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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公司貸款能看合同嗎

發布時間: 2022-06-21 01:57:44

『壹』 有關融資租賃合同疑問

1、融資租賃合同的定義?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融資租賃合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餘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

3、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何種形式?

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4、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合同的依據是什麼?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

5、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

6、出租人、承租人對租賃物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承租人應當履行佔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7、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屬?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

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的,在合同履行完畢後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

『貳』 融資租賃公司能做借貸業務嗎

融資租賃公司不能做借貸業務,但能達到借貸的目的。因為融資租賃公司的業務開展是伴隨著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是物權變更的一種表現,而借貸業務實質上是債權的關系,所以兩者有根本上的不同。但融資租賃公司可以通過售後回租的形式達到給企業融資的目的,所以和借貸業務形式上有點相似。

『叄』 租賃合同能貸款嗎

法律分析:一般不可以使用租賃合同辦理貸款。貸款需要有具體用途、收入證明等。租賃合同並不是很重要的,既不能證明還款能力,也不能證明資金狀況,甚至不能證明交了多少房租,正常是不可以貸款的。租賃是一種以一定費用借貸實物的經濟行為。在這種經濟行為中,出租人將自己所擁有的某種物品交與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由此獲得在一段時期內使用該物品的權利,但物品的所有權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一)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且未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二)租賃物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毀損、滅失,且不能修復或者確定替代物;(三)因出賣人的原因致使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

『肆』 融資租賃合同與借貸合同的區別在哪

1.合同主體之區別
融資租賃合同必須是彼此相關的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供貨人)分別簽訂購貨、租賃兩個合同,出租人一方面與供貨人簽訂供貨合同,一方面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但是兩個合同的標的物又是同一的,即供貨人從出租人處獲得貨款,而把設備交給承租人使用,兩個合同是各自獨立的,簽訂的目的不同,規定的權利義務也不同,但「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租賃和貿易不可分」又是融資租賃合同的基本特徵,即使在回租合同情況下,承租人與供貨人雖是合一的,但其是作為兩個不同主體出現的。而借款合同只涉及出借人與借款人,不涉及第三方。
2.法律關系客體之區別
從標的物來看,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資金,是借錢還錢的合同;而融資租賃合同標的則是租賃物,是以融物代替融資並把借錢借物兩者有機結合起來的一種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中必須出現「物」即設備、交通工具等,而不僅僅是「資」,沒有「物」,則不是融資租賃合同,並且根據《國際融資租賃公約》及國外有關法律規定,這種物也限於一定范圍,不能是消費品或家庭用品等。
從實現合同的行為看,借款合同的履行,是出借人將資金的經營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轉移給借款人來實現的,因此,借款人得到出借人的借款後,其若用於購置設備等,則當然享有所購設備的所有權,其使用、收益乃以經營權為依據,而與出借人無涉;借款人到期只須歸還借款本息即可,借款到期則不存在返還所購之設備的義務。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則不能忽視物件使用關系的存在,他是通過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來實現的,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是歸出租人的,承租人取得的只是設備的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租賃期滿,再根據合同雙方約定可由承租方取得所有權,續租或是出租方收回租賃物,亦即租賃期滿後的選擇權。
3.租金與利息計算不同
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依合同除向出借人歸還借款本金外,還需支付利息,利息的計算除合同約定外,還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銀行貸款利率范圍,否則超出部分無效,而且本金也是在合同期滿時一次性還清。而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是租金,租金的安排遠比單純的還本付息復雜。其計算包括設備價款、融資利息、銀行費用等總成本的回收及手續費、保險費等出租人的經營費用以及可得利潤等。具體計算則有附加率法、年金法(又可分為等額年金法、變額年金法、成本回收法)等,租金一般是租期內分幾次支付,均等付租或不均等付租,而且租金一般高於同期銀行貸款本息。
4.起算期限不同
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一般是從借款到位時開始計算;而融資租賃中,簽約時由租賃雙方商定訂明以開證日、提單日、最後一宗貨款支付日、抵達承租人工廠日或驗收日為起租日。
從上述法律特徵的比較來看,借貸是一種金融活動,應受金融法規的調整,因此,借款合同糾紛的審理主要是適用經濟合同法及金融法規;而融資租賃就其機能而言,除有租賃契約之性質外,還有買賣、融資、擔保等作用,故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不僅要適用經濟合同法及金融法規,還需要運用衛生、知識產權、交通、保險、稅收等法律和法規。

『伍』 急需舉例說明什麼是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集借貸、租賃、買賣於一體,是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

租賃合同的主體為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供貨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為其融資購買承租人所需的設備,然後由供貨商直接將設備交給承租人。

舉例:融資租賃一般用於設備租賃。比如建築單位(甲)需用某種機械,但是又不願意去購買時,可以和租賃公司(乙)達成協議,讓該租賃公司按指定的型號、品種去某處(丙)買,然後再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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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直接租賃行為來講,只要滿足承租人指定租賃物;租金總和基本相當於租賃物購買價款;租賃期滿承租人有權以象徵性價格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這三個條件,某一交易行為就可以直接認定為融資租賃行為。

對於售後回租行為來講,若合同簽署時租賃物已經存在或特定化,只要仍然具備上述三個特徵,當然可以直接認定為融資租賃行為。

『陸』 車貸為何要簽融資租賃合同

我畢業之後先是在日資銀行工作,然後跳槽,現在在合資融資租賃公司工作。
首先解釋一下,貸款和融資租賃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貸款是銀行貸款給你,你拿錢買車,但是車要抵押給銀行,這個跟現在的按揭買房差不多。這個期間你不能過戶,等貸款還完之後才可以。
融資租賃呢,是融資租賃公司按照你指定的車型等等要求買車再租給你,要注意,這個車的所有權為融資租賃公司所有,你支付的租賃內包括車的本金以及利息及所有相關費用,當你按期支付完畢後,按照合同規定,還需要支付一定的約定金額才能拿到車的所有權。
以上是結合我以前的工作經驗的答復,但是中資行和專門的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可能會有些做法不同,建議你詳細詢問再簽字。

『柒』 融資租賃當中涉及的合同及協議

查融資租賃方面的文章,去包租網資訊中心。

『捌』 貸款購車與融資租賃公司簽訂的合同中沒有標明利率這合理嗎保證金能做為最後租金直接被扣嗎留購價是

只要雙方簽字合理的,
保證金可以作為最後租金抵扣。
留購價是租賃期滿,
你以這個價格買斷,
這車正式成為你自己的財產。

『玖』 融資租賃需要向銀行貸款嗎

融資租賃,這個是需要向銀行貸款的,因為銀行才有這種資質放款,所以說像這種情況的話,一定要把自己的抵押物做好

『拾』 融資租賃是借款合同嗎

不是。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從兩者之間的概念中可以看出,融資租賃不是借款合同,兩者是不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