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入伍後國家助學貸款如何辦理學費補償代償
學費補償代償應該填寫《應征入伍高校畢業生補償學費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必須從大學生預征報名網站填寫。
在校期間繳納學費情況部分的填寫:「應繳學費總金額」指應繳納的學費總金額,不含住宿費、其它雜費等。若有不清楚的地方,請到學校財務處落實後填寫;「實際繳納學費總金額」指已向學校繳納的學費總額。
在校期間實際獲得國家助學貸款情況部分的填寫(僅限貸款的畢業生填寫)國家助學貸款:「貸款銀行名稱」「貸款銀行地址」請到學生資助部門咨詢後填寫;「貸款銀行還款賬戶」指貸款合同上所填寫的賬戶號。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請按照簽訂的生源地貸款合同填寫相關內容。
向本人補償學費方式部分的填寫:向本人補償學費方式需咨詢學校學生自主部門,按其要求填寫;「開戶銀行名稱」要求填寫到具體開戶的銀行名稱,不能只填寫「中國××銀行」,要具體到「支行」、「儲蓄所」或「信用社」。
填寫好以上內容後,需依次至學校財務蓋章、學生資助中心蓋章、學校辦公室,再將其中一份表格交至學校留存,一份帶回到當地武裝部、地方教育行政部門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蓋章後隨入伍通知書復印件、畢業證復印件寄至原就讀學校的資助管理中心。
B. 西部計劃助學貸款代償政策
中央部屬高校應屆畢業生,自願到中西部或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達到3年及以上的,可以獲得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每人每年不超過8000元,分三年補償或代償完畢。地方高校應屆畢業生可向所在院校咨詢相關政策, 簡單說就是你通過勞動還助學貸款。
凡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可申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間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學習成績合格; (三)畢業時自願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
高校畢業生,按以下程序申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一)高校畢業生本人在辦理離校手續時向學校遞交《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和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與學校三方簽署的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服務3年以上的就業協議。 (二)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在與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簽訂畢業後的還款計劃書時,應註明已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如果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不需自行向銀行還款。 (三)高校根據上述材料,按本辦法規定,審查申請資格;在每年6月底前,將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相關材料集中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對存在「二次定崗」的畢業生,高校應在畢業生提交有關證明材料並經審查後,最遲於當年12月底前將申請材料集中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請材料後一個月內,將審批確定的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學生名單通知有關高校及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同時將有關審批文件報教育部、財政部備案。
法律依據:《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
第六條 凡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可申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間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學習成績合格;(三)畢業時自願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
C. 助學貸款代償政策
法律分析:助學貸款代償政策是專門針對平梵谷等黌舍中的整日制本專科生、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應屆結業生的,若志願去中西部地域以及費力邊遠地域縣級如下下層單元事情、服務到達劃定時間(3年),就能夠得到國度給予的國度助學貸款代償資金,用以了償貸款。
法律依據:《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 第二條 高校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學費由國家實行代償。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含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的,代償的學費優先用於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
D. 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助學貸款怎麼代償
法律分析:國家對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獲得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畢業生採取分年度補償代償的辦法,學生畢業後每年補償學費或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總額的1/3,3年補償代償完畢。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撥付。
法律依據:《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實施細則》
第八條 國家對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獲得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畢業生採取分年度補償代償的辦法,學生畢業後每年補償學費或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總額的1/3,3年補償代償完畢。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撥付。
第九條 符合條件的畢業生,按以下程序申請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一)畢業生本人在辦理離校手續時向學校遞交相應申請材料和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與學校三方簽署的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服務3年以上的就業協議。
(二)在校學習期間獲得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生,在與經辦銀行簽訂畢業後的還款計劃書時,應註明已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如果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學校應將代償資金代為償還給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在校學習期間獲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如果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學校應將代償資金匯至學生指定的地址或賬戶。
(三)畢業生到崗後,應於當年11月15日前將在職在崗情況證明材料寄到學校。學校將根據上述材料,按本細則規定,審查申請資格,並於當年12月底前將申請材料集中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
第十條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批復後,獲得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畢業生應在之後兩年每年5月31日前將當年在職在崗情況證明材料寄到學校;期間不再符合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條件的學生,應及時向學校提出取消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書面申請。學校審查學生申請資格,並於每年6月30日前集中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學校要建立與就業單位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定期聯系制度,專門為經資格審查合格的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高校畢業生建立完整准確的檔案,並將高校畢業生在本學段學習期間獲得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情況通知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人事部門及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同時,還應主動了解並定期向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通報畢業生的工作情況,以便經辦銀行及時掌握借款學生的動態情況,做好國家助學貸款業務貸後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除因正常調動、提拔、工作需要換崗而離開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外,對於未滿3年服務年限,提前離開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單位人事部門應要求其及時向辦理代償的原高校申請取消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對於取消學費補償資格的畢業生,學校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從當年開始停止對其學費的補償。對於取消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畢業生,改由其本人負責償還餘下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就業單位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給學校,並憑畢業生重新簽訂的國家助學貸款還款計劃書為其辦理離職手續。學校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對於不及時向學校提出取消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申請、不與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劃書、提前離崗的高校畢業生,一律視為嚴重違約,國家有關部門要將其不良信用記錄及時錄入國家金融業統一徵信平台相關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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