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央銀行行使最後貸款人職能的基本原則
中央銀行行使最後貸款人職能的基本原則如下:
最後貸款人制度指的是商業銀行出現流動性危機時,中央銀行(在我國為人民銀行)承擔最後貸款人職責。我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未就最後貸款人制度進行明確規定,僅第28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的需要,可以決定對商業銀行貸款的數額、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貸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奠定了制度基礎。
其一,最後巧橘空性,即中央銀行必須對伍團市場自治抱有最基本的尊重,只有在不可預期的風險明顯已經孝瞎超出市場(銀行體系)系統能承受的范圍才能救助。
中央銀行的最後貸款人職能的意義:
1、解決有償債能力銀行暫時性的資金短缺問題,以此穩定銀行客戶的資金需求,解決銀行的借貸平衡問題。
2、商業銀行出現危機,「最後貸款人」可以在公開市場向銀行體系購買質素理想的資產,以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恢復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政策經驗能力。
2. 中央銀行的最後貸款人職能定義是什麼
最後貸款人是指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發生資金困難而無法從其他銀行或金融市場籌資時,向中央銀行融資是最後的辦法,中央銀行在此過程中提供資金支持,則是承擔最後貸款人的角色。
拓展資料:
中央銀行是發行的銀行,是指中央銀行壟斷貨幣發行權,是一國或某一貨幣聯盟唯一授權的貨幣發行機構。
1、中央銀行集中與壟斷貨幣發行權的必要性。
第一,統一貨幣發行與流通是貨幣正常有序流通和幣值穩定的保證。在實行金本位的條件下,貨幣的發行權主要是指銀行券的發行權。要保證銀行券的信譽和貨幣金融的穩定,銀行券必須能夠隨時兌換為金幣,存款貨幣能夠順利地轉化為銀行券。
為此,中央銀行須以黃金儲備作為支撐銀行券發行與流通的信用基礎,黃金儲備數量成為銀行券發行數量的制約因素。銀行券的發行量與黃金儲備量之間的規定比例成為銀行券發行保證制度的最主要內容。在進入20世紀之後,金本位制解體,各國的貨幣流通均轉化為不兌現的紙幣流通。
不兌現的紙幣成為純粹意義上的國家信用貨幣。在信用貨幣流通情況下,中央銀行憑借國家授權以國家信用為基礎而成為壟斷貨幣發行的機構,中央銀行按照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和貨幣流通及其管理的要求發行貨幣。
第二,統一貨幣發行是中央銀行根據一定時期的經濟發展情況調節貨幣供應量,保持幣值穩定的需要。幣值穩定是社會經濟健康運行的基本條件,若存在多家貨幣發行銀行,中央銀行在調節貨幣供求總量時可能出現因難以協調各發行銀行從而無法適時調節銀根的狀況。
第三,統一貨幣發行是中央銀行實施貨幣政策的基礎。統一貨幣發行使中央銀行通過對發行貨幣量的控制來調節流通中的基礎貨幣量,並以此調控商業銀行創造信用的能力。獨占貨幣發行權是中央銀行實施金融宏觀調控的必要條件。
2、統一貨幣的必要條件
第一,中央銀行應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適時發行貨幣,保持貨幣供給與貨幣需求基本一致,為國民經濟穩定發展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
第二,中央銀行應從宏觀經濟角度控制信用規模,調節貨幣供給量。中央銀行應適當掌握貨幣供給增量,處理幣值穩定與經濟增長的關系。
第三,中央銀行應根據貨幣流通需要,適時印刷、銷毀貨幣,調撥庫款,調劑地區間貨幣分布、貨幣面額比例。
3. 中央銀行是最後的貸款人么
是的,你有什麼疑問嗎?
中央銀行是「發行的銀行」,對調節貨幣供應量、穩定幣值有重要作用。 中央銀行是「銀行的銀行」,它集中保管銀行的准備金,並對它們發放貸款,充當「最後貸款者」。
中央銀行是「國家的銀行」,它是國家貨幣政策的制訂者和執行者,也是政府幹預經濟的工具;同時為國家提供金融服務,代理國庫,代理發行政府債券,為政府籌集資金;代表政府參加國際金融組織和各種國際金融活動。
http://ke..com/view/79768.htm
4. 中央銀行為什麼要充當最後貸款人的角色
中央銀行作為唯一具有發行貨幣權利的國家銀行,在各個銀行發生資金周轉問題時,中央銀行充當最後貸款人角色,主要是為了保證國家的金融市場的穩定,防止出現經濟危機和信用危機。
同時中央銀行為了防止底下銀行過度貸款,會設定儲備金
5. 歷史與社會 關於金融危機
本輪國際金融危機集中體現了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特徵。危機首先在國際金融中心爆發,迅速傳導並波及全球,對全世界金融體系造成嚴重的損害,導致世界實體經濟的明顯衰退。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四點。
失當的經濟政策是引發金融危機的宏觀因素。這次國際金融危機的直接誘因是美國的次貸危機。美國信息技術(IT)泡沫破滅和「9·11」事件後,美聯儲採取擴張性的貨幣政策,聯邦基金利率降至1%。在2002—2006年的4年裡,美國的金融機構發放了大量次級貸款,刺激了房地產泡沫。再後來,隨著美聯儲不斷加息,房地產泡沫破滅造成了巨額不良資產。究其原因,過度寬松的貨幣政策負有主要責任。即低利率持續了過長的時間,是導致房地產泡沫和次貸危機的重要宏觀因素。從財政政策上看,歐美等許多發達國家由於長期財政赤字積累了大量的國債余額,使得財政赤字和國債余額佔GDP的比重均達到了不可持續的水平。所以,從整體來看,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的穩健和適度,是維持宏觀經濟高胡良好運行的一個重要基礎。
監管不力或監管缺失是釀成金融危機的微觀原因。對美國而言,監管不力或監管缺失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商業銀行發放了那麼多次級貸款,並產生了大量以此為基礎的衍生品,監管當局長期以來對金融機構和投資者都沒有進行風險提示,另一方面投資者過度相信評級機構,以為他們買的有抵押債券具有很高的信用等級。由於對次貸產品的監管缺失,使得這種運營模式能夠持續很長時間。對於發放貸款的銀行和金融機構來說,他們也沒有壓力進行認真的貸款審查,因為他們知道貸款發放以後,能夠迅速而順利地將其以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形式賣出去,他們不再對這些貸款承擔責任。數次的買賣,就使得很多機構手裡都拿著有問題的資產,引起次貸危機的巨大風險由此形成。更可怕的是,這些債券的持有者不知道這些資產的問題到底有多大。一旦風險暴露,市場恐慌性拋售就不可避免,系統性金融風暴驟然發生。
決策遲緩是導致金融危機傳導和蔓延的主觀因素。危機爆發後,由於美國財政、央行和監管當局沒有得到及時的授權,降低了危機救助的有效性。一個重要的例證是像雷曼這樣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發生危機後沒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救助。一般而言,對於存款類機構,監管當局或者中央銀行作為最後貸款人,對它的救助是有法可依的。但對雷曼這樣的非存款類機構,美國當局在救助的決策過程中產生了較大分歧,雷曼最終申請破絕攜產,造成市場的劇烈動盪,引起危機大規模蔓延。還有一個例子就是英國的北岩銀行,由於監管當局和最後貸款人的信息不對稱,對這一銀行的整頓救助過程緩慢遲鈍,使危機向其他金融機構傳導,最終導並念伏致了更嚴重的問題和更大的損失。
主權債務危機是金融危機再度惡化的「加速器」。在危機救助中,大量的債務從金融市場和私人部門轉移到政府和中央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上,引發了主權債務危機。這是因為危機發生的時候,整個金融市場、金融機構、企業和個人,應當說存在過度的杠桿化,有大量的債務。為解救危機,主要危機國家的財政提供了對金融機構的注資和援助資金,中央銀行也提供了巨額的流動性資金。因此,解救危機的過程實際成為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的去杠桿化的過程、政府和中央銀行再杠桿化的過程。再杠桿化到了一定程度,各主要發達國家都出現了財政赤字的大幅攀升,國債余額佔GDP的比重快速上升。當這一比重過高時,市場對這些國家的債務償還能力產生懷疑,必然引起相關國債的價格下跌,而價格的大幅下降,進一步造成政府償債能力下降,融資更為艱難,債務的還本付息更不可持續,主權債務危機由此形成。在一定的條件下,主權債務危機和金融危機是可以互相轉化的。為了救市,政府和中央銀行承擔了大量的債務,幫助一些機構渡過了難關,穩定了市場。但是,如果政府承擔大量債務導致了主權債務危機的話,實際上有可能誘發新一輪的金融市場動盪。背後的邏輯是:持有國債的主要機構是商業銀行,如果國債價格大幅下跌,它的資產質量就會受到影響,導致資本充足率下降,流動性出現問題。
可以說,上述原因導致了這次國際金融危機的發生和傳導,並最終拖累了實體經濟,在政府救助過程中又產生了主權債務危機,既有歷次金融危機的共同特點,又反映出了當前世界經濟的結構性矛盾。這次危機也影響了中國金融經濟。我們要深刻剖析引發危機的原因,總結其教訓,深記啟示。
第一,建立穩健的宏觀經濟政策框架,實施富有彈性的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危機告訴我們,各種政策工具要有彈性、留有餘地,使得在關鍵時刻,政策有操作空間。宏觀政策具有彈性且有力,市場就會相信政策效用,形成穩定預期。如果政策工具已經用到捉襟見肘,當市場發生問題時,即使政府出手相助,市場也會質疑政策作用的有效性。就中國而言,目前的各種宏觀經濟政策,大都保持著彈性和餘地,可以做到松緊有度。在財政政策上,財政赤字和國債余額與GDP的比率分別在2.8%和20%上下,均低於國際公認的3%和60%的警戒水平。從貨幣政策看,目前存款准備金率為17%,處於歷史較高水平;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和貸款基準利率為2.25%和5.31%。無論財政政策還是貨幣政策,中國在未來仍有很大的操作空間,能夠從容應對危機。
第二,積極參與國際金融市場規則的制定,推動國際金融機構改革,加強金融監管。實際上,這次國際金融危機爆發以後的救助過程,是世界范圍內金融監管方式和立法過程的一次深刻反思。眾所周知,美國1933年著名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是反思和總結1929年大危機爆發和金融系統崩潰的經驗教訓的結果。60多年後,1999年柯林頓總統簽署了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在某種意義上說,是對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一種否定。然而,不到10年,美國就發生了次貸危機,並引發了國際金融危機。今年7月21日,奧巴馬總統簽署了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即多德—弗蘭克法案,則是對美國監管體制和立法的再次總結和反思。
目前,針對這次危機,世界各國都在進行總結和反思。特別是在應對危機中,二十國集團(G20)和其框架下的有關機構,如金融穩定理事會、巴塞爾監管委員會、國際清算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凝聚了各方面專家和各國有關官員,認真反思和總結危機的經驗教訓,力求制定一整套金融監管的新標准和有效執行模式。可以說,在不久的將來,這些監管標准將會對世界金融產生影響。因此,面對新的國際經濟金融形勢,中國要積極參與全球經濟金融治理規則的制定,特別要在國際金融監管新標準的制定中發揮應有作用。盡管這些標准並不是百分之百都適合中國,但是這些監管標準的主要原則和理念,對銀行、證券、保險領域的監管具有十分清晰的政策含義,最終都會體現到金融機構的盈利水平和競爭力上,因而對未來中國金融改革和金融發展有著重要意義。在中國金融業現有的發展水平上,如果我們率先實現這些標準的原則和理念,將會大大縮小我國與發達國家在金融發展上的差異,有利於加強國內金融安全。對此,我們要有充分認識,要有世界眼光。
第三,建立應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預警機制和處置機制。這是加強金融監管的基礎性工作。經驗告訴我們,越是基礎性工作越要重視,才能防患於未然。當前,從中國金融監管實際出發,建立應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預警和處置機制,應當注意幾個要點:一是要在明確責任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好財政和中央銀行的作用;二是要重視發揮存款保險的積極作用,完善我國存款保險機制;三是要清晰界定金融損失的承擔者,從嚴防範道德風險;四是要加強國際合作。在現代社會里,隨著金融市場的全球一體化進程加快,金融風險的跨境傳染異常迅速。因此,在金融危機的預警和救助過程中,只有加強國際合作,才能及時而有效地切斷金融風險的外部來源。
如何在應對危機沖擊中維護中國的戰略利益,從而為中國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需要我們始終站在時代前列,謀求在原則問題上形成共識,有效建立新的國家發展優勢。
要充分認識到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對中國是有利的。不可否認,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10年來,中國是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的受益者之一。當前,貿易保護主義有所抬頭,我們應當高度關注,並盡力遏制這種勢頭蔓延,為中國經濟發展爭取國際空間。在這個問題上,怎樣看待全球化,怎樣看待世界貿易組織(WTO),怎樣看待國際游戲規則,在國內始終存在著兩種看法,一種是陰謀論的看法,另一種是互利共贏、共同發展的看法。這確實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思維方式。事實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我們黨把工作重點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實行改革開放總政策,中國不但沒有垮掉,反而在改革開放中越來越強大。看來,以互利共贏、共同發展看待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是正確的,有利於我國在參與國際競爭中維護國家利益。
要充分認識到加快改革開放和發展市場經濟對中國是有利的。對於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雖然從原則上來說已經形成了廣泛共識,但是大凡涉及到具體的實際問題,爭論還會發生。回顧改革開放歷程,國內對每一個重大的改革開放舉措都有過激烈的辯論,這是很正常的。例如,當初我國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時候,有一些人認為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後,中國很多行業和產業可能會全軍覆沒。但事實證明,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這些年是中國經濟發展又好又快的時期,對外貿易量大幅增長,企業競爭力大幅提高,並沒有出現全軍覆沒的行業和產業。這也說明,中國經濟不怕市場競爭,中國人能夠憑借自己的聰明才智,適應市場經濟並在競爭中發展壯大。
要充分認識到增加發展中國家在國際事務中的發言權對中國是有利的。在過去幾年中,中國的國際地位大幅提升,在二十國集團框架和各種國際標准委員會中的發言權有了大幅提高,這對我們是一件好事。但值得引起重視的是,我們需要大量的國際型人才來應對這個局面。目前,很多國際組織非常希望中國人能做有關專門小組、技術小組、方案小組的牽頭人。在這些組織中,如果由中國人牽頭,可以方便地協調各方意見,然後拿出方案,解決相關問題。但是,現在的問題是我們缺乏這方面的專業人才。因此,我們要不拘一格降人才,積極應對面臨的國際挑戰。(作者: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
6. 為什麼商業銀行需要最後貸款人
1,首先可以分析什麼是最後貸款人和並指出其角色是人行(指出人行是最後貸款人可以得1分),中國人民銀行最後貸款人功能實際上包含兩方面內容:一是向商業銀行提供流動性貸款,用於解決商業銀行的臨時資金短缺。二是向陷入支付危機甚至清償能力危機的金融機構提供救助性資金,主要用於兌付有問題金融機構對自然人的債務。 2,然後從以上兩點出發,分析回答是商業銀行的儲備金制度目的,票據貼現,同業拆借不便時,以及銀行恐慌引起的貨幣緊縮銀行擠兌,短期出現流動性困境,金融穩定,安全公眾信心等角度進一步闡述。 3,另外,人行作為最後貸款人還有調節宏觀經濟的作用,這一點可以點到為止。 評價:最終貸款人則是人民銀行加強金融穩定職能的理論依據,而且因為明年准備成立存款保險公司,所以人民銀行作為維護金融穩定的最後防線作用尤為突出,此題也是央行熱點問題
7. 什麼是央行最後貸款人制度
中央銀行集中保管商業銀行的准備金,並對它們發放貸款,充當最後貸款者
最後貸款,又稱最終貸款人(Lender of Last Resort),即在出現危機或者流動資金短缺的情況時,負責應付資金需求的機構(通常是中央銀行)。該機構一般在公開市場向銀行體系購買質素理想的資產,或透過貼現窗口向有償債能力但暫時周轉不靈的銀行提供貸款。該機構通常會向有關銀行收取高於市場水平的利息,並會要求銀行提供良好抵押品。
8. 最後貸款人名詞解釋
貸款的解釋
[provide a loan;grant a loan;extend credit]
指借貸的款項 詳細解釋 (1).甲國借錢給乙國;銀行等機構借錢給需要用錢的部門或個人。一般規定利息,鏈埋定期償還。 毛 * 《為 爭取 國家 財政經濟狀況的基本好轉而 斗爭 》 :「國家可以用貸款方法 幫助 貧農解決困難。」如:向國外貸款要考慮族緩利息大小和支付 能力 。 (2).甲國貸給乙國的款項;銀行等機構貸給需要用錢的部門或個人的款項。 浩然 《艷陽天》 第二章:「他到村裡沒站住腳,立刻進城領貸款。」如:這家工廠投棚穗螞產三年,便還清了國外的貸款。
詞語分解
貸的解釋 貸 (貸) à 借入或借出:貸款。借貸。信貸。 推卸給旁人: 責無旁貸 。 寬恕 ,饒恕:嚴懲不貸。 部首 :貝; 款的解釋 款 ǎ 誠懇 :款留。款曲(?)( 殷勤 的 心意 )。款待。款洽( 親切 融洽)。款誠。款語(懇切談話)。 器物上刻的字,書畫、信件頭尾上的 名字 :落款(題寫名字)。題款。 式樣:款式。 法規條文里分的項目:條款。
9. 中央銀行充當最後的貸款人是形式其國家的銀行職能的表現對么
不對。中央銀行承擔的是最後貸款人(LenderofLastResort,LLR)職能,通過LLR措施對金融機構提供流動性救助。而MMLR重在通過穩定抵押品價值來維護金融穩定。
美聯儲等中央銀行有異於傳統對金融機構的救助而實施的對市場的救助,其作用還需要在長期中深入觀察,其中關鍵是在中央銀行更好履行LLR職能、更好維護金融穩定的同時,如何有效預防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把對市場的扭曲降低到最低,長遠中也不拖累貨幣政策。
拓展資料
一、中國銀行(英文名:BANKOFCHINA)是中央管理的大型國有銀行,國家副部級單位,經孫中山先生批准於1912年2月5日成立。
二、中國銀行業務范圍涵蓋商業銀行、投資、證券、基金、飛機租賃等,先後在中國香港聯交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三、2021年10月29日,中國銀行發布的2021年三季報顯示,截至9月末,中國銀行的資產總額為26.23萬億元,較年初增長7.49%;前三季度,營業收入為4560.74億元,同比增長6.32%;歸屬於母公司股東凈利潤為1635.23億元,同比增長12.22%,其中第三季度利潤為507.1億元,同比增長13.21%
四、中國銀行業務利潤的主要來源,它基於銀行的核心信貸產品,為客戶提供個性化、創新的金融服務。2007年,公司金融繼續以完善客戶服務體系、促進業務整體聯動、加強產品創新及實施管理轉型為重點,組建公司金融板塊,加強條線管理。中國銀行實行服務重點大型優質公司客戶的發展戰略,關注於與大型優質客戶的長期合作關系,同時明確中小企業業務是公司金融業務的重要組成部,致力成為中小企業高效、專業、能夠滿足全面需求的合作夥伴。
10. 最終貸款人的演變與發展
現代最後貸款人理論的演變和發展
現代最後貸款人理論集中圍繞最後貸款人存在的必要性和巴傑特原則在現代金融市場條件下是否依然有效這兩個基本命題展開。
(一)最後貸款人存在的必要性
大部分經濟學家認為最後貸款人為現代銀行系統提供了重要支持,在出現銀行危機時防止了恐慌的蔓延。
自由銀行的倡導者否認政府部門作為最後貸款人的必要性。認為銀行恐慌產生的唯一理由是對銀行系統存在的法律限制,如果沒有這些限制,自由競爭的市場就會產生一個防恐慌的銀行體系。塞爾金(Selgin,1988、1990)認為最主要的兩個限制:一是美國對全國范圍內設立分行的限制,二是對商業銀行系統自由發行貨幣的限制。前者可以實現資產的多樣化投資,可以防止資產相對價格下跌而引發的銀行危機;後者可以允許商業銀行隨時滿足私人對貨幣的需求。
同時認為,在自由銀行體系下,由不完全信息產生的傳染性擠提的情況不會發生,因為在活期存款的合約中已經包含了所有詳細的信息。他們同時認為,票據清算所能夠解決存款類銀行中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問題。Gorton(1985)、Gorton& Mullineaux(1987)認為,19世紀產生的票據清算所,其結構類似於由所有銀行組成的卡特爾組織,建立了一套共同發行貨幣的體系,使公眾難以區分每個成員銀行的弱點,它通過發行貸款證書來治理恐慌,這種貸款證書類似於黃金的替代品。同時,限制存款轉化為現金也能制止恐慌。Dowd(1984)認為這種限制類似於提供一份期權,在這份期權中,銀行保留了延期兌付到未來某個時點的權力,作為補償,銀行將支付延期兌付的利息。
(二)承擔最後貸款人功能的主體
中央銀行並不是唯一的最後貸款人。除了中央銀行之外,其他機構也可以成為最後貸款人(Timberlake,1984;鮑德,Bordo,1986;費雪,Fischer,1999),如美國的財政部、清算中心和1907年的摩根集團都承擔過最後貸款人的角色,加拿大的財政部和外匯管理局等都曾對出現危機的銀行進行援助,成功執行最後貸款人職能。
Goodhart指出,當一國出現系統性問題時,除非這些系統性問題只包括一小部分潛在損失,央行可以自行消化,那麼央行可以獨立解決,否則應該由政府、監管部門和央行共同解決。在大規模的系統性危機中,Goodhart、Schoenmaker(1995)認為應該由政府來買單,同時政府也有權決定社會各方怎樣對付危機和由誰來承擔損失。
(三)最後貸款人的操作方式
關於最後貸款人的援助方式存在兩種爭論:通過OMOs(open monitory operations)向整個金融市場提供流動性(貨幣觀點),還是通過貼現窗口或直接貸款給個別金融機構(銀行觀點)。
貨幣觀點認為,應急性的流動性供應只能通過OMOs向整個市場提供。古德弗蘭德和金(Goodfriend & King,1988)、鮑德(Bordo,1990)、舒瓦茨(Schwartz,1992、1995)認為LLR的操作只能通過公開市場操作,以此提高對高能貨幣存量進行補充。Goodfriend & King、Capie(1999)、Keleher(1999)指出直接向金融機構貸款或貼現將使一些不具有清償力的銀行不能受到市場的懲戒,容易引發商業銀行的道德風險,扭曲其行為決策。同時,隨著金融市場的高度發展,已經提供了向私人部門信用融資的有效途徑,同業市場能充分考慮流動性的有效分配,具有清償力的金融機構能夠通過同業市場獲得流動性支持。因此,對個體銀行的具體干預既違反市場化原則又沒有必要。Kaufman也認為,除非是央行對銀行的清償力有明顯的信息優勢,否則對個體銀行的幫助是沒有必要的。他強調了對個體救助的負外部性:不僅會產生道德風險,而且監管當局還會面對政治壓力和監管俘獲,從而增加更大的負外部性。Kaufman同時擴展了LLR的內涵,認為LLR應該要防止資產的折價出售,因為這樣會造成實際財富的損失。他認為,雖然金融市場發展很快,而且變得非常有效,促進了流動性機制的改善,但交易速度的加快也增大了清盤和折價出售的可能性,LLR的目的就是要保護均衡的資產價格不受暫時流動性的影響。
銀行觀點認為,最後貸款人只能是向個別金融機構提供流動性支持。古德哈特(1999)指出無流動性但有清償力的銀行會由於同業市場效率低下、不能從其他銀行借得款項而發展為無清償力的銀行。最後貸款人向市場提供資金支持會導致准備金供給總量的增加,而向單個機構提供資金支持則不會導致准備金增加。費雪(1999)則認為最後貸款人既可以向市場也可以向單獨機構提供貸款。
Hirsch首次把中央銀行看作是解決因信息不完備而導致的市場摩擦的一種手段。他認為,中央銀行具有的LLR功能類似於提供了一種保險,這會降低私人冒險的成本,但同時會刺激銀行的道德風險。同時,LLR給予的監管當局非正式的酌情權又可能導致監管同盟的出現。另一方面,如果存款者認為大銀行不會倒閉,那麼抵制公共部門管理的策略將會鼓勵銀行進一步集中。這兩種情況的出現都不利於效率的提高。Hirsch強調最優的辦法是根據整個金融體系的特徵適時調整中央銀行的職能。
(四)最後貸款人援助對象的標准界定
古典最後貸款人理論的LLR援助對象非常嚴格地限制在出現暫時流動性不足的金融機構。但在LLR的實踐中,金融危機的復雜性使得LLR的援助對象逐漸突破古典流動性界限。因此,一些經濟學家認為,LLR可以向不具有清償力的銀行提供幫助。
索洛(Solow,1982)認為無論銀行是否到了無法償債的境地,當出現銀行危機時,最後貸款人都應進行援助。以美聯儲為例,當美國某個銀行(尤其是大銀行)將要倒閉時,會引起人們對整個金融體系的信任危機。美聯儲既然對整個金融體系負責,為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它就必須援助陷入危機中、甚至資不抵債的銀行。索洛也承認,這種做法會產生某種道德風險,鼓勵其他銀行有可能冒更大的風險,而公眾也失去了監督金融機構的熱情。
古德哈特(Goodhart,1985,1987)主張中央銀行可以給不具有清償力的銀行提供幫助。主要有三個理由:
第一,中央銀行在LLR必須行動時,要區分商業銀行到底是流動性危機還是清償性危機問題是不太現實的。商業銀行向LLR申請援助時,存在潛在的聲譽損失成本,因為即使是流動性不足的銀行,如果向中央銀行借款,也表明它在同業市場上已經不具有融資能力,從而被懷疑有清償力問題。因此,向中央銀行借款無需考慮是否是流動性問題還是清償力問題,只要有足夠的抵押品即可。
第二,由於商業銀行在生產信息方面的特殊作用,如果LLR讓處於困境中的機構破產,有價值的、難以替換的「客戶—銀行」關系將會失去,保持這些關系的社會利益超過這樣做的成本。
第三,因為大銀行的破產將毀掉整個銀行系統的信心,所以大銀行即使沒有償付能力,LLR也只有貸款。
克勞科特(Crockett,1996)認為「建設性模糊」主要有兩個作用:一是迫使銀行謹慎行事,因為銀行自己不知道最後貸款人是否會對它們提供資金支持;二是當最後貸款人對出現流動性不足的銀行提供援助時,可讓該銀行經營者和股東共同承擔成本。管理層會意識到一旦銀行倒閉,他們將會失去工作,股東將失去資本,因此道德風險會大大減少。實踐也表明,「建設性模糊」可以直接約束或間接鼓勵銀行的經營者和股東謹慎行事,提高自我防範風險意識,增強自我控制、自我約束能力。
建設性模糊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即賦予危機管理機構過大的自由決定權,而自由決定權會帶來時間持續性問題,如開始最後貸款人認為不向危機銀行提供安全保障比較有利,但事後又覺得向銀行提供資金援助可能更為恰當。因此,伊諾克(Enoch)、斯德拉和海米斯(Khamis,1997)認為,可通過嚴格的事後信息披露辦法來評判最後貸款人在處理個案時的自由決定權。
考夫曼(Kaufman,1990)認為,索洛和古德哈特的觀點低估了最後貸款人過度援助的風險,這可能會導致面臨危機的銀行增加在未來對更大援助的需要。他們也忽視了由於最後貸款人延遲讓無償付能力的機構停業,會招致額外的損失及增加最終解決問題的成本。索洛和古德哈特沒有意識到最後貸款人可以通過公開市場操作而不是貼現窗口貸款來完成其職能。事實上,藉助公開市場操作也可以滿足最後貸款人對高能貨幣的緊急需求,因而不必擔心如何援助個別的危機銀行。由於真實經濟活動和總體經濟防止了恐慌引起的對貨幣存量的沖擊,最後貸款人就不必害怕個別經營不善的銀行發生倒閉。
古德哈特和黃(Goodhart & Huang,1999)認為,一家銀行的倒閉會引致金融不穩定,市場主要表現是恐慌,此時很難預測存款人的行為,貨幣政策操作容易失誤。當一家銀行向最後貸款人尋求流動性支持時,最後貸款人很難有時間准確判斷這家銀行是否有清償力。如果最後貸款人向這家銀行提供了貸款援助,而是事後的事實證明這家銀行是無清償力的,則最後貸款人必然要承擔財務和聲譽方面的損失。因此,最後貸款人對出現危機的銀行究竟進行救助還是破產清算,還需謹慎的判斷。他們通過建立最後貸款人道德風險模型認為,在單一時期模型下,即在銀行倒閉的概率、最後貸款人救助的概率和風險概率既定的情況下,最後貸款人是否實施救助取決於銀行規模的大小;在動態和跨時期模型中,即各種概率不確定的情況下,最後貸款人實施救助取決於對道德風險和傳染性風險的權衡。如果關注道德風險,最後貸款人會慎重考慮是否實施救助;如果關注系統性風險,則最後貸款人有動力進行救助,由此產生的整個市場的均衡風險會較高。
(五)最後貸款人的資金來源
除央行儲備外,政府財政也是最後貸款人的主要資金來源之一。古德哈特和斯科恩梅克(Schoenmaker,1993)、斯德拉(Stella,1997)和古德哈特(1999)認為,向一家清償力不明的危機銀行提供貸款,可能會因抵押品價值低於貸款價值而使中央銀行蒙受巨大損失,造成資產負債表惡化,減弱中央銀行實施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和靈活性。因此,許多國家中央銀行不願單獨承擔這種風險,通常會要求政府財政對中央銀行面臨的風險給予擔保。實際上,為了維護經濟穩定,財政部門通常比中央銀行有更大的積極性。如果某些銀行喪失清償能力,即使在中央銀行不注資的情況下,政府也會根據其他標准參與注資,盡可能避免其破產。
(六)最後貸款人道德風險問題的產生及其防範
最後貸款人的過度援助容易導致金融機構道德風險,且大銀行相對於中小銀行更為明顯。因此,通過徵收懲罰性高利率、組織私人部門參與救助、實施「建設性模糊」救助條款、嚴格的事後信息披露等措施有助於緩解這一問題。
考夫曼(1991)、諾切特和泰勒(Rochet & Tirole,1996)認為最後貸款人對銀行的援助會產生兩個負面影響:一方面,救助促使銀行經營者和股東為獲得更多的救助補貼而去冒更大的風險;另一方面,最後貸款人向倒閉的金融機構提供資金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了存款人監督金融機構經營行為和業績的積極性,並且由於救助是對所有存款人提供隱性保險,這也會削弱銀行同業監督的積極性。
米什金(Mishkin,2001)認為,這種道德風險在大銀行身上表現得更為嚴重。大銀行較中小銀行具有更大的系統性影響,其經營失敗對金融系統的安全有著更為嚴重的威脅,因此政府和公眾都不希望其倒閉,於是大銀行往往成為監管寬容的對象。那些自認為規模很大或很重要的銀行相信在發生流動性不足或出現其他問題時,最後貸款人肯定會提供資金援助,因此他們便放鬆風險約束和危機管理,而從事高風險高收益的業務。同樣的原因也使得市場約束力量減弱,因為存款人知道一旦銀行陷入困境,政府不會任其破產,自己也不可能遭受太大的損失。於是他們失去了監督銀行的動機,也不在銀行從事過度冒險行為時通過提取存款進行市場約束。在很多新興市場經濟國家,當大的或與政治有聯系的金融機構出現危機時,政府便成為解決問題的後援,最後貸款人向經濟中投放基礎貨幣,通過貨幣乘數作用,將大大增加流通中的貨幣量,從而引發通貨膨脹。
賈利尼(Giannini,1999)指出,通過組織私人部門參與最後貸款人的救助也可以解決道德風險。中央銀行以代理人的身份組織有富餘資金的銀行向缺乏資金的銀行提供資金援助。扮演最後貸款人的主要銀行承諾在危機時期向問題銀行提供信貸,以保證銀行體系的正常運作。但古德弗蘭德和拉克爾(Lacker,1999)認為,這種信貸行為必須是帕累托改進,中央銀行不能強迫其他銀行提供信貸。如果中央銀行迫使其他銀行提供貸款,或以過於偏護危機銀行的條件提供貸款,則私人銀行提供貸款支持實際上是對倒閉銀行的補貼。在充滿競爭的金融市場中,資金富餘的銀行相對於危機銀行具有競爭優勢,中央銀行勸說優勢銀行幫助自己的競爭對手擺脫困境有一定的難度。因此,道義勸告、規則力量和合作意識的培養是中央銀行在協調銀行間援助時的重要職責。漢弗萊(1985)認為,在現代金融環境下,徵收懲罰性高利率等於向市場提供了一個促使資金加速抽逃的信號,這反而會加劇銀行危機的發生。同時,銀行經營者為在短期內獲得更高收益以支付貸款高利息,會追求更高的風險。因此,古德哈特和斯科恩梅克(1995)、普拉蒂和希納西(Prati & Schinasi,1999)認為,在實踐中對個別機構的緊急貸款並沒有徵收比市場利率更高的利率,銀行同業市場通常以正常的利率向金融機構提供流動性救助。
科里根(Corrigan,1990)首次提出了「建設性模糊」的最後貸款人概念,指最後貸款人在事先故意模糊履行其職責的可能性,即最後貸款人向其他銀行表明,當銀行出現危機時,最後貸款人不一定提供資金支持。由於銀行不確定自己是否是援助對象,從而對銀行形成一種壓力,使其謹慎經營。「建設性模糊」要求最後貸款人從謹慎角度出發,關於是否、何時、在何種條件下提供支援的預先承諾應該停止。在做出決策時,最後貸款人要嚴格分析是否存在著系統性風險。如果已經存在,應考慮應對系統性傳染的最優方式,盡量減少對金融市場運行規則的負面影響。
(七)國際最後貸款人(ILLR)與第一貸款人(LFR)
1、國際最後貸款人(ILLR)
隨著經濟金融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國與國之間的資本與貨幣一體化,金融危機超越國別的限制在世界范圍內傳播。所有的一切使得在世界范圍內尋找最後貸款人的問題進入了理論家和實踐者的視野。尤其是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機、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之後,這一問題變得尤為迫切。
早期的金融史認為,「世界經濟中心」應當充當國際最後貸款人。費爾南德·布勞德爾假設世界經濟具有一定的地理范圍,「並且總有一個以佔主導的城市和城邦(即經濟首府,但不一定是政治首府)為代表的極或中心。在金融危機中,當一國的困難將超越國境時,占統治地位的中心就被認為有責任充當其他國家的最終貸款人」,這是由誰來充當國際最後貸款人最早的理論假說。
理論界普遍認為,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承擔國際最後貸款人職能比較合適。Stanley Fisher的一份研究報告認為,IMF雖然不是國際中央銀行,但是仍可以行使國際最後貸款人的職能,而且會做得很好。他認為,IMF作為危機的借款者,更像一個信用合作組織,通過發行基金份額建立資金的蓄水池,再向成員國貸款;作為危機的管理者,它可以組織和協調危機中的成員國,募集更多的資金。
另一種觀點認為,國際清算銀行(BIS)可以行使這一職能。被稱為「中央銀行家的俱樂部」的國際清算銀行一向積極推動中央銀行之間的互相合作和援助。由於各國中央銀行的高級官員通過國際清算銀行經常會面商談,保持著經常的聯系,這一安排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援助更為及時,並且沒有附加條件。但它在這方面的積極作用僅限於其成員國之間,與發展中國家基本無緣。而發展中國家的金融危機較發達國家普遍,因此,國際清算銀行的這種援助是有限的。
2、歐盟最後貸款人
隨著跨國金融服務的不斷擴展和各國金融系統的不斷融合,歐盟市場的流動性和效率不斷增強,歐洲各國的金融系統性關聯更加緊密,隨之而來的金融風波也將會影響更多的成員國,尤其是如果一個包含數個持牌銀行,並且在數個成員國中開展業務的泛歐銀行集團發生流動性沖擊,必然會系統性地牽連到各國金融市場以及整個歐洲金融系統。Garry J. Schinasi和Pedro Gustavo Teixeira(2006)研究了當系統性金融風波影響不止一個歐盟成員國時,如何實現最後貸款人功能問題。他們認為,對銀行集團行使最後貸款人職能有幾種可選的協調模式:
第一種模式依賴於詳細的事先安排,被認為是「北歐模式」。這個模式是北歐中央銀行諒解備忘錄中提出的,適用於銀行危機發生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北歐國家中運作。一旦發現危機,將由相關中央銀行建立一個協調機制,即危機處置小組。在對銀行集團有管轄權的中央銀行的領導下,危機處置小組集中對銀行集團的財務狀況和潛在系統性影響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另外,它還集中與銀行業管理層進行聯系。該小組還負責向各個中央銀行決策機構匯報,匯報內容包括危機的系統相關性信息,受影響的銀行的償付能力,最重要的是明確各央行間意見的分歧,目的是讓每個中央銀行都能了解情況,決策協調。這個模式的主要優點是可以使中央銀行間的信息和分析不對稱最小化,以減少「囚徒困境」的發生。
第二個協調模式是「監管模式」。因為新巴塞爾協議的實施將增強並表監管者的協調職能,相對於其他中央銀行,並表監管者所在地的中央銀行可以承擔協調職能,這也暗示了某個中央銀行相對於其他中央銀行來說對銀行集團承擔更多的責任。例如,這個模式需要更多地考慮集團范圍內或歐盟范圍的(同國內相比)償付能力和系統風險。正如並表監管者的作用一樣,這在一定程度上給予了該國中央銀行對管轄范圍內的銀行業集團行使一定的「聯邦(federal)」職能。
第三,各國中央銀行承擔的義務,包括信息交換和在現行運行制度結構下對政策措施進行協調。
3、主權債務重組中的第一貸款人(LFR)
Daniel Cohen和Richard Portes(2006)提出的解決主權債務問題的一個政策干預機制——IMF的第一貸款人職能,來解決國際間資本流動的結構性缺陷。IMF成員國應事先制定「債務余額制度」(indebtedness regime),這種債務余額制度意味著參與者的積極的承諾,不僅是國家,也包括IMF。IMF應在事先(即國家能進入金融市場時)而不是在危機後,就和國家一起建立調整計劃(項目),採取預防性措施防止債務惡化。IMF項目及其實施要讓人相信這個國家能以「風險觸發」利率,或低於「風險觸發」利率迅速重新進入市場。這是IMF貸款的一種適當的催化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