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用信息經濟學的知識分析銀行助學貸款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不需擔保人,在校期間又有財政貼息,這對於因交不起學費而徘徊在大學校門邊緣的學生們來說有如天降甘霖,但發放貸款的商業銀行對這項業務卻不那麼感冒。目前廣東已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絕大部分是由工商銀行廣東分行辦理,截至7月末共簽定合同金額超過2600萬元,實際發放貸款金額806萬元,有1628名學生已領到財政貼息的助學貸款,這個數字與需要貸款的大學生比還相差很遠。2000年學年廣東普通高校國家助學貸款計劃為5900萬元,直到今天這部分貸款還有很大的份額沒有貸出去,不少需要貸款的學生遲遲沒有申請到貸款。一方面是嗷嗷待哺的學生,一方面是待字閨中嫁不出去的助學貸款,這其中原因何在呢?發現國家助學貸款遭冷落的原因主要是銀行有以下顧慮:
不少銀行認為國家助學貸款很可能是虧本買賣,能不放就不放。因為助學貸款的一個明顯特點就是單筆金額小、面對的人數多、形不成規模經營效益,一筆100萬的貸款銀行作普通業務時可能只需面對一個客戶,但100萬的助學貸款要面對的可能是幾百名學生。目前的貸款手續相對復雜,從貸款的審核、調查到發放、催收全過程銀行要耗費太多的人力來操作這項業務。
個人信用體系未建立,對惡意逃債的人缺乏有效的制約機制,銀行對信用助學貸款的風險很難得到有效控制。面對來自天南地北的畢業生的還款問題,銀行真可謂一籌莫展。國家助學貸款與其他個人消費信貸--銀行與借款人一般均在同一城市、易於貸後管理和監督明顯不同,更有人說錢貸給學生後銀行發傳票追債還不知道往哪裡發!
沒有完備的配套措施來支持無擔保助學貸款的發放。出現壞帳後,銀行需要承擔風險,有些銀行考核時還要看呆賬壞賬的比例,這無疑影響了銀行開辦助學貸款的積極性。此外,在基層行,信貸員對所放貸款承擔終身責任制,要求新增貸款100%收回,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信貸員發放貸款的積極性。
對策:
建立學生信用檔案
不追究經辦人責任
貸款風險有望減輕
一校一行規定取消
② 國家助學貸款存在很多金融風險,以下不屬於金融風險的是哪個
國家助學貸款的金融風險成因分析 國家助學貸款中金融風險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個人信用的評價機制的缺乏 由於缺乏個人信用體系造成的信息不對稱, 極易產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降低了商業銀行辦理助學貸款的 積極性。信息不對稱可能發生兩種情況: (l)貸款前的逆向選擇。 那些最積極尋找貸款、最可能得到貸款的人,通常是最可能造成信貸風險的借款者。譬如,某些有超前消費 意識的學生,盡管家庭經濟較好,但他可能是最努力獲得貼息貸款的申請者;反之,一些家庭經濟確實困難、品 學兼優的學生可能出於「自尊」而消極對待國家助學貸款。 (2)貸款後的道德風險。 在國家助學貸款業務中,道德風險突出表現在: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大學生,有可能用這筆錢去從事非學業 活動,不認真學習,以至受到學校開除等處罰,甚至還有少數人會故意逃避還貸義務。
2、政策法規的不完善 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針對助學貸款的法律法規,銀行現在發放助學貸款多按《擔保法》《貸款通則》等金融 、 法律法規發放,而現行金融法律法規都是針對生產性貸款制訂的,因而對助學貸款不完全適用。 此外還應該看到,我們對欠貸問題的追究還只是停留在行政規定的層次,缺少法律的約束力和穩定性,同時 缺乏切實可行的追討貸款的辦法, 對故意拖欠貸款的學生處罰力度不夠, 對銀行和學校的不作為行為缺乏監管機 制,對一些具體問題的規定還不夠全面和清晰,這此問題都間接的加劇了助學貸款的金融風險。
3、大學生畢業生履約能力不高 借款學生畢業後歸還貸款面臨三重困難,即 ①就業的不穩定。 ②地區收入的不平衡。 ③低收入,高消費。學生剛畢業,既要為就業、再就業繼續投資,又要為戀愛、結婚和孝敬父母花費大量的 資金。 這使相當一部分人處於恪守信譽與維持起碼生存的兩難選擇境地。
4、缺乏擔保,銀行放貸積極性不高 國家助學貸款從一開始就帶有很強的政策性,但卻又定性為商業貸款,從銀行方而看,商業銀行目前正處在 上市的關鍵時刻,對金融不良資產的管理非常嚴格,造成商業銀行放貸的積極性不高; 其次, 助學貸款是純粹的個人信用貸款, 在目前個人信用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 銀行幾乎承擔了所有的風險, 從貸款管理的角度來看,這種貸款筆數多、金額少、成本高、收益低,一旦發生呆帳壞帳,收賬成本高於收益。 因此,銀行對助學貸款能拖就拖,能不辦就不辦,造成目前助學貸款中間冷(銀行)兩頭熱(學校和學生)的局 面。
③ 助學貸款信貸風險防範研究
助學貸款風險如何防範
http://www.pbcti.cn/main/show.php?id=4987
國家助學貸款:財政擔當風險主體?——長沙辦助學貸款專項審計調查之三
http://finance.sina.com.cn/g/20060921/1141939544.shtml
要做好助學貸款風險防範工作
http://www.financialnews.com.cn/jcyd/200404290140.htm
http://www.wenloo.com/WenLooPage151347-4.htm
④ 關於國家助學貸款
從1999年至今,我國助學貸款政策逐步完善,文章通過對我國助學貸款制度的歷史沿革進行回顧和評析,分析我國現行學生貸款制度的內在缺陷,並為我國學生貸款制度發展和完善的方向作出了理論探討。
一、我國學生貸款制度的歷史沿革及特徵分析
(一)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萌芽階段(1986~1999)
我國高校學生貸款制度是在人民助學基金基礎上建立起來的。1986年7國務院於月批轉了國家教委和財政部《關於改革現行普通高等學校人民助學金制度的報告》,同意在全國85所高校中實行學生貸款的改革試點,然後總結經驗,逐步推廣。1987年7月,國家教委和財政部根據國務院的精神,並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正式頒布《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實行貸款制度的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文件的出台和實施標志著我國助學貸款歷史的開端。這一學生貸款制度,是建立在學生免交學費和住宿費的基礎上,盡管當時的貸款額不能解決學生的各種消費之用,但畢竟可以解決全部或大部分生活費用,所以,對大部分學生來說,其作用是明顯的。
(二)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形成與發展階段(1999~2003)
1999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批轉了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和財政部等部門《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規定》),決定從1999年9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沈陽、武漢、南京、西安等八個城市進行國家助學貸款的試點工作,並於2000年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實行,這標志著我國助學貸款制度的形成。
1.擔保助學貸款(1999年9月)
按《管理規定》規定,高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除通過原有獎學金、學生貸款、勤工助學、特殊困難學生補助和學費減免等政策獲得資助外,還可以向中國工商銀行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基本生活費。申請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其貸款利息的50%由國家財政予以補貼。雖然這一學生貸款制度已經突破前期的學生貸款制度的貸款金額和貸款比例方面的限制。但是,由於苛刻的擔保制度制約了學生貸款,一方面,申請貸款的貧困學生很難找到符合條件的擔保人;另一方面,學校不願意承擔風險,為學生提供保證擔保的積極性不高。造成的結果是,越迫切需要助學貸款的貧困學生,越不能提供有效的擔保,越難以申請到助學貸款,國家助學貸款陷入了困境。
2.信用助學貸款(2000年2月)
面對國家助學貸款陷入困境,2000年2月和8月,國務院辦公廳先後轉發了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和財政部《關於助學貸款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和《關於助學貸款的補充意見》(以下簡稱《補充意見》),立即終止執行不利助學貸款發展的相關條款,並規定"確實無法提供擔保、家庭經濟特別閑難的學生以及其他學生均可申請信用方式的國家助學貸款。"這就為廣大貧困學生申請貸款提供了較為寬松的制度環境。特別是《補充意見》將8個試點城市擴大到全國范圍,其經辦由中國工商銀行擴大到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銀行,並且取消《若干意見》中對逾期不還貸款學生,公布其介紹人、見證人姓名的規定。
3.實行"四定"、"三考核"措施階段(2002年2月)
2002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聯合制定出台了《關於切實推進國家中學貸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了助學貸款業務相關政策和操作管理辦法。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四定"、"三考核"措施。"四定":定學校、定范圍、定額度、定銀行;"三考核":考核經辦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申請人數和金額、考核已審批貸款人數和合同金額、考核實際發放貸款人數和金額。該政策措施的出台,對推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起到了明顯的促進作用。到2002年6月末,金融機構統計發放國家助學貸款18.6億元,共有100.5萬學生獲得助學貸款。
(三)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完善階段(2004~至今)
1.新機制助學貸款
2003年下半年起,國家助學貸款開始進入首批還貸高峰,但也由此步入了違約高峰,國家助學貸款平均違約率接近20%,銀行大面積停貸,致使全國大范圍內許多2003級的貧困生無法獲得貸款。針對以上問題,2004年6月,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等四部門聯合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為《意見》),《意見》對現有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作出了重大的調整和完善:
(1)財政貼息方式的改革。將原規定的整個合同期間國家給予50%貼息的規定改為借款學生在校期間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借款學生畢業後貸款利息全部自付;(2)貸款經辦銀行確定方式的改革。由政府隸屬關系委託全國和各省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中標銀行須與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貸款合作協議;(3)還貸政策的改革。從原有畢業之日起還貸、4年內還清的做法改為借款學生畢業後視就業情況,1至2年後開始還貸、6年內還清的方式,借款學生畢業前須與經辦銀行簽訂還款協議;(4)建立風險補償機制。按照"風險分擔"原則,建立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基金,給予經辦銀行適當補償(按貸款當年發生額的一定比例,招標時確定,不超過15%),由財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擔50%;(5)實行借款總額包干制。高校每年的借款總額按在校生總人數20%的比例來發放,每人每年6000元,同時,高校應當積極做好貸後跟蹤管理。
⑤ 表達對國家助學貸款的認識
國家助學貸款是國家資助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的重要舉措,但由於諸多軟、硬環境的制約,商業銀行辦理此項業務的積極性不高、業務發展緩慢。所以我認為:建議盡快制定《國家助學貸款法》,通過法律的硬約束,規范助學貸款的權利與義務,強調法定的貸款回收授權,增強貸款履約的法律約束力,化解違約風險。嚴格規定借款人的資格標准。家庭經濟困難是獲得貸款的基本前提學生品德好、學習認真、成績優良和有較好的發展前景是獲得貸款的必要條件學生信用情況記錄是能否再次獲得貸款的依據。對有償還能力卻拒不還款或故意拖欠的借款人取消優惠貸款利率,按一般商業性銀行貸款利率追繳其貸款本息,並對其採取懲罰措施,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使其受懲罰的損失大於其所獲貸款的利益。 大學生違約現象頻繁發生有其深刻的社會背景,是社會誠信環境狀況的客觀反映。目前,誠實守信行為正向激勵嚴重不足,失信行為難以得到有效懲戒,失信成本明顯小於收益,造成社會失信行為十分普遍。因此,必須加快個人信用體系建設,通過建立覆蓋面廣、信息量大、管理完善的信用信息徵集和監督系統,實現對借款人的全程信用監督,改善商業銀行貸後管理的「無能」和「無力」狀況。信用檔案的建立會使學生有一定的心理壓力,無形中產生自律意識,將有助於大學生誠信意識的培養,從制度上約束大學生的信用行為。強化輿論監督作用,對連續多次違約、惡意逃廢銀行債務者要上「黑名單」,予以曝光
⑥ 國家助學貸款的特點
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擔保以及抵押;國家助學貸款由政府主導,申請手續方便,下款速度快;貸款期限長,且在校期間無利息。
【拓展資料】
一、國家助學貸款是黨中央、國務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國普通高校資助政策體系,加大對普通高校貧困家庭學生資助力度所採取的一項重大措施。國家助學貸款是由政府主導、財政貼息、財政和高校共同給予銀行一定風險補償金,銀行、教育行政部門與高校共同操作的專門幫助高校貧困家庭學生的銀行貸款。借款學生不需要辦理貸款擔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諾按期還款,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借款學生通過學校向銀行申請貸款,用於彌補在校期間各項費用不足,畢業後分期償還。2012年8月8日,開發銀行新增助學貸款將突破120億元。
二、主要有四種貸款形式:國家助學貸款;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高校利用國家財政資金對學生辦理的無息借款;一般性商業助學貸款。其中,國家助學貸款資助力度和規模最大,是助學貸款的主要內容。
三、公辦全日制普通高校都應積極落實國家助學貸款政策,與合作的銀行共同為高校貧困家庭學生辦理國家助學貸款。另外,也有一部分民辦普通高校開展了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學生要注意學校招生簡章或錄取通知書中的相關說法。
四、學校有關部門負責對學生提交的國家助學貸款申請進行資格審查,並核查學生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銀行負責最終審批學生的貸款申請。
五、借款學生在辦理畢業手續時,應與銀行確認助學貸款還款計劃。畢業1年內,可以向銀行提出一次調整還款計劃的申請。助學貸款還本付息可以採取多種方式,可以一次或多次提前還貸。如大學生選擇提前還貸,經辦銀行不得加收除應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費用。
⑦ 國家助學貸款的特點是什麼
你好,國家助學貸款的特點如下:
1、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的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擔保以及抵押;
2、國家助學貸款是由政府主導的,所以申請手續方便,下款速度快;
3、國家助學貸款的貸款期限較長,且在借款人在校期間是沒有利息的。
國家助學貸款是由政府主導、財政貼息,銀行、教育行政部門與高校共同操作的專門幫助高校貧困家庭學生的銀行貸款。借款學生不需要辦理貸款擔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諾按期還款,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借款學生通過學校向銀行申請貸款,用於彌補在校學習期間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的不足,畢業後分期償還。2006年9月初步啟動的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機制等,為完善以國家助學貸款為主體的高校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奠定了良好基礎。
拓展資料:一:國家助學貸款的發展歷程
1、1999年,國家助學貸款試點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武漢、沉陽、西安、南京等8個城市正式啟動。
2、 2000年2月和2000年8月,國家兩次調整政策,擴大了全國高校的貸款范圍,將承辦銀行擴大到工業、農業、中建四家國有商業銀行。將貸款對象擴大到攻讀雙學位的研究生和全日制學生,將擔保貸款改為信用貸款。
3、2003年下半年,全國助學貸款下降,面臨停滯風險。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在全國助學貸款政策機制方面進行了重大改革,建立了以風險補償機制為核心的新政策機制。
4、2004年6月28日,新機制頒布實施後,在校學生貸款利息由財政補貼和還款期延長至畢業後6年。
5、國家助學貸款補償機制於2006年9月初步啟動,為完善以國家助學貸款為主體的經濟困難大學生資助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⑧ 求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金融風險與對策的畢業論文的開題報告
這個題目不錯
呵呵,開題模板呢?
⑨ 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執行過程出現了哪些問題
最大的問題就是還款履約率風險,可以總結以下幾個特點:
1、辦理貸款時學生未來還款能力難評定;
2、學生畢業後的工作地點不固定;
3、畢業後收入能力不穩定;
4、主觀違約與客觀違約難界定;
國家助學貸款實際成為一種無擔保貸款,因此易造成部分別有用心的學生和家長騙貸、逃債;真正的貧困生多是老實本分的孩子,他們講實話反而不容易拿到貸款,這需要我們深思。
⑩ 我國助學貸款有哪些風險
國家助學貸款,是由政府指定的商業銀行面向全日制高校中經濟困難學生發放的個人信用貸款,目的是幫助貧困大學生支付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以保障其順利完成學業。由於國家助學貸款是一項國家政策,而商業銀行又以追求利潤最大化、風險最小化為目標,因而兩者之間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矛盾。對於商業銀行來說,助學貸款的利潤空間較小,多筆數小額度,管理成本較大;助學貸款依靠的是個人信用擔保,還款拖欠風險完全由銀行自身承擔,風險太大。因此在一些商業銀行眼裡,助學貸款就如同「雞肋」,他們承辦助學貸款更多的是為了完成指令,而不是一種完全的市場行為;呆壞賬問題也並不全然是「借口」,而確實是影響銀行發放助學貸款積極性、導致銀行「嫌貧愛富」的主要原因。
目前我國高校中有大量貧困學生需要救助,國家助學貸款業已成為救助貧困生的主渠道之一,因此,如何化解國家助學貸款難題,完善助學貸款政策,是一個必須加以重視的問題。筆者認為,化解國家助學貸款難題可以從以下兩方面入手。
其一,改進助學貸款的還貸方式,延長還貸期限。應該看到,在違約拖欠還貸的大學畢業生中,確有相當一部分人暫時不具備還貸能力,他們或沒找到工作,或薪水太低,或家庭負擔過重。國家助學貸款規定大學生畢業後6年內還清貸款,否則便視為拖欠,這對於很多大學畢業生而言確有相當難度,不是賴賬不還,而是無錢可還。從國際比較眼光看,助學貸款的6年還款期限也是較短的,有的國家採用的是按大學生畢業後收入的比例來還款,收入高的還款期限短,收入低的還款期限長,這些經驗可資借鑒。改進還貸方式、延長還貸期限,是解決助學貸款呆壞賬問題的一種有效手段,當然其前提是,政府給予銀行的貼息期限也要相應延長。
其二,如前所述,助學貸款的高風險與商業銀行追求風險最小化之間存在著矛盾。助學貸款既然是國家為了保證教育公平而發放的政策性、救助性貸款,那麼這種貸款的主體就是國家與貧困生,銀行只是代為操作方。幫助貧困生上大學、順利完成學業,政府理應在救助貧困生方面肩負起更多的責任,承擔起助學貸款的拖欠風險。據悉,在國家助學貸款新政策中,政府已經給予貸款銀行相應的風險補償。和商業銀行相比,政府在追討違約欠款方面具備更多的優勢,由政府出面給貧困生貸款提供擔保,承擔拖欠風險,解除了商業銀行的後顧之憂,更利於助學貸款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助學貸款是件好事,要把這件好事辦好,光靠怒斥商業銀行「嫌貧愛富」是不夠的,而必須依靠助學貸款政策的不斷改進和完善。
銀行狀告學生,也許實屬無奈。 大學生違約拖欠助學貸款,增加了銀行承擔的經營風險。幾年來,各大商業銀行發放了上百億的助學貸款,收獲的卻是居高不下的不良貸款率。在北京、上海等高校集中的大城市,助學貸款的不良率高達20%—40%.在個人徵信體系不完備的情況下,銀行的追貸成本遠大於貸款本金。除了求助於司法機關,銀行可能沒有更好的選擇。
大學生違約欠貸,有些是因為誠信意識淡薄的惡意拖欠,但還有很多完全是囿於還款能力不足的無奈選擇。目前大學生就業遭遇「寒流」已經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從本科生到博士生的起薪點都隨行就市、不斷下調,還出現了「零工資就業」的現象。那些靠助學貸款才讀完大學的寒門學子剛出校門,就要償還幾萬元的銀行貸款,可能有點力不從心。
盡管社會一直在「強推」助學貸款,但想想對簿公堂的銀行和學生,不得不承認現行的國家助學貸款制度存在漏洞———風險分布也許存在不均衡的問題。
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收益與風險應當成正比分布。然而,在目前的國家助學貸款制度安排下,風險分布卻存在問題。
高校是助學貸款制度的最大受益者,卻沒有承擔應有的風險。據新華社前日報道,每年全國幾百億的大學收費,沒幾個人能說清楚其收費標准和成本明細。個別高校甚至想收多少就能收多少,助學貸款算是幫了個別高校不少的忙。若是沒有助學貸款,不少寒門學子將與大學無緣,個別高校自然少了不少財源。助學貸款看似落到學生手裡,其實不過是經學生之手打入了學校的財務賬戶。可是,一旦出現欠貸行為,學校卻不承擔很多實質性的責任,既不用掏錢還債,也不用幫忙追貸,空背一個「擔保」的名頭。
銀行是助學貸款制度的最小受益者,卻承擔了最大的風險。銀行是以經營貨幣為主業的企業,追求的是利潤最大化。就投資回報率而言,助學貸款小於其他商業貸款,發放助學貸款並非最佳的市場選擇,機會成本很大;助學貸款發放期限高達8—10年,流動性風險較大,而個人徵信體系的缺失又讓銀行承擔了巨大的信用風險。無論從資本回報率還是風險防控的角度考慮,發放助學貸款利潤空間小,還容易蝕老本。然而,由於種種原因,銀行只能兵行險著。一旦出現呆賬壞賬,可能只能用自己的資本金和利潤核銷。
當然,另一個受益者就是地方政府,也沒有承擔足夠的風險。政府應當是助學貸款的最大潛在受益者。助學貸款大大減輕了政府的財政壓力,但地方政府對於銀行資本金的損失卻缺少實質性的補償;相對於銀行承擔的資金損失而言,政府現行的「貼息」政策可能是杯水車薪。
受益最多者理應承擔最大風險。在助學貸款制度安排中,應盡快建立風險共擔機制,在政府、學校、學生、銀行四個利益相關者之間合理分配風險,學校和政府應承擔應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