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急求一篇關於小微企業信用貸款的英文文獻,要有中文翻譯!!!急急急急急啊!!!
關於中國小微企業信貸發展文獻綜述
一.引言 小微企業在我國經濟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據統計,目前我國小 微企業數量已佔到全國企業總數的99%以上,涵蓋了國民經濟的所有行業,它們對GDP的貢獻率超過60%,對稅收的貢獻率超過50%,並提供了80%的城鎮就業崗位,儼然成為國民經濟的重中之重。 然而,資金緊缺、融資困難卻一直制約著小微企業的發展壯大。一方面小微企業受自身規模小、固定資產少、會計制度不健全等問題困擾,不能給銀行提供充足的抵押品和銀行需要的相關材料;另一方面,管理不規范、制度不健全、信息不透明、信用不足也是制約小微企業從銀行獲得貸款的最大障礙。 以此為背景,筆者嘗試對該領域內主要貢獻者的觀點及建議進行歸納,並梳理其理論邏輯,力求理解小微企業,進而提出對於信貸的建議。具體講,從小微企業產生、發展和變遷的全過程看,它的特殊性究竟是什麼?我們如何將其引導到一種理想的未來狀態?大致從哪幾方面著手?具體的應對措施及建議是什麼?本文期望能為人們進一步尋求上述問題的答案提供一些有益的視角。 本文對文獻的綜述基本上按照論述對象的順序轉變安排進程。圍繞企業,銀行及政府三方面論述小微企業面臨的現狀及困境,對於整體的局勢以及趨勢有一個立體的了解並來提出部分建議。盡管文獻的視角各不相同,但都是基於改善中國小微企業面臨的困境,夯實發展基礎的初衷。
二.小微企業面臨的信貸困境及原因 融資渠道狹窄,融資困難。小微企業由於在投資規模、技術含量、競爭實力等方面處於弱勢地位,獲得和利用政策信息的渠道不通、能力不強,在融資方面難以享受與大中型企業的同等待遇[1]。目前小微企業融資渠道主要有銀行、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以及民間借貸等四種途徑。即使國家出台相關優惠政策支持小微企業融資,但基於融資成本、審批流程的考慮,小微企業或更傾向於通過親友借貸來解決融資需求,然而,資金規模卻相當有限。根據田耘在經濟研究導刊中發表的文章指出,國家統計局抽樣調查的3.8 萬家小微工業企業經營狀況顯示,僅有 15.5%的小微企業能夠獲得銀行貸款,年資金缺口近300億,近80%的小微企業面臨資金緊張[2]。盡管微小企業融資呈現出「渠道多元化、來源社會化、行為市場化」的趨勢,但總體規模偏小,資金偏緊,條件偏嚴。小微企業為了避免資金鏈斷裂,不得不轉向民間借貸。雖然民間貸款形式較多,但貸款利息高,條件苛刻,小微企業因為資金缺乏舉步維艱,其中不少企業處於倒閉、停產、半停產狀態,老闆頻頻「跑路」、人心浮躁。
三.小微企業會計代理風險管理 作為一種有效的會計解決方案和新型的社會性會計服務項目,會計代理被越來越多的小微企業所青睞。然而,根據陳軍所述,在會計代理過程中,各個相關主體都想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化,於是就產生了各主體間的利益博弈關系[3];同時,會計代理制度不完善、委託人與會計代理機構之間信息不對稱、會計代理機構進入門檻低、從業人員業務水平不高等原因的存在,使得會計代理給相關主體帶來了多方面的風險:給小微企業帶來財務管理風險和經營管理風險,給會計代理機構帶來信譽風險,給相關客戶帶來經濟利益風險,給國家帶來稅收征繳風險。那麼如何加強小微企業會計代理風險管理,
四.基於銀行視角的小微企業信貸 我國目前小微企業貸款的開展並不理想,除了極少數銀行由於天時地利人和的原因成功走上規模效益道路之外,大部分銀行都陷入了進退兩難的境地。我國金融機構開展小微企業貸款真正實現盈利的不多,而把微貸業務作為自己核心業務的金融機構更是少之又少,那麼如何真正使小微企業從銀行等信貸機構獲得資本,創造盈利呢? 目前,充分利用供應鏈和小微企業的特點開發而成的「供應鏈金融」模式成為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和商業銀行增加新盈利渠道的雙贏選擇。楊海平,馮敏等認為,在供應鏈金融業務中,如何進行風險管理,從而有效控制和防範風險,是取得成功的關鍵所在[5]。而在供應鏈金融的風險管理中,信用風險是最為重要的問題,而且隨著信用交易規模的擴大,信用風險越來越大。目前,供應鏈金融業務發展時間不長,根據彭凱,向宇的研究可以推得,商業銀行對於此類業務信用風險的管理和控制尚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更沒有完善的專門適用於供應鏈金融產品的小微企業信用風險評價體系[6]。因此,建立一套適用於基於供應鏈金融的小微企業信用風險評價指標體系是目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基於供應鏈金融的小微企業信用風險評價是商業銀行為了從總體上分析小微企業的信用風險,不僅分析小微企業過去的信用和財務狀況,同時分析小微企業未來的現金流和財務狀況,以及小微企業所處供應鏈系統環境中的利益相關者對其信用風險的影響,以便掌握更多的資料,對小微企業的信用風險作出更加合理、公正的評價,以保證銀行信貸的安全性,並有針對性的對小微企業信貸過程中的風險進行有效控制[7] 。 建立一套適合供應鏈金融下的小微企業的信用風險評價體系,對小微企業來講,有利於小微企業合理分析和評價自身的綜合實力,通過不斷改善經營管理,提高自身的資信級別,便於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按照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信用狀況給予資金支持;對銀行機構來講,可以為商業銀行確定貸款風險程度和信貸資產風險管理提供重要的依據,提高小微企業違約成本,從而降低信貸風險[8];同時為監管部門的監管提供參考依據。 筆者認為,銀行等信貸機構在以人為本的業務發展理念基礎上,應該盡量將一些環節規范化、制度化、標准化,特別是一些大型銀行,可以憑借自己的技術優勢,嘗試建立和完善銀行自身的信用評分模型和數據信息庫,進行小微企業貸款的發放,這也是將來的趨勢。 五.政府在解決小微企業信貸難題中的作用 小微企業在國民經濟發展、就業問題解決、城鎮化推進、區域差距縮小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面臨融資難、融資成本高的困境。尤其是最近我國部分民營經濟發達地區出現民間借貸利率飆升、民間借貸糾紛增加、小微企業融資困境惡化等問題,引發了各方關注。政府在其中該起什麼作用,這是一個亟待回答的問題。從世界各國小微企業信貸的實踐來看,大量的政府幹預並沒有取得明顯的效果,甚至出現了「好心辦壞事」的結果,那麼政府應該怎麼介入,補貼怎麼花,這是關鍵。
現筆者總結了以下幾個建議:
(一)信貸基礎設施的完善
1. 信息環境的完善。一方面,對於關系型借貸而言,目前較為成功的小微企業信貸主要是依賴於社會資本。社會資本的形成以及社會資本在軟信息生產上具有明顯的規模收益遞增效應,這意味著政府的介入是必要的。另一方面,缺乏真實可信的財務報表是小微企業信息不透明的主要表現[9]。
稅務、審計等部門可以考慮根據不同行業的特徵設計小微企業的會計標准,設定簡化的、標准化的會計科目和流程[10]。
2. 法律環境的完善。我國在民間借貸方面的立法也幾乎是一篇空白。首先要從法律上對合法與不合法的民間借貸加以界定,特別是重新界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和正常的民間融資等概念的界限,從而為民間借貸提供合法化的平台,推動民間借貸的陽光化。其次,通過法律的方式明確主要合法民間借貸的定義、借貸主體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契約條款形式、交易方式等。第三,盡快從市場准入(包括注冊資本金額度、從業資格認證)、產權結構、經營業務種類、規模與區域范圍、監管、退出等方面對各類合法民間借貸中介加以規范。
(二)產業組織政策
政府的金融行業產業組織政策會深刻影響銀行信貸技術選擇、激勵機制安排,從而影響小微企業的信貸可得性。首先,就規模而言,應該重視地方性小銀行的發展,因為這些銀行更容易形成適應於微型企業信貸需求特徵的信貸技術創新和內部組織結構[11],在這一方面比傳統大型銀行具有比較優勢,因此其市場定位不同於傳統大型銀行。所以,「由大銀行服務大企業、小銀行服務小企業」的理念基本上形成了共識,通過多層次的金融規模結構來滿足不同規模層次企業融資需求的觀念深入人心。但是,具體到政策層面,這種理念在實現的過程中並不通暢。這在一定程度上與產權結構有關。汪興隆也在文中駁「大中型商業銀行天然不適合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這一觀點,並進行了詳盡的論述[12]。
因此,筆者認為,應該鼓勵一些在小微企業信貸方面經營能力突出的優秀社區銀行以銀行集團公司的模式實現跨地區經營,促進成功的小微企業信貸經營理念、技術與組織結構的推廣,這可以在更大范圍內更好得為小微企業的信貸服務。其次,在促進小微企業信貸的組織政策上,最核心的是要促進競爭。放寬小微金融機構的市場准入門檻,組建足夠多的小微金融機構,促進小微企業信貸市場的競爭是產業組織政策的關鍵。人為抑制規模擴張、地域擴張來迫使銀行對小微企業進行借貸的政策並不一定有效,促進充分競爭,才能真正解決小微企業信貸難的問題。
(三)放鬆小微金融機構的規制
1.要放寬小微金融機構的准入條件[13]。大量發展地方性的小微金融機構,是形成充分競爭的地方小微企業信貸市場的前提,是民間借貸規范化的主要途徑,也是解決小微企業信貸難的關鍵措施。
2.要適當放鬆對小微金融機構的監管,可適當放寬「只貸不存」類金融機構在信息披露、會計准則、風險控制乃至資本充足等方面的監管標准,降低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成本。
3.在緊縮的宏觀調控中要避免誤傷小微金融機構和小微企業,通過結構性的政策放鬆對小微企業的信貸。
4.要放鬆利率管制[14]。微型企業信貸的單位成本以及風險偏高,人為壓低利
率導致貸款收益無法彌補其成本,直接制約了微型企業信貸的供給。鑒於微型企業較高的資本回報率,覆蓋成本和風險的市場化利率設定機制是商業化小微企業信貸的前提條件。同時,需要引入彈性利率制度安排,利率隨借款人的風險、次數而調整,有助於降低銀行經營風險和形成對小微企業的動態激勵。 六.總結 在國內外復雜的經濟形勢下,中國多數小微企業經營狀況不好,收益微薄,困難重重。小微企業關乎國計民生,關乎實體經濟的健康發展。本文結合文獻,分析了當前中國小微企業信貸發展中存在的各方面問題及原因,並提出了部分建議,希望其通過不斷改善經營管理,提高自身的資信級別,便於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按照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信用狀況給予資金支持;對銀行機構來講,可以為商業銀行確定貸款風險程度和信貸資產風險管理提供重要的依據,提高小微企業違約成本,從而降低信貸風險;同時為監管部門的監管提供參考依據。支持小微企業健康發展,對於中國經濟克服國際金融危機影響,保持平穩較快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英語:
A summary of the development of literature China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credit
I. Introction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plays a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role in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According to statistics, at present, the number of China's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have been accounted for more than 99% of the total number of enterprises, covering allsectors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their contribution to the GDP rate of more than 60%, the contribution of the tax rate is more than 50%, and provide 80% of urban jobs, has become a national priority among priorities economy.However, the shortage of funds, financing difficulties has restricted the development of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grow. On the one hand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by itssmall scale, less fixed assets, the accounting system is not perfect and other problems, not to the bank to provide relevant materials need adequate collateral and bank; on the other hand, nonstandard management, system is not perfect, information opaque, insufficient credit also is the biggest obstacle to obtain loans from banks to small and micro enterprises. Taking this as the background, the author tries to summarize the opinion and suggestion to the main contributor to the field, and analyzing its theoretical logic, and strive to understand the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and then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for credit.In particular, the whole process of development andevolution from micro enterprises, look, what is theparticularity of it? How can we be directed to an ideal future state? To roughly from what aspects? What is the counter 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for specific? To provide some useful perspective this paper further hope for people seeking answers to the above questions. This paper reviewed the documen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order ofthe object basically change the arrangement process.Around the three aspects of enterprises, banks and government discusses the status quo and difficulties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for the overall situation and trendshave a solid understanding of and to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Although the perspective of literature each are not identical, but are improving China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face difficulties based on the original intention,firm the development foundation.
Two. Facing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creditpredicament and cause the narrow channels of financing,financing difficulties.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e to a weak position in the scale of investment, technology,competition and so on, access to and use of policy information channel is obstructed, ability is not strong,financing difficult to enjoy equal treatment with [1] in large and medium sized enterprises. At present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financing channels mainly has four ways banks,small loan companies, Guarantee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lending. Even if the state issued the relevant preferential policies to support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financing,but the financing cost, the approval process based on the consideration of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or more inclined to friends and relatives lending to solve the financing demand, however, the size of funds is verylimited. According to Tian Yun in the economic research guide in the published article pointed out, the National Bureau of statistics sampling survey of 3.8 thousands of small micro enterprise management status,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only 15.5% able to obtain bank loans, financing gap of nearly 30000000000 years,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near 80% face financial strain [2]. Although the financing of small enterprises showing a "channel diversification, socialization, marketization of sourcebehavior" trend, but the overall scale is small, the fund is tight, strict conditions.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in order to avoid the fund chain break, had to turn to private lending. Although the form of more folk loans, but loanshigh interest, harsh conditions,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because of lack of funds difficult, many enterprises are closed down, stop proction, semi shutdown state, the boss frequently "Run away", impetuous.
Three.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accounting agency risk management as an effective accounting solutions and newsocial accounting services, accounting agents are more and more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favor. However,according to Chen Jun said, in the process of accounting,the related subject all want to make their own interests to maximize, and thus the game among the interests of subjects between [3]; at the same time, between accountingagency system is not perfect, the principal and theaccounting agency information asymmetry, accountingagency enters a doorsill low, staff service level not higherreasons, the accounting agency risks in many aspectsrelated to the subject: bring the financial management risk and operational risk management to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brings credit risk to accounting agency, bring economic benefits to the customer risk, brought to the country tax collection risk. So how to strengthen the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accounting agency risk management,
Four. The credit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banks based on China's current development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loans are not ideal, apart from a few banks e to the right place at the right time
2. 求一篇關於小額信用貸款的文獻綜述,感謝~
自七十年代孟加拉鄉村銀行創建了小額貸款的模式以來,對貧困人口提供小額貸款已經成為各國扶貧工作的一個最重要的組成部分。當前全世界有上億人受益於小額貸款運動。很多國家都創造了很多成功的經驗,但同時也有不少失敗的教訓。
近年來,在人民銀行的大力推動下,農村信用合作社系統正在開展大規模小額信用貸款的工作。以試點單位江西婺源縣為例,在僅一年時間內就對所有農戶進行了信用評級並發放了近6萬戶貸款證。其中4萬戶拿到了貸款,占持證農戶的70%。到今年6月底,江西婺源縣小額信貸發放總額已達2億2千萬人民幣。其規模與發放速度是國內任何其它的小額貸款試點不可比擬的。這充分顯示了國內金融機構直接參與小額貸款的效力。雖然以一般農民為主要工作對象的農村信用社的小額信貸與國際通行的以貧困戶為主的小額貸款有很多差別,國際經驗與教訓對我國進一步大規模開展農村小額信貸有著極其重要的借鑒作用。
中國應吸收那些成功經驗
合理的貸款利率
首先,要讓參與小額信貸的金融機構能贏利,這是這些金融機構願意擴大並能持續提供小額信貸的根本保證。隨著我國金融改革的逐漸深入,銀行商業化的程度提高,一個不可迴避的現實是如果農村信用社在小額信貸項目中長期處於虧損狀態又得不到有關部門的補助,那麼目前開展得轟轟烈烈的小額信貸工作就不可能持久,也不可能更大規模地深入發展下去。
世界上不少小額貸款項目半途而廢的原因歸根到底都是因為虧損,特別是由國際組織,國外資金所資助的小額貸款項目,往往是國際組織撤出之日,就是小額貸款活動的完結之時。這與這些項目長期依靠國際上資金補助不無關系。
要使參與小額貸款的金融機構能賺錢,國際經驗證明,最關鍵的是利率的高低。小額信貸與銀行一般貸款的操作程序不同,有額度小成本高的特點。有較高的存貸差才能彌補操作成本。不能用一般銀行對工商業,甚至較大的農業項目的利率水平來套小額信貸的利率。在國際上成功小額貸款的存貸差要高達8%-15%左右。在中國,由於不需要建立新的金融組織來發放小額信貸,加之貸款的方式也較國外簡便,因此成本可能比國外同類貸款低一些,但可能也需要5%-7%左右的利差。在目前農村信用社資金成本在3.5%左右的情況下,貸款利率在8%-10%左右才能使項目自負贏虧。當然各地的情況有所不同,應測算後確定贏虧平衡點,再加上正常利潤來算出小額信貸的合理利率水平來。
這里似乎有一個悖論,一方面開展小額信貸的目的在於支持農業幫助弱勢群體,一方面又要收高利率,這里是否有矛盾。首先,我們應該指出農村信用社的小額信貸是商業貸款,並不是政府的扶貧款,不虧損經營,是最起碼的商業要求。第二,國內外各種調查都幾乎一致地顯示,對於農民來說,他們更關心的是能否借到錢,利率稍高一些是完全可以承受的。以3000元的小額信貸為例,高一個百分點的利率,借款者一年要多付出利息30元。這一個百分點對借款者來說不算什麼,但對農村信用社來說都是願不願意大規模開展小額信貸的關鍵所在。最後,由小額信貸利率造成的負擔與對農民所加的稅費負擔是兩個根本不同的概念。稅費對農民來說是強制性的,是沒有回報的。然而,對貸款來說農民有選擇的權力。他可以貸也可以不貸。盡管貸款要付利息,但可以創造出更多的財富,當農民認為利息太高,不劃算,他們可以不借。
關於小額信貸的利率問題,不僅在中國,在全世界都是一個相當重要的課題。各國政府都十分關心農民貸款,特別是扶貧貸款的問題。經過了多年的實踐,人們也慢慢地領悟出合理利率對小額貸款可持續性的重要性。到目前為止,除了個別國家之外,幾乎所有的亞洲國家都已經放開了小額貸款的利率限制。由執行小額貸款的機構來決定利率水平。
制定一個較合理的利率水平對農村信用社開展的小額信貸來說還有著特殊的意義。中國農村對小額信貸的需求很大。從試點地區所揭示出來的趨勢來看,當小額信貸比較成熟,群眾與信用社的積極性都充分發揮起來,信用觀念也建立起來後,有60%-70%的農民都會有小額信貸的需求。如果經若干年後戶均貸款達到5000元左右,那麼一個成熟的中國小額信貸市場的極限就可能達到3500億-5000億人民幣。如此大規模的貸款完全靠農村信用社的現行的吸儲方法與能力顯然不行。而增加農村信用社的吸儲的競爭性或間接地通過其它金融機構的拆借(例如把郵政儲蓄從農村吸取的存款返回到農村)都需要農信社有一定的付息能力。這只有通過較高的貸款利率才能做到。
加強培訓
各國成功的小額信貸經驗表明,對農民借貸者的培訓是小額信貸成功的又一關鍵所在。農民為市場中的弱勢群體,他們對迅速變化著的市場反應不夠靈敏。對適用技術的了解不夠。因此,國際上開展的小額貸款項目都要對貸款戶進行大規模培訓。提高他們對市場,新技術以及運用貸款的能力。為此,國際小額貸款項目均要拿出一大筆培訓資金來。
我國農民同樣也極待培訓。他們不但需要了解新的技術,特別是要學會如何應對市場的需求來不斷調整自己的種植、養殖項目以及生產方式。有了較好的培訓,就能大大提高投資項目的成功率,也能減少小額貸款的風險。
在目前的機構設置中,我國農村信用社不具備對農戶大規模培訓的能力。這就需要各級政府,特別是基層政府的介入。把農村的技術工作者及有關部門發動起來,配合小額信貸項目,不斷地給農民以培訓,向他們提供市場信息。有關部門應該從財政中撥出專項資金來加強對參與小額信貸的農民進行培訓。
小額信貸的大規模開展需要國家的扶助
小額信貸在我國還是一個新生事物,它是一種利用金融與市場的手段來幫助廣大農民增加收支的一個極好辦法。然而農民特別是中低收入農民是社會中的弱勢群體。農業又不是我國經濟的比較優勢所在。農村問題的解決更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因此,僅靠小額信貸本身,靠農村信用社並不能完全解決三農問題。換句話說,國家有必要也有責任來幫助農村信用社克服各種障礙與不足。這些幫助不僅是政策上的,可能還需要資金上與行政上的幫助。如果沒有這些幫助,從純商業的角度出發,金融機構可能並不願意參與和擴大小額信貸工作。這樣急需資金的農民就失去了機會,同時也加重了政府的負擔。
3. 小額貸款公司實務的目錄
序
第一編 設立篇
第一章 小額貸款公司的籌建
第一節 申請籌建的工作、程序和條件
第二節 籌建申請材料目錄、內容和要求
第三節 按程序申報完成前期審批工作
附錄: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可行性報告(參考文本)
第二章 小額貸款公司的開業
第一節 申請開業的工作、程序和條件
第二節 開業申請材料的目錄、內容和要求
第三節 正式開業
附錄:××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參考文本)
第二編 經營篇
第三章 小額貸款公司概論
第一節 小額貸款與小額信貸
第二節 什麼是小額貸款公司及其貸款
第三節 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特點和發展現狀
第四節 對小額貸款公司幾個問題的認識和分析
第四章 小額貸款公司的信貸操作流程
第一節 小額貸款公司的信貸業務流程
第二節 小額貸款公司的信貸流程管理
第五章 小額貸款公司的信貸調查
第一節 信貸調查的重要性
第二節 信貸調查的方法
第三節 信貸調查的重點和具體內容
第四節 信貸調查報告的撰寫
第六章 小額貸款公司的信貸經營
第一節 客戶的財務分析
第二節 客戶貸款額度的核定
第三節 小額貸款公司的信貸經營模式
第四節 小額貸款公司的定價管理
第七章 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審查
第一節 貸款審批的基本流程
第二節 貸款審查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
第三節 貸款審查委員會的審查方法
第四節 貸款審查委員會的獎罰制度
第五節 貸款審查委員會的否決、復議和限制制度
第八章 小額貸款公司的信貸擔保方式
第一節 擔保方式的重要性
第二節 擔保方式的種類和規定
第三節 具體的擔保業務措施
第四節 最高額擔保
第五節 幾種靈活的擔保控制措施
第三編 管理篇
第九章 小額貸款公司治理
第一節 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組成
第二節 小額貸款公司的公司治理及架構
第三節 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四節 從業人員素質和團隊建設
第五節 小額貸款公司的內控機制
第十章 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管理
第一節 建立健全規章制度
第二節 人力資源管理和績效管理
附錄:××小額貸款公司績效掛鉤考核辦法(參考文本)
第三節 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
第十一章 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管理
第一節 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認識和理解
第二節 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管理
第三節 小額貸款公司主要風險防範
第四節 貸款質量分類管理
附錄:《內蒙古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實施細則》(節選)
第十二章 小額貸款公司的貸後管理
第一節 貸後管理基本概念、原則和職責
第二節 貸後管理的內容和方法
第三節 貸後管理的預警和處置
第四編 展望篇
第十三章 小額貸款公司的政策解讀和前景分析
第一節 小額貸款公司的政策解讀
第二節 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研究
第三節 小額貸款公司的前景分析
第五編 案例篇
第十四章 案例及分析
案例一 種植、養殖業風險
案例二 擅自變更用款人和用途的道德風險
案例三 資金流動性不足的風險
附錄:《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
參考文獻
後記
4. 小額貸款公司的章節目錄
第一篇政策篇
1.什麼是小額貸款組織?
2.我國為什麼要開展小額貸款組織試點?
3.我國小額貸款組織試點為什麼要先從農村開始?
4.我國目前已經開展試點的小額貸款組織有多少家?經營情況如何?
5.開展小額貸款組織試點的指導原則是什麼?
6.選擇小額貸款組織試點縣的標準是什麼?
7.申請試點設立小額貸款組織要符合什麼條件?
8.申請試點設立小額貸款組織在程序上怎麼操作?
9.試點設立的小額貸款組織資金來源渠道有哪些?
10.試點設立的小額貸款組織為什麼不能吸收存款?
11.試點設立的小額貸組織符合什麼條件才可以從金融機構批發資金?
12.哪些金融機構可以向小額貸款組織批發資金?
13.金融機構對小額貸款組織批發資金有什麼限制?
14.對試點設立的小額貸款組織的股東資格有什麼要求?
15.在金融機構已經有貸款的企業能成為小額貸款組織的股東嗎?
16.非中國公民和非中國企業能成為小額貸款組織的股東嗎?
17.對試點設立的小額貸款組織的注冊資本金有什麼要求?
18.對試點設立的小額貸款組織的貸款對象有什麼要求?
19.試點設立的小額貸款組織與農村信用社有什麼不同?
20.試點設立的小額貸款組織和農村信用社在業務上是什麼關系?
21.試點設立的小額貸款組織的貸款利率是怎麼規定的?
22.試點設立的小額貸款組織的貸款額度有什麼要求?
23.試點設立的小額貸款組織為什麼不能跨行政區域經營?
24.試點設立的小額貸款組織自有資金能不能存放在金融機構?
25.試點設立的小額貸款組織能不能發行有價證券或者彩票?
26.試點設立的小額貸款組織出現資金流動性缺口問題時能不能申請再貸款?
27.監管機構對試點設立的小額貸款組織如何實施監管?
28.對試點設立的小額貸款組織有沒有資本充足率或風險撥備要求?
29.試點設立的小額貸款組織經營風險怎麼控制?
……
第二篇知識篇
第三篇操作篇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5. 中小型企業融資困境文獻綜述怎麼寫
中小型企業目前已成為我國增長的助推器,但由於企業內部及外部種種因素的制約,融資問題一直是中小企業發展的「瓶頸」。本文通過對近年來學者關於中小型企業融資問題研究的歸納整理,對「融資難」的現狀、原因及解決途徑進行分析,希望能對中小企業業主的融資有所幫助。
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利於滿足需要,增加就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生產經營規模屬於中小型的各種所有制和各種形式的企業,大致包括鄉鎮企業、民營科技企業、國有中小企業、集體企業、個體私營企業和三資企業等多種類型。往往具有數量多,分布廣、技術水平低、經營方式靈活、競爭力差等特點。當前,中小企業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已經成為拉動經濟增長的重要力量和吸納社會就業的主要載體。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中小企業都是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支柱。然而隨著經濟危機的影響及我國宏觀政策的調整,近年來中小企業發展速度明顯減慢,其中融資的問題是制約企業規模發展壯大的"瓶頸" 。本文通過分析和整理國內學者對中小型企業融資問題的研究,指出目前我國中小型企業融資方面存在的問題,歸納不同學者對造成問題原因的探索,希望能對中小融資問題提供幫助。
一、中小型企業融資方面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中小企業在融資方面存在的問題可以歸納為:融資環境差、融資渠道單一、中小企業與的融資關系欠佳。吳傑(2006)指出中小型企業在融資過程中存在著融資觀念落後, 方式單一;時效欠缺, 風險意識淡薄;信用度不高, 抵押擔保不足;企業效益較差, 負債率較高;企業不規范, 銀企信息不對稱等問題。袁霽(2008)等人著重指出了中小型企業在融資過程中的兩大障礙。第一,缺乏長期穩定的融資渠道,中小型企業的資金來源主要有內部融資和外部融資兩個方面。內部融資主要通過創業者個人儲蓄、親友借貸、職工內部集資, 以及民間借貸等非正規,這類資金一般數量少,只能維持企業的基本生產;外部融資的主要方式是銀行貸款,由於企業融資存在著「規模歧視」,因此, 規模較大的企業更容易通過商業信用獲得資金,而中小企業所獲得的金融資源十分有限。第二,缺乏權威中立的信用評級、管理和評價機制。我國缺乏權威中立的信用評級機構對企業信用進行評定,因此企業債券的定價機制也明顯缺失,這使得企業融資難,者由於信息不對稱也不敢貿然投資。
二、造成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原因分析
學者對中小型企業「融資難」原因的分析從宏觀上看,可以分為企業內部自身原因和外部原因兩個方面,從微觀角度考慮就有很多不同的視角,為了更好地探求融資困難的影響因素,作者從微觀角度對學者的研究進行了整理。
(一)企業自身條件限制。
尹立莉(2009)指出中小型企業融資難的主要原因在於中小企業存在過高的經營風險。大多數中小企業成立時間短、規模小,自有資本偏少,自身薄弱的資本積累不能滿足其擴大再生產的需要。在面臨市場變化和經濟波動時,抵禦風險的能力較差,加之經營的不確定性,使得中小企業的經營風險很大,倒閉率很高,銀行不敢貿然向它們放款。朱燕萍、陳德昌(2004) 認為,我國大多數中小企業不規范是企業難以獲得融資的主要原因。不規范具體表現在缺乏健全的財務管理體系,缺乏相應的內部控制制度,自有資金不足,資本弱化嚴重。此外,中小企業產權制度的不健全也成為阻礙企業獲得融資的一個重要因素。
(二)融資環境方面的原因。
融資環境的問題具體表現在資本市場不夠完善,結構單一,缺乏多形式、多層次的資本市場,也缺乏完善的資本交易平台。具體來說,中小企業往往找不到為其發展提供服務的正規、金融市場和金融產品,致使其出現融資困境;另一方面,以縱向信用體系為主的國有壟斷融也排斥民營中小企業融資,較嚴格的金融管制也限制了內生性民營融資機制的產生,阻礙了企業融資。(王西亞,2007)此外,信用和擔保體系不完善也是制約中小企業進行融資的重要因素。
(三)融資需求方面的原因。
陳孔軍(2008)通過對東莞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實證分析指出,導致融資困難的主要原因在於企業融資需求與銀行要求的不對稱,二者之間的矛盾很難協調。一方面中小企業融資需求不斷擴大與融資渠道狹窄之間存在矛盾;另一方面,中小企業的規范運作程度與銀行的信貸條件之間也存在較大差距。相對於主流貸款業務而言,中小企業貸款普遍金額不大,這和銀行本身的發展思路是有沖突的,部分銀行對這種小額、高風險的貸款不感興趣。
(四)銀行金融機構方面的原因。
王興煥、耿喜華、楊榮本(2008)指出國有商業銀行往往存在經營思路偏差、信用評級方法不適用、信貸操作流程長、環節多等問題,從而使得中小企業由於害怕手續繁瑣而不敢貿然貸款。鍾菁,陳建軍(2007)從銀行的角度分析了中小型企業融資難的原因。指出目前國內部分銀行都是以服務國有企業、追求規模效益為宗旨,往往只將資金貸給那些大企業、大項目,缺乏對中小企業放貸的積極性。
此外,也有學者從博弈論的角度對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原因進行探索。劉曉敏(2009)指出中小型企業融資困難最主要的原因在於借貸雙方的交易較高,而造成借貸成本較高的最主要原因在於信息不對稱、訴諸成本過高、擔保制度不健全、最終導致金融機構惜貸,中小企業難以取得貸款的困境。因此從這一角度出發,中小企業要解決融資困難的問題就需要建立信貸雙方信息傳導機制、健全社會信用的法律制度,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貸款擔保體系。
三、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路徑探索
通過前文對學者研究的,中小型企業在融資方面存在的難題主要源於三方面的原因,企業自身、政府及金融機構,因此也就有學者從這三個角度來提出解決「融資難」問題的措施。
徐立民(2009)指出中小型企業為了能夠更好地進行融資,首先是要健全自己的管理結構,在進行融資決策時就應充分考慮各種問題,資金數量上追求合理性、資金使用上追求效益性、資金結構上追求配比性、資金運作上追求增量籌資的同時更加註重存量籌資、籌資渠道上追求以信譽取勝、融資方式上要選擇最有利於提高企業競爭力的融資方式。張紅雨(2006)從銀行的角度分析,認為銀行應進行相應的信貸管理創新,樹立現代化的經營理念。正確處理執行信貸政策與支持經濟發展的關系、增加信貸投入與化解不良資產的關系、自身發展與支持中小企業搞活的關系,切實改進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盡快建立健全為中小企業提供信貸服務的組織體系。申珂(2007)指出要想解決中小型企業融資困難,政府應建立社會信用體系、鼓勵擔保公司為中小企業提供信用擔保,並給予擔保公司優惠;建立和健全對中小型企業融資的信用擔保體系,幫助中小企業適時獲得商業性融資;設立專門的政府部門和政策性金融機構來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通過制定完善的法律和政策體系,更多的運用市場手段來解決中小型企業融資問題。
此外,也有部分學者通過對比美國及日本中小型企業融資模式,提出我國中小型企業融資難的解決之道。彭媛媛(2008)對美國中小企業融資模式的特點進行了比較,在美國,政府鼓勵企業到資本市場進行直接融資,同時由中小企業管理局提供貸款擔保,設立面向中小企業的投資公司,對於那些融資困難但有發展前景的企業政府也會提供資助;日本中小企業融資的特點主要是由政府出資成立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金融機構,民間的中小金融機構能能夠成為解決日本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力量。為了促進中小企業進行更好的融資,政府應健全中小企業融資的法律法規,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大力發展地方性商業銀行,積極拓展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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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貸款的法律分析
一
在我國,中小企業要通過銀行獲得貸款是非常困難的,因此,通過自我積累或者向「關系」企業借款,成了中小企業進行融資,求生存圖發展的主要方式。
關於後者,即企業之間的相互借貸問題,我國現行法規是予以禁止的。1981年1月29日國務院在《關於切實加強信貸管理嚴格控制貨幣發行的決定》中指出:「一切信貸活動必須由銀行統一辦理,任何地方和單位不許自辦金融機構,不許辦理存款貸款業務,不許自行貸款作基本建設。」1984年3月21日中國工商銀行頒發的《關於國營工商企業流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第8條規定:「各部門、各企業單位管理和使用流動資金,不準企業之間相互借貸、收取利息,違反上述規定要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銀行要實行信貸制裁。」
1995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配合《商業銀行法》的施行,1995年7月27日起試行的《貸款通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第五十七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不得經營貸款業務。企業之間不得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融資業務。」 1996年8月1日《貸款通則》修改後施行,但仍在第六十一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2004年2月1日修改施行的《商業銀行法》第二條對貸款人的准入條件的規定則一字都沒有發生變化。
雖然有人指出:「在法律規制的三個層次——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中,只有在部門規章,即《貸款通則》中,企業間借貸被明令禁止。」但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企業間借貸一直是作為《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來理解並判無效的。
完全禁止企業間借貸是我國轉型經濟時期的一種無奈選擇,國家注意到了這種「禁令」帶來的種種弊端,因此中央銀行允許採取一些變通方式,比如說以委託貸款、信託貸款的形式實現企業間資金融通。同時,隨著經濟金融形勢的發展變化,市場也出現了一些企業間借貸的「創新」形式,如私募基金等。
二
「委託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96《貸款通則》)。按照在簽訂委託貸款合同時合同中出現的合同當事方人數進行分類,可分為雙方協議的委託貸款和三方協議的委託貸款。
雙方協議的委託貸款是由兩個合同構成的:一個是提供資金的企業(委託人,簡稱「貸款」企業,為書寫方便以下省略引號)與銀行(受託人)的委託合同,另一個是銀行(貸款人)與借款企業(借款人)的借款合同,兩個合同是一個「背靠背」的合同;三方協議的委託貸款則由一個合同構成:貸款企業(委託人)、銀行(受託人)和借款企業(借款人)。在雙方協議的委託貸款中,實體上存在兩個法律關系,一個是貸款企業與銀行的委託關系,另一個是銀行與借款企業的借款關系。借款企業不依借款合同歸還銀行的貸款,從而(銀行)不能返還資金給貸款企業時,按照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程序上貸款企業是不能直接起訴借款企業的,因為貸款企業不是借款合同的主體,銀行才是借款合同的主體;貸款企業只能依委託合同起訴銀行,而銀行才能依借款合同起訴借款企業,貸款企業在委託合同中的利益要藉助銀行的(訴訟)努力才能實現,二者具有牽連關系;但是銀行在委託貸款中並不存在風險,完全可能置貸款企業的利益而不顧,這樣讓貸款企業陷入兩難境地。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法復〔1996〕6號)中指出:「在履行委託貸款協議過程中,由於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而發生糾紛的,貸款人(受託人)可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貸款人堅持不起訴的,委託人可以委託貸款協議的受託人為被告、以借款人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實際中如果銀行履行了委託合同的義務,銀行不承擔委託貸款中借款企業不歸還貸款的風險,銀行當然也沒有必要「堅持不起訴」,但是正因為不承擔風險,訴訟中不存在根本的利益,銀行就是起訴也完全可能不會傾全力,出功不出力或「訴而不作」未常不是一種理性的選擇。在這種情況下,貸款企業處於尷尬的不利處境:銀行真要是「堅持不起訴」還好,貸款企業可依上述司法解釋將借款企業「一網打盡」;要是銀行「學雷鋒」學得不到位,出功不出力,那麼貸款企業才是「打落門牙落肚裡有苦說不出」。
不過根據新的《合同法》,貸款企業的困境似可能得到了緩解。《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忽略除外的規定,現在貸款企業應是可以依借款合同直接起訴借款企業。
可能的爭議之點是第一、委託貸款是否能適用《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委託合同的規定,第二、如果能,那麼接下的問題是應優先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這個問題的司法解釋的「特別法」還是適用《合同法》這個「新法」?關於第一個問題的回答見本文的第三部分。對第二個問題,我的理解是應優先適用《合同法》,理由是:第一、司法解釋並不是對委託貸款的實體規定,解決的僅僅是程序問題,而《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從實體上回答了這個問題,因此出於「權益之計」的司法解釋應讓位於正式的法律;第二、《合同法》的規定更好地反映了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法律原則,從實體上也從程序上滿足了當事人的權利救濟要求,因為在委託貸款中具有重大經濟利益的真實的貸款人是企業而不是銀行;第三、《合同法》的規定反映了契約自由、意思自治的法律理念,是對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成果的法律肯定;第四、《合同法》的規定是對我國當前經濟現實的客觀反映,並不違背或規避我國《貸款通則》等金融監管制度,因為我們過去強調對企業間借貸加強管理,主要是由於當時國有企業的負債率普遍很高,當時國有企業總體負債率超過90%,企業借貸出去的資金實際是銀行貸款。現在由於資本來源的多元化,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上市公司的負債率已經很低,其資金主要為自有資金。「在這種情況下再繼續嚴格禁止企業間借貸,實際是侵犯了企業應有的合法權益。」這是中央銀行部分人士的觀點。
在三方協議的委託貸款中,更應該有理由直接適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去處理其中的法律關系,特別是在包括四大國有銀行的委託貸款實務中,普遍採用標准制式的三方協議的委託貸款合同,如《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資金委託貸款合同》第十二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其中約定:「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由甲方與乙方協商解決,丙方予以協助。協商不成,乙方有權直接提起訴訟。」在這個標准制式合同中甲方就是借款企業,乙方是委託貸款企業,而丙方則是受託貸款銀行。如果我們否定貸款企業對借款企業的訴權,則既同目前的商業實踐背道而馳又與《合同法》的規定和精神不相一致,同時與《貸款通則》制定的背景相左。司法實踐應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順應環境、與時俱進。
三
無論是雙方協議的委託貸款還是三方協議的委託貸款,法律上講分解成兩個法律關系,即委託關系和借款關系,恐怕是理解上的不二選擇。因為在《貸款通則》的規定仍然有效的情況下,即「企業之間不得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融資業務」,這兩個法律關系是不能還原成一個法律關系的。適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的規定,是否意味著將委託關系和借款關系還原成一個委託法律關系,從而實際上委託貸款企業直接取代了銀行的法律地位,逾越了《貸款通則》的蕃蘺,有偷梁換柱的嫌疑。我認為並未如此。在這里這僅僅意味著,第二個法律關系中的合同條款並入了第一個法律關系的合同條款中,如果後一個法律關系中不存在相應的約束條款,則前一個法律關系的合同條款也不能增加相應的約束條款;因此是(部分)權利義務的合並,而不是整個主體身份的置入或替換。當銀行已經(著重號為筆者所加)依法履行了《貸款通則》賦予貸款人的權力後,其它的權利義務按照《貸款通則》的定義由貸款企業承接時,銀行就只剩下純粹代理人的驅殼,作為委託人的貸款企業是權利義務的「本人」,當然能直接對第三人借款企業提起訴訟,而不必須要通過銀行這個代理人。在這里貸款企業並沒有也不能取代或逾越銀行,而銀行履行了貸款人的權力後,就是一個純粹的代理人,必須聽命於委託人,這個意義上就是將上述委託關系和借款關系還原成一個法律關系又未常不可以。
四
雖然如此,但不能根據「真實貸款說」由第一個法律關系的合同條款對第二個法律關系的合同條款越趄代皰。這在建立有效的擔保法律關系時是特別要注意的。
在雙方協議的委託貸款中,擔保合同應該由受託銀行與擔保人之間簽訂而不是由委託貸款企業與擔保人之間簽訂,這是沒有多少爭議的。在訴訟過程中,擔保合同條款和借款合同條款可以並入委託合同條款進行處理。在三方協議的委託貸款中,如果擔保人在協議中承擔擔保或者擔保人與受託銀行簽訂擔保合同,其擔保合同的效力是毫無疑義的。可能產生爭議的是委託貸款企業與擔保人簽訂合同或者是三方約定擔保合由委託貸款企業與擔保人簽訂的效力問題,因為按照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是受託銀行而不是委託貸款企業才是擔保合同的主體。
關於這個問題,我認為對這兩種情況應該區別處理:在三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應該由受託銀行與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由委託貸款企業與擔保人簽訂的擔保合同應該無效,當然擔保合同無效並不是就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可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判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在三方約定擔保合同由委託貸款企業與擔保人簽訂並且擔保人知道這種約定的情況下,應該肯定擔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因為這種情況下,可以考慮將擔保合同的條款並入三方協議,事實上實踐中也是這樣做的,如《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資金委託貸款合同》第十一條商定的其他事項約定:「1、涉及本合同項下貸款的擔保,由甲方與乙方另行約定,與本合同一並有效執行,可以抄送丙方,但與丙方代理業務不發生直接關系。」可見合同的當事各方都是明確其法律含義的。考慮到誠實信用的原則和現代民法對實質正義的追求,我認為司法實踐不能過於機械地嚴守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從而擔保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應該得到肯定的。
五
在許多國家,企業間借貸屬於私法范疇,法律未禁止,即應為合法;但是,我國把它作為金融管制的一部分,由金融監管當局作出規定,並由金融監管當局予以取締。但是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殊為不易,而改革開放後一些企業又積累了部分自由資金,這樣一方是有資金需求飢渴的企業,另一方是渴望獲得高於銀行利率水準的資金充足的企業,企業間借貸的沖動就產生了,這種正常的沖動在我國金融法規如《貸款通則》的「壓抑」下,演變成委託貸款等法律形式。但由於委託貸款中名義貸款人是銀行,真正貸款人是企業,真正貸款人的權利「借給」名義貸款人行使,而名義貸款人幾乎不承擔任何風險,由於法律沒有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委託貸款只能在現有法律框架下以「扭曲」的形式得到保護,這是委託貸款人必須要特別重視的,也是我們寫作這篇文章的目的,錯漏之處還請大家鑒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