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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貸款公司借款屬於民間借貸

發布時間: 2023-06-11 03:16:14

A. 小額貸款糾紛是否能適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1、如果是小貸公司發放的小額貸款,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為「《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但法院會比照民間借貸利率來確定小額貸款公司的借款利率。
2、《民間借貸糾紛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第二款規定「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由銀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於2008年5月發布的《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知道意見》關於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描述為「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但並未說明小額貸款公司到底是不是金融機構。但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於2009年12月1日印發的《金融機構編碼規范》3.32條即是關於小額貸款公司的規定。由此可以將小額貸款公司認定為金融機構。因此,小額貸款糾紛不適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3、盡管小額貸款糾紛不適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但司法實踐中,法院會比照民間借貸利率來確定小額貸款公司的借款利率。

B. 沒有金融許可證的小額貸款公司屬於民間借貸還是金融借貸

屬於差辯或金融借貸。小額貸款公司沒有金融許灶禪可證,雖然從事貸款業務,但國家有關部門未按金融企業對其進行管理,因此,在沒有新政策規定之前,商業銀行對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貸款,取得的貸虛伍款利息收入需要正常繳納營業稅。

C. 關於小貸公司的法律知識

1.小額貸款公司法律問題有哪些
小額貸款公司法律問題主要存在三個方面,即抵押貸款手續的辦理、融入資金利率的問題以及與徵信系統對接的難題。

對於這些問題目前我國還沒有制定可行的對策,因此需要學者在理論上進行更加深入的探討,最終確定可行的方案。一、辦理抵押手續面臨困難我國《物權法》規定,以房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未經登記的房產抵押,抵押權不設立。據此,借款人以房產作為抵押物向小額貸款公司申請貸款的,雙方必須簽訂抵押合同,並為該房產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但是,在上海小額貸款公司的實踐中,房地產交易中心作為抵押登記機關,並不接受小額貸款公司的抵押登記申請。這一問題的產生是各種原因造成的。

我國《貸款通則》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能夠提供貸款的貸款人是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此類機構經營貸款業務必須經銀監會批准,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根據現有法律規定,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是指除商業銀行和專業銀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主要包括信託、證券、保險、融資租賃等機構以及農村信用社、財務公司等。

銀監會在《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銀監發[2007]6號)中將「貸款公司」界定為:經銀監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准,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專門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但很明顯,小額貸款公司並非「貸款公司」。

原因是,根據《指導意見》,小額貸款公司是由當地 *** 批准設立,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的企業法人。而且,小額貸款公司既沒有取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核發的金融機構許可證,也沒有受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管。

因此,小額貸款公司並非銀行業金融機構,也還不是非銀行業金融機構,而只是從事金融業務(貸款業務)韻特殊的非金融企業。這種身份上的不明確,直接造成了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及抵押辦理的困境。

一直以來,商業銀行是符合我國《貸款通則》要求的,並向社會公眾提供貸款的主要金融機構。《貸款通則》明確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同時,其也規定,「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應當認定無效」。

由此可見,企業一般不得向其他企業及自然人發放貸款。由於小額貸款公司不是金融機構,僅僅是非金融企業,國家也沒有就小額貸款公司這種特殊性質的企業發放貸款和辦理抵押登記出具專門的配套性規定,因此,為了避免違反企業之間不得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的規定,抵押登記機關對於非金融企業(含小額貸款公司)辦理抵押登記,一律採取了保守主義,即不予受理公司提出的抵押登記申請。

這一問題不僅體現在房地產交易中心,小額貸款公司在辦理車輛或機器設備等法律允許的抵押物登記時,也遭遇了相應的登記機關拒絕辦理登記的情形。二、融入資金的利率問題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可以向兩個以下銀行金融機構融資,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應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為基準加點確定。

但是,根據上海已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的反饋,目前上海大多數商業銀行將小額貸款公司的此類融資定性為「授信」業務,而不是金融機構之間的拆借業務。也就是說,實踐中小額貸款公司向商業銀行融資時,要按照普通企業的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這就造成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成本遠高於預期。對於小額貸款公司此類融資的定性,究竟是授信業務、拆借業務,還是其他類型的業務,需要進一步明確。

但是,無論銀行將此類融資做何種性質處理,其核心問題在於明確小額貸款公司融入資金的利率如何計算,並將該利率與商業銀行的現行做法對接。由於小額貸款公司「只貸不存」的特殊限制,公司資金的流動性壓力很大。

能否為小額貸款公司注入成本低廉的資金,關繫到其能否獨立地持續性發展。三、徵信系統的對接問題商業銀行在開展貸款業務時,可以利用中國人民銀行信貸徵信系統,了解借款人的詳細情況,從而准確判斷貸款風險。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具備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以按規定申請加入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根據「先建立制度、先報送數據、後開通查詢用戶」的原則,小額貸款公司接入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製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定期報送相關數據並合規查詢和使用查詢結果,並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同時,《指導意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並將。
2.貸款的法律知識
一.總則 貸款是指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貨幣資金並由借款人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商業活動。

在貸款合同法律關系中, 借入資金的一方為借款人, 出借資金的一方為貸款人。 律師在銀行貸款中的業務主要是:審查借貸雙方的法定資質; 參與貸款協議的起草、談判或審查; 在貸款合同履行過程中為借貸雙方提供法律建議和服務; 解決貸款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糾紛。

律師通過自己對銀行貸款活動的參與, 協助借貸雙方依法簽訂、履行貸款合同, 可以幫助當事人實現各自的商業目標, 並防範和化解貸款業務中的各類法律風險, 促進貸款業務的順利開展。 本操作指引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貸款通則》、《商業銀行法》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本文指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和司法解釋制訂, 主要適用於一家境內商業銀行向一家境內企業提供人民幣資金的貸款業務,旨在為律師辦理此類貸款業務提供一般性的指引。

本操作指引並不適用於銀團貸款、項目融資、擔保貸款等具有特殊安排的融資活動。 二.當事人的相關資格審查 律師在承辦企業貸款法律業務時, 為保障貸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首先應對貸款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進行法律審查。

(一)借款人資格要求 作為借款人的律師,應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審查借款人的各方面條件,提供有關法律建議協助借款人符合借款的法定資質要求; 作為銀行的律師,應幫助銀行審查借款人的資質, 確保銀行放貸的借款人符合法定的借取貸款的資質要求。 根據《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 作為借款人的企業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

律師應當就借款人的合法成立以及存續情況等進行審查: 1.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應當審查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對於外商投資企業,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外,還應當審查其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3.對於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 需要審查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 4.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准登記的部分事業法人外, 各類企業均應當通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年檢; (二)借款人的資格證明書: 貸款證 為有效反映企業借還款狀況, 減少金融機構貸款風險, 建立信貸管理的自我約束機制, 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貸款證管理辦法》, 明確企業領取貸款證後, 方有資格辦理借款還款手續。所謂貸款證, 是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發給注冊地法人企業向國內各金融機構申請借款的資格證明書。

在實行貸款證管理制度的城市內的法人企業, 擬申請借款或已與金融機構有借還款關系者, 必須申領貸款證。法人企業只能向注冊地發證機關申領貸款證。

一個法人企業只能申領一本貸款證。貸款證可在實行貸款證管理制度的城市通用。

(三)貸款人的資格要求 根據《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 貸款人經營貸款業務必須經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批准, 持有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 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作為貸款人律師應當合理提示貸款人必須符合《商業銀行法》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有關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的各項監控性和監測性指標。

三.貸款合同的訂立程序 (一)貸款申請 借款人向商業銀行的經辦機構申請貸款時,律師應向借款人提供以下協助: (1)對《借款申請書》進行法律審查; (2)協助借款人就貸款申請履行必要的公司授權程序; (3)協助借款人就項目的基本情況進行法律審查。 (二)貸款調查和審批 受理借款人申請後, 貸款人律師應當配合銀行對借款人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 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情況, 測定貸款的風險度。

這是貸款業務的一個重要環節, 是銀行信貸資金安全的重要保證。借款人律師可以提示借款人為實現貸款而配合銀行的調查和評估工作。

為確保銀行貸款的安全, 律師還應協助銀行對申請貸款的客戶進行法律審查, 審查內容包括借款的目的和用途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 借款申請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借款人是否合法成立並有效存續, 借款人是否具有法定的借款資質, 借款人是否已經獲得了所有必需的 *** 批准, 借款人的公司授權是否充分等。 另外, 律師應當提示貸款人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

同時, 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它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其中關系人是指: 1.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2.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

(三)起草及簽訂貸款合同 《商業銀行法》第37條和《貸款通則》第29條規定, 所有貸款應由借款人和貸款人簽訂貸款合同。貸款合同通常由律師起草, 貸款合同應當約定借款種類, 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四.貸款合同主要內容 (一)貸款合同一般有如下重要條款: 1.貸款的用途 貸款用途是指是指貸款的使用范圍。借。
3.關於個人小額貸款國家有沒有法律法規
私人小額貸款,屬於民間借貸,其產品的設計往往故意規避法律的規定,出現諸如服務費等不透明的費用,以迴避法律對利息的限制性規定。我們國家對民間借貸是允許並保護的,但對利息也是有限制的,即年利在2分利以內的,完全合法;超過2分利但不超過3分的,已經給付的,法律不禁止,還沒有給的,法律也不支持;超過3分利的,不合法。

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1、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第二十七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3、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並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第三十一條 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D. 小額貸款公司屬於金融機構嗎

小額貸款公司法律性質的認定,對騙取貸款罪、高利轉貸罪、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金融詐騙罪等擾亂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認定具有實質性影響。然而,通過對相關資料和案例的檢索,無論是監管機構還是司法判例,對於小額貸款公司是否屬於金融機構都沒有達成共識,出現了大量判決不一的案例。

[積極觀點的整合]

1.小額貸款公司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方面的功能本質上是一樣的。

小額貸款公司在設攔敬轎立依據、許可程序、業務管理方式等方面具有金融機構的性質。我國刑法設置騙取貸款罪等罪名,是為了保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安全和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小額貸款公司發放的貸款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本質上是一樣的,應當受到法律的同等保護。[陸騙取貸款案] (2014)天朝驗二字第0068號

小額貸款公司由省級地方政府金融主管部門監管,接受金融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他們的貸款業務是典型的金融業務。因此,小額貸款公司在設立程序、業務范圍和管理方式上都具有金融機構的性質。小額貸款公司發放的貸款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本質上是一樣的,應當受到法律的同等保護。【徐永華騙取貸款罪】(2019)冀0284初刑108號

司法實踐中,只要小額貸款公司具有放貸的屬性,就有很多判決肯定了其金融機構的性質。如【劉某某高利轉貸案】(2020)魯0124第65號刑初「濟南某某貸款有限公司具有相應的營業執照和金融辦的許可,可以從事貸款業務,應認定為金融機構。」【1騙取貸款案】(2020)晉0502第227號判決書開頭「被告1偽造虛假房地產手續作為抵押物騙取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到期後無力償還,致使小額貸款公司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破壞了金融管理秩序,已構成騙取貸款罪。」

2.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肯定了小額貸款公司是金融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金融機構代碼規范)的通知規定:「本規范規定了金融機構代碼對象1、代碼結構和表示方式,使每個代碼對象獲得一個唯一的代碼,以滿足金融機構信息系統建設和數據交換的需要。」同時《金融機構編碼規范》規定「Z-其他1-小額貸款公司」。此外,中國人民銀行《關於2010年中資金融機構金融統計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規定:「境內其他金融機構:除上述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包括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通知》明確要求小額貸款公司使用金融機構金融統計制度。[蔣樹昌騙取貸款案]

(《刑事審判參考》第963號)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統計局等部門發布的《金融業企業劃型標准規定》,非貨幣銀行服務金融企業分為銀行業非存款金融機構、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應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的「其他金融機構」。【徐永華騙取貸款罪】(2019)冀0284初刑108號

3.小額貸款公司是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授權的省級政府部門批準的其他金融機構。

【蔣樹昌騙貸案】(《刑事審判參考》第963號)一是銀監會可以負責審批設立非銀行金融機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根據這一規定,設立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第二,小額貸款公司簡肆是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授權的省級政府部門批准設立的。根據《指導意見》第二條第四款規定,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向省級政府主管部門提交正式申請。經批准後,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此外,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報送當地公安機關、銀監會派出機構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03010是中國銀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共同制定的,所以可以認為小額貸款公司是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省級政府部門批準的其他金融機構。第三,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管部門是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授權的省級政府部門。根據《指導意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只有省級政府能夠明確一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並願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處置責任,才能在本省(區、市)縣開展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因此,銀監會和人民銀行作為金融機構的相關部門,授權省級政府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4.地方政府行政文件明確定義為非公非存款類小型金融機構。

在【何華、貸稿薯款詐騙案】(2016)湘11刑終字第220號中,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辦發〔2009〕44號)下發了《指導意見》號通知,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條件應符合《湖南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實施意見》號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銀監發〔2008〕23號文件的規定,然而銀監會[2008]23號文件中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是指由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政策。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於2013年4月19日以金[201

3]117號函,關於同意藍山縣潤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開業的批復,其內容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為非公眾、非存款類小型金融機構,根據《商業銀行法》的規定,發放貸款的業務是金融業務,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營業務就是發放貸款,小額貸款公司經營小額貸款等金融業務是經法定部門依法批準的,且是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授權的省級政府主管部門批准設立和主管的其他金融機構。永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以及藍山縣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均明確認定,小額貸款公司為非公眾、非存款類小型金融機構。2014年3月13日中國人民銀行文件(銀發[2014]84號)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與民間融資類機構交易統計的通知,小額貸款公司是指以自有資金發放貸款、風險自擔的非金融機構,但該通知主要是為了修訂統計制度,統計指標的變更,且在統計指標中境內其他金融機構存放,包括小額貸款公司,只是2014年3月終止小額貸款公司的統計不再納入金融機構的統計。而潤豐公司成立於2013年4月19日,何華向潤豐公司借款發生在2013年5月27日,在中國人民銀行文件(銀發[2014]84號)之前發生的行為。綜上,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應認定為非公眾、非存款類小型金融機構。

【否定觀點集成】

1.未得到金融監管層面認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列舉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未包含小額貸款公司,且小額貸款公司並非由銀監部門批准設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則明確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是以自有資金發放貸款、風險自擔的非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機構編碼規范》(2009年發布)、《關於2010年中資金融機構金融統計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其他金融機構范疇,賦予其金融機構編碼。但2011年8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就小額貸款公司性質認定問題答復公安部辦公廳,稱制定金融機構編碼規范是出於金融統計需要,金融統計范疇的金融機構不同於金融監督管理范疇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必須是由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監督、領取金融業務牌照、從事特許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從現行金融法律規定來看,小額貸款公司屬非持牌的工商企業,目前不宜界定為金融機構。」就金融監管層面而言,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並未認可小額貸款公司是金融機構。【蔣興波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2020)浙10刑終247號、【徐福生等騙取貸款案】(2018)京01刑終14號。

目前,國家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定位職能還沒有完全明確,2008年國家銀監會和人民銀行出台的《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並未對小額貸款公司機構性質進行定位,國辦發〔2013〕107號文對小額貸款公司明確定位為「是以自有資金發放貸款、風險自擔的非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與農信社、村鎮銀行等農村金融機構承擔同樣的支農責任,卻無法按照金融企業進行正常的呆帳核銷,不能進入銀行間拆借市場,在辦理工商登記、稅收征繳、土地房產抵押及動產和其他權利抵質押時,也因企業性質不明帶來諸多不便。為此,在近幾年的全國人大會議期間,以及人民銀行、銀監會到我省調研時,我委多次向有關方面提出了明確定位小額貸款公司為金融機構,享受銀行業金融機構同等待遇的建議。但到現在為止,這一問題仍未明確,我們將繼續積極地向國家有關部門提出明確小額貸款公司金融機構身份的建議。【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於省十二屆人大三次會議第1103號建議的答復】閩經信建議〔2015〕52號

2.具有金融功能作用不等同於金融機構

正在制定過程中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中,將小額貸款公司與其他非存款類金融機構予以區分,仍未賦予小額貸款公司金融機構地位。故目前小額貸款公司是否屬於金融機構在行政領域並非毫無爭議。本案中,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的函件也僅是明確了「小額貸款公司具有金融機構的功能和作用,監管機構參照金融機構對其監管。」而未明確小額貸款公司即為金融機構。見【徐福生等騙取貸款案】(2018)京01刑終14號

3.小貸糾紛屬民間借貸糾紛非金融糾紛

從相關民事審判實踐來看,對於小額貸款公司涉及的貸款糾紛多認定為屬於民間借貸糾紛,適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而該規定第二條明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故在民事審判實踐中,亦未毫無爭議地將小額貸款公司視為金融機構。【徐福生等騙取貸款案】(2018)京01刑終14號

在【姜再學、高俊岐民間借貸糾紛】(2019)最高法民申2218號中,姜再學等人、億鵬公司主張嘉泰公司是小額貸款公司,屬於「金融機構」,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應予明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是人民法院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重要依據,其規制的范圍是民間借貸即民間資金融通行為。本案案由為民間借貸糾紛,當事人之間屬於民間借貸糾紛,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制。姜再學等人、億鵬公司主張嘉泰公司屬於「金融機構」,但並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其該項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4.非金融機構的界定需刑法明文規定

根據刑法體系解釋的原理,如果認定小額貸款公司系金融機構,必然導致小額貸款公司符合其他金融機構作為犯罪主體的罪名要求。換言之,小額貸款公司若能成為騙取貸款罪的被騙單位,則其亦將符合違法發放貸款罪等罪名的犯罪主體要求。在相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均未明確其金融機構性質的前提下,根據罪刑法定原則、秉持刑法謙抑,至少現階段,在刑事審判中不應將小額貸款公司視為金融機構。【徐福生等騙取貸款案】(2018)京01刑終14號

在【馮聖玉、馮愛武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2018)粵0117刑初887號中,廣州市辰卓投資有限公司,從公司性質、公司規模、公司成立所需的審批手續、所從事的業務來看,實質上是一間超經營范圍從事小額貸款業務的企業,而從事小額貸款業務的企業是否屬於金融機構,在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對金融機構的列舉中並未直接列舉,而其是否屬於該條文中的「其他金融機構」的問題,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對該問題沒有進行明確規定,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故四名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小結】

目前的司法實踐,無論是民事還是刑事裁判,對小額貸款公司法律性質的認定尚未達成統一意見,使得大量案件糾紛的裁判結果不斷出現反復。盡管《刑事審判參考》第963號【江樹昌騙取貸款案】對處理類似案件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但是並未上升到指導案例的高度。隨著時間推演,該判例所延伸的司法裁判要旨是否還能夠適應當下的金融監管環境及政策走向也值得懷疑。金融主體地位的界定本身是極其復雜的體系性工程,這也是銀監會保持謹慎態度的原因所在。就監管及立法尚未明確界定的當下,如果將小額貸款公司認定為其他金融機構,會直接造成行為人構成騙取貸款罪、高利轉貸罪、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等犯罪成立,那麼堅守刑法謙抑本性、謹慎司法適用的觀點更值得提倡。

相關問答:小額貸款公司的信貸審核員每天的具體工作是什麼?以後發展空間如何?

電話審核,面審,還有外訪三種工作方式。 小額貸款公司的信貸審核員每天的具體工作主要是分為三種: 1.電話審核,沒發展空間,幾乎是死工資,而且壓力特別大。 公司一邊要求你把控客戶的風險,一邊又要你的績效,有些時候明知道這個客戶的資質不夠但還是不能拒絕,因為如果你把所有客戶都拒絕了的話,業務部門就會開始找你們部門的麻煩,而且你應該知道,在任何一個公司業務部門都是公司所有資源的重點傾斜點。 2.面審,沒發展空間,幾乎是死工資,工作就是客戶填完申請表之後,按著申請表上的內容再問客戶一遍,我不明白這個讀課文一樣的職位為什麼可以一直存在。 3.外訪,有發展空間,工資可以忽略不計因為每次上門的時候都會收到不

E. 小額借款合同糾紛是屬於金融商事案件還是民間借貸

案由均為民間借貸糾紛。有些法院立民字型大小,有些法院立金字型大小。

F. 小額貸款公司和民間借貸公司有什麼區別

速融100公司小速為你解答,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民間借貸公司是公民與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貨幣或有價證券的借貸。
總體來說,民間借貸公司不如小額貸款公司正規,貸款風險也更大。此答案及供參考。

G. 唯一住房抵押給小貸公司算民間借貸嗎

算民間借貸的,只要在銀行和金融機構以外的,都屬於民間借貸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