,予以查詢。
第六條助學貸款的最高限額不超過學生在讀期間所在學校的學費與生活費。

❻ 國家助學貸款的認識和理解

法律分析:國家助學貸款的目的是幫助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基本生活費,以完成學業。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順利執行,教育部設立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為全國助學貸款部際協調小組的日常辦事機構,全面管理中央部委所屬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並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的工作加以指導。學校指定專門機構管理本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

法律依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第二條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順利執行,教育部設立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為全國助學貸款部際協調小組(以下簡稱:部際協調組)的日常辦事機構,全面管理中央部委所屬高校(以下簡稱:學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並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的工作加以指導。學校指定專門機構管理本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第四條國家助學貸款的目的是幫助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基本生活費,以完成學業。

❼ 國家助學貸款政策

法律分析:國家助學貸款是黨中央、國務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國普通高校資助政策體系,加大對普通高校貧困家庭學生資助力度所採取的一項重大措施。

法律依據:《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第一條 國家助學貸款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和台灣地區)高等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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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葉飛揚的樂章,是樹木對大地滋養的感恩;思縷飄盪的晴空,是白雲對藍天哺育的感恩;因為感恩才會有這么多彩的世界,因為感恩才讓我們懂得了生命的真諦。——題記

漫長的求學之路猶如漫漫長夜,雖算不上非常艱苦,但迫於家中的窘況,仍飽含了許許多多的辛酸。一路跌碰地走著,一路堅持。讓我看到了我的世界也有了美麗的色彩。是這筆助學金,它真正震撼了我的心靈,改變了我的價值觀,知道了生活並不是沒有希望,知道了這個社會充滿了愛。是這筆助學金,讓我有了追逐夢想的機會,找到了自己前進的方向,並且帶著一份堅持的關愛一直走下去。

在這一年的學習中,雖然我走得很艱辛,哭過,笑過,迷惘過,但是我卻沒放棄過,我知道,無論怎麼樣,都會有你們在我身邊,有您們這些的親人遠在成都默默的看著我,給我加油,給我力量,每每當我想到這時,我都回覺得自己有無限的勇氣的意志,所以路我走的歪扭,但我走得充實和精彩

都說笨鳥先飛,勤能使窮人的孩子早當家,這些能鼓勵自己的話常常做為我生活的激勵語。指縫總是太寬,時間卻老是太瘦,一分一秒的消失就再也見不到。我們步步追著時代跟來,有時候盲目的太快了以至於靈魂都跟不上了,忘了最開始的目的。不要落了自己的本根,在停下來的時候好好的去整理整理,滿懷感恩。我是90後,而90後確實茫茫人海。可能無法去代表什麼,但我會努力去積累。,就是給我前行的信心與勇氣,就是選擇相信我給了我太陽。一年多的高中生活教我學會了許多,我學會了面對,學會了忍耐,學會了堅強,更學會了感恩。

有了助學金的相伴,我前行的道路更加寬廣,我的心靈不再寂寞與無助。我相信,平凡的我因為有了感恩的心而不在平凡。我要用我的實際行動去表達我的感激,用我的真情去回報社會,用我的奮斗去擔起我肩上的那份責任。作為承載未來和嚮往明天的學生,我應當秉承中華民族自強不息的寶貴精神,以頑強的鬥志,務實的行動書寫合格的青春答卷

俗話說,滴水之恩當湧泉相報。雖然我無法選擇出生,但是我們能選擇改變自己的命運。國家助學政策為我們插上了理想的翅膀,使我們能更順利的成才、成長。祖國在我們最困難的時候幫助了我們,讓我有了今天。做為一名高中生的我,願為祖國貢獻光和熱,這是我的承諾。我的未來不是夢,我有勇氣和自信走好未來的路,我會用青春的激情和毅力創造更加炫麗的明天。

人生中總是不能避免滄桑,但愛心總能給荒蕪的沙漠播下新的希望;生活中總是不能一帆風順,但愛心總能給失落的心靈以堅強的力量。也許只需一滴水,飢俄的樹苗就不在枯萎;也許只需一絲暖,受傷的翅膀就偏偏高飛。因為有人伸出雙手,多少無望的眼睛從此看到輝煌;因為有人敞開胸懷,多少無助的心靈從此告別悲傷;因為有人獻出一份愛,共同托起滿天星斗,無望的眼睛從此看到光輝,無助的心靈從此告別傷悲!

落葉在空中盤旋,譜寫著一曲感恩的樂章,那是大樹對滋養它的大地感恩。白雲在蔚藍的天空飄盪,繪畫出一幅幅感人的畫面,那是白雲對哺育它的藍天感恩。因為感恩才會有這個多彩的社會,因為感恩才會有真摯的友情,因為感恩才能讓我們懂得珍惜生命的真諦。

現在我還是一名學生,我深知學生感恩國家和父母最好的方法就是努力學習知識和技能,只有具備知識和技能,才能為建設祖國貢獻更大的力量。也許,前方還有許多困難在等著我,但我的心卻異常堅定,是國家的資助政策和學校的關懷,給了我力量去戰勝人生的挫折。我要回報的不僅僅是父母,還有關心我的學校和老師,更有讓我重新點燃心中理想的黨和國家!
時光飛逝。轉眼間我已經來到華水三年多了。
我的家在豫中平原的一個普通農村裡。由於交通落後,直到現在同另外兩縣連接的道路還未修通,所以村裡的經濟非常落後。就是在這個貧瘠的小村子裡,我的母親——一個從未上過學卻深諳知識改變命運」的人,把我姐和我都培養成了大學生。父母都在家務農,僅靠地里的微薄收入,要想負擔起兩個大學生的學費,基本是不可能的。所以我姐的大學四年的學費都依靠助學貸款,我的大學生涯當然也不例外。
大一時,每班分有一個勤工儉學的名額。我向輔導員說明了家庭情況,進行了積極的爭取,最終得到了這個機會,開始了為期一年的勤工儉學生涯。每天晚上,我和同學們一起去上自習,等他們都離開教室回去休息的時候,我就留在教室里打掃衛生。我認認真真、勤勤懇懇地幹活,我一點兒也不覺得累。每天我能得到6元錢的工資——雖然不多,但這畢竟是通過我自己的雙手掙來的第一份工資,意義非比尋常,所以一直乾的很高興。當時我還沒有意識到,這每天的6元錢就是國家貧困學生的一種補助。我接受國家資助的路就這樣開始了。
受資助說明我們暫時貧困,但絕不代表我們無能。大一下學期,在同學們的支持和推舉下,我榮幸地成為班長。我深深感受到同學們對我的信任,唯有更加刻苦地學習、努力地工作,積極為同學們辦實事、辦好事,才能不負大家對我的厚愛。我熱愛學習,每節課我都認真聽講、積極發言,把老師講的知識都牢記在心;我性格開朗,和全班同學都相處融洽,尤其還交到幾個能夠交心的知己,相互理解、扶持。
雖然我自己很不寬裕,但我從未藉此拒絕幫助別人。我身邊還有比我更為貧困的學生,只要我有,我都會毫不吝惜地幫助他們。記得有一次,我把不多的生活費借給了一位同學後,身上只剩下了30元現金。偏偏 這個時候發生了震驚世界的汶川大地震,我二話沒說把這30元現金全捐出去了,後來才意識到自己已身無分文——不過還好,餐卡里還有一些錢,還夠吃飯!在勤工儉學一年後,我發現班裡還有一個比我更貧困的女生,可以說,如果沒有國家助學政策,她根本都不可能再繼續讀下去。決定為她爭取勤工儉學的名額,後來她得到了我以前掃地的崗位,每月能夠通過勞動得到180元的生活費用。看到她也能夠安然地繼續坐在教室里上課,我覺得自己所做的犧牲和努力都是值得的。
大二時,我又申請了助學貸款,還榮幸地獲得了助學金。在華水的三年多來,我從不會因各種生活瑣事而耽誤學習,每節課都准時的出現在課堂上。雖然大學圖書館的開放有時間限制,但我總會利用課余時間盡量呆在圖書館中,豐富自己各方面的學識,以備將來的挑戰。
我認為學知識還是要與長才幹結合起來的。總有一些大學生是學習瘋子、實踐的低能兒,在為人處事方面做得不好。大學給我們提供了各種各樣的鍛煉機會,從組織班級活動到參與社團鍛煉,從參與暑期實踐到各種工作實習,在這些事務中,我們能夠提升自己的能力,學會為人處事的准則。我努力地參與到大學生社會實踐中,在大二的暑假,我與同學們一起到貧困小學支教,艱苦的條件鍛煉了我們的意志,也提升了實踐隊員之間的友誼,我們的行動受到了當地教育部門的表揚,實踐隊被評為校優秀實踐隊,我也獲得了「河南省社會實踐先進個人」的獎勵。
學校里,和我一樣貧困的學生有很多,他們有的比我學習成績更突出,有的比還開朗積極,在他們身上我也學到了很多優點。正是有了國家的各種資助,我們這些貧困的學生得以在校園里安心學習,務實工作,健康成長,提升自己各方面能力。
真心希望每個貧困學子都獲得社會幫助,珍惜時光,努力學習,成為國家棟梁之才。

❾ 2021年助學貸款政策

國家重視教育決定從2021年秋季學期開始實行,國家助學貸款額度開始提高。
本科生每年最高貸款額度由8000元提高至12000元,研究生最高貸款額度由12000元提高至16000元。
(9)國家助學貸款政策文章擴展閱讀:
什麼是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國家開發銀行等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新生(含預科生)和在校生發放的、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縣(市、區)辦理的助學貸款。生源地貸款為信用貸款,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01
貸款額度及用途
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含第二學士學位、高職高專學生)、預科生每人每年申請貸款額度不超過8000元,不低於1000元。年度學費和住宿費標准總和低於8000元的,貸款額度按照學費和住宿費標准總和確定。年度學費和住宿費標准總和高於8000元的,按照8000元確定。全日制研究生(含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申請貸款額度上限為12000元,其他規定同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
註:如遇國家政策調整,將按最新政策執行。
04
利率如何確定:
執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同期五年期以上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5Y-30個基點(即LPR5Y-0.3%)。每年12月21日根據最新LPR5Y調整一次。
05
什麼時候開始還款:
還本寬限期是多長時間:
在讀期間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
畢業後不再繼續攻讀學位時,自畢業當年起開始自付利息,在5年還本寬限期內只需償還利息,如畢業後剩餘貸款期限小於5年,則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
畢業後,在還款期內繼續攻讀學位的借款學生應及時向縣級資助中心提出申請並提供書面證明,審核通過後,可繼續享受貼息和5年還本寬限期,但貸款期限不延長。

❿ 國家助學貸款政策調整

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調整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
近日,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等四部門聯合印發《關於調整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教財〔2020〕4號),從三個方面對助學貸款有關政策作出調整。通知明確,為加大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支持力度,進一步減輕貸款學生經濟負擔,經國務院同意,助學貸款相關政策調整完善如下:一是助學貸款還本寬限期從3年延長至5年。二是助學貸款期限從學制加13年、最長不超過20年調整為學制加15年、最長不超過22年。三是2020年1月1日起,新簽訂合同的助學貸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檔次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減30個基點執行。
原標題: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調整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
文章來源:http://www.moe.gov.cn/jyb_xwfb/gzdt_gzdt/s5987/202007/t20200721_4741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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