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信託公司可以在全國范圍內發放貸款嗎
可以余滲可以。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果能夠從銀行直接取得貸款,可以的,用於放貸,比如說,的中國公民;有正當且有穩定經濟收入的良好職業,做一些銀行不願因做的投融資業務。信豎輪脊托公司有發放貸款的資格。桐胡
2. 信託新規對信託的影響是什麼
1、態迅悄信託新規主要影響兩方面:第一是是影響到了信託的貸款上,因為國內信託公司具有貸款牌照,它享受的行業紅利以及監管套利的空間讓整個行業可以躺著賺錢。
2、第二是一些限制規范信託與銀行帆渣之間的銀信合作、銀信理財合作,信託公司開展票據信託在廢止後,未來銀行理財子公司與信託公司合作已經是可以開始了。
3、對於信託公司來說,它們長期的經營范圍是運用其在賬戶管理、財產獨立、風險隔離等方面的制度優勢和服務能力,為委託人提供除資產管理服務以外的資產流轉,資金結算,財產監督、保障、傳承、分配等受託服務的信託業務。昌梁但是在這個新規之後,信託公司的張力反而是更具有想像力空間。
3. 信託貸款的貸款限制
中國銀監會發布新信託監管規章,規定信託公司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新辦法在信託公司類型、信託產品設立、集合信託異地業務、信託財產託管等方面作出更靈活的規定。
同時,在信託公司固有業務、關聯交易、合格投資者、自然人人數、信託貸款等方面,作出了一些限制和要求。
原辦法規定「信託公司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時,可以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採取貸款的方式進行」。新辦法規定信託公司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這主要是防止信託公司以貸款作為主要業務模式和盈利模式。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一些信託公司的經營存在偏離信託本業、風險管理能力不強、公司治理不完善等問題,再加上少數股東和高管人員違規經營、違法犯罪,信託公司經營風險時有發生。新辦法的頒布實施,將進一步明確信託公司「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定位。
4. 為什麼網商貸發放是信託公司對其他貸款又沒有影響
網商貸發放是信託公司對其他貸款沒有影響。根據查詢相關資料信息顯示,網如埋商銀行把貸款產品重伍春新資腔橡耐產打包成若干只信託產品,網商貸的貸款額度不高,並且沒有產生逾期記錄,那麼就不影響用戶後續申請銀行貸款。
5. 銀行降息降准對信託有什麼影響
降息讓更多人不願意把錢存放到銀行,資金從銀行流出後大部分還是會投放到各類的理財產品中。一般把資金投放到銀行的投資者的投資偏好更趨近穩健型,所以在挑選理財產品的時候也會更願意挑選穩健型的理財產品,恰巧信託就比較符合這種投資者的投資偏好,所以投資於信託產品的資金會增加,一方面會促進信託項目的發展,另一方面也可能信託產品的理財收益會下降。了解更多信託產品信息到投三六零平台。
6. 信託公司並購貸款,形式有什麼
股權或貸款信託。該模式是信託計劃以現金購買股權和現金購買資產,或以貸款的形式投資並購。在不同的實施主體下,干預並購的基金信託主要有兩種形式:信託公司領先和信託公司參與。信託公司領先,即信託公司建立信託計劃,以信託公司本身為主體實施並購,並負責並購項目融資、投資、增值管理、退出和收入分配的全過程。信託公司的參與主要是指信託公司只參與並購實施的某一過程。從具體案例時間來看,主要負責並購項目的初步融資,主要提供並購貸款。
後續可安排低成本銀行並購貸款繼續,實現信託公司退出。對於股權投資,股權轉讓的估值方式、轉讓路徑、轉讓限制條款等方案應事先約定。合作夥伴回購的,應當事先約定回購價格的計算方法,並按照市場化原則操作。無論未來的股權轉讓方式如何,信託公司的持股比例都應低於並購領導。為方便轉讓,建議持股比例不超過30%;必要時,可排除並購領導的優先購買權,方便信託公司獲得更好的二次轉讓溢價。
7. 凝心聚力克時艱,銀保信抗「疫」在行動
國際金融報
廈門興業綠色通道助力八旬老人愛心捐贈家鄉
興業銀行為爹地寶貝轉產口罩提供2000萬信貸資金
中國太保志願者團隊開展交通引導、應急救援等服務
中國太保志願者團隊開展交通引導、應急救援等服務
郵儲銀行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的網點金融服務工作
編者按:
一場和平年代的戰爭,一次全面動員的戰役。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牽動人心,全力抗擊成為全國普遍共識。金融行業積極響應,盡銳出戰,捐贈機構持續攀升,士氣不斷上揚。除捐款捐物以外,各大金融機構結合自身優勢,升級和細化相關金融服務,為防控疫情添磚加瓦、續航助力。凝心聚力的行動,眾志成城的鐵腕,共克時艱的決心,終將取得戰「疫」勝利。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近日,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表示切實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通知精神及工作部署,強化金融對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
自疫情發生以來,各金融機構迅速響應戰「疫」。作為金融業排頭兵的銀行業在積極行動,開啟金融綠色通道,生產貸款超過千億元,助力小微企業發展,不斷以更強有力的金融服務助力抗擊疫情。保險業亦發揮專業優勢,為「逆行者」提供超萬億保額,積極拓展保險責任,完成多項新冠肺炎理賠案例;信託業則 探索 發起設立專項慈善基金,利用自身資源和股東優勢,採取多種方式參與到抗擊疫情阻擊戰中。
銀行開啟金融綠色通道
作為金融業的排頭兵,銀行業有序展開抗擊疫情的各項行動。
不僅中資銀行積極行動,在華外資銀行、大陸台資銀行也積極響應倡議,除捐款捐物外,10餘家外資銀行和台資銀行還發布為疫情防控提供優質金融服務的多項舉措。
例如,匯豐銀行利用全球網路優勢,從海內外調配並采購抗疫物資,提高物資采購品質;渣打銀行充分發揮其網路優勢和業務專長,密切協調渣打新加坡和韓國的多個團隊,幫助中國企業在海外緊急采購抗疫所需物資。
東亞銀行、恆生銀行和富邦華一銀行針對疫情防控採取多項業務優惠政策,如免除疫情相關捐贈及醫療采購匯款等業務及湖北地區客戶轉賬、理財等業務手續費,調整系統支付金額上限,開辟綠色審批通道,向疫情防控企業提供綜合授信;摩根大通為抗疫物資采購、支持醫護人員和患者家庭等提供金融資助等。
其次,除去資金的救援外,銀行業金融機構還積極通過採取應急貸款、專項貸款等方式,不斷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全力保障防疫企業的融資需求。
協會數據顯示,截至2月4日,銀行業發放的防疫及支持相關企業生產貸款已超過1600億元。同時,多家銀行對湖北省內的普惠性小微企業貸款利率,在現有利率基礎上下調了0.35到0.5個百分點。
其中,國家開發銀行抗擊疫情信貸支持249億元;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中國進出口銀行抗擊疫情信貸支持合計100.67億元;工農中建交和郵儲6家國有大型商業銀行抗擊疫情信貸支持合計348.62億元;招行、光大、興業等12家股份制銀行抗擊疫情信貸支持合計564.37億元;34家城商行、民營銀行提供疫情防控專項授信171.98億元;全國農信機構通過向相關企業提供信貸支持173.06億元。
例如,武漢農商銀行出台了《全力做好防疫防控,加強金融服務「十二條」措施》,安排30億元專項信貸額度,用於發放醫療設備及疫情防控貸款。
再次,為了在特殊時期保證資金劃付的高效及時,多家銀行還紛紛建立針對相關企業的信貸、匯兌等金融服務「綠色通道」,並配置專人、特事特辦,確保相關資金能夠第一時間到達疫區。
例如,自疫情發生以來,建行為多家相關企業開通信貸審批綠色通道,該行上海浦東分行通過特事特辦、特事急辦,在多部門的聯動協調下,快速為農副產品等相關企業客戶完成了2500萬元流動資金貸款的審批工作,保障百姓「菜籃子」產品供應;同時,僅用2天時間完成1億元流動資金貸款的發放,滿足了聯影醫療擴大生產的需求,讓該企業的2台CT設備第一時間送進武漢火神山醫院。
興業銀行通過開展跨境金融服務綠色通道,為北京、上海、海南、安徽、黑龍江等省市多家企業全球采購口罩,進口消毒設備、消毒毛巾等防護物資,提供極速便利金融服務,讓醫療防護物資盡快到位。
據不完全統計,春節期間,該行已為十餘家企業辦理跨境醫療用品進口付匯業務,金額合計摺合人民幣1200多萬元。
最後,考慮到疫情短期內給經濟造成較大沖擊,對風險應對能力較弱的中小微企業帶來嚴峻考驗,銀行業金融機構齊齊發力,響應政府號召,通過多措並舉的差異化金融服務方式來積極助力受疫情影響的小微企業發展,具體包括:
一是優化貸款展業方式。針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 旅遊 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受困的企業,多家銀行表示不抽貸、斷貸、壓貸,並積極通過展期、無還本續貸、信貸重組、減免逾期利息等方式予以全力支持。如浦發銀行為武漢客戶設計了「無還本續貸」專屬業務方案,企業無需歸還原貸款本金即可完成續貸,續貸後貸款期限順延一年,並給予借款企業最優惠利率。
二是下調企業貸款利率。為減少新冠肺炎疫情對湖北轄內小微企業的影響,增強小微企業活力,農業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渤海銀行等多家銀行紛紛表示,對湖北省內普惠性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主經營性貸款,在現有利率基礎上下調0.5個百分點,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浙江網商銀行針對150萬湖北小店和正在抗擊疫情的30萬醫葯類小店,不抽貸不斷貸,並對利息下調10%。
險企完成多項新冠肺炎理賠
疫情發生後,各保險機構迅速行動,向重點地區大量捐款、捐物,向醫護人員捐贈保險,馳援抗擊疫情工作。
2月4日,泰康捐贈的首批醫用物資提前抵達雷神山醫院,包括1萬件隔離衣、2萬件其它醫用物資,費用總計400萬元,將分批次運達。截至2月5日,泰康保險共捐款3000萬元,捐贈1000萬元及武漢醫護人員特別保險,向首批近700名奮戰在疫情防控一線的新聞工作者捐贈一年保額20萬的人身保險。
2月4日,華夏保險「琉璃光防疫保險捐贈計劃」正式上線,對兩千萬客戶及五十萬前後線事業夥伴免費提供每人20萬元的保障額度,累計保額達4萬億元,保險期限90天。
截至2月5日,中國大地保險已累計為湖北、上海等多地交警和奮戰在抗疫一線的新聞工作者捐贈專屬保險,累計保額近50億元。近日,中國大地保險又向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總隊的1200名交警捐贈專屬保險保障,對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而身故的交警,每人賠償50萬元,意外傷害每人賠償10萬元,總保額7.2億元。
其二,積極拓展保險責任。除捐款、捐物和贈險外,各保險公司也積極響應銀保監會號召,不斷傳來擴展保險責任的好消息。
2月3日,中國銀保監會人身險部發布通知,要求各人身保險公司優化現有產品理賠標准,適當擴展保險責任。
平安人壽、新華保險、陽光人壽、珠江人壽、昆侖 健康 、君康人壽、長安責任等近40家保險公司根據疫情需要,陸續發布了保險責任拓展的消息。
2月4日,平安人壽宣布,提供1000萬個「E路平安保險計劃」免費領取名額。該保險計劃對「平安樂交通意外傷害保險」進行責任擴展,在原有產品責任基礎上,擴展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賠付責任。根據保險擴展責任,被保人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導致身故或傷殘的,最高可獲得10萬元賠付。該保險計劃覆蓋0-65歲人群,保險期90天。
2月5日,新華保險發布消息,宜家保和安心保保險產品計劃在原保險責任基礎上,將保險責任擴展至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引起的身故及傷殘。此外,陽光人壽已於2月4日完成首筆重疾險責任擴展理賠。
中國人壽稱,截至2月1日,公司共查找到126名疑似或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客戶,涉及13個省。且已完成8位患病客戶及一線抗疫人員的理賠,其中湖北5位,浙江、廣東、內蒙古各1位。湖北分公司為3位客戶給付保險金86萬余元,最快的賠案從聯系客戶到保險金到賬僅用了2個小時。
中國太平旗下太平人壽也已快速完成4例客戶涉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醫療保險理賠,累計賠付12.65萬元。目前,中國太平向武漢醫護人員捐贈的「醫無憂」保險接到報案132人,已快速完成武漢市中心醫院、武漢市一醫院2例醫護人員理賠,每人5萬元,為抗擊疫情的一線醫護人員送去一縷保險關懷。
截至2月3日晚,中國平安旗下保險公司累計完成13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理賠,合計賠付金額超74萬元,且都是線上完成,避免了人員外出與交流。
截至2月1日,中國太保共接到15家分公司42名壽險客戶報案,當天完成首單身故保險金,僅用15分鍾。同時,中國太保產險湖北分公司面向遭受旱災損失的中葯材企業迅速啟動綠色理賠通道,僅僅兩天便達成了賠付598萬的理賠協議,並於1月21日預付賠款500萬元。
設立專項慈善信託
共戰疫情,信託業在行動。
在1月26日(大年初二)發起設立後,短短兩天時間,專項慈善信託前兩期募集資金已達2210萬元。1月28日,該慈善信託第三期募資完成,該期共有18家信託公司參與,募集金額總計870萬元。
至此,參與設立專項慈善信託的信託公司累計達61家。後續,這61家信託公司將共同作為專項慈善信託的委託人,在中國信託業協會的指導和組織下,通過成立委託人管理委員會的形式參與慈善信託的全程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總部位於湖北省武漢市的國通信託捐贈100萬元,並擔任了上述慈善信託的受託人。
國通信託相關負責人表示,在得悉防疫物資出現缺口後,公司立即決定出資並發起設立慈善信託。在信託業協會和信託同業的支持下,公司擔任受託人發起設立專項慈善信託,支持湖北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幫扶救助工作。
「作為總部位於武漢的金融機構,公司大量員工身處武漢及周邊縣市,對湖北及武漢有著非常深厚的感情,抗擊疫情中我們一定要走在前面。」國通信託相關負責人說。
中國信託業協會指出,專項慈善信託的目的主要是對由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進行防控,並救助由其造成的損害。信託財產使用方向包括捐贈給慈善組織及醫療系統等可以合法接受捐贈的疫情防控和救治相關機構,向醫務人員、志願者及公眾發放防疫保障,撫恤因疫死亡家庭,疫情結束後用於醫療科研、應急救助等公共衛生事業,慈善信託採取開放式,可接受追加慈善資金。
目前,首批救助項目資金已完成投放。與此同時,專項慈善信託正在對接其他符合該信託目的的資助項目,嚴格篩選,加快實施,精準投放。
1月25日,雪松控股旗下雪松國際信託通過廣州市慈善會向武漢市慈善總會捐贈1000萬元資金,並向武漢市紅十字會捐贈首批醫用物資,包括一次性醫用外科口罩4萬只、N95口罩5000隻、防護服200件,用於武漢市防控疫情。
1月26日,中信信託攜子公司中信保誠基金捐贈1200萬元,其中向武漢市慈善總會捐贈1000萬元,向黃岡市慈善總會捐贈200萬元;同日,中航信託向武漢紅十字會捐贈第一批物資——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試劑。1月27日,光大信託向湖北疫情地區捐贈首筆350萬元,支援抗擊新型肺炎疫情工作。
馳援的隊伍還在不斷擴大。2月6日,平安信託表示,公司第一時間成立了由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姚貴平為組長的防疫領導小組。公司攜手醫療、環保、高速公路等行業的多家被投資企業,以實際行動全力投入戰「疫」,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8. 以信託的方式發放貸款合法嗎
以信託的方式發放貸款是一種比較常見的金融業務模式,也是合法且規范的行為。
信託是指信託人將資產或財產交由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置,以期達到某種特定目的的一種權利義務關系。而信託貸款是指將借款人的貸款委託給信託公司進行管理和運用,由信託公司根據肢信委託要求和合同約定,按照合法方式向借款人提供貸款服務,並從中獲取利潤。
在中國,信託法和《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等法規對信託業務的開展作出了詳細的規定,明確了信託貸款業務的監管標准蠢世和操作規范,保障了投資者和借款人的合法權益。
同時,帶飢肢信託貸款的發放也需要嚴格遵守相關的法規和規定,如委託合同、貸款合同、風險評估等程序。信託公司在貸款管理、風險控制等方面要盡到相應的職責和義務,確保該業務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穩健性。
總之,以信託的方式發放貸款是合法的,但需要依據相關法規和規定進行合理規劃和管理,並在操作中嚴格遵守相關程序和義務,以保障投資者和借款人的利益。
9. 某央企信託涉嫌非法放貸
近年來,在通道業務不斷壓縮和房地產信託受限的背景下,消費金融逐步成為信託業新的業務增長點。
截至2018年底,消費金融信託業務規模已經達到3000億,超過百億的信託公司有6家,分別是外貿信託、雲南信託、渤海信託、中融信託、中航信託和中泰信託。
在規模激增的同時,部分信託公司不斷地擴張消費金融業務邊界,從最初的「流貸模式」開始轉變為利潤更高的「助貸模式」。
通常做法是,助貸平台推薦借款人,由信託公司審核後直接與個人簽訂消費金融信託貸款合同並發放貸款,借款人直接向信託公司還款。助貸平台不再直接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費用,而是由信託支付給助貸機構服務費。
那麼信託公司直接向個人發放貸款,是否合規呢?
最近的一個司法判例,可能會給我們一些啟示!
根據上面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顯示,在執行過程中,查明2018年至今申請執行人(外貿信託)在本院有142件針對不同對象的民間借貸合同糾紛執行案件,本院於2020年5月28日書面通知申請執行人外貿信託,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後五日內提交向本院提交其公司「向 社會 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相關金融許可手續。申請執行人外貿信託向本院提交的金融許可證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復中未顯示有「向 社會 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金融許可。
本院認為:申請執行人以盈利為目的經常性的向 社會 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其未舉證證明其取得了相關部門的金融許可,對於未經依法批准向 社會 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金融活動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託有限公司的執行請求。
這是第一例因為信託公司沒有「向 社會 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金融許可而被駁回的司法判例,那其他信託公司開展的消費金融是不是也存在同樣的風險呢?
目前,監管方面並沒有單獨出台針對信託的個人貸款業務規范,而網貸借款人正屬於 社會 不特定對象,如果信託公司以出借人的身份與網貸借款人訂立借款合同向其發放貸款,而又不具有向 社會 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金融許可,那麼信託公司可能涉嫌非法放貸,而非法放貸行為人實際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財物,均應計入違法所得。
從2019年開始,全國各地均開始建立「職業放貸人名錄」,認定標准就是涉案數量,一旦被認定為職業放貸人,相應的借貸合同認定無效,借款人應返還借款本金,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給付資金佔用使用費用。
根據執行裁定書,從2018年至今申請執行人(外貿信託)在本院有142件針對不同對象的民間借貸合同糾紛執行案件,筆數遠遠超過「職業放貸人」規定的數量,這也是法院加強審查的原因。
各位小夥伴,你們對這個案例怎麼看,歡迎留言交流!
10. 銀監會貸款重組規定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的通知:
1、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2、現將《貸款風險分類指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貸款風險分類指引:
第一條 為促進商業銀行完善信貸管理,科學評估信貸資產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指的貸款分類,是指商業銀行按照風險程度將貸款劃分為不同檔次的過程,其實質是判斷債務人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可能性。
(10)信託公司對下調再貸款擴展閱讀:
非現金資產收取及債轉股受讓階段的風險控制:
1、從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角度看,收取、受讓階段的要害控制點主要在於簽訂的重組協議是否符合國務院、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是否經法律部門審查和有關政府部門鑒證,有無不適當的條款; 收取的非現金資產是否在規定的范圍內,手續是否齊全,財產權證是否有效。
2、非現金資產的價值和債轉股的價格評估是否合理,有無高估冒算或低估壓價現象,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有合法資質;收取、受讓是否經集體決策和上級行審批,程序是否合規,有無存在超越授權和擅自收取、受讓現象等。
3、目前主要的風險表現為,一是基層行缺乏法律、政策意識和紀律觀念,對收取、受讓行為盲目決策、草率許諾,無方案實施、超審批許可權等,
一定程度上助長了企業的逃廢債心理和權錢交易歪風。
二是由於收取、受讓的過程倉促,導致手續、權證等欠缺,為資產的賬務處理、處置和回收增加了難度,甚至造成實際損失。
三是忽視價值評估和價格確認,收取、受讓時往往與資產的實際價值有較大偏差,在處置、回收過程中損失暴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