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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貸款違反國家規定的情形

發布時間: 2023-04-20 09:27:03

A. 哪些情形下屬於違法發放貸款罪

1)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並鏈賣;

2)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喚櫻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十二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絕逗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B. 銀行違規放貸有哪些情形

法律分析:銀行違規放貸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包括在辦理發放貸款業務過程中,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比如不認真調查借款人的償還能力或資信情況,不檢查借款人的相關資料真實性,隨意評估有失水準,或未經批准擅自發放貸款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國家產業政策指導下開展貸款業務。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應當約定貸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C. 違規放貸的標准

法律分析:依據最新出台的意見規定,2021年非法放貸認定的標準是年利率超過36%,非法放貸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按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1、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的;

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喚答攔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法律依舉橘據:《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條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前款規定中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貸款到期後延長還款和胡期限的,發放貸款次數按照1次計算。

第二條 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符合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非法放貸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但單次非法放貸行為實際年利率未超過36%的,定罪量刑時不得計入:

(一)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50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2000萬元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2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別嚴重後果的。

D. 銀行違規放貸有哪些情形

1、未依法對借款人身份條件進行嚴格審查,明知借款人和實際用款人不一致的情況下,發放冒名貸款。
2、明知用款人提供虛假貸款資料,未按規定對借款人借款用途、還款能力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違反貸款發放流程,發放貸款。
3、受單位領導安排或要求,不作貸前調查,違規審批發放,貸後對其貸款用途也不作檢查,致使貸款逾期未收回。
4、未對借款人資產情況、運營情況、財務資料、股東變更情況進行嚴格核查,杜撰與事實明顯不符的授信報告,而發放貸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E. 違法發放貸款罪14種情形

十四種違法發放貸款罪表現有哪些:
1、採取化整為零的手段,違反大額貸款應當抵押擔保和大額貸款審批許可權的規定,將大額貸款分解成多個小額信譽貸款,由大額貸款客戶收集小額信譽貸款客戶信息,編造小額信譽貸款申請書、貸款調查報告,虛擬貸款資料,發放貸款。註:以農村信用社最為常見,因此,信用社信貸人員應當高度重視;
2、未依法對借款人身份條件進行嚴格審查,明知借款人和實際用款人不一致的情況下,發放冒名貸款;
3、明知用款人提供虛假貸款資料,未按規定對借款人借款用途、還款能力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違反貸款發放流程,發放貸款;
4、在信貸受理、發放業務過程中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擔保人未到場的情況下辦理貸款手續,未對擔保人身份進行調查核實,違規發放貸款;
5、未嚴格審查實抵押房產、土地、車輛權屬、重復擔保情況等資料,及未對擔保人的擔保能力、資信情況開展實質調查的情況下,發放貸款;
6、未對借款人資產情況、運營情況、財務資料、股東變更情況進行嚴格核查,杜撰與事實明顯不符的授信報告,而發放貸款。
7、受單位領導安排或要求,不作貸前調查,違規審批發放,貸後對其貸款用途也不作檢查,致使貸款逾期未收回;
8、在發放貸款之前沒有對借款人貸款信息進行實地核查、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評估,沒有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未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導致貸款逾期無法收回;
9、在辦理項目按揭貸款過程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相關規定,在未審核貸款申請資料中收入證明真實性,違規出具貸款人信用報告,發放銀行貸款,致使貸款逾期未收回。
10、違反國家及該行流動資金貸款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指導借款人虛構交易關系,偽造購貨合同,虛構貸款用途,違規發放貸款。
11、為完成上級下達的收貸收息任務,通過以新貸還舊貸、以貸收息的方式為逾期還不上貸款本息的客戶辦理貸款,由貸款人本人在貸款憑證上簽字、按手印,所貸款項不發放給貸款人本人,就是走個形式,終使貸款無法收回;
12、在保理貸款業務中未嚴格調查核實賣方的生產經營情運陪況、行業經驗、過往貿易記錄等、買賣雙方之間的真實貿易往來情況及相關資料殲悄宴真實性;應收賬款數額未達到保理貸款要求,偽造應收賬款轉讓詢證函,虛構應收賬款數額,違規發放貸款;
13、不認真審查借款人資格、貸款用途、還款能力,未入戶調查,代替第二調查人簽字,向虛假聯保、編造貸款理由、改變貸款用途的借款戶發放貸款,致使貸款逾期不能歸還;
14、對交易關系及背景不核實,利用職務便利,擅自更改銀行信貸系統內借款人承兌匯票的保證金數額,虛增借款人授信額度,導致銀行以承兌方式發放的貸款無法收回。
根據這類案件的不同情況,對這類案件的犯罪人員進行處罰。檢察機關進行案件的審理工作,氏銀遞交到我國的人民法院,如案件證據不清晰的,還可以要求這類辦案單位,對這類案件重新進行調查,確保金融組織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F. 公職人員違規借貸的八種情形

我國《刑法》中規定了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唯清緩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為違法發放貸款罪主體。認定違法發放貸款罪要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表現在:
1、行為人是否違反規定而玩忽職守或濫用職權。如果行為人既未玩忽職守,也未濫用職權,而是符合有關規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造成貸款人損失的,因行為人對損失的發生既無故意,也無過失,當然不能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2、造成損失大小。如果未造成重大損失的,不能以犯罪論處。
公職人員違規借貸的界定一般是公職人員是否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實施借貸行為,是否指模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是否侵犯了職務行為廉潔性。公職人員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無息、低息向別人借款,可認定為違規借貸。公職人員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向別人出借資金,如果年利率超過借貸時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類貸款利率,可認定為違規借貸。公職人員與管理服務對象、下屬進行資金借貸或要求提供擔保,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侵犯公職人員職務廉潔性,可認定為違規借貸。為別人的借款提供有償擔保,其本質上與向別人籌資再出借較為類似。公職人員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別人提供有償擔保的,可認定為違規參與借貸。公職人員長期多次為多人提供有償擔保,可視為從事擔保經營,屬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嚴禁國家公職人員參與違規借貸活動的規定》規定:嚴禁國家公職人員與管理、監督和服務對象發生借貸關系獲取利益;嚴禁國家公職人員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在民間借貸活動中謀取利益;嚴禁國家公職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公職人員的管理、監督和服務對象發生借貸關系獲取大額回報。
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正早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G. 銀行違規放貸有哪些情形

銀行違規放貸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包括在辦理發放貸款業務過程中,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比如不認真調查借款人的償還能力或資信情況,不檢查借款人的相關資料真實性,隨意評估有失水準,或未經批准擅自發放貸款等。
拓展資料:
1、貸款徵信是什麼?
(1)良好的信用可以為銀行信用貸款節約時間;徵信裡麵包含被記錄人的姓名、年齡、性別、工作單位、聯系地址等用於識別個人身份的信息,銀行可以直觀的了解到你這個人的信用情況,不需要再多花時間去調查核實填寫申請書上的真實性,幫助貸款人快速獲得借款。
(2)俗話說有借有還,再借不難,如果徵信上面的內容反映出你是一個按時還款,履行條約的人,銀行肯定也很樂意借款給你,金額、利率上面也會提高一定的便利。相反,如果你的個人徵信上面留有污點,即便你有房有車有事業,銀行也不可能貸款給你。
(3)貸款人會收到信用提醒,個人徵信裡面如果有借錢不還,逾期付款之類的不良記錄,銀行肯定會對這類人區別對待的,如降低個人貸款額度,貸款時提供擔保或者抵押,提供貸款利率等;同時如果個人貸款過多,已經超出承擔能力。銀行也會格外慎重拒絕貸款。
(4)體現公平性;徵信主要是對個人的信用情況進行評估,不論你的出身或者現在累積的財富,信用值越高,可以幫助你獲得更多的貸款機會,徵信中心也會根據你的消費、支付、借貸情況進行客觀記錄,減少了主觀因素影響信用卡辦理、網貸、信用貸的情況出現,這一點對個人而言,都是非常有利的。

H. 違法發放貸款罪違反國家規定指的是

所謂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商業銀行法》、《擔保法》、《貸款通則》、《貸款證管理辦法》、《信貸資金管理辦法》、《合同法》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規有關信貸管理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I. 不得發放貸款的情形有哪些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對其發放貸款:(1)不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借款人資質和條件的;(2)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文禁止的產品、項目的;(3)建設項目貸款按國家規定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4)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貸款按照國家規定應取得環境保護部門許可而未取得許可的;(5)借款人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並(兼並)、合作、分立、股權轉讓、股份制改造過程中,未清償或落實貸款人原有貸款債務的;(6)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未經借款授權的;(7)國家明確規定不得貸款的。

法律依據:
《貸款通則》第二十四條 對貸款人的限制:
一、貸款的發放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關於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有關規定,第四十條關於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的規定。
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對其發放貸款:(一)不具備本通則第四章第十七條所規定的資格和條件的;(二)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文禁止的產品、項目的;(三)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的;(四)建設項目按國家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五)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未取得環境保護部門許可的;(六)在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並(兼並)、合作、分立、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過程中,未清償原有貸款債務、落實原有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的;(七)有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