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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和工行的組合貸款 2025-04-04 20:45:46

貸款公司被罰款

發布時間: 2022-06-16 00:40:59

A. 貸款公司按照業績排名,前三名獎勵,最後一名罰款,貸款公司這樣合理嗎

獎優罰劣,在任何一家公司都是可以實行的,你說的這種情況是合理的。

B. 我朋友開金融貸款公司被抓了,家裡花了大幾十萬出來了,說過斷時間開庭,應該沒事吧

你朋友開金融貸款公司被抓,家裡花了幾十萬,保釋出來,說過段時間開庭,我認為應該沒事,既然可以保釋,就說明犯的罪不是很重。

C. 溫州三家銀行被罰款近600萬,這是怎麼回事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消息稱,溫州三家銀行共被罰款將近600萬,這三家銀行分別是樂清農商銀行、甌海農商銀行、溫州民商銀行,三家農商行違法違規的原因是信貸資金涉嫌違規進入樓市。

根據有關媒體報道,中國銀保監會溫州監管分局公布多條行政處罰,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溫州三家農商行因違法相關法律法規共合計被罰款595萬元萬元。主要被罰款原因是因為信貸資金違規流入樓市,用於樓盤建設等。樂清農商銀行被罰人民幣125萬元,甌海農商銀行被罰款人民幣245萬元,溫州民商銀行處被罰款225萬元。

溫州民商銀行的主要違法違規被罰款原因是:該銀行在給客戶貸款之前沒有開展嚴謹、謹慎的調查;違法向存在不良徵信記錄的公司發放貸款;發放固定資產貸款給房地產開發項目,並且房地產公司資本不足以開展開發項目;信貸資金被違規挪用;信貸資金直接或者變相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之中,開展投資業務;銀行貸款的等級分類不準確。同時,溫州民商銀行的林愛蓮女士對溫州民商銀行貸款前調查不審慎負主要管理責任、對向存在重大不良徵信記錄的公司發放貸款負主要管理責任。

銀行要想持續經營必須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標准之下有效運營,不要非法向不良徵信信用記錄公司貸款。

D. 沒有放貸資質的公司放貸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以發放高利貸為主業,如果沒有該項資質的經營范圍,這類公司的行為就會被認為是非法放貸行為。而一旦非法放貸行為被認定為是刑事犯罪的,相關公司就會作為犯罪主體,而被認定為是單位犯罪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E. 我兒子在貸款公司上班一個月公司員工全部被抓,請問我

我就是在這種公司上班四個月辭職被抓

F. 公司貸款逾期的罰款是如何計息

合不合理你看完下面就知道了:

關於國家公積金政策:

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50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朱鎔基
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二、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三、第八條修改為:「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佔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佔1/3,單位代表佔1/3。」「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相應將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中的「住房委員會」修改為「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四、在第九條中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將第九條第五項改為第六項。

五、第十條修改為:「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六、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託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七、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四)出境定居的。」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違反本條例規定審批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二)未按照規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託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

(五)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

(六)未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

(七)未按照規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

十、第三十九條作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財政法規的,由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根據以上修改,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1999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 根據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徵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七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監督執行。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佔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佔1/3,單位代表佔1/3。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

第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條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第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託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委託合同。

第三章 繳存

第十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四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五條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六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第二十一條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三條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後,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第三十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准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由本級財政撥付。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略高於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費用標准制定。

第五章 監督

第三十一條地方有關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向本級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報。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徵求財政部門的意見。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財政部門參加。

第三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財政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並將財務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五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受委託銀行及時辦理委託合同約定的業務。

受委託銀行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定期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有關的業務資料。

第三十六條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託銀行不得拒絕。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受委託銀行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重新復核。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違反本條例規定審批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二)未按照規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託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

(五)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

(六)未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

(七)未按照規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財政法規的,由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擔保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商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施行前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儲金。職工住房公積金包括職工個人繳存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兩部分,全部屬職工個人所有,兩部分繳存比例現均為職工個人工資的8%。
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一種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是單位的義務,享受住房公積金政策是職工的合法權利。一些單位不給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做法侵犯了職工個人應享有的合法權利。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是一項統一存儲、專項使用的長期住房儲金,由員工和其所在單位繳存兩部分構成,屬於個人所有。但是對於大多數購房者來說,究竟如何使用住房公積金?想必會有許多人存有疑惑與不解。對此,「我愛我家」專家將為您做出以下詳細解析:
一、符合規定的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政策規定住房公積金只能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但是,如果職工有特殊要求,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購買自有住房的,需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購房合同或協議;建造自有住房的,需提供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批準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需提供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文件,方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2)離休、退休的。對於離休、退休的職工只需提供合法有效的離休、退休等相關證明即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這樣的職工只要按規定提供勞動部門出具的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及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銷戶支取了。

(4)出境定居的。對於移居國外的職工,其國內的住房公積金也可提取,只需到相關部門辦理銷戶手續,即可將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繳存款提出。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對於以解決自住為目的購房並已經辦理貸款的購房者,每年可申請提取公積金還貸款本息一次(2次申請時間間隔12個月以上含12個月)。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如果你個人分攤的房租已經超過了本人工資收入的5%,那麼超出的那一部分是可以提取公積金來支付的。

同時,公積金存儲余額還可以用於支付商業貸款買房的首期支付,但必須先消費,後提取。此外,購買二手房的職工同樣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只需出示提供買房人在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權屬登記部門辦理的房屋所有權證,房管部門代稅務部門開具的契稅完稅憑證及房地產交易的發票即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二、客戶購買二手房亦可用住房公積金:

除了購買商品房可以使用公積金貸款外,購買二手房也同樣可以使用公積金貸款。如「我愛我家」等具備住房公積金代辦資格的中介公司就能幫助廣大購買二手房的客戶辦理公積金貸款這項業務,實現客戶輕松置業願望。

(1)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二手房與使用商業貸款相比較,優勢較多:

①公積金貸款成數較高。一般公積金住房貸款成數可達到房產評估值的90%-95%;而商業性貸款購買二手房的最高貸款成數則為房產評估值的80%。

②公積金貸款年限較長。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期限最長為30年。而商業貸款的貸款期限較住房公積金則少一些,一般為20年。

③公積金貸款利率較低。公積金貸款的利率相對較低,目前1-5年期限貸款年利率為3.96%,6-30年期限的貸款年利率為4.41%;而商業貸款的房貸年利率1-5年期限為5.27%,5年以上為5.51%,兩者相差近一個百分點。利率比商業貸款低是公積金貸款的最大優勢。

(2)二手房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人需具備的條件:

申請二手房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客戶需符合以下條件才能獲得貸款。

①具有北京市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②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③在北京市所屬區縣內購買自住住房;

④具備購買住房的合同或相關證明文件;

⑤在申請貸款前已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或累計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含)以上(離退休職工除外)。

符合上述五點標准,客戶方可申請公積金貸款購買二手房。除此之外,作為擔保方的北京市住房擔保中心還可向符合條件的貸款人提供二手房貸款連帶全程保證擔保,降低貸款人購房風險。同時借款人還可免費享受北京市住房擔保中心為其提供的個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險一份。

(3)二手房住房公積金貸款手續繁瑣,委託大型、正規房屋中介辦理省心又省力:

由於申請辦理二手房住房公積金貸款,手續相當繁雜且所涉及到的專業知識較多。因此,對於從未辦理過此項業務的購房者來說,具體操作起來一般都會感到無從下手。這時,如果委託大型、正規的房屋中介公司代為辦理就會大不一樣了。像「我愛我家」這樣信譽好的大型房屋中介,不但能夠幫助客戶辦理二手房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還能夠根據客戶自身特點,提供專業的優質服務。同時,「我愛我家」憑借良好的口碑信譽以及與多家銀行間保持的良好協作關系,加上優秀、專業的金融理財隊伍,在銀行貸款方面,不論是二手房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是商業性貸款,都能為廣大客戶提供全方位、系統、專業的金融理財一條龍服務,使廣大客戶實現輕松置業理財願望。

隨著越來越多的大中型企業、公司為其內部員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的不斷增多,「我愛我家」預計:在未來二手房市場的不斷發展中,越來越多的購房者將會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房屋,二手房住房公積金貸款將引領購房者房屋消費需求的新時尚

G. 欠小額貸款公司3000受法律處罰不,

1、欠小額貸款公司錢不按期歸還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
2、勝訴之後,如果對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3、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的可能會被拘留。
相關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H. 我在一家車貸公司貸款逾期一天要罰款500合法嗎

這個是合理合法的,你當初和對方簽訂貸款協議中,肯定會有逾期這樣的一個處罰條款的,人要有契約精神,誰讓你逾期的?

I. 因為違反徵信規定馬上消費金融遭到怎樣的處罰

3月24日,央行重慶營業管理部發布今年首張行政處罰決定書,馬上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徵信業的相關條款,被罰款39萬元。

J. 浙江臨安農商行被罰160萬元,這是咋回事

浙江臨安農商行被罰160萬元

8月18日,浙江銀保監管局發布行政處罰信息,稱浙江臨安農村商業銀行因“貸款管理不慎、挪用資本市場貸款資金”等諸多問題被浙江銀保監管局罰款160萬元。

  • (一)未經資格考試聘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督或者現場檢查的;
  • (三)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聲明、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 (四)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
  •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並規定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取消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禁止從事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銀行工作。

好了,以上就是本期所要分享的內容了。對此,你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