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公司打算向銀行貸款500萬,請問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現金流量表要怎麼做達到多少才能通過銀行審批
汪青河 說的是正規渠道辦理。答案很正確了,給他採納吧。
500萬的貸款有很多種申請辦法,很多情況下都是當事人也就是貸款申請人沒有參閱更多的貸款業貸款類別,所以比較局限在一種或者幾種貸款模式下。建議您在貸款之前多找點朋友和專業人士給你參謀籌劃,用最小的貸款利息換來最長的貸款周期和最小的抵押風險。
祝您好運。
⑵ 通過虛增資產、隱藏負債、提高利潤等手段粉飾報表,「騙取」貸款的企業有哪些
所謂關聯企業,是指存在關聯方交易的企業。由於關聯關系的存在,關聯企業之間、關聯企業的股東之間、關聯企業的債權人之間的關系越來越復雜。關聯企業利用復雜的關聯關系粉飾財務報表,甚至編造虛假財務數據,騙取銀行貸款、操縱股價、抽逃資金等,給相關債權人、投資者帶來損失。有效識別關聯企業財務舞弊手段,是審計人員規避審計風險的重要手段。筆者結合審計實踐,淺析關聯企業存在以下幾種常見的財務舞弊手段:
(一)虛構經濟業務,虛增資產,虛減負債,人為抬高關聯企業資產規模和資金實力。
例如:有些上市公司的母公司以大大高於公允價值的價格將商標權、專利、技術及其他資產出售給上市公司,或抵償對上市公司的債務。
外資企業的母公司通過高價向外資企業出售設備、技術、原材料等,虛增了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關聯企業之間進行投資也可以通過上述手段高估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達到虛增資本目的。
另外,關聯企業之間通過相互投資、參股、也使得雙方的資產都出現了虛增,影響了會計報表使用者對企業資本實力和資產規模的正確判斷。
(二)虛構利潤。
通過關聯方交易虛構銷售收入和利潤、粉飾財務報表,是關聯企業常用舞弊手段。主要方式為:1.
在商品或服務購銷環節,關聯公司以較低價格從其母公司或其他關聯方購入原材料、零部件或勞務,又以較高的價格向母公司或其他關聯方出售商品或提供勞務,虛增利潤。如,某些公司在上市時,是以其母公司資產通過分立、重組等整合而成,上市後仍與其母公司在供、產、銷及其他服務方面存在密切關系。在上市公司面臨虧損時,母公司通過以大量購買上市公司的產品,以較低價格向其銷售原材料,從而增加了上市公司的收入,調節上市公司利潤;母公司還通過調低上市公司應繳納的費用標准,或承擔上市公司的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等,以達到轉嫁費用、調節利潤的矛目的。有些企業甚至通過虛構根本沒有發生的應收、應付等資產負債業務及收入支出和利潤項目,達到粉飾報表的目的。反過來,有的公司通過反向操作手法,虛減收入和利潤,達到逃稅或轉移資金的目的。2
.通過資產重組,調節利潤和財務狀況。母公司通過以優質資產置換借款企業的不良資產、高價購買其債權、承擔其費用或債務、支付資金佔用費等手段,調控借款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3.
以低息或高息發生資金往來,調節財務費用。4
.以收取或支付管理費用或分攤共同費用調節利潤。
(三)以委託經營、受託經營或合作投資方式,虛增關聯企業經營業績。
例如:在關聯公司面臨投資項目周期長、風險大等因素下,如果將某一部分現金轉移給母公司,委託母公司或與母公司合作投資,則將投資風險全部或部分轉嫁到母公司,而將投資收益的回報確定為關聯公司當年的利潤。
(四)採用高於或低於市場價格的方式,進行資產租賃、資產置換和股權置換。
以資產轉讓置換為例,以極低的價格將優質資產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以極低成本獲得了優質資產,而優質資產可帶來豐厚的盈利,這樣可從根本上改變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從而通過不等價交換來操縱利潤。
(五)利用企業破產、清算程序,侵害債權人利益。
例如: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前向關聯方分配、無償轉讓資產;以較低價格向關聯方出售商品或資產;對原本沒有財產擔保的關聯方債務提供擔保;提前清償關聯方債務;放棄對關聯方的債權或怠於行使債權等。無論哪一種形式,都會減少可分配財產,增加債權人的損失。
⑶ 虛報資料套取專項資金屬於哪一種違紀錯誤
根據具體的違紀行為(事實、情節等)定性。一般是工作紀律中的「財經紀律」問題。但涉嫌犯罪的,要根據具體事實確定。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於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對紀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六大紀律。
虛報資料套取專項資金,涉嫌多種違紀行為,甚至涉嫌犯罪。其中又分為單位行為違紀(或涉嫌犯罪)和個人行為違紀(或涉嫌犯罪),又分為直接責任人員違紀(或涉嫌犯罪)和單位領導違紀(或涉嫌犯罪)等,要根據具體違紀(或涉嫌犯罪)事實來定性。
附錄:《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節選)
第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准;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第九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公務員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
(二)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
(三)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
(四)虛列投資完成額;
(五)其他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處罰。
第十四條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三)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
(四)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屬於政府采購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本條例有關國家機關的規定執行;但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財政違法行為,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屬於會計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會計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九條屬於行政性收費方面的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有關部門依照其規定處理、處罰、處分。
第二十條單位和個人有本條例規定的財政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