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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助學貸款防範機制

發布時間: 2023-02-15 11:32:30

Ⅰ 甘肅助學貸款申請條件流程,甘肅生源地助學貸款還款登錄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甘肅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政策,根據《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若干意見》(教財〔2015〕7號)、《中共甘肅省委、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扎實推進精準扶貧工作的意見》(甘發〔2015〕9號)和《甘肅省財政廳甘肅省教育廳國家開發銀行甘肅省分行關於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試點工作的通知》(甘財教〔2007〕7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源地助學貸款是指國家開發銀行甘肅省分行(以下簡稱國開行省分行)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發放的助學貸款。生源地助學貸款為信用貸款,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第二章 貸款條件及政策

第三條申請貸款的學生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誠實守信,遵紀守法,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已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我省新生或高校在讀的本專科學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

(四)學生入學前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均在本縣(市、區);

(五)家庭經濟困難,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第四條生源地助學貸款按年度申請、審核和發放,主要用於解決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

申請貸款額度,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含第二學士學位、高職學生,下同)每人每年不超過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不超過12000元。

第五條生源地助學貸款期限為學制加13年、最長不超過20年。學生畢業或終止學業時,應與國開行省分行和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確認還款計劃,還款期限按雙方簽署的合同執行。

第六條生源地助學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同檔次基準利率,不上浮。

第七條貸款利息按年計收。學生在校期間的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畢業後的利息由學生和家長(或其法定監護人)共同負擔。學生在校及畢業後三年期間為還本寬限期,寬限期後由學生和家長(或其法定監護人)按借款合同約定,按年度分期償還貸款本金。

第三章貸款的申請、審核和發放

第八條貸款申請。借款人填寫由國開行省分行統一制定的貸款申請表,向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請,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原件;

(二)學生及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三)大學錄取通知書復印件;

(四)繳費依據復印件。

第九條貸款審查及合同簽訂。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收到借款申請後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與申請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簽訂合同,並為其提供受理證明。

第十條合同及回執。借款學生攜帶合同及受理證明到學校報到,由學校通過生源地助學貸款管理系統錄入回執。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借款合同和回執整理匯總後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

第十一條貸款審核。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會同國開行省分行對貸款合同進行匯總審核。

第十二條貸款發放。國開行省分行按審核結果將貸款發放至甘肅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開立在國開行省分行的專戶。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貸款資金劃轉至借款學生就讀高校賬戶。

第四章貸款本息回收

第十三條學生在校及畢業後三年期間為還本寬限期。還本寬限期內學生只需償還利息,無需償還貸款本金。還本寬限期從還款計劃確認開始,計算至學生畢業後第36個月底。在還款期內繼續攻讀學位的學生再讀學位畢業後,仍可享受36個月的還本寬限期。寬限期後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按借款合同約定,按年度分期償還貸款本金。鼓勵提前還款,不加收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於貸款本息到期日前與國開行省分行核對借款學生名單、貸款金額、期限、利率等信息,由國開行省分行計算還本付息金額。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提前通知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在個人賬戶預存相應款項。國開行省分行於結息日或還本日從學生個人賬戶扣收貸款到期本息,劃轉至結算帳戶,及時出具扣收清單。

第五章 貸款貼息和風險補償金

第十五條借款學生在校期間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考入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跨省就讀的學生,按現行政策,貸款貼息由中央財政承擔;在我省就讀的學生,省屬高校由省級財政負擔,市屬高校由市級財政負擔。

第十六條學生畢業後,在還款期內繼續攻讀學位的,可申請繼續貼息,應及時向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供書面證明,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後,報國開行省分行確認,繼續攻讀學位期間發生的貸款利息,由原貼息財政部門繼續全額貼息。借款學生在校期間因患病等原因休學的,應向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供書面證明,由縣資助中心向國開行省分行提出申請,休學期間的貸款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

第十七條建立生源地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其比例按當年貸款發生額的15%確定。按現行政策,考入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跨省就讀的學生,由中央財政承擔;在我省就讀的,由中央和我省各分擔50%。其中,省屬高校的風險補償金由省級財政負擔,市屬高校的由市級財政負擔。

第十八條貼息和風險補償金管理。我省負擔的貼息及風險補償金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歸集。每年11月20日前,省、市財政負擔的貼息及風險補償金要足額劃入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國開行省分行開設的專戶。生源地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由國開行省分行實行專戶管理,作為專項風險撥備,主要用於防範和彌補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及建立特別救助機制等。

第十九條風險補償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超出部分用於學生獎、救、助工作及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管理工作;若低於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不足部分由國開行省分行和縣級財政部門各分擔50%(甘肅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管理使用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商國開行省分行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利用生源地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結余資金建立國家助學貸款還款特別救助機制。對於死亡、失蹤、喪失勞動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災害、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經濟收入特別低的借款畢業生,確實無法按期償還貸款的,由共同借款人或學生本人向經辦機構(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救助申請並提供相關書面證明,經辦機構核實後,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核准,啟動救助機制為其代償應還本息。

第六章組織管理

第二十一條省、市、縣財政、教育部門,國開行省分行,高等學校要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建立良性的生源地助學貸款運作體系。

第二十二條省、市財政部門要在年度財政預算中足額安排並及時撥付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加強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及結余資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條省教育廳負責全省生源地助學貸款工作的指導、督促和管理。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全省生源地助學貸款匯總、審核、業務培訓、對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監督、考核等。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收集、整理、匯總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生源地助學貸款需求等信息;對貸款學生的家庭經濟情況進行調查、認定;建立學生信用和貸款資格評議小組,確定符合貸款條件的學生名單,測算貸款需求,編制貸款預案;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初審等管理工作;建立與貸款學生家庭的聯系制度,跟蹤了解貸款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變化情況;負責學生貸款本息回收;負責向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高等學校和國開行省分行定期報送貸款學生的有關信息等。

第二十四條國開行省分行按照本辦法精神和生源地助學貸款有關規定,向符合條件的學生發放生源地助學貸款。

第二十五條有關高等學校要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培養學生的誠信意識,督促學生畢業後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根據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需要,協助提供生源地助學貸款相關信息。

第二十六條財政和教育部門、高校、國開行省分行要認真履行職責,對弄虛作假,違反財經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一經查實,除收回資金外,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七章附 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中國人民銀行蘭州中心支行和國開行省分行負責解釋,此前下發的生源地助學貸款有關政策和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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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2019年青海生源地助學貸款申請政策及提前還款規定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和《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青政[2007]50號)精神,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運行機制,幫助我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財政部、教育部、國家開發銀行《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試點的通知》(財教[2007]135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青海籍新生和在校生發放的、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縣(市、區)辦理的助學貸款。(目前由國家開發銀行青海省分行試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借款人是指向承辦銀行申請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青海籍學生及其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

第四條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代理結算行為青海省農村信用聯社(以下簡稱代理行)。代理行受承辦銀行的委託對各縣(市、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進行輔助結算管理。

第五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按照「防範風險,方便貸款」的原則,由借款人在戶口所在地的代理行各縣(市、區)農村信用聯社就近辦理。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六條為保證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順利實施,由青海省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協調工作,以加強對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的領導,其主要職責是研究解決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協調教育、財政、銀行業金融機構間的關系,組織宣傳相關政策,落實有關工作。

第七條省教育廳為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牽頭單位,青海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資助辦公室),負責對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管理,指導各州(地、市)、縣(市、區)教育局建立健全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州或縣資助中心),組織、指導、考核和監督縣資助中心開展貸款管理和本息催收工作;負責申請、歸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財政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並及時足額劃撥到承辦銀行的專用賬戶;依託人民銀行徵信系統的個人資信查詢功能,建立並加強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個人信息管理。

第八條省財政廳負責在年度財政收支預算中足額安排並及時撥付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加強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九條人民銀行各州(地)中心支行負責協調轄內教育局在代理行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專用賬戶,並監督管理。

第十條承辦銀行按照國家信貸政策,科學合理設計貸款方式和期限結構,制訂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操作規程,負責審核、發放和管理貸款,確保貸款渠道暢通,使符合條件且有貸款需求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都能夠申請獲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並會同省教育廳、省財政廳根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承貸周期不同階段的特點,建立以學生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業單位三地的貸款產品、信息和信用聯結,形成貸款學生借款期間全過程的信用管理。

第十一條各州(地、市)、縣(市、區)政府要進一步健全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教育行政部門要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配備相應的專職工作人員,人員編制從教育行政部門現有教育事業編制中調劑落實,加強對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的領導和管理。

第十二條州、(地、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要積極參與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管理,參與協調有關事項,足額安排州、縣資助中心業務經費,會同教育部門指導和監督本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第十三條州資助中心主要負責本地區貸款工作的統計匯總,監督檢查等工作。縣資助中心作為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具體辦理機構,負責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貸前組織及貸後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收集、整理、匯總入學前戶籍為本縣(市、區)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等信息;對申請貸款學生的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進行調查、認定;建立學生信用和貸款資格評議小組,確定符合貸款條件的學生名單,測算貸款需求,編制貸款預案;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申請、初審等管理工作。

(二)接受高等學校、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和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的委託,建立與貸款學生家庭的聯系制度,跟蹤了解貸款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受承辦銀行委託催還貸款;負責向省資助辦公室、高等學校和經辦銀行定期報送貸款學生的有關信息等。

(三)負責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宣傳工作,會同當地有關部門組織新聞媒體在本縣(市、區)范圍內,利用廣大人民群眾和學生喜聞樂見的形式,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政策的宣傳和咨詢工作。

第十四條普通高中要配合縣資助中心和承辦銀行,提供當年高考招生錄取情況及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情況,協助做好貸款申請、審批和發放等工作。普通高等學校要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培養學生的誠信意識,督促學生畢業後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根據縣資助中心需要,協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的相關信息,加強與縣資助中心溝通,避免重復貸款。

第三章貸款對象及條件

第十五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發放對象是已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高校在讀學生。

第十六條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和家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4、學生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本縣(市、區)。

(二)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家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無不良信用記錄;

2、家庭經濟困難,不足以支付學生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符合以下特徵之一。

(1)農牧區貧困、特困戶和城鎮低保戶;

(2)孤兒及殘疾學生家庭;

(3)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

(4)家庭主要收入創造者因故喪失勞動能力;

(5)無穩定收入的單親家庭;

(6)父母雙方失業;

(7)遭受天災人禍,造成重大損失,無力負擔學生費用;

(8)其他貧困家庭。

第四章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

第十七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最高限額為每人每學年6000元,具體額度以學生所讀學校學費和住宿費標准及家庭貧困程度確定,主要用於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貸款實行一次申請,逐年簽訂貸款合同,分年度發放。

第十八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期限原則上按全日制本專科學制加10年確定,最長不超過14年。學制超過4年或繼續攻讀研究生學位、第二學士學位的,相應縮短學生畢業後的還貸期限。

第十九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不上浮。

第二十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息按年計收。學生在校期間的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畢業後的利息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共同負擔。學生在校及畢業後兩年期間為寬限期,寬限期後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按借款合同約定,按年度分期償還貸款本金。鼓勵提前還款,除應付本息外,提前還款不加收任何費用。

第五章貸款申請、審批和發放

第二十一條貸款申請。省內普通高中在縣資助中心指導下,向即將畢業的學生宣傳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政策。准備升學、有貸款需求的學生按規定的格式填寫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預申請表(由縣資助中心提供),向所在中學提出貸款預申請。各中學以班級為單位,按貸款對象和條件,提出符合貸款條件的貧困學生名單,在學校范圍內公示並復核後,將擬貸款學生名單及在校期間的表現證明報送縣資助中心。

在擬貸款貧困學生,取得正式錄取通知後,向縣資助中心提出正式申請,填寫統一的《國家開發銀行青海省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表》(省開行提供),同時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借款人(學生及其家長)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二)戶口所在地的詳細地址、聯系方式。

(三)學籍證明:新生憑大學錄取通知書及其復印件;在校生憑《學生證》及借款學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證明。

第二十二條貸款審查及合同簽訂。各縣(市、區)所屬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委會(社區)認真核實學生家庭情況,並在貸款申請表上簽署審查意見。縣資助中心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並及時與審查合格的申請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簽訂合同。合同簽訂後,由縣資助中心將相關資料轉交代理行,為借款人開立個人賬戶(用於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本息回收)。

第二十三條填寫回執單。借款學生攜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校回執單》到學校報到,由學校按照回執單要求填寫並蓋章,借款學生須在規定期限前將回執單寄回所在縣資助中心。縣資助中心將借款合同和回執單整理匯總後,報送承辦銀行。

第二十四條貸款審批。承辦銀行及時審批借款合同,並將審批結果匯總後送交省資助辦公室,逐級下發縣資助中心,由縣資助中心轉交代理行備案。

第二十五條開設貸款專用賬戶。各縣(市、區)教育局按人民銀行賬戶管理規定,在結算代理行開設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專用賬戶,用於承辦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發放和貸款本息的歸集。

第二十六條貸款發放。承辦銀行按審批結果將貸款發放至省資助辦公室在開發銀行開立的賬戶,再由省資助辦公室發放至縣資助中心在代理行的專戶上,代理行將貸款資金劃付至借款學生個人賬戶,之後根據借款學生就讀高校要求,將貸款資金從個人賬戶劃付至借款人就讀學校的賬戶。

第六章貸款貼息、本息回收

第二十七條借款學生在校期間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學生和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讀的學生,其貸款貼息由中央財政承擔;在本省就讀的,其貸款貼息由省財政負擔。借款學生畢業後貸款利息全部由學生及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負擔。

第二十八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代理行於每年度結息日(12月20日)前30個工作日進行預結息,縣資助中心將預結息情況審核後逐級上報省資助辦公室匯總,省資助辦公室報承辦銀行審核確認,結息情況確認後,省資助辦公室向主管部門提出貼息申請。中央財政負擔的貼息由省資助辦公室負責歸集後上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中央財政的貼息資金按有關規定辦理劃付手續;省財政負擔的貼息資金,由省資助辦公室歸集後在年度結息日前直接劃付承辦銀行。

第二十九條借款學生畢業後自付貸款利息的計息期自當年9月1日(含1日)起。當借款學生按照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結業、肄業、休學、退學、被取消學籍時,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由借款人自付本金和利息;當休學的借款學生復學後,恢復貼息起始日為當月的1日。

第三十條學生畢業後貸款進入還款期,縣資助中心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於貸款本息到期日前與代理行核對借款學生名單、貸款金額、期限、利率等信息,並提前通知借款人在個人賬戶預存相應款項。代理行於結息日或還本日從學生個人賬戶扣收貸款到期本息,並劃轉至結算賬戶,及時出具扣收清單。

第七章風險補償金管理

第三十一條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風險補償金按當年貸款發生額的15%確定,由承辦銀行實行專戶管理,作為專項風險撥備,主要用於防範和彌補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考入中央高校的學生,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財政承擔;考入地方高校的學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就讀的,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負擔;在省屬高校就讀的,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財政和省財政各分擔50%。中央財政負擔的風險補償金,由省資助辦公室負責歸集後上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按照中央財政有關規定辦理劃付手續;省財政負擔的風險補償金,由省資助辦歸集後於每年12月20日前直接劃付開發銀行。

第三十二條建立風險補償金激勵約束機制。風險補償金若超出貸款損失,超出部分由承辦銀行獎勵給縣資助中心,用於彌補縣資助中心日常工作經費;若不足以補償相應的違約貸款本息時,不足部分由承辦銀行和縣級財政部門各分擔50%。

第三十三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違約本息按上述辦法補償後,貸款學生所欠本息及罰息仍由縣資助中心繼續負責催收,回收後先納入風險補償金專戶管理,在下一年度進行風險補償金結算時再按本息相應比例返還縣資助中心。

第三十四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呆壞賬由承辦銀行按國家有關政策自主核銷。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各州、縣資助中心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青海省教育廳、青海省財政廳、人行西寧中心支行負責解釋和修訂,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Ⅲ 大學生貸款上學事情。

大學生貸款上學的問題農行答復貸款必須由父母作擔保,父母必須是本地人,貸款期限一般是5—8年,一次性最高額度為3—4萬元。
助學貸款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國家助學貸款,另一種是一般商業性助學貸款。國家助學貸款是金融機構採用信用形式發放,財政給予一定貼息的貸款。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在新學年開學後,憑有效證件及相關證明向學校指定的部門提出貸款申請,填寫相關表格。學校對申請材料審核後,報送經辦銀行。經辦銀行對借款學生申請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核,符合貸款條件的,銀行和學生簽訂貸款合同,並按合同約定發放助學貸款。一般商業性助學貸款是指金融機構(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對學生或學生家長以擔保或信用方式發放的助學貸款,一般商業性助學貸款由學生或其家長在家庭所在地金融機構直接申請,通常稱為生源地貸款

●貸款額度、利息及還款期限有何規定?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用於學費、住宿費、生活費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同期貸款利率執行,不上浮。從2004年開始,實行借款學生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畢業後由學生啟付。助學貸款的還款期限,從學生畢業之舊起,6年內還情貸款本息。

●學生要誠實守信,違約要追究責任

人行宜昌市中心支行信使科負責人說,國家助學貸款是大學生憑自己的信用申請的貸款,借款學生是否誠實守信,對社會、學校和個人都非常重要,直接關系著社會信用環境的建設、學校的聲譽、國家助學貸款的健康發展和學生個人的社會形象。由於種種原因導致借貸學生違約率較高,陸續有銀行因難以承擔過大的風險而開始對高校助學貸款叫停。宜昌市到今年7月止,未償清貸款人數的有2205人,各級地方財政貼息助學貸款2280萬元。因此,借款的學生一定要守信用。

●畢業後自願到艱苦地區工作可以享受優惠

根據國家助學貸款有關文件規定,對畢業後自願到國家需要的艱苦地區、艱苦行業工作,服務期達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學生,經批准可以獎學金方式代償其貸款本息。

據介紹,由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等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制定的新的國家助學貸款辦法,按照「方便貸款、防範風險」的原則,建立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將很快公布實施,學生因此會獲得更多實惠,還貸壓力將進一步減輕。

Ⅳ 大學生助學貸款

分類: 教育/科學
問題描述:

聽說為了防止大學生貸款不還,學校將其大學畢業證扣押,有這么回事嗎

解析:

違約率28.4% 大學生助學貸款尋風險分擔新機制finance.QQ 2006年09月15日07:10 第一財經日報 教育部一個多月內就助學貸款連開5次發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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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季譚發自北京

面對可能高達數億元的高校學生貸款欠費情況,以及越來越多的銀行與學生借款訴訟糾紛,教育部和財政部日前推出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辦法。

在昨天的教育部新聞發布會上,教育部財務司巡視員、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主任崔邦焱專門對此做出解釋。

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指,中央部門所屬普通高校畢業生如果到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3年以上的,其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將由中央財政代為償還。

崔邦焱指出,此項制度不僅可以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更重要的是,能進一步理順國家助學貸款工作中教育、財政和銀行各方關系,以化解貸款風險,推進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順利實施。助學貸款違約率28.4%

教育部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副主任馬文華昨天提供數據顯示,2005年全國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總數為1450萬人,其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約294萬人,佔在校生總數的20%。對於這些困難的學生,國家給予了高額資助。2005年度,全國高校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總金額約為176.58億元,比2004年度增長54%。

但是,崔邦焱告訴記者,目前高校學生欠費情況比較嚴重,數額可能高達數億之多,而且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在實施過程中也遭到嚴峻的誠信考驗。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蘇寧日前在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全國聯網運行新聞發布會上說,助學貸款違約率高達28.4%,導致許多銀行不願發放助學貸款。訴諸公堂

9月,某法院在一周內即收到一支行起訴的90多件借款合同糾紛,訴請解除與大學生簽訂的助學貸款合同,並要求學生立即支付本息,涉案標的共計70多萬元。

來自銀行方面的說法是,上述學生目前均已畢業離校,但畢業後並未依照合同約定按期還款,有的學生已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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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以上現象,崔邦焱對《第一財經日報》解釋,當然欠款是學生不對,但銀行方面也要深入了解情況,否則可能對學生不公正。

「銀行一般直接起訴學生。而可能這個學生已經讀了研究生,按規定其助學貸款是可以延展下去的。」崔邦焱說,「銀行應該找學校的學貸中心聯系,由學貸中心聯系貸款學生,通過做工作,是可以將銀行的錢還上的。」

北京銀行行長嚴曉燕日前在一次新聞發布會上說,北京銀行已有過多起針對還貸違約學生的訴訟,銀行都勝訴了。 *** 、學校、銀行三方合作

國家開發銀行評審三局副局長胡乃鈞在昨天的新聞發布會上解釋了他們規避銀行貸款風險的做法:就是跟地方 *** 、教育部、各省教育廳以及高校通力合作,構建新的國家貸款管理模式來防範風險。

即開發銀行和每個貸款學生是金融合同關系,銀行和各省學貸中心是合作關系,各自分工合作,中間簽訂一些協議明確責任權利;另外還建立風險補償金,如果助學貸款完全回收,開發銀行會把風險補償金全部返還給學校和省的學貸管理中心;如果助學貸款的違約率高於風險補償金,開發銀行和高校有一個內部商定的風險分擔機制,用激勵辦法把省教育管理部門、省學貸中心和高校助學貸款管理部門結合起來。

教育部新聞發言人王旭明指出,這是短短一個多月內教育部第5次就國家助學貸款問題召開新聞發布會,這在教育部的歷史上不多見,足見這個問題的重要性。

Ⅳ 國家助學貸款的特點是什麼

你好,國家助學貸款的特點如下:
1、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的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擔保以及抵押;
2、國家助學貸款是由政府主導的,所以申請手續方便,下款速度快;
3、國家助學貸款的貸款期限較長,且在借款人在校期間是沒有利息的。
國家助學貸款是由政府主導、財政貼息,銀行、教育行政部門與高校共同操作的專門幫助高校貧困家庭學生的銀行貸款。借款學生不需要辦理貸款擔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諾按期還款,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借款學生通過學校向銀行申請貸款,用於彌補在校學習期間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的不足,畢業後分期償還。2006年9月初步啟動的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機制等,為完善以國家助學貸款為主體的高校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奠定了良好基礎。
拓展資料:一:國家助學貸款的發展歷程
1、1999年,國家助學貸款試點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武漢、沉陽、西安、南京等8個城市正式啟動。
2、 2000年2月和2000年8月,國家兩次調整政策,擴大了全國高校的貸款范圍,將承辦銀行擴大到工業、農業、中建四家國有商業銀行。將貸款對象擴大到攻讀雙學位的研究生和全日制學生,將擔保貸款改為信用貸款。
3、2003年下半年,全國助學貸款下降,面臨停滯風險。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在全國助學貸款政策機制方面進行了重大改革,建立了以風險補償機制為核心的新政策機制。
4、2004年6月28日,新機制頒布實施後,在校學生貸款利息由財政補貼和還款期延長至畢業後6年。
5、國家助學貸款補償機制於2006年9月初步啟動,為完善以國家助學貸款為主體的經濟困難大學生資助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Ⅵ 我們應該如何防範校園貸

我們應該防範校園貸的措施:
1、擦亮眼睛。廣大學生要增強防範意識,謹慎使用個人信息,不隨意填寫和泄露個人信息,對於推銷的網貸產品,切勿盲目信任,提高自身對網貸業務甄別、抵制能力。
2、找准組織。廣大學生上學遇到經濟困難時請及時找學校資助部門,只要上學有經濟困難,國家和學校都會提供適當的幫助,解決學費、住宿費問題,以國家助學貸款為主;解決生活費問題,以國家助學金為主解決突發臨時困難問題,以臨時困難補助等為主;解決綜合能力和生活補助問題,以勤工助學等為主。
3、理性消費。廣大學生要培養勤儉意識,摒棄超前消費、過度消費和從眾消費等錯誤觀念,合理安排生活支出,不盲從、不攀比、不炫耀。

Ⅶ 北京大學貧困家庭學生助學體系的助學貸款各個方面

助學貸款
包括國家助學貸款和一般商業性助學貸款。國家助學貸款適用於北京大學來自貧困家庭的全日制在校學生,國家財政給予貼息,由國有商業銀行承辦,能夠為學生提供學費和生活費。一般商業性助學貸款適用於北京大學全日制在校學生,執行正常貸款利率,北京已有部分商業銀行開辦,可為學生提供學費、生活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學生工作部編制的《北京大學助學貸款實用手冊》保證了學生人手一冊,方便學生了解助學貸款。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需准備以下材料:借款學生本人身份證、學生證復印件;經濟情況調查表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的證明;父母戶口簿(卡)復印件或身份證復印件。
在政策方面:(1)改革財政貼息辦法。考慮到貧困家庭學生在校期間本來就經濟困難,無力支付利息,改變原來規定的在整個貸款合同期間對學生貸款利息給予50%財政補貼的做法,實行貸款學生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畢業後全部自付的辦法;(2)延長還貸年限。考慮到部分高校畢業生就業比較困難,改變原來規定的自學生畢業之日起即開始償還貸款本金、4年內還清的做法,實行貸款學生畢業後視就業情況,在1至2年後開始還貸、畢業後6年內還清的做法;(3)為鼓勵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生到艱苦地區和艱苦行業工作,提出了研究建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機制。對到國家需要的艱苦地區、艱苦行業工作,服務期達到一定年限的貸款學生,經批准可以獎學金方式代償其貸款本息的意見。在實施機制方面:(1)改變由國家指定原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經辦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實行由政府按隸屬關系委託全國和省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2)對普通高校實行貸款總額包干辦法。全日制公辦普通高校每年的貸款總額原則上按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含高職學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學士學位在校生總數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標准計算確定;(3)由高校和銀行共同操作。助學貸款的前期宣傳、申請材料的審核等工作主要由學校完成,銀行根據學校報送的申請材料,在學校的貸款包干額度內審批貸款。
在風險防範方面:(1)針對商業銀行認為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較高的情況,建立了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機制。按學校隸屬關系,由財政和普通高校按貸款當年發生額的一定比例建立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給予經辦銀行適當補償,具體比例在招投標時確定。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由財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擔50%;(2)建立了學生還款約束機制。國家金融管理等有關部門、經辦銀行、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及各高等學校各負其責,共同建立還款約束機制。
在組織領導方面:(1)加強統籌和協調。成立由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等部門參加的部際協調小組,及時研究解決國家助學貸款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成立相應的協調機構,加強對本地區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統籌和協調。(2)健全管理機構,進一步強化並改進管理。要求進一步加強全國和省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的建設,配備足夠的工作人員;各普通高校更要加強對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工作,設立專門的學生資助工作機構,並在文件中明確要求學校原則上按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研究生在校生規模1:2500的比例,在現有編制內調劑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Ⅷ 銀行發放國家助學貸款的主要風險有哪些,應該如何防範這些風險請用辯證法的觀點分析助學貸款的作用與風險

辯證法的觀點?
最主要的風險當然是有意或無意使貸款逾期
1、事物都是普遍聯系的。有可能天災人禍,有可能信用風險,也有可能國家制度改革,最終使貸款產生風險;
2、矛盾的對立統一規律。助學貸款可以增加銀行存款(風險補償金)以及貸款數量,也能對經辦銀行的信譽產生社會影響,有促進作用,但助學貸款也是高風險品種,如果沒有控制好會降低銀行資產質量;
3、質量互變規律。助學貸款是一個量變引起質變的過程,經營適當提高銀行資產及信譽,運用不當則帶來巨額損失;
4、辯證否定觀。事物發展的總趨勢是前進的、上升的,而道路卻是迂迴曲折的。助學貸款也一樣,由剛開始的產生大量不良到整體質量的改善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
5、相對和絕對。對助學貸款來說,不良貸款的增加只是一個短期、相對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只是一部分,絕大多數的風險是可以控制的;
6、兩點論和重點論的統一。助學貸款的積極作用是主要矛盾,風險是次要矛盾,雖然助學貸款風險度是非常大的,但可以通過對綁定共同還款人、增加風險補償金、賬戶綁定等形式加以控制。

Ⅸ 2019年陝西生源地助學貸款申請政策及提前還款規定

各市教育局,楊凌示範區教育局、西咸新區社會事務管理局,各普通高等學校:

根據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國家開發銀行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指引》、《陝西省教育廳陝西省扶貧辦公室關於印發〈陝西省教育扶貧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學生精準資助工作安排部署,現就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貸款學生資格認定

貸款學生的資格認定工作,按照《陝西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完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陝教貸〔2012〕2號)規定執行。其中對於通過陝西省普通高等職業教育院校分類考試錄取的學生,其貸款資格認定、貸款辦理等按照新生的程序辦理。對建檔立卡貧困戶學生申請貸款,各縣(區)在其資格認定後,優先給予其辦理貸款。

二、貸款申請及時間安排

(一)繼續做好預申請工作,提高貸款精準度。繼續做好貸款預申請工作,擴大預申請覆蓋面。對個別未參加高中預申請但確實符合貸款條件的貧困學生亦應做好貸款辦理工作。申請貸款的學生通過資格認定後,登陸國家開發銀行在線服務系統在線申請,並到縣(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二)學生申請辦理貸款時間:7月1日至8月30日。在校生、新生辦理的時間段由各縣(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安排。

三、進一步加強縣級學生資助中心標准化建設

2010—2013年,我省開展了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標准化建設工作,取得較好效果。隨著學生資助工作的深入開展,一些縣(區)資助中心人員老化、辦公設備陳舊等已不適應形勢的發展和需要,應進一步加強資助中心標准化建設。

(一)資助隊伍建設。各縣(區)要清退臨聘人員,分流臨退人員。資助中心主任必須配備年富力強、具備本科以上學歷,政治思想覺悟高,懂紀律、守規矩、有擔當的人員來擔任。落實工作人員各種待遇,開展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工作。制定差旅費、節假日加班、下鄉催還貸款租賃交通工具、補貼等制度,保證人員隊伍的穩定。

(二)改善辦公環境。各縣(區)要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對辦公環境與設備進行更新升級提高,進一步提高學生資助工作的服務水平,適應資助工作信息化、精準化的要求。有條件的地方,在開發銀行貸款系統錄入鄉鎮信息,積極探索將貸款辦理前移至鄉鎮,逐步實現縣級學生資助中心由操作平台向管理平台轉變。

(三)廣泛開展資助政策宣傳。縣級學生資助中心要廣泛宣傳中、省教育扶貧政策和貸款政策。印製開發銀行製作的宣傳模板材料。深入高中,將教育精準資助政策宣傳到每一名高三學生;對邊遠山區和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集中的地區,要「進村、入戶、到人」開展宣傳;各高校要扎實開展「學生資助誠信教育主題活動」,通過演講比賽、知識競賽、徵文、主題班會等寓教於樂的方式普及徵信和金融知識,提高學生誠信意識,促使學生履行國家助學貸款還款義務。

四、啟動實施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機制

各市、縣(區)教育局要根據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等四部門關於印發《陝西省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若干意見實施細則》的通知(陝教財〔2015〕187號)精神,對符合國家助學貸款救助條件的借款學生實施還款救助。各縣(區)在嚴格按照文件規定的程序對救助的學生審核公示後,填報《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學生還款救助申請表》(見附件1)報所屬市級資助中心審核,市級中心審核匯總後(匯總表見附件2),在每年12月10日前報省學生資助中心,按相關辦法實行還款救助。

五、加強貸前貸後管理,嚴控貸款風險

(一)組織填寫續貸聲明,完成畢業確認工作。各高校要在6月底以前,開展預申請,組織續貸的學生登錄2次開發銀行在線服務系統填寫續貸聲明;組織貸款畢業生簽訂還款承諾,登錄開發銀行系統進行畢業確認;在助學貸款系統中完成本校學費、住宿費和收費賬戶的錄入工作;10月10日前,完成貸款學生回執錄入工作;告知學生每年12月20日前是還款最後期限,做到及時還款。

(二)優化技術手段,提高服務水平。根據全國學生資助中心要求,縣級學生資助中心和高校都要安裝使用開發銀行國家助學貸款還款專用POS機。截至目前,高校工作進展緩慢,各高校必須今年6月底前,完成還款專用POS機的安裝。

(三)強化貸款催收,防範違約風險。各市、縣(區)、高校要進一步加大貸款回收工作力度,建立回收數據通報機制。要高度重視對學生追蹤聯絡、還款通知和逾期催收工作;對逾期未還款的學生,發揮多方力量聯絡學生或家長,督促其及時償還本息。

六、加強監督檢查、及時處理熱點問題

貸款工作啟動前,各市(區)要組成檢查組,對所轄縣(區)貸款工作準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貸款辦理期間,各市、縣資助中心主任要堅守工作崗位,開通熱線咨詢電話,及時發現並處理在貸款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特別是對新聞媒體追蹤報道的熱點問題要在第一時間得到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告省教育廳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聯系人:姬建鵬電話:029—88668831

Ⅹ 大學生如何防範校園貸

大學生要防範校園貸 ,要做到以下幾點。

首先要認清校園貸的真面目,了解校園貸的危害;其次要學會防範,要做到:要樹立正確的消費觀;杜絕購物分期付款消費;要遵循「量入為出,理性消費」的消費原則。


不要過度消費,不與其他學生攀比,認識到只有學習才是最重要的。改掉過度消費的壞習慣。


大學生活是美好的,但其中也包含著許多的隱患。校園貸作為這些隱患之一,更需要我們妥善應對,周全防備。拒絕校園貸,讓自己安心,讓家長放心。堅決抵制不良校園貸行為方面,一是建立聯防聯控機制、形成合力,高校要主動配合公安部門、金融監管部門,定期開展不良校園貸摸排工作,精確打擊不良校園貸,維護學生權益。防範校園套路貸,學校和學生都有責任。學校應當做到:深入普及套路貸知識,做好防範宣傳。學生應該做到:樹立正確消費觀念、從正規途徑借錢、不小心陷入套路貸後正確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