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助學貸款續貸的流程是什麼 知情人士
國家開放銀行生源地助學貸款為一年一貸,沒有什麼變更情況。
一、生源地助學貸款流程
1、貸款申請
借款人向其家庭戶籍所在縣(市、區)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請,填寫貸款申請表
2、合同簽訂
①當地資助中心審查申請資料
②當地資助中心指導借款學生到經辦行開設個人賬戶
③簽訂《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合同》
④當地資助中心開具《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合同回執單》
3、合同回執
①借款學生攜合同回執到學校
②學校按照合同回執要求辦理手續
③學生本人將合同回執寄回學生所在縣級資助中心
④當地資助中心編制匯總表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⑤省資助管理中心報送經辦行審批
4、貸款發放
①經辦行將貸款資金劃付至借款學生個人賬戶
②貸款資金從個人賬戶劃付至借款人就讀學校的學費賬戶
5、合同變更
借款合同簽訂後,借款學生如需變更個人賬戶的賬戶名或賬戶號,或借款學生因繼續攻讀學業、休學等原因,不能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由借款學生本人申請並經縣級資助中心審核同意,可以變更合同
二、生源地助學貸款申請材料
1、貸款證明材料
①入學的新生及已經開通生源地助學貸款省市內高校開通生源地助學貸款省市籍在校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認定工作已先期由當地教育主管部門完成,通過預申請的審核的學生,須由畢業中學或高校出具開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省市證明材料
②已經開通生源地助學貸款省市外高校開通生源地助學貸款省市籍在校生,須由所在高校出具貸款證明
2、身份證明材料
①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監護人也可以軍人證或武警證為有效證件)
②錄取通知書或學生證,新生憑錄取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在校生憑學生證原件及復印件
(1)國家開發銀行專項貸款資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3、已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制普通本專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高校在讀學生
4、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均在本市、縣(市、區)
5、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6、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主要是借款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如借款人是孤兒且沒有法定監護人,則可由包括近親屬在內,自願與借款學生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低於60周歲,無不良信用記錄且當地戶籍的自然人
⑵ 國家開發銀行怎麼貸款生活費
國家開發銀行貸款生活費為一年一貸,主要分為5步,具體如下:
1、貸款申請
借款人向其家庭戶籍所在縣(市、區)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請,填寫貸款申請表
2、合同簽訂
①當地資助中心審查申請資料
②當地資助中心指導借款學生到經辦行開設個人賬戶
③簽訂《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合同》
④當地資助中心開具《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合同回執單》
3、合同回執
①借款學生攜合同回執到學校
②學校按照合同回執要求辦理手續
③學生本人將合同回執寄回學生所在縣級資助中心
④當地資助中心編制匯總表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⑤省資助管理中心報送經辦行審批
4、貸款發放
①經辦行將貸款資金劃付至借款學生個人賬戶
②貸款資金從個人賬戶劃付至借款人就讀學校的學費賬戶,如果是生活費則留用
5、合同變更
借款合同簽訂後,借款學生如需變更個人賬戶的賬戶名或賬戶號,或借款學生因繼續攻讀學業、休學等原因,不能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由借款學生本人申請並經縣級資助中心審核同意,可以變更合同。
拓展資料:
助學貸款按用途分為學費貸款和生活費貸款。學費貸款按學生就讀學校的學費標准發放;生活費貸款按學校所在地區基本生活費標准發放;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8年,採取靈活的還本付息方式,或利隨本清,或分次償還(按年、按季或按月)。在校期間無息國家開發銀行的助學貸款利息在學生就讀期間由國家承擔,即在校期間不需要承擔利息
離校後收息畢業後一次性還款免息,分期還款需還息。生源地貸款最長還款年限比國家助學貸款更長一些,說白了就是本息總額是生源地貸款更大,平時還款壓力是國家助學貸款較重。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國家開發銀行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發放的、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縣(市、區)辦理的助學貸款。
⑶ 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人民銀行哪個是銀行結算賬戶
這個問題的答案毋庸置疑是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開發銀行只是政策性的商業銀行
同時糾正下一樓的回答:中國人民銀行不是中行;中行指的是中國銀行,也是一家商業銀行。
⑷ 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助學貸款系統最多可以貸多少元
貸款額度每人每學年不超過8000元,為1000到8000之間的整數,原則上用於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高校在讀學生當年在高校獲得了國家助學貸款的,不得同時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申請條件:
①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②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③已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學校名單以教育部公布的為准)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高校在讀的本專科學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生;
④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均在本縣(市、區);
⑤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辦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按年度申請、審批和發放。學生在新學期開始前,向家庭所在縣(市、區)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貸款申請(有的地區直接到相關金融機構申請)。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對學生提交的申請進行資格初審。金融機構負責最終審批並發放貸款。
⑸ 沈陽市利用國家開發銀行軟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國家開發銀行軟貸款項目專項資金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資金和保證按時償還國家開發銀行軟貸款(以下簡稱「貸款」),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僅適用於國家開發銀行與遼寧省人民政府簽訂的《加快遼寧老工業基地振興開發性金融軟貸款合作協議》項下,由沈陽恆信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借入的國家開發銀行軟貸款。第三條國家開發銀行軟貸款項目專項資金包括貸款資金和配套資金。配套資金主要包括項目單位自籌資金、財政撥款和其它資金。第四條國家開發銀行軟貸款項目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交通、能源、水利、基礎設施和重點工業企業等領域的建設;貸款資金使用方式為項目的資本金投入。第五條貸款項目要按照項目單位和使用方向,嚴格劃分為經營性項目和社會公益性項目。經營性項目貸款由項目單位和企業負責償還;社會公益性項目貸款由進行申報項目的同級政府負責安排資金償還。第六條沈陽恆信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稱「恆信資產公司」)為貸款平台,負責貸款合同的簽訂,貸款資金的借入、使用和償還等管理工作。第七條經營性項目採取政府導向、市場化運作的方式進行貸款投資,投資平台和項目企業依照市場原則和有關法律建立明晰的投資和被投資人的關系。第八條貸款平台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向項目單位進行資金投入,資本金的投入堅持階段性持股原則,並確定規范的股本金退出機制和投資風險補償機制(具體辦法由貸款平台另行制定)。第九條貸款平台因項目單位使用貸款資金而發生的直接相關稅金和費用,由實際使用貸款的項目單位承擔。第二章項目的確定和申報第十條申請使用貸款投資的項目單位,應根據國家開發銀行貸款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的規定,編制本單位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經上級主管部門或區、縣(市)政府(包括各開發區管委會,下同)初審後,報市政府利用國家開發銀行軟貸款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審定。第十一條申請使用貸款投資的項目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市老工業基地改造振興規劃;
(二)符合國家開發銀行的基本要求和本市使用的重點方向;
(三)完成由國家或省、市投資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批程序;
(四)符合土地、規劃和環保等建設條件,申報項目的年度內能夠開工建設;
(五)自籌資金基本落實;
(六)具有一定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還款能力;
(七)落實相應的擔保和抵押措施;
(八)其它應具備的條件。第十二條經市領導小組批准使用貸款投資的項目,市領導小組責成有關部門與開發銀行共同對申報項目的可行性進行論證和評估。項目申報單位須向有關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單位使用貸款投資的申請書,內容包括:項目名稱、需要貸款投資的數額、配套資金落實情況、貸款投資股權回購計劃及資金來源;
(二)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項目單位最近3年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和財務報表;
(四)項目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批准部門印章);
(五)其它應提供的材料。第十三條項目單位申請使用貸款時,項目單位的主管部門和項目區、縣(市)政府,應向市財政部門、恆信資產公司出具由主管部門法人代表或區、縣(市)長和財政局長本人簽署的對投資風險給予補償和回購貸款平台投資股權的承諾函。
對無上級主管部門和非本市政府投資的企業,申請使用貸款的項目單位應向恆信資產公司提供與貸款投資額度相應的財產抵押、相關權利質押或經恆信資產公司認可的由第三者出具的不可撤消擔保函。
項目單位貸款的擔保或財產抵押手續,應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第十四條恆信資產公司負責將通過評審的項目報國家開發銀行批准和辦理貸款手續。第三章貸款的借入第十五條本市利用國家開發銀行軟貸款項目,由恆信資產公司作為借款人,具體負責項目貸款的借入,並組織項目單位按照貸款協議償還到期債務。除市政府另有規定外,貸款由最終債務人(即項目單位)負責籌集資金進行償還。第十六條恆信資產公司與國家開發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後,與項目單位簽訂貸款投資協議,分別由項目單位的主管部門、擔保單位副署或市財政部門和有關區、縣(市)財政部門副署(貸款投資協議的具體內容,由有關部門和單位另行制定)。
⑹ 關於國家開發銀行的助學貸款
國家助學貸款是由政府主導、財政貼息、財政和高校共同給予銀行一定風險補償金,銀行、教育行政部門與高校共同操作的,幫助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支付在校學習期間所需的學費、住宿費及生活費的銀行貸款。
國家助學貸款是信用貸款,學生不需要辦理貸款擔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諾按期還款,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據市人行信貸科有關工作人員介紹,目前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分為就學地(也稱學源地)和生源地兩類。高校新生接到錄取通知書後,可向學校咨詢具體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的相關事宜,視情辦理相應的貸款業務。
■申請條件
公辦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和研究生,具備以下條件可以申請國家助學貸款:①家庭經濟困難的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第二學士和研究生;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③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④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⑤學習努力,能夠正常完成學業。⑥因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
■就學地助學貸款
就學地助學貸款申請金額原則上每人每學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該業務主要由高校根據實際情況為貧困學生統一辦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大學開學後可通過「綠色通道」按時報到,通過學校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
申請材料包括:①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②本人學生證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的證明);③本人對家庭經濟困難情況的說明;④學生家庭所在地有關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
貸款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的國家助學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畢業後的利息由貸款學生本人全額支付。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貸款發放實行一次申請、一次授信、分期發放的方式,即學生可以與銀行一次簽訂多個學年的貸款合同,但銀行要分年發放。一個學年內的學費、住宿費貸款,銀行應一次性發放;一個學年內的生活費貸款,銀行(或學校)按10個月逐月發放給學生。
還款期限。學生根據個人畢業後的就業和收入情況,在畢業後的1~2年內選擇開始償還本金的時間,6年內還清貸款本息。
■生源地助學貸款
生源地助學貸款申請的年度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一學年的學費和生活費用。由學生或其合法監護人,向家庭所在地的金融機構申請辦理的助學貸款。入學前戶口所在地在浙江省境內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生都可以申請。
據悉,目前我市的各商業銀行都推出了生源地助學貸款業務,學生可根據戶籍所在地就近前往咨詢。申請需要提交入學通知書、高校繳費通知書、就讀高校賬號、貸款申請人有效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及承辦金融機構要求的其他證明。貸款利息由財政補貼50%。每筆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6年。
溫馨提示:①國家助學貸款的借款學生如未按照與經辦銀行簽訂的還款協議約定的期限、數額償還貸款,經辦銀行將對其違約還款金額計收罰息;②經辦銀行將違約情況錄入中國人民銀行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供全國各金融機構依法查詢。對惡意拖欠貸款的違約借款人採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貸款、汽車貸款等金融服務;③對於連續拖欠還款行為嚴重的借款人,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銀行將通過新聞媒體和網路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畢業學校及具體違約行為等信息;④嚴重違約的貸款人還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制度
為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根據有關精神,財政部、教育部自2009年起,對中央部門所屬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自願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達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學生,實施相應的學費和助學貸款代償制度,由國家實行代償。
申請條件:中央部門所屬普通高等學校中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且自願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學習期間已享受免除學費政策的學生除外。
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申請程序:畢業生本人在辦理離校手續時向學校遞交《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和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與學校三方簽署的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服務3年以上的就業協議。高校根據材料審查申請資格後,在每年6月底前,將符合條件的畢業生材料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請材料後一個月內,將審批確定的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學生名單通知有關高校及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同時將有關審批文件報教育部、財政部備案。
⑺ 電力項目如何申請國家開發銀行貸款
一、工作流程
服務中心(或擔保公司)推薦項目→雙方到企業實地調查(企業按清單提供相關資料)→擔保公司過會同意擔保並提供調查報告(服務中心過會通過)→國開行項目經理現場考察企業→國開行廣西分行評審(一周)→報國開行總行備案(一周)→簽訂合同,到國開行開設帳戶、放款(一周)
二、貸款細節
1、國開行給桂林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授信:上半年授信3億元(指標用完),下半年准備授信20億元。中小企業貸款統一用服務中心授信指標(中小企業統貸平台),國開行一般不直接貸款給企業。
2、國開行目前只做流動資金貸款,暫不做項目貸款,流動資金貸款最長期限二年(同時擔保公司須擔保二年)。給企業單筆貸款額度200萬元-3000萬元。
3、國開行貸款利率一般為基準利率,但今年因其他商業銀行信貸緊張國開行准備上浮10%作為其財務費用(南寧、柳州已收),目前桂林正在積極溝通爭取基準利率。但進出口企業(須境外子公司貸款,境內子公司擔保)可另外爭取國開行貸款優惠利率,可下浮基準利率。
4、國開行貸款目前主要針對生產製造型中小企業,目前明確不放貸的行業有:房地產、商貿、賓館、娛樂等行業。
5、每筆貸款國開行與桂林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和用款企業簽署《借款合同》,國開行與擔保公司簽署《保證合同》,擔保公司與用款企業簽署《抵押合同》。
6、項目貸款每筆資金支付審批時,需經擔保公司、桂林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雙方簽字同意後國開行才支付給企業客戶,嚴格監控項目貸款專款專用。經營性貸款資金監管兼顧效率和資金安全,監管保證經營性貸款嚴格用於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並利用銀行專戶監控企業貨款回籠。
7、服務中心在國開行廣西分行開戶,企業可直接在國開行開戶也可不開,每筆貸款先打入服務中心帳戶後,再由服務中心當天轉入企業帳戶。(網上銀行轉帳)
⑻ 國家開發銀行助學貸款余額怎麼拿出來
今年的錢還沒打到支付寶里 一般是十一月中旬
支付寶實名認證後 學費扣完剩下的 就可以提現提出來了
⑼ 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流程
如果你是指國家開發銀行助學貸款的話,流程是這樣的:
一、申請條件審核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3、已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高校在讀學生;
4、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共同借款人戶籍均在本縣(市、區);
5、符合以下特徵之一,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1)農村特困戶和城鎮低保戶;(2)孤兒及殘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災人禍,造成重大損失,無力負擔學生費用;
(4)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5)無穩定收入的單親家庭;
(6)家庭主要收入創造者因故喪失勞動能力;
(7)老、少、邊、窮及偏遠農村的貧困家庭;
(8)父母雙方或一方失業的家庭;(9)其他貧困家庭。
二、申請資料准備
1、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表
申貸學生須填寫《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表》,並到入學前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民政部門確認家庭經濟困難情況。借款人需將申請表填寫完整並印章齊全。申請表一式兩份,都為原件,不得塗改。
2、身份證明材料
(1)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證(共同借款人可以軍人證或武警證為有效證件);借款學生家庭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須能反映借款學生與共同借款人之間的關系。如不能反映的,須由借款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派出所出具證明)
(2)錄取通知書或學生證。新生憑錄取通知書原件(或加蓋學校學生資助部門公章的復印件)及復印件,在讀生憑學生證(原件和復印件)。
(3)對於以後年度有繼續申請意向的學生,各縣(區)在簽訂合同時可組織學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簽訂《授權委託書》,再次申請時如借款學生或共同借款人一方不能前往受理現場,被授權人可持授權人《授權委託書》辦理申請。
三、貸款申請及辦理程序
6月底前,有助學貸款申請意願的學生完成網上申請工作。
8月1日——9月30日,到各縣區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辦理貸款手續。
9月1日——10月20日,學生持縣區教育局開具的《受理證明》到學校開具《合同回執》
10月20日止,縣區教育局接收《合同回執》。
⑽ 財政部關於印發《三峽工程建設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證三峽工程建設資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促使三峽工程建設資金合理和有效使用,防止三峽工程建設資金被擠占、挪用、浪費和流失,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三峽工程建設資金包括國家撥付的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國家開發銀行貸款及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簡稱三峽總公司)籌集的用於三峽工程的各種資金。第三條三峽工程建設資金使用管理堅持「區別對待、分類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即對三峽工程建設資金,按照不同的資金使用單位和使用性質,採取不同的管理辦法。凡直接使用的單位,對三峽工程建設資金只能用於三峽工程支出,不得挪作它用;凡間接使用的單位,對三峽工程建設資金應首先滿足合同規定的相關支出。第四條本辦法適用:(1)直接使用三峽工程建設資金的單位,包括三峽總公司、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開發局(簡稱移民開發局)及地方移民機構、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國家電網建設公司;(2)間接使用三峽工程建設資金的合同單位,包括長江水利委員會(簡稱長委會)、三峽工程的其他設計單位、交通部三峽工程航運指揮部,以及在履約期間的各施工單位(含國內其他承包商)、科研單位、監理單位及國內有關生產製造廠家。第二章三峽總公司使用三峽工程建設資金的管理第五條三峽總公司是三峽工程的項目法人,全面負責三峽工程的資金籌集、工程建設和投產後的經營管理,以及資產的保值、增值。三峽總公司應根據國家審定的概算,按照「靜態控制、動態管理」的要求,進行投資控制和管理,並嚴格規范內部資金的使用行為。第六條三峽總公司每年應按期向國家報送下一年度三峽工程投資計劃,並根據國家批準的年度投資計劃,編報年度資金計劃。除國家撥付的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和申請國家開發銀行貸款外,遵照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積極籌措和合理調度資金。第七條三峽總公司對其它單位使用的三峽工程建設資金,要按計劃、合同及工程進度及時撥付,不得無故拖延。庫區移民經費,應根據國家批準的年度移民投資計劃,依據資金到位情況,按比例及時撥付資金;勘測設計費和「通航三項費用」,應根據國家批準的年度投資計劃和雙方簽訂的合同,按資金到位情況結合實際工作進度撥付資金;對工程進度款、科研費、監理費、物資和設備購置費等,應嚴格履行經濟合同,並結合工作進度撥付資金。第八條三峽總公司要加強內部資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必要的激勵和競爭機制。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工程價款結算、費用、設備和物資、價差和投資節余等具體管理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第九條三峽總公司內部成立的事業單位,原則上實行自收自支,確實不能實行自收自支的差額或全額預算單位,未經財政部批准,不得動用三峽工程建設資金。三峽總公司成立的經營性公司,要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並嚴格按財政部財工字(1995)22號文,即《國有企業興辦企業若干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辦理,應在資產、機構、人員等方面與總公司劃清界線,實行財務脫鉤。第十條國家計劃安排的政策性貸款和專項貸款是三峽工程建設資金的組成部分。三峽總公司應與國家開發銀行或其它經辦銀行簽訂貸款合同,嚴格履行借款協議,並執行相關銀行的有關制度和管理辦法。第三章水庫淹沒補償費的管理第十一條三峽工程水庫淹沒補償費(簡稱移民經費)是三峽工程總投資的重要組成部分。移民開發局應根據國務院制定的「中央統一領導、分省包干、縣為基礎」的管理體制,合理安排和使用移民經費。第十二條移民開發局每年應按時向國務院三建委、三峽總公司報送下一年度庫區移民經費計劃,並及時申請資金。各級移民機構要加強移民資金的撥付進度,減少撥付環節,縮短資金滯留時間,確保各地移民資金及時到位。第十三條各級移民機構要加強移民資金的管理,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使用移民經費。不得用於計劃外項目,需調整計劃的,應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擴大移民經費的使用范圍,嚴禁截留、擠占、挪用移民資金。移民資金當年節余,不得轉作他用,只能結轉下年使用。移民經費在各級移民機構暫存期間所形成的利息收入,相應增加移民補償經費,納入計劃用於移民項目建設;移民建設單位使用階段形成的利息收入,全部留歸建設單位,沖減建設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