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中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測算公式疑問
我個人認為,該項自有資金是所有者權益中可以用作流動資金投入的。因為在自有資金中應先滿足固定資產投入,剩下才能用來滿足流動資金。該測算公式即然出現在流動資金測算中,那應該就是能夠投入到流動資金的自有資金。
2.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72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拓展資料】一、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三、?本辦法所稱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
四、貸款人開展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五、?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信息,建立流動資金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六、貸款人應合理測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規模和周期特點,合理設定流動資金貸款的業務品種和期限,以滿足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實現對貸款資金回籠的有效控制。
七、?貸款人應將流動資金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管理,並按區域、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八、貸款人應根據經濟運行狀況、行業發展規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貸需求等,合理確定內部績效考核指標,不得制訂不合理的貸款規模指標,不得惡性競爭和突擊放貸。
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3. 投資公司是否可以在銀行貸款
可以。
需要提供的申請材料:
(1) 借款人獲得保證額度所需的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
(2) 保證人的資信證明材料。
(3) 社會認可的評估部門出具的抵押物的評估報告。
(4)建設銀行規定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5) 借款人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
(6) 當地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的證明材料。
(7) 借款人出具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借款人納稅單、保險單。
(8) 借款人獲得質押、抵押額度所需的質押權利、抵押物清單及權屬證明文件權屬人及財產共有人同意質押、抵押的書面文件。
(9) 借款人還需提供公司場地的水電物業的繳費單據及個人住址的水電物業的繳費單。
(3)地方投資管理公司流動資金貸款擴展閱讀:
一、建立信貸關系。
要申請銀行貸款,首先要申請建立信貸關系時企業須提交《建立信貸關系申請書》一式兩份。銀行在接到企業提交的申請書後,要指派信貸員進行調查。調查內容主要包括:
①企業經營的合法性。企業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必需的有關條件。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應檢查營業執照批準的營業范圍與實際經營范圍是否相符。
②企業經營的獨立性。企業是否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單獨計算盈虧,有獨立的財務計劃、會計報表。
③企業及其生產的主要產品是否屬於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序列。
④企業經營的效益性。企業會計決算是否准確,符合有關規定;財務成果的現狀及趨勢。
⑤企業資金使用的合理性。企業流動資金、固定資金是否分口管理;流動資金佔用水平及結構是否合理,有無被擠占、挪用。
⑥新建擴建企業。擴大能力部分所需流動資金30%是否已籌足。如暫時不足,是否已制定在短期內補足的計劃。
信貸員對上述情況調查了解後,要寫出書面報告,並簽署是否建立信貸關系的意見,提交科(股)長、行長(主任)逐級審查批准。經行長(主任)同意與企業建立信貸關系後,銀企雙方應簽訂《建立信貸關系契約》
二、提出貸款申請。
已建立信貸關系的企業,可根據其生產經營過程中合理的流動資金所需來申請銀行貸款。〔以工業生產企業為例〕申請貸款時必須提交《工業生產企業流動資金借款申請書》。
銀行依據國家產業政策、信貸政策及有關制度,並結合上級行批準的信貸規模計劃和信貸資金來源對企業借款申請進行認真審查。
三、貸款審查.
貸款審查的主要內容有:
① 貸款的直接用途。符合工業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支持范圍的直接用途有:
<1>合理進貨支付貨款;
<2>承付應付票據;
<3>經銀行批準的預付貨款;
<4>各專項貸款按規定的用途使用;
<5>其他符合規定的用途。
②企業經營狀況。主要包括物資購、耗、存及產品供、產、銷狀況,流動資金佔用水平及結構狀況;信譽狀況;經濟效益狀況等。
③企業挖潛計劃、流動資金周轉加速計劃、流動資金補充計劃的執行情況。
④企業發展前景。主要指企業所屬行業的發展前景,企業發展方向,上要產品結構、壽命周期和新產品開發能力,主要領導人實際工作能力,經營決策水平及開拓、創新能力。
⑤企業負債能力。主要指企業自有流動資金實有額及流動資產負債狀況,一般可用自有流動資金佔全部流動資金比例和企業流動資產負債率兩項指標分析。
四,簽定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貸款人將一定數量的貨幣交付給借款人按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人到期還本付息的協議,是一種經濟合同。借款合同有自己的特徵,合同標的是貨幣,貸款方一般是國家銀行或其它金融組織,貸款利息由國家規定,當事人不能隨意商定。
當事人雙方依法就借款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達成協議。由借款方提出申請,經貸款方審查認可後,即可簽定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應具備下列條款:
①借款種類;
②借款用途;
③借款金額;
④借款利率;
⑤借款期限;
⑤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⑦保證條款;
⑧違約責任;
⑨當事人雙方商定的其它條款。
借款合同必須由當事人雙方的代表或憑法定代表授權證明的經辦人簽章,並加蓋公章。
五,發放銀行貸款.
企業申請貸款經審查批准後,應由銀企雙方根據貸款種類簽定相關種類的借款合同。簽定合同時應注意項目填寫准確,文字清楚工整,不能塗改;借、貸、保三方公章及法人代表簽章齊全無誤。
借款方立借據。借款借據是書面借款憑證,可與借款合同同時簽定,也可在合同規定的額度和有效時間內,一次或分次訂立。銀行經辦人員應認真審查核對借款申請書的各項內容是否無誤,是否與借款合同相符。
借款申請書審查無誤後,填制放款放出通知單,由信貨員,科(股)長」兩簽」或行長(主任)」三簽」 送銀行會計部門辦理貸款撥入借款方帳戶的手續。借款申請書及放款放出通知單經會計部門入帳後,最後一聯返回信貸部門作為登記貸款台帳憑證。
4. 申請流動資金貸款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了解,申請流動資金貸款的對象,需要是經相關部門批準的企業或者是個體商戶。同時,借款人需要信用良好收入穩定,具有很好的還本付息能力。若非個人申請的,需要在當地工商部門辦理了年間手續,在所申請銀行開立了基本賬戶。
同時,若是借款企業,那麼他們的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不超過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若是申請中長期貸款的企業,企業法人所有受益和總投資比例還不能低於投資項目的本金比例。在滿足以上條件以後,借款人或者借款企業就可申請請流動資金貸款了。
(4)地方投資管理公司流動資金貸款擴展閱讀:
從1983年開始,銀行統一管理流動資金以後, 對流動資金的管理採取了一些新的措施,主要有:
⑴企業的國撥流動資金仍然留給企業。由銀行進行管理。在企業之間對國撥流動資金進行適當調劑, 對國撥流動資金,實行有償使用。
⑵改進企業流動資金定額或計劃的核定辦法。改按平均先進的銷售收入資金率(或銷售成本資金率) 核定,每年按銷售計劃調整一次。商業企業根據購銷計劃核定周轉庫存額,銀行實行「存貸分戶」管理。
⑶考核企業的流動資金使用情況,對定額(或計劃)以內的貸款, 實行統一利率,取消定額內低息貸款; 對超定額(或超計劃)貸款,實行加息或「浮動利率」。
⑷根據國家的經濟政策,對不同的行業、企業和產品實行差別利率。
⑸建立企業補充自有流動資金制度。
5. 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可用於哪些用途
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可用於:
1、企業如果使用流動資金貸款,可有效降低企業財務成本,因為企業貸款的利息可以進入成本在稅前抵扣,這樣就減小了稅基。
2、申請流動資金貸款時,這筆款項不會成為企業主的個人負債,所以可順利申請房貸。
3、申請流動資金貸款後,企業主可以在銀行規定的時間及限額內隨借、隨還,這就大大增加了資金的靈活使用。
流動資金貸款是不得是用於固定的資產的、股權等的投資,是不得用於是國家的禁止的生產、經營的領域的和用途的。
流動資金貸款的是不得挪用的,貸款人是應按照合同的約定是檢查的、監督的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的情況。
(5)地方投資管理公司流動資金貸款擴展閱讀:
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申辦條件:
根據《貸款通則》,貸款對象應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包括:
1、恪守信用,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
2、除自然人外,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管機關)辦理年檢手續;
3、已經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4、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不超過凈資產的50%;
5、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6、申請中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
6. 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應具備什麼條件
根據了解,申請流動資金貸款的對象,需要是經相關部門批準的企業或者是個體商戶。同時,借款人需要信用良好收入穩定,具有很好的還本付息能力。若非個人申請的,需要在當地工商部門辦理了年間手續,在所申請銀行開立了基本賬戶。
同時,若是借款企業,那麼他們的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不超過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若是申請中長期貸款的企業,企業法人所有受益和總投資比例還不能低於投資項目的本金比例。在滿足以上條件以後,借款人或者借款企業就可申請請流動資金貸款了。
(6)地方投資管理公司流動資金貸款擴展閱讀:
從1983年開始,銀行統一管理流動資金以後, 對流動資金的管理採取了一些新的措施,主要有:
⑴企業的國撥流動資金仍然留給企業。由銀行進行管理。在企業之間對國撥流動資金進行適當調劑, 對國撥流動資金,實行有償使用。
⑵改進企業流動資金定額或計劃的核定辦法。改按平均先進的銷售收入資金率(或銷售成本資金率) 核定,每年按銷售計劃調整一次。商業企業根據購銷計劃核定周轉庫存額,銀行實行「存貸分戶」管理。
⑶考核企業的流動資金使用情況,對定額(或計劃)以內的貸款, 實行統一利率,取消定額內低息貸款; 對超定額(或超計劃)貸款,實行加息或「浮動利率」。
⑷根據國家的經濟政策,對不同的行業、企業和產品實行差別利率。
⑸建立企業補充自有流動資金制度。
7. 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如何申請
請流動資金貸款的主體應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要有一定的擔保,比如公司有自己的房產,可以抵押房產,如果商用房有產權,也可以抵押商用房。要在貸款行有賬戶,還應該有貸款卡。申請流動資金貸款還應該上交上一年度的財務報告和貸款前期的財務報告。一般流動資金貸款最高貸款期限為一年,如果企業信用等級高,可以延長到三年。銀行會申請企業的申請資料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性,還會審查企業的抵質押物形式是否可靠。工商聯投融資在線。
8. 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可用於哪些用途
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可用於:
1、企業如果使用流動資金貸款,可有效降低企業財務成本,因為企業貸款的利息可以進入成本在稅前抵扣,這樣就減小了稅基。
2、申請流動資金貸款時,這筆款項不會成為企業主的個人負債,所以可順利申請房貸。
3、申請流動資金貸款後,企業主可以在銀行規定的時間及限額內隨借、隨還,這就大大增加了資金的靈活使用。
流動資金貸款是不得是用於固定的資產的、股權等的投資,是不得用於是國家的禁止的生產、經營的領域的和用途的。
流動資金貸款的是不得挪用的,貸款人是應按照合同的約定是檢查的、監督的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的情況。
深入的是解讀流動資金貸款用途規定
第一、貸款人也是商業銀行的等金融的機構,借款人的是即企業的法定的代表人或是其他的組織的負責人。借款人是在向銀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的時,銀行是必須的是與其約定銀行貸款的用途。
第二、一般的來說,流動資金貸款的用途是為借款人的日常的生產經營的周轉的。是不可以是用於固定的資產、股權等的投資的,也是不可以的是用於國家的禁止的生產、經營的領域的和用途的。如果是沒有按照約定的用途的是使用的,需要的是承擔違約的責任,嚴重的銀行是會追回貸款的。
第三、借款人的也是不能的是隨意挪用流動資金貸款的,銀行的是具有監督借款人的是按約定的用途是使用貸款資金的責任,如果是銀行的是沒有盡到責任的,中國銀行業的監督管理委員會,也就是銀監會是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對銀行進行處罰。
(8)地方投資管理公司流動資金貸款擴展閱讀:
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具有的優勢:
一、流動資金貸款可以降低小公司財務成本
小公司流動資金貸款的好處是,如果採用小公司流動資金貸款,可相應降低公司的財務成本,因為公司貸款的利息可以進入成本在稅前抵扣,這樣就能夠減小稅基。
並且,流動資金貸款的年限選擇范圍也較大,可以是1年期也可以選擇5年期。還有,還款方式也相對較靈活,如果是1年期也可選擇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便於資金周轉。
二、企業流動資金貸款不影響老闆個人買房
小公司流動資金貸款作為一種比較方便的貸款,雖然抵押人為公司老闆個人,但抵押人個人與銀行不存在借貸關系,該筆貸款也不屬於抵押人的個人負債。如果公司老闆想再次購房並申請按揭貸款的,上述貸款將不會造成任何影響。
三、企業流動資金貸款使用靈活
流動資金貸款的方式要比以老闆個人名義申請創業貸款有許多優點:如果企業老闆以自己名下全產權房屋作為抵押物,向銀行申請創業貸款,那麼他的月還款額就相對較高。
銀行對老闆個人收入的審核也將比較嚴格,並且也無法採取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還款方式,必須按月還款。對於貸款用於流動資金的用途而言,財務壓力相對較大。
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則不同,企業在借款期內連續運用使營運資金保持相連續性財務管理融資管理相簡化助於企業靈掌握營運資金周轉效率間接促進效益增。
而且以房產作為抵押的小公司流動資金貸款,貸款額度最高為評估價的65%,不受當時購買價的限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流動資金貸款
9. 流動資金貸款的用途可以有哪些
流動資金貸款根據其不同用途,還包括證券公司其它類貸款,主要包括不動產抵押貸款、存單質押貸款、擔保貸款和信用貸款等,用於解決證券公司固定資產購置、營業部裝修等公司發展需要。
流動資金貸款流動性強,適用於有中,短期資金需求的工、商企業客戶。在一般條件下,銀行根據「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的貸款經營方針,對客戶信用狀況、貸款方式進行調查審批後,作出貸與不貸、貸多貸少和貸款期限、利率等決定。
中期流動資金貸款適用客戶為生產經營正常、成長性好,產品有市場,經營有效益,無不良信用記錄且信用等級較高的客戶。對能提供全額低風險擔保的客戶,不受信用等級限制。
(9)地方投資管理公司流動資金貸款擴展閱讀:
流動資金貸款是為滿足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短期資金需求,保證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進行而發放的貸款。
按貸款期限可分為一年期以內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和一年至三年期的中期流動資金貸款;按貸款方式可分為擔保貸款和信用貸款,其中擔保貸款又分保證、抵押和質押等形式。
按使用方式可分為逐筆申請、逐筆審貸的短期周轉貸款,和在銀行規定時間及限額內隨借、隨用、隨還的短期循環貸款。 流動資金貸款作為一種高效實用的融資手段,具有貸款期限短、手續簡便、周轉性較強、融資成本較低的特點,因此成為深受廣大客戶歡迎的銀行業務。
10.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內容是什麼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貸款人開展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信息,建立流動資金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貸款人應合理測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規模和周期特點,合理設定流動資金貸款的業務品種和期限,以滿足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實現對貸款資金回籠的有效控制。
第七條貸款人應將流動資金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管理,並按區域、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八條貸款人應根據經濟運行狀況、行業發展規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貸需求等,合理確定內部績效考核指標,不得制訂不合理的貸款規模指標,不得惡性競爭和突擊放貸。
第九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第十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與調查
第十一條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依法設立;
(二)借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借款人生產經營合法、合規;
(四)借款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合法的還款來源;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貸款人應對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材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提出要求,並要求借款人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完整、有效。
第十三條貸款人應採取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形式履行盡職調查,形成書面報告,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盡職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的組織架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團隊的資信等情況;
(二)借款人的經營范圍、核心主業、生產經營、貸款期內經營規劃和重大投資計劃等情況;
(三)借款人所在行業狀況;
(四)借款人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
(五)借款人營運資金總需求和現有融資性負債情況;
(六)借款人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等情況;
(七)貸款具體用途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交易對手資金佔用等情況;
(八)還款來源情況,包括生產經營產生的現金流、綜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對有擔保的流動資金貸款,還需調查抵(質)押物的權屬、價值和變現難易程度,或保證人的保證資格和能力等情況。
第三章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十四條貸款人應建立完善的風險評價機制,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全面審查流動資金貸款的風險因素。
第十五條貸款人應建立和完善內部評級制度,採用科學合理的評級和授信方法,評定客戶信用等級,建立客戶資信記錄。
第十六條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經營規模、業務特徵及應收賬款、存貨、應付賬款、資金循環周期等要素測算其營運資金需求(測算方法參考附件),綜合考慮借款人現金流、負債、還款能力、擔保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結構,包括金額、期限、利率、擔保和還款方式等。
第十七條貸款人應根據貸審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建立規范的流動資金貸款評審制度和流程,確保風險評價和信貸審批的獨立性。
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授權與轉授權機制。審批人員應在授權范圍內按規定流程審批貸款,不得越權審批。
第四章合同簽訂
第十八條貸款人應和借款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協議,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
第十九條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與借款人明確約定流動資金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用途、支付、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二十條前條所指支付條款,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貸款資金的支付方式和貸款人受託支付的金額標准;
(二)支付方式變更及觸發變更條件;
(三)貸款資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為;
(四)借款人應及時提供的貸款資金使用記錄和資料。
第二十一條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由借款人承諾以下事項:
(一)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貸款人進行貸款支付管理、貸後管理及相關檢查;
(三)進行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以及進行合並、分立、股權轉讓等重大事項前徵得貸款人同意;
(四)貸款人有權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貸款;
(五)發生影響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時及時通知貸款人。
第二十二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和貸款人可採取的措施:
(一)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二)未按約定方式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諾事項的;
(四)突破約定財務指標的;
(五)發生重大交叉違約事件的;
(六)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發放和支付
第二十三條貸款人應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流動資金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
第二十四條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並按照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後,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的行業特徵、經營規模、管理水平、信用狀況等因素和貸款業務品種,合理約定貸款資金支付方式及貸款人受託支付的金額標准。
第二十六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動資金貸款,原則上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
(一)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系且借款人信用狀況一般;
(二)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
(三)貸款人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根據約定的貸款用途,審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請所列支付對象、支付金額等信息是否與相應的商務合同等證明材料相符。審核同意後,貸款人應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二十八條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並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二十九條貸款支付過程中,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主營業務盈利能力不強、貸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變更貸款支付方式、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第六章貸後管理
第三十條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發放後的管理,針對借款人所屬行業及經營特點,通過定期與不定期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分析借款人經營、財務、信用、支付、擔保及融資數量和渠道變化等狀況,掌握各種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風險因素。
第三十一條貸款人應通過借款合同的約定,要求借款人指定專門資金回籠賬戶並及時提供該賬戶資金進出情況。
貸款人可根據借款人信用狀況、融資情況等,與借款人協商簽訂賬戶管理協議,明確約定對指定賬戶回籠資金進出的管理。貸款人應關注大額及異常資金流入流出情況,加強對資金回籠賬戶的監控。
第三十二條貸款人應動態關注借款人經營、管理、財務及資金流向等重大預警信號,根據合同約定及時採取提前收貸、追加擔保等有效措施防範化解貸款風險。
第三十三條貸款人應評估貸款品種、額度、期限與借款人經營狀況、還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為與借款人後續合作的依據,必要時及時調整與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內容。
第三十四條貸款人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參與借款人大額融資、資產出售以及兼並、分立、股份制改造、破產清算等活動,維護貸款人債權。
第三十五條流動資金貸款需要展期的,貸款人應審查貸款所對應的資產轉換周期的變化原因和實際需要,決定是否展期,並合理確定貸款展期期限,加強對展期貸款的後續管理。
第三十六條流動資金貸款形成不良的,貸款人應對其進行專門管理,及時制定清收處置方案。對借款人確因暫時經營困難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可與其協商重組。
第三十七條對確實無法收回的不良貸款,貸款人按照相關規定對貸款進行核銷後,應繼續向債務人追索或進行市場化處置。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
(一)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的;
(三)貸款調查、風險評價、貸後管理未盡職的;
(四)對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雖發現但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對其進行處罰:
(一)以降低信貸條件或超過借款人實際資金需求發放貸款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借款合同的;
(三)與借款人串通違規發放貸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將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以及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許可權審批貸款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
(七)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貸款人應依據本辦法制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及操作規程。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參考
《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參考》
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應基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所需營運資金與現有流動資金的差額(即流動資金缺口)確定。一般來講,影響流動資金需求的關鍵因素為存貨(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現金、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同時,還會受到借款人所屬行業、經營規模、發展階段、談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響。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借款人當期財務報告和業務發展預測,按以下方法測算其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
一、估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量
借款人營運資金量影響因素主要包括現金、存貨、應收賬款、應付賬款、預收賬款、預付賬款等。在調查基礎上,預測各項資金周轉時間變化,合理估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量。在實際測算中,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可參考如下公式:
營運資金量=上年度銷售收入×(1-上年度銷售利潤率)×(1+預計銷售收入年增長率)/營運資金周轉次數
其中:營運資金周轉次數=360/(存貨周轉天數+應收賬款周轉天數-應付賬款周轉天數+預付賬款周轉天數-預收賬款周轉天數)
周轉天數=360/周轉次數
應收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收入/平均應收賬款余額
預收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收入/平均預收賬款余額
存貨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存貨余額
預付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預付賬款余額
應付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應付賬款余額
二、估算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
將估算出的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資金、現有流動資金貸款以及其他融資,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
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營運資金量-借款人自有資金-現有流動資金貸款-其他渠道提供的營運資金
三、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
(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和未來發展情況(如借款人所屬行業、規模、發展階段、談判地位等)分別合理預測借款人應收賬款、存貨和應付賬款的周轉天數,並可考慮一定的保險系數。
(二)對集團關聯客戶,可採用合並報表估算流動資金貸款額度,原則上納入合並報表范圍內的成員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總和不能超過估算值。
(三)對小企業融資、訂單融資、預付租金或者臨時大額債項融資等情況,可在交易真實性的基礎上,確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況下,根據實際交易需求確定流動資金額度。
(四)對季節性生產借款人,可按每年的連續生產時段作為計算周期估算流動資金需求,貸款期限應根據回款周期合理確定。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