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浙江小額信貸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怎麼樣
一、浙江小額信貸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浙江省公司協會是經浙江省金融辦、民政廳批准設立的聯合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於2009年12月15日正式成立。本協會是中國小貸公司協會發起單位之一,副監事單位。
協會的主要任務包括:協助政府貫徹落實《關於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08〕46號)和《關於促進公司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09〕71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為公司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發布公司所需的各種信息;協調反映公司試點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開展與外省市公司協會和經濟組織的聯系,加強跨地域交流與合作;組織各類業務培訓,開展理論研討和高層論壇,不斷提高公司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研究和探討公司的發展方向、目標、體制、政策、管理等理論和實際問題,調查了解並及時反映公司的建議和要求,為政府決策提供建議和依據;組織交流本行業先進經驗,開展評選、表彰、宣傳優秀公司與優秀企業家活動,促進公司品牌建設與自主創新工作;引導公司守法誠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提升職業道德,加強自律管理,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編輯、出版、發行會刊和年鑒等出版物;承辦相關政府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
本協會成立以來,按照浙江省民政廳的要求,在浙江省金融辦的指導下,致力於浙江省小額信貸事業的發展,不斷完善內部規章制度,強化行業自律和監督,開展豐富多彩的培訓,協會秉承「誠信、穩健、規范、高效、求實、創新」的原則,全心全意的為會員服務。
浙江小額信貸信息有限公司是由浙江省政府金融辦授權浙江省公司協會出資組建,於2011年注冊成立。公司的主要業務范圍是:為全省300多家公司提供IT基礎支撐、系統技術維護、信息咨詢服務、業務培訓、微貸小貸金融產品創新技術支持等服務;同時,向監管部門提供對公司非現場風險監測服務。
公司的定位和發展方向是:在監管部門的授權建設和監督管理下,通過金融服務與互聯網、雲計算等先進IT技術相結合的優勢,建設公司雲服務中心,打造成為具有公信力的互聯網金融服務平台。通過平台的建設,引領全省公司健康持續發展,更好的支持小貸公司開展支農支小惠民服務,踐行服務小貸、創新金融的職責使命。
現階段公司正值蓬勃發展之際,我們熱忱期待具有創業意識、團隊合作精神、吃苦耐勞、積極主動的有識之士加入到我們的團隊!共創美好未來。
為推動協會和公司各項業務發展,建立一支高管理、高技術、高素質的員工隊伍,特面向社會招聘相關崗位人員。
職位名稱學歷要求要求
公司副總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十年以上金融業工作經驗
開發主管本科及以上5年以上工作經驗
會計本科及以上三年以上會計工作經驗
業務主管本科及以上八年以上金融業工作經驗
文秘本科及以上文字功底扎實,寫作能力強,經濟學、法學專業者優先
網路運維大專及以上電子信息或計算機專業者優先
行政人員本科及以上經濟、金融、管理、法律等專業優先
編輯本科及以上中文、新聞、金融等專業優先
法定代表人:沈國甫
成立日期:2011-09-22
注冊資本:909.0909萬元人民幣
所屬地區:浙江省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000586263245T
經營狀態:存續
所屬行業:金融業
公司類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人員規模:50-99人
企業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7-3號16層C座
經營范圍:為省內公司提供信息服務,軟體開發技術服務、培訓服務、企業管理咨詢。
二、卓家信息咨詢靠譜嗎?
靠譜的公司。
浙江卓家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成立於2018-02-27,注冊資本為1000萬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為李宗寶,經營狀態為存續,工商注冊號為330102000336444,注冊地址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鳳凰城4號1404室。
經營范圍包括服務:商務信息咨詢(除商品中介),投資管理、投資咨詢、受託企業資產管理(未經金融等監管部門核准,不得從事向公眾融資存款、融資擔保、代客理財等金融服務),企業管理咨詢,企業營銷策劃,代客戶辦理銀行貸款手續,經濟信息咨詢(除商品中介),財務信息咨詢,房產中介,物業管理,室內外裝飾設計及施工。(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三、浙江杭州下城區美達有限公司實力怎麼樣,有朋友知道的,告知...
杭州地區個人信用貸款免抵押免擔保,車輛抵押貸款,房屋抵押貸款
本公司貸款優點:放款前不收取任何費用。
1、貸款利息低
2、借款用途不限(可用做企業、購房、買車、裝修、、教育等等);
3、貸款額度大,下款時間快,流程短;
4、可提前還貸,
5、貸款期限長,手續快速、簡便;
6、如貸款不成功不收取客戶任何費用;
三、貸款流程:與銀行正規貸款程序基本相符
→驗證驗資→簽訂合同→放款——分期還貸。
公司承諾:信譽第一;服務第一;保密第一;顧客至上;誠信為本
四、請問下有人知道浙江永康有的信貸公司嗎?
沒有財產可以實現的,如果有人說可以,那基本上就是在騙你。
⑵ 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監督管理
省級政府在小額貸款公司試點中,需指定金融辦或相關機構作為單一監管主體,並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負責,方可開展縣域內的組建工作。發起人承諾制度是小額貸款公司的基礎,股東需簽訂承諾書,承諾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和承擔風險責任。
小額貸款公司需遵循《公司法》,構建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的權責關系,制定嚴謹的決策規則、程序和內部審計制度,以提升管理效率和有效性。貸款管理制度也需嚴格,涵蓋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後檢查,確保貸款業務規范進行。
在資產管理和撥備方面,小額貸款公司需建立審慎的分類和撥備制度,准確評估資產,確保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信息披露是其必要環節,需向股東、相關金融機構、捐贈機構公開經過審計的財務報告和業務信息,必要時還需向社會公開。
所有小額貸款公司必須接受社會監督,不得進行非法集資行為。一旦涉及,將由省級政府根據國務院規定進行處置,跨省份情況需通過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協調。對於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主管部門將依法處罰,嚴重者將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人民銀行會監控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和資金流向,並將其納入信貸徵信系統,要求公司定期上報借款人的業務信息,包括貸款金額、擔保和償還情況等。
⑶ 保監會金融工作的意見
近兩年快速發展的互聯網金融,終於迎來了中國監管部門的指導意見。2015年7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發布《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為互聯網金融不同領域的業務指明了發展方向,同時也預示著互聯網金融公司或將開啟新一輪洗牌。
本次《指導意見》,除了負責金融監管的「一行三會」以外,其他和互聯網有關的部委均有參與,體現了「協同監管」的原則。但十龍治水,對部委之間的協調要求更高。
《指導意見》全文6000多字,對互聯網金融相關的方方面面的內容進行了闡述。如何解讀它?它將給互聯網金融行業帶來哪些影響?官方如何定義互聯網金融?「正規化」後P2P公司的未來前景?第三方支付平台將面臨什麼挑戰?針對該意見中的核心內容有以下見解。
1、《指導意見》明確了互聯網金融的定義,主體是金融機構和互聯網企業,功能是提供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
對於互聯網金融的作用,可結合之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和《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這兩份文件分別提出:「充分利用互聯網等新技術、新工具,不斷創新網路金融服務模式。」和「支持互聯網金融發展,引導和鼓勵眾籌融資平台規范發展,開展公開、小額股權眾籌融資試點,加強風險控制和規范管理」,政府之所以鼓勵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是看到了其對支持小微企業和大眾創業的正面作用。
此外,「互聯網金融」有兩條不一樣的路線,之前在業界也一直有爭論,即「傳統金融機構的互聯網化」和「互聯網企業的金融化」,而這次的《指導意見》均給以鼓勵。其中特別提及了電子商務企業,但從邏輯上看有一點奇怪,因為按理說電子商務企業也屬於廣義的互聯網企業,之所以單獨列出作為強調,可能還是考慮電子商務對新經濟的重大影響。之前國務院於5月4日發布了《關於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意見》,也專門提出「推廣金融服務新工具」和「規范網路化金融服務新產品」,都和互聯網金融相關。
而「拓展普惠金融的廣度和深度」被確定為互聯網企業從事金融業務的核心目標之一,需要特別的注意。「普惠金融」的外延存在一定的爭議,但其基本含義是讓傳統條件下接觸不到金融服務的群體能夠接觸到金融服務。如果互聯網金融企業將相對稀缺的資金大量轉移給本身資金量很大的企業,或者融資方向並不是國家政策所鼓勵的,則和普惠金融的方向相悖。因此互聯網金融企業也需要考慮吸收的資金從哪裡來,到哪裡去,是否服務實體經濟,是否有正面的社會效果。
2、簡政放權是本屆政府改革的一大重點,在《指導意見》中也再次進行了強調,但並無特別的新內容。
之前已有多個省市出台了對於互聯網金融的鼓勵政策,比如《浙江省促進互聯網金融持續健康發展暫行辦法》、《關於促進上海市互聯網金融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支持互聯網金融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看起來得到了《指導意見》的肯定。可以預料,接下來各省均會推出針對互聯網金融的優惠政策,這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無疑是利好消息。
例如落實和完善有關財稅政策。這和國家對於創業企業的財稅政策是一致的。值得關注的是營改增在互聯網金融領域如何落實,由於業態眾多、產品復雜,並不是很容易的事。如果考慮不周,還有可能因為抵扣的原因增加稅負。
再如,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培育互聯網金融配套服務體系。該建議已有多年,但進展相對緩慢,積累的數據並沒有實現共享、打通。隨著互聯網徵信的發展和大數據技術的應用,有可能帶來一些變化。但數據的使用不是隨心所欲的,互聯網企業在使用數據方面必須遵循中國有關個人數據和企業數據法律法規的管制。《徵信業管理條例》規定從事信用信息的採集、整理、加工、保存和對外提供,屬於徵信業的范疇,尤其是若涉及個人信用信息的,按照法律規定必須要申請徵信牌照。
3、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責任。
對互聯網金融本質的定性,決定了整體的監管思路,即以金融監管為主,還是互聯網監管為主。目前中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屬於分業監管,而互聯網金融企業已經形成了實際上的混業經營。「分類監管」原則和目前大的監管框架一脈相承,比較容易實現,在《指導意見》中也有清晰的權責劃分,但如何「協同監管」「創新監管」很考驗監管者的智慧。寬松的監管環境如果沒有實現良好的效果,也有可能轉向更嚴厲的監管。
具體看,一方面,在該意見中總共五次提及第三方支付,而提了三次「應當」,兩次明確、具體的「不得」,語氣較為嚴厲,可見在第三方支付牌照頒發四年後,監管部門更加強調監管。根據我們了解,目前互聯網支付行業受到監管部門的重點關注,有的互聯網支付公司在風險隔離和用戶實名認證方面存在較大漏洞,成為網路犯罪或者洗錢工具。對目前互聯網支付涉足的資金託管業務,監管部門持有保留態度。
另一方面,此次《指導意見》確認了P2P網路借貸的性質,明確該類借貸行為受到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這和之前業界對P2P的法律分析是一致的,即基於民間借貸的框架。個體網路借貸機構定位是信息中介,不是信用中介,意味著個體網路借貸機構只能做交易的撮合,不能觸碰投資者的資金,更不能以自身信用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存款,然後再發放貸款。
個體網路借貸機構「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但具體什麼叫「增信服務」並沒有準確定義。之前國務院和銀監會、保監會發布的文件中,也有提及「增信服務」,比如《中國銀監會關於深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意見》提出「在規范現有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基礎上,推動完善多層次、多領域、差別化的融資性擔保體系,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性擔保機構加強規范合作,進一步增強擔保機構的擔保能力,引導其更好地為小微企業融資提供增信服務」,但和P2P平台提供的增信服務不是同一語境。根據我們的理解,P2P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務意味著平台自身或者其關聯方不能向投資人提供擔保,但是某些平台利用自身收入設置「風險備用金」對投資人的壞賬承擔一定程度的賠付,是否屬於「增信服務」,仍有待監管細則的進一步澄清。
此外,「網路小額貸款」是一個亮點,目前線下的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范圍均受到「地域」限制,而網路小額貸款有可能突破這一地域限制。根據我們的了解,已經有試點允許創新型互聯網小貸公司,允許其突破經營地域限制。不過,對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控制技術也是一個極大的考驗。
上海市黃浦區法院對受理的P2P糾紛進行了一些實證分析,發現有以下一些問題:被告分布地域廣、送達困難;案情相對簡單,但案件審理周期長;簡單借貸糾紛背後有涉眾因素,影響面大;財產線索多,訴訟保全工作量大,實際保全成功的財產少;保證人擔保效力微弱,信用風險大;案結事不了,面臨後續執行難。可見,P2P如果不在源頭上加以規范,靠司法途徑解決糾紛成本較高,效果也不好。
除了上述提到的,《指導意見》還明確將股權眾籌融資方限定為了小微企業,並對關鍵信息的披露提出了要求,則一些希望以股權眾籌作為融資補充手段的大中型公司(比如房地產公司)今後無法操作。
另外,該意見明確,互聯網信託、銀行理財產品或者資產管理計劃等風險程度較高的產品,通過互聯網平台銷售該類產品,均應當遵循合格投資者的要求,投資者必須具備特定的風險承受能力和風險識別能力。之前曾有以「信託100」網站為代表的互聯網公司對信託實際進行拆分,銷售給不符合信託購買條件的公眾,但中國信託業協會發聲明指出了其違法性。中國銀監會辦公廳發布的《關於信託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中指出:「堅持合格投資人標准,應在產品說明書中明確,投資人不得違規匯集他人資金購買信託產品,違規者要承擔相應責任及法律後果。堅持私募標准,不得向不特定客戶發送產品信息。准確劃分投資人群,堅持把合適的產品賣給適合的對象,切實承擔售賣責任。」除了投資門檻不低於法定標准外,對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的調查以及風險揭示工作,也是互聯網金融公司必須考慮的問題。
互聯網消費金融目前非常火熱,和消費有關的分期產品層出不窮。但《指導意見》只提及取得牌照的消費金融公司開展業務的概括性要求,而沒有提及互聯網公司間接從事消費金融業務的定性,似乎不夠嚴密。
4、客戶資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引起業界普遍的關注,「存管」不同於「託管」。
嚴格來說,託管業務中的委託人是投資人,所有資金的交易均需通過事先預留的印鑒發出投資指令,然後由銀行審核後操作。指導意見中的「第三方存管」應該和證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銀行存管類似,主要著眼點是平台自有資金與客戶資金的分離和分賬管理。
銀監會創新監管協作部處長蔣則沈曾在一篇文章中提到:「資金託管是第三方平台獨立的監督行為,P2P平台不能將存款代替託管。有些P2P平台宣稱投資者資金是第三方託管,實際只是在第三方平台開了戶,資金還是由P2P平台支配所有。這種『假託管』多是P2P平台在第三方支付上設立一個資金賬戶,投資者直接把資金打入該賬戶。而且和投資者直接發生資金交易關系的是P2P平台,不是融資者。這樣相當於P2P平台在第三方支付上開了個儲蓄賬戶,賬戶上的資金可以任意支取,第三方支付只是提供了一個資金通道,根本起不到對資金進行監管的作用。資金流經過P2P平台,風險可想而知。『假託管』P2P平台跑路概率高,應該重點關注。」
而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的調研報告也指出社會上不時出現的P2P平台跑路事件,多採用」偽託管」模式,並沒有真正起到保證客戶資金安全的作用。從體驗、便捷度和服務意識來說,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託管應該比銀行更好;但從安全性來說,銀行的資金存管要普遍優於第三方支付,可以避免出現第三方支付機構侵佔、挪用客戶資金的風險,當然成本也會更高。《指導意見》確認了以銀行為主體的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對於缺乏市場影響力的中小P2P平台,會是很大的挑戰,因為銀行在篩選合作方時,普遍比第三方支付結構要嚴格的多。
5、監管部門在鼓勵創新的同時,也守土有責,要做好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工作,相信未來將會結合互聯網的特點細化。
之前中國人民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副局長朱紅表示,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給市場帶來了活力,給消費者帶來了更多的選擇和便利,但問題肯定也是顯而易見的,其中涉及到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問題包括:如何保障信息安全;如何保障資金安全;如何保障信息對稱性,一方面提供產品的人要進行信息披露,另一方面買產品的人信息也要有真實性;如何保障合同的權利,格式合同很多隱性條款是消費者看不懂消費者無從知道的,把所有規則看遍不是可能的;如何保障監管到位。
此外,互聯網時代,用戶個人信息的保護變得更為迫切,因為一旦泄露,其損失比在線下泄露更大,更難以挽回。而互聯網金融涉及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更為敏感,泄露後危害也更大,因此必須從立法和技術上加以更嚴格的限制,也要對泄露用戶信息的行為進行更加嚴厲的懲罰。
6、傳統分業監管的格局下,金融機構「各回各家,各找各媽」,雖然也有監管協調的問題,但界限還是比較清晰的。
在《指導意見》出台前,互聯網金融存在著大量的「三不管」地帶,不出現嚴重的問題,監管部門不會也不方便出手。一方面,確實推動了創新,但另一方面,風險的積累和傳導也變得不可預料。《指導意見》的框架實際上仍然是根據機構和業務分別監管,絕大多數內容已在現有文件中有所體現,某種程度上,該意見是關於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政策整合和重述。面對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如果仍是各管一攤、缺乏協調,可能無法應對變化,也讓傳統金融機構感到不公平。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⑷ 小額貸款公司屬於金融機構嗎
根據央行2009年發布《金融機構編碼規范》,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金融機構范圍,給予其金融機構的定位。但因銀監會態度依舊,央行此番釋放政策信號,並未很快改變小額貸款公司身份尷尬的現狀,小額貸款公司仍由當地金融辦監管,稅收按一般服務型工商企業標准繳納,比商業銀行高出一截。
(4)浙江省金融辦關於促進小額貸款公司創新發展的意見擴展閱讀:
按照不同的標准,金融機構可劃分為不同的類型:
1、按地位和功能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中央銀行,中國的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類,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村鎮銀行。
第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投資銀行)、財務公司、第三方理財公司等。
第四類,在中國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
2、按照金融機構的管理地位,可劃分為金融監管機構與接受監管的金融企業。例如,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是代表國家行使金融監管權力的機構,其他的所有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都必須接受其監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