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法律主觀:
管理辦法顧名思義就是一種管理規定,從大范圍內來說就是用來歸屬某一行為的規章制度,而根據相關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制定相應的公司章程。
法律客觀: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以書面形式提出個人貸款申請,並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 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履行盡職調枯殲查職責,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形成調查評價意見。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但電子銀行渠道辦理的貸款除外。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 借款合敗敗慧同生效察答後,貸款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發放貸款。
⑵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有什麼規定
一、提高認識,准確把握「現金貸」業務開展原則
(一)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資質,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
(二)各類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禁止發放或撮合違反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貸款。各類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統一折算為年化形式,各項貸款條件以及逾期處理等信息應在事前全面、公開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關風險。
(三)各類機構應當遵守「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誘致借款人過度舉債,陷入債務陷阱。應全面持續評估借款人的信用情況、償付能力、貸款用途等,審慎確定借款人適當性、綜合資金成本、貸款金額上限、貸款期限、貸款展期限制、「冷靜期」要求、貸款用途限定、還款方式等。
不得向無收入來源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單筆貸款的本息費債務總負擔應明確設定金額上限,貸款展期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
(四)各類機構應堅持審慎經營原則,全面考慮信用記錄缺失、多頭借款、欺詐等因素對貸款質量可能造成的影響,加強風險內控,謹慎使用「數據驅動」的風控模型,不得以各種方式隱匿不良資產。
(五)各類機構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均不得通過暴力、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催收貸款。
(六)各類機構應當加強客戶信息安全保護,不得以「大數據」為名竊取、濫用客戶隱私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泄露客戶信息。
二、統籌監管,開展對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
(一)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暫停新批設網路(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暫停新增批小額貸款公司跨省(區、市)開展小額貸款業務。已經批准籌建的,暫停批准開業。
小額貸款公司的批設部門應符合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對於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已批設機構,要重新核查業務資質。
(二)嚴格規范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停發放無特定場景依託、無指定用途的網路小額貸款,逐步壓縮存量業務,限期完成整改。應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借款人「以貸養貸」、「多頭借貸」等行為。禁止發放「校園貸」和「首付貸」。禁止發放貸款用於股票、期貨等投機經營。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建立持續有效的監管安排,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加強督導。
(三)加強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審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資或吸收公眾存款。禁止通過互聯網平台或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及變相轉讓本公司的信貸資產。禁止通過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融入資金。以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名義融入的資金應與表內融資合並計算,合並後的融資總額與資本凈額的比例暫按當地現行比例規定執行,各地不得進一步放寬或變相放寬小額貸款公司融入資金的比例規定。
對於超比例規定的小額貸款公司,應制定壓縮規模計劃,限期內達到相關比例要求,由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監督執行。
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由各省(區、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具體負責。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制定並下發網路小額貸款風險專項整治的實施方案,進一步細化有關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應嚴格按照《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監管和風險管理要求,規范貸款發放活動。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助貸」業務應當回歸本源,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應要求並保證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發行、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或變相投資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為基礎資產發售的(類)證券化產品或其他產品。
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的規范整頓工作,由銀監會各地派出機構負責開展,各地整治辦配合。
四、持續推進,完善P2P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變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借貸業務;禁止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以及設定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
(二)不得將客戶的信息採集、甄別篩選、資信評估、開戶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資金參與P2P網路借貸。
(四)不得為在校學生、無還款來源或不具備還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貸撮合業務。不得提供「首付貸」、房地產場外配資等購房融資借貸撮合服務。不得提供無指定用途的借貸撮合業務。
各地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應當結合《關於開展「現金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網貸整治辦函〔2017〕19號)要求,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現金貸」業務進行清理整頓。
五、分類處置,加大對各類違法違規機構處置力度
(一)各類機構違反前述規定開展業務的,由各監管部門按照情節輕重,採取暫停業務、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不予備案、取消業務資質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節嚴重的堅決取締;同時,視情由省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協助各類機構違法違規開展業務的網站、平台等,有關部門應叫停並依法追究責任。
(二)對於未經批准經營放貸業務的組織或個人,在銀監會指導下,各地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和取締;對於借機逃廢債、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頓工作的,加大處罰、打擊力度;涉嫌非法經營的,移送相關部門進行查處;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停止提供金融服務,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處置互聯網金融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等違法違規活動的,分別按照處置非法集資、打擊非法證券活動、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等工作機制予以查處。
(三)對涉嫌惡意欺詐和暴力催收等嚴重違法違規的機構,及時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切實防範風險,確保社會大局穩定。
六、抓好落實,注重長效,確保規范整頓工作效果
(一)各地應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牽頭,明確各類機構的整治主責任部門,摸清風險底數,制定整頓計劃,壓實轄內從業機構主體責任,全面深入開展清理整頓,抓緊建立屬地責任與跨區域協同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同時,做好應急預案,守住風險底線。
(二)各地應引導轄內相關機構充分利用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範借款人多頭借貸、過度借貸。各地應當引導借款人依法履行債務清償責任,建立失信信息公開、聯合懲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三)各地應開展風險警示教育,提高民眾識別不公平、欺詐性貸款活動和違法違規金融活動的能力,增強風險防範意識。
(四)各地應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充分利用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舉報平台等渠道,對提供違法違規活動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重罰,形成有效震懾。
(五)各地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開展規范整頓。對監管責任缺位和落實不力的,將嚴肅問責。
(六)各地應將整治計劃和月度工作進展(月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辦公室(銀監會),並抄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人民銀行)。
(2)新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貸款公司管理規定》第八條設立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為實收貨幣資本,由投資人一次足額繳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五)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⑶ 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法律分析:網路小額貸款業務,是指小額貸款公司利用大數據、雲計算、移動互聯網等技術手段,運用互聯網平台積累的客戶經營、網路消費、網路交易等內生數據信息以及通過合法渠道獲取的其他數據信息,分析評定借款客戶信用風險,確定貸款方式和額度,並在線上完成貸款申請、風險審核、貸款審批、貸款發放和貸款回收等流程的小額貸款業務。
法律依據:《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網路小額貸款業務,防範網路小額貸款業務風險,保障小額貸款公司及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網路小額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⑷ 小額貸款公司具有那些證件才是合法的
小額貸款公司擁有營業執照就是合法的。
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申請程序簡單便捷,避免繁冗的評估、擔保手續,無須抵押任何資產憑證。
(4)新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貸款原則
1,合法、自願和誠買信用原則
合法的原則是指貸款條件的協商要符合有關法律規定。自願的原則要求擔保公司和協作銀行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都要出於自己本身的願望,不能在存在非經濟強制的環境下簽訂。在我國,商定貸款條件時,特別要注意排除政府部門行政干涉的影響。
誠實信用原則說明,一旦貸款條件協商完成後,各方都要守信盡力履行自己的義務,以確保合同的順利完成。
2,平等和公平的原則
平等和公平原則意味著雙方是對等的經濟主體,在協商具體條件時,其中一方不能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為自己謀求不對等的利益。貸款條件商定雙方遵守這一原則,在現階段顯得尤為重要。目前,擔保公司規模較小,較之銀行處於弱勢地位。
因此,在開展擔保業務的過程中,銀行獲得收益卻幾乎不承擔什麼風險。這不符合收益和風險對等的原則,不利於雙方長遠穩定關系的發展。
⑸ 小額貸款公司暫行管理辦法
(一)改善金融服務。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法合規開展業務,提高對小微企業、農民、城鎮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點服務對象的服務水平,踐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二)堅守放貸主業。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主要經營放貸業務。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經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可依法開展發行債券、以本公司發放的貸款為基礎資產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股東借款等業務。
(三)適度對外融資。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等非標准化融資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准化債權類資產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倍。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下調前述對外融資余額與凈資產比例的最高限額。
(四)堅持小額分散。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當遵循小額、分散的原則,根據借款人收入水平、總體負債、資產狀況、實際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使借款人還款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0%;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5%。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下調前述貸款余額最高限額。
(五)監控貸款用途。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與借款人明確約定貸款用途,並且按照合同約定監控貸款用途,貸款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不得用於以下事項: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資;房地產市場違規融資;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用途。
(六)注重服務當地。小額貸款公司原則上應當在公司住所所屬縣級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對於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經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同意,可以放寬經營區域限制,但不得超出公司住所所屬省級行政區域。經營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合理確定利率。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從貸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等,違規預先扣除的,應當按照扣除後的實際借款金額還款和計算利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降低貸款利率,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八)嚴守行為底線。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通過互聯網平台或者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本公司除不良信貸資產以外的其他信貸資產;發行或者代理銷售理財、信託計劃等資產管理產品;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行為。
⑹ 關於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法規
1、《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
2、關於印發《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3、關於印發《貸款公司組建審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4、關於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
5、農村資金互助社示範章程
⑺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
法律主觀:
管理辦法顧名思義就是一銀睜種管理規定,從大范圍內來說就悶擾是用來歸屬某一行為的規章制度,而根據相關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制定相應的公司章程。
法律客觀:
《 民法鋒罩歲典 》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 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