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是稅務貸款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銀行貸款利息收入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8號)(以下簡稱「38號通知」)的有關規定,現將國稅、地稅共征共管的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2000年底已繳納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以下簡稱「2000年底基數」)沖減辦法明確如下,請一並貫徹執行。
一、本通知所稱納稅人,是指各銀行、保險公司、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農村信用社、以及其他合法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
二、納稅人「2000年底基數」,應按2000年12月1日「應收利息」及「應收未收利息」科目借方余額確定。
三、「38號通知」第四條規定,納稅人2000年底基數原則上應在今後5年內逐步沖減應稅營業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降低金融保險營業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1]21號)的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月1日期間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稅率由7%逐年降為5%。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納稅人向國稅機關申報沖減的2000年底基數的實際期限只有兩年(即2001年和2002年)。自2003年1月1日起,納稅人尚未沖減的2000年底基數繼續向地稅機關申報沖減。
四、納稅人應嚴格按照「38號通知」及本通知的規定,准確計算2000年底基數,並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別定沖減年限和沖減比例或金額,並填報《2000年底應收未收利息沖減應稅營業額申請表》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國稅機關審核並辦理《關於2000年底應收未收利息沖減應稅營業額的批復》(此批復一式三份,納稅人、稅務所、各局流轉稅管理科各留存一份)後,沖減當期應稅營業額。
納稅人如遇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年度沖減計劃的,應報經主管國稅機關審核批准。
五、沖減應稅營業額的會計處理為,借記「應收利息」科目(紅字),貸記「利息收入」等科目(紅字)。
六、對納稅人在2001年1月1日以後,發生下列情形的、不再調整2000年底基數。作如下會計處理,相應核減「應收利息」科目的借方余額:
(一)收到200D年底以前已繳納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時,按實際收到的利總額,借記「活期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利息」科目。
(二)本通知印發之前,已按「38號通知」規定,沖減當期應稅營業額的2000年底基數,按實際沖減金額,借記「應收利息」科目(紅字),貸記「利息收入」等科目(紅字)。
七、為加強對2000年底基數沖減當期應稅營業額的監控管理,自2001年9月份(稅款所屬,下同)起,納稅人應隨同納稅申報資料,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2000年底金融保險企業應收來收利息沖減應稅營業額附報資料》。
八、各局應加強對納稅人2000年底基數的核實和確認工作,對納稅人報送的《2000年底應收未收利息沖減應稅營業額申請表》及時批復、同時嚴格對其2000年底基數沖減各期應稅營業額的審核和監管,發現問題及時檢查和糾正。
九、各局應於2001年10月30日前,將已審核批準的《2000年底應收來收利息沖減應稅營業額申請表》上報市局(流轉稅管理處)備案。
十、自2001年9月份起,各局應將《2000年底金融保險企業應收來收利息沖減應稅營業額附報資料》數據進行匯總,並按季填報《金融保險企業應收來收利息沖減應稅營業額情況統計表》,於每季度終了後20日內報市局(流轉稅管理處)。
十一、自2001年9月份起,對納稅人違反「38號通知」及本通知第四條規定,致使未繳或少繳當期營業稅款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十二、各局接本通知後請立即布置落實,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上報市局。
附件:
1.《2000年底應收未收利息沖減應稅營業額申請表》(略)
2.《2000年底金融保險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沖減應稅營業額附報資料》(略)
3.《關於2000年底應收來收利息沖減應稅營業額的批復》(略)
4.《金融保險企業應收來收利息沖減應稅營業額情況統計表》(略)
Ⅱ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損失准備金可否稅前扣除的稅法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5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1-29字體: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
(一)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
(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
(三)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二、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計算公式如下:
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三、金融企業的委託貸款、代理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備金以及金融企業剝離的債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央行款項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不得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在稅前扣除。
四、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4號)的規定執行的,不再適用本通知第一條至第四條的規定。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Ⅲ 小額貸款公司借款相關稅務處理
企業向小額貸款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嗎?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准予稅前扣除,金融企業應為 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 ,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
小額貸款公司是省政府金融辦批准成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因此企業向小額貸款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
文件參考:冀國稅函[2013]161號第七條規定,非金融企業之間借款利率是否可以按小額貸款公司利率在稅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准予稅前扣除,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是省政府金融辦批准成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因此非金融企業之間借款利率可以比照小額貸款公司利率在稅扣除。
企業與小額貸款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企業向小額貸款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土地增值稅可以據實扣除嗎?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的規定,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 金融機構 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由於小額貸款公司通常未能取得金融許可證,不被認可為金融機構,因此企業向小額貸款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土地增值稅往往不允許據實扣除,但是可以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Ⅳ 小額貸款公司要交哪些稅種
小額貸款公司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小額貸款公司可以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但其公司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屬企業法人。也就是說,雖然自然人符合規定條件也可設立小額貸款公司,但由於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法人所得稅制,《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及實施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依照本法的規定,就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25%。
另外,如果所設公司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減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新企業所得稅法精神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2008]159號)具體界定,將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企業和取得收入的組織確定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具體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其他組織,因此無論小額貸款公司是由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還是由自然人成立必須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屬於自然人性質企業,沒有法人資格,股東承擔無限責任。因此,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排除在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之外。也就是說,自然人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基於其法人性質應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不是個人所得稅。
自然人股東分得稅後利潤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006年1月實施的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使得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在我國首次得以確立,一人公司是依照《公司法》成立負有有限責任的法人企業,由於一人公司與其股東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因此,在納稅時將一人公司與其股東分別對待,即對一人公司先行徵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再對其作為股東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分得的稅後利潤,即因其擁有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的規定,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這里需要簡單提及的是,除上述主體稅種外,還可能涉及諸如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