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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助學貸款對象

發布時間: 2021-04-21 11:04:10

㈠ 2015年助學貸款代償的適用對象

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發〔2008〕1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號)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高校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學費由國家實行代償。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含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的,代償的學費優先用於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
第三條 本辦法中高校畢業生是指中央部門所屬普通高等學校中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學習期間已享受免除學費政策的學生除外。
第四條 本辦法中,西部地區是指西藏、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
中部地區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
艱苦邊遠地區是指除上述地區外,國務院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
第五條 本辦法中的基層單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鄉(鎮)政府機關、農村中小學、國有農(牧、林)場、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站、鄉鎮衛生院、計劃生育服務站、鄉鎮文化站等;
(二)工作現場地處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的氣象、地震、地質、水電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業等中央單位艱苦行業生產第一線。
第六條 凡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可申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間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學習成績合格;
(三)畢業時自願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條 每個高校畢業生每學年代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的金額最高不超過6000元。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低於6000元的,按照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實行代償。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高於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額實行代償。
本科、專科(高職)、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代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的年限,分別按照國家規定的相應學制計算。
第八條 國家對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高校畢業生採取分年度代償的辦法,學生畢業後每年代償學費或國家助學貸款總額的1/3,3年代償完畢。
第九條 按本辦法確定的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安排。
第十條 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按以下程序申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一)高校畢業生本人在辦理離校手續時向學校遞交《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和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與學校三方簽署的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服務3年以上的就業協議。
(二)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在與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簽訂畢業後的還款計劃書時,應註明已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如果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不需自行向銀行還款。
(三)高校根據上述材料,按本辦法規定,審查申請資格;在每年6月底前,將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相關材料集中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對存在「二次定崗」的畢業生,高校應在畢業生提交有關證明材料並經審查後,最遲於當年12月底前將申請材料集中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請材料後一個月內,將審批確定的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學生名單通知有關高校及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同時將有關審批文件報教育部、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 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將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高校畢業生當年在職在崗情況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高校畢業生所在高校要建立與就業單位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定期聯系制度。高校要專門為經資格審查合格的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高校畢業生建立完整准確的檔案,並將高校畢業生在本學段學習期間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情況書面通知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人事部門及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同時,還應主動了解並定期向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通報畢業生的工作情況,以便經辦銀行及時掌握借款學生的動態情況,做好國家助學貸款業務貸後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除因正常調動、提拔、工作需要換崗而離開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外,對於未滿3年服務年限,提前離開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單位人事部門應要求其及時向辦理代償的原高校申請取消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
對於取消學費代償資格的畢業生,高校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從當年開始停止對其學費的代償。
對於取消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畢業生,改由其本人負責償還餘下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就業單位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給高校,並憑畢業生重新簽訂的國家助學貸款還款計劃書為其辦理離職手續。高校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
對於不及時向高校提出取消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申請、不與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劃書、提前離崗的高校畢業生,一律視為嚴重違約,國家有關部門要將其不良信用記錄及時錄入國家金融業統一徵信平台相關資料庫。
第十三條 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經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定後,有關部門(單位)應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將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項目經費編入部門預算。財政部及時將代償資金撥付給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在收到財政部撥付的代償資金15個工作日內,將代償資金撥付給高校。高校應於15個工作日內將代償資金代為償還給高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或返還給高校畢業生本人。
第十四條 有關高校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代償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五條 對於弄虛作假的高校和高校畢業生,一經查實,除收回國家代償資金外,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要參照本辦法規定的原則,制定吸引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本轄區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教育部印發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財教〔2006〕133號)同時廢止。

㈡ 國家助學貸款屬於哪種信用

1999年,國家助學貸款試點工作正式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武漢、沈陽、西安、南京等8個城市啟動。
2000年2月和8月,國家對該政策進行了兩次調整,將貸款范圍擴大到全國高校,承辦銀行擴大到工、農、中、建4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貸款對象擴大到研究生和攻讀雙學位的全日制學生,並將擔保貸款改為信用貸款。

㈢ 國家助學貸款的條件是什麼

一、國家助學貸款的發放范圍、條件和標准
(一)發放范圍:
1.貸款對象:我校除畢業班外在冊全日制家庭經濟困難的本專科學生。
2. 貸款人數比例:不超過學院在校學生數的20%。
(二)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3.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4.學習刻苦,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5.經有權部門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基本生活費)。
6.當年沒有獲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三)貸款金額標准:貸款最高金額為每生8000元。
二、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工作日程安排
(一)各學院現在開始進入2016年度國家開發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的動員、申請和資格審查階段。應組織學生完成首次貸款學生網上注冊、登錄學生在線服務系統申請貸款、導出列印《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學貸款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等相關工作。
1. 各學院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首先對預申請2016年度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進行資格審查。
2.學生登錄國家開發銀行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在線服務系統進行貸款申請。
①首次貸款學生在網上先注冊後再申請貸款。學生注冊方法如下:(1)學生登錄國家開發銀行助學貸款信息網http://www.csls.cdb.com.cn,在左上角點擊「學生在線服務系統(高校)」;(2)選擇貸款類型為「高校助學貸款」,點擊「注冊」,進入注冊頁面。(3)「同意」用戶協議後,按要求如實登記個人信息。(4)內容填寫完畢後,「提交」,系統提示注冊成功。注意事項:(1)學生姓名要與身份證、高考錄取名字保持一致;(2)入學前戶籍地址精確到村組或街道樓棟門牌號;(3)聯系電話、手機號碼、電子郵件、郵政編碼如實填寫;(4)為保持和教育部上報數據的一致性,第一聯系人和第二聯系人必須填寫。(5)學號、考生號必須填寫,考生號以招生錄取數據為准。
②非首次貸款學生需要先登錄國家開發銀行助學貸款信息網http://www.csls.cdb.com.cn再申請貸款,登錄時按照頁面提示選擇高校所在省為河南省、高校所在市為鄭州市、高校名稱為河南工程學院、身份證號,密碼為學生自己注冊時自定的密碼。如有學生密碼不正確或忘記密碼無法登陸,請聯系學生所在學院負責助學貸款的老師,進行密碼重置。
③在網上注冊或登錄後申請貸款程序如下:(1)學生登錄在線系統,按系統提示操作,點擊左側「貸款申請」,系統打開貸款申請概要信息頁面;(2)在貸款申請概要信息頁面中點擊「申請」按鈕,打開申請貸款信息頁面;(3)選擇貸款項目、貸款原因、輸入學費、選擇貸款到期日期(如果是續貸,需要填寫「續貸聲明」,並每年不少於2次的登錄系統維護信息,否則系統將不允許續貸);(4)填寫完畢後,點擊「確定」按鈕,保存貸款申請信息。(5)點擊「導出申請表」按鈕,列印表格(見附件1),並到相關部門蓋章。注意事項:(1)每位學生每年只能提出一次貸款申請;(2)申請的總額度不能超過8000元;(3)申請時,學生只能選擇狀態為「啟動」的貸款項目;(4)學生貸款申請信息狀態為「學生錄入」時,學生本人可以進行修改及刪除,申請信息狀態為「已審核」時,學生本人不能修改。
3.已在網上申請過2016年度貸款並導出《申請表》的學生,應根據要求提供:
(1)首次貸款:
出示:本人身份證原件、錄取通知書原件(在校生為學生證原件)。
提交:《申請表》原件(表上需加蓋高中或村(居)委會或鄉鎮(街道)民政部門任一單位公章並且由申請學生本人簽字),身份證復印件、錄取通知書(或學生證)復印件各一份,承諾書(見附件2)一份。(身份證復印件、錄取通知書(或學生證)復印件,承諾書以A4紙大小附到《申請表》上)。
(2)續貸:
出示:本人身份證原件。
提交:《申請表》原件(《申請表》無需加蓋任何單位的公章)和承諾書(見附件2)一份。
註:續貸的學生需要填寫「續貸聲明」,並每年不少於2次的登錄系統維護信息。
各學院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須對以上表格及子資料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匯總。特別是要在貸款系統上審核續貸的學生是否填寫續貸聲明。

㈣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應具備哪些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居民身份證;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3、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學習刻苦,能正常完成學業;

4、家庭困難,在校期間其家庭不足以支付該生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

5、嚴格遵守國家,經辦銀行以及國家助學貸款的各項規定,承諾正確使用所貸款項並按規定履行還貸義務;

6、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通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家助學貸款的發放范圍、條件和標准

發放范圍:

1、貸款對象:我校除畢業班外在冊全日制家庭經濟困難的本專科學生。

2、 貸款人數比例:不超過學院在校學生數的20%。

㈤ 中國銀行國家助學貸款適用對象

國家助學貸款的借款學生為高校中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因個別地區業務存在差異,詳細信息請您咨詢受理網點或者轉人工服務。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最新業務變動請以中行官網公布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㈥ 生源地助學貸款對象是哪些人求解

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學校名單以教育部公布的為准)的本專科學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生,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當年在高校已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不得同時申請生源地貸款。共同借款人負有連帶還款責任。共同借款人原則上為借款學生父母或者法定監護人,戶籍必須與借款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一致;學生為孤兒或家長沒有公民權的,可在其親屬、同學、老師或鄰居中選擇一名60歲以下、無不良行為記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本地居民作為共同借款人。

㈦ 國家助學貸款發放的對象、范圍和規模如何

國家助學貸款適用於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在校本專科學生(含高職學生)、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全面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