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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興區貸款案

發布時間: 2022-09-05 00: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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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北京興瑞小額貸款公司是合法的嗎。是騙人的公司嗎

注冊號:
110000012447445
企業類型:
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主體名稱:
北京興瑞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李石鐵
行政區劃:
大興區

成立日期:
2009-11-30
注冊資本:
5000 萬

經營期限自:
2009-11-30
經營期限至:

登記機關:
北京市局
企業狀態:
開業

地址/住所:
北京市大興區黃村鎮興豐大街三段118號101、102、103、104、105室

經營范圍:
在大興區范圍內發放貸款。

年檢年度:
2012
年檢結果:
通過

北京注冊有多家小額貸款公司,公司合法注冊,但是其中業務員素質好壞不齊。整體而言,先讓你交錢的(以任何名義向你收錢),都是有問題的。

③ 僅憑一張詢證函可以起訴嗎

一、詢證函的法律效力:能否作為債務證據?中斷訴訟時效?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北京市二中院的一封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是有關兩家企業的債務糾紛,二審判決維持了一審原判。

該案例中,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對北京理貝爾生物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進行年度審計時,針對「應付賬款」科目余額向企業債權人發送的詢證函被企業債權人作為認定雙方債務的證據,並以收到詢證函日期作為訴訟時效起算日期。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時,為獲取審計證據,會發送詢證函給往來單位,並由往來單位直接回函給會計師事務所。早自1999年,在財政部、人民銀行頒布的《關於做好企業的銀行存款借款及往來款項函證工作的通知》中,對企業詢證函作出了參考格式,其中表述了「本函僅為復核帳目之用,並非催款結算。若款項在上述日期之後已經付清,仍請及時函復為盼。」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312號——函證》(財會[2006]4號)對函證的定義:「函證,是指注冊會計師為了獲取影響財務報表或相關披露認定的項目的信息,通過直接來自第三方對有關信息和現存狀況的聲明,獲取和評價審計證據的過程。」

有趣的是,雖然該表述被極為的廣泛採用,但是最高法作出的答復及判例中卻不能直接看出,案涉詢證函的內容明確記載了這一表述。各地方法院既有認為「非催款結算」是雙方真實意思,不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也有認為這是格式化用語,不應作狹義理解。

司法實踐中,詢證函通常不能作為確定企業債務數額的唯一證據。

案例:佛山市南海佳榮制衣有限公司與天津天橡工業進出口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22號民事裁定書)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於本案的實體處理,天橡公司在一審期間提交了兩份《企業詢證函》,分別用以證明截至2001年12月31日和2002年12月31日佳榮公司欠付天橡公司的貨款數額。天津一中院、天津高院對兩份《企業詢證函》均予以採信,並直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經查,兩份《企業詢證函》上加蓋的佳榮公司公章與佳榮公司在佛山市南海區公安局留存的印鑒不符。在沒有其他證據相佐證且佳榮公司對上述《企業詢證函》真實性不予認可的情況下,天津一中院、天津高院徑行採信該證據並將其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不當。佳榮公司與天橡公司均確認雙方互有交易往來,且貨款採取滾動方式結算,即貨物與貨款支付不能形成一一對應的關系。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雙方對某一階段的欠款數額予以確認的情況下,只能通過全面審核雙方交易往來賬目及憑證的方式確認已經支付和尚未支付的貨款數額。天津一中院、天津高院均未對雙方交易往來的全部貨款數額及支付情況進行審核,認定案件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案例5·下》,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844~847頁。

詢證函能否中斷訴訟時效,實踐中各地判決不一。

案例:《企業詢證函》不能使訴訟時效重新起算

基本事實:2013年1月1日,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鑽井二公司與天津大港油田興運油氣技術股份合作公司簽訂《技術服務合同》,中石化鑽井二公司按照約定履行了合同義務,但天津大港油田公司未支付技術服務費。2017年3月17日,中石化鑽井二公司向天津大港油田公司發出《企業詢證函》,主要內容為「本公司與貴公司往來賬項截止2017年3月17日,貴公司欠651094.40元。本信息出自本公司賬面記錄,如與貴公司記錄相符,請在本函下端信息證明無誤處簽章證明,如有不符,請在信息不符處列明不符項目。??本函僅為復核賬之用,並非催款結算。」

2017年4月17日,天津大港油田公司在信息不符處寫明「實際我公司欠335094.40元。」

法院認為:2018年天津二中院終審,以「天津大港油田公司發出的《企業詢證函》,無論採用的格式還是載明的內容,均無法體現其有催收逾期欠款的意思表示,而且其在函中明確聲明並非催款結算,僅是復核賬目之用,無法產生中斷訴訟時效的效果」駁回了鑽井公司要求支付技術服務費的訴請。

通過最高法對地方高院作出的書面答復、最高法近年來的判例可知,最高法在對待詢證函與訴訟時效的態度上已經比較明確。即應該根據訴訟時效是否屆滿的具體情況,區分詢證函能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

訴訟時效內詢證函能夠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結果。

最高法在對黑龍江高院作出的《關於哈爾濱市商業銀行銀祥支行與哈爾濱金事達實業(集團)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如何處理問題的答復》中明確表示「詢證函雖然是採用哈爾濱審計事務所函稿紙,且註明僅作審計報表之用,其他方面用途無效。但基於該詢證函是由貸款人哈爾濱商業銀行銀祥支行(原哈爾濱銀祥城市信用合作社)發出,且該貸款人和借款人哈爾濱豪華傢具大世界都在該函上對尚欠貸款額予以確認並加蓋公章的事實。由於該詢證函是在借款合同訴訟時效期限內發出的,因此借款合同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合同訴訟時效亦中斷。」

如(2019)最高法民申6184號裁定;(2016)最高法民申854號裁定;(2015)民申字第2644裁定等判例中,均體現了債權人在訴訟時效內向債務人發送詢證函能夠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並且這些判例中,並未要求只有當債務人對詢證函作出回復時,詢證函才具備中斷訴訟時效的效果。

超過訴訟時效寄送詢證函是否引起中斷效果需根據主體身份作區分:債務人主動發出確認債務的詢證函,能夠中斷訴訟時效;債權人發出詢證函後不直接中斷訴訟時效。

最高法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後債務人向債權人發出確認債務的詢證函的行為是否構成新的債務的請示的答復》中,明確釋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後債務人向債權人發出確認債務的詢證函的行為與最高法已經作出的《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所規定情形類似,按照該批復處理。而這一批復的具體內容是「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故,在訴訟時效屆滿後,債務人主動發出確認債務的詢證函能夠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二、理貝爾生物案的評論和建議

對理貝爾生物一案,好書認為將審計詢證函作為債權債務金額的證據是不妥的,因為,從公司賬務記錄看,使用的會計科目是:「應付賬款—暫估清算」,暫估科目往往是記錄貨到發票未到的情形,這種情況說明雙方對債權債務還沒有真正確認,只是會計為了反映相關項目,進行了暫估處理。

會計上處於謹慎性原則或配比原則考慮,經常會計提一些負債,比如應付返利、三包費用、訴訟賠款,但這些計提的負債並不是一定就要支付這些金額。

另外,企業的會計有可能會出現差錯,比如是A單位發貨,但入庫單寫錯單位了,或者會計記賬的時候,把小數點填錯了,那麼這個時候發個詢證函出去,對方啪蓋個章,就找企業按照詢證函上的金額要錢,那顯然不是這個道理。雙方債權債務金額要有其他證據,不能以詢證函作為「孤證」。

本來,實務中,審計往來詢證函的寄送和回函,都已存在回函低、被審企業不願發函(尤其是應付款)的情況,這個判決的出台,有可能加重這個現象。

對涉及到專業類的問題,建議司法機關審理時,還是引進專家證人,考慮法務會計專家的意見,進行判決。

應當將會計師事務所發出的詢證函,與企業自身發出的對賬函、催款函、詢證函,在法律效力上加以區分

注冊會計師協會對這個判決應該引起關注,和最高法就會計師事務所的詢證函法律效力進行溝通。如果詢證函明確寫了本函僅為復核帳目之用,並非催款結算。若款項在上述日期之後已經付清,仍請及時函復為盼。」,但在司法實踐中卻被作為催款和結算證據、中斷訴訟時效證據,那麼對今後審計工作順利開展也是不利的。

附:二審判決書

北京理貝爾生物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與天津天協精工機械有限公司

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京02民終72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理貝爾生物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創六街100號2幢201-220。

法定代表人:丁霽雲,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薛紅梅,天津旗幟好的法律相關人員。

委託訴訟代理人:趙海,天津旗幟好的法律相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天津天協精工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經濟開發區天直工業園9號B座。

法定代表人:包祥權,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繼偉,天津賢達好的法律相關人員。

上訴人北京理貝爾生物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理貝爾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天津天協精工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協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753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20年1月14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理貝爾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薛紅梅、被上訴人天協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劉繼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理貝爾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天協公司一審全部訴訟請求;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天協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理貝爾公司的交易相對方系天協公司,屬認定事實錯誤。天協公司一審當庭提交的《企業詢證函》抬頭處為「天津天協機械加工廠」,並非天協公司。天協公司以《企業詢證函》為依據起訴理貝爾公司,即負有舉證證明其與「天津天協機械加工廠」的關系,證明其具有原告主體資格。理貝爾公司在一審庭審中明確表示通過全國企業信息公示系統查詢,未顯示天協公司與「天津天協機械加工廠」有任何關系,但一審法院卻以理貝爾公司未提供反證,結合《企業詢證函》中蓋有天協公司公章,即認定理貝爾公司的交易相對方系天協公司,明顯違背舉證規則,認定事實錯誤。(二)一審法院認定天協公司與理貝爾公司有長期業務往來,最後一次業務往來時間是2015年年底,屬認定事實錯誤。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一節稱「天協公司陳述其與理貝爾公司有長期業務往來,最後一次業務往來時間是2015年年底」,系採納單方之言。天協公司未舉證證明其與理貝爾公司在2015年之前有長期的業務往來,更沒有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其向理貝爾公司有超出發票金額228865.7元之外供貨,甚至天協公司提供的合同上明確約定理貝爾公司付款的前提條件是天協公司先行開具發票,但天協公司沒有提交超出己開具發票金額228865.7元之外的發票,可見理貝爾公司與天協公司2015年度發生的供貨金額僅228865.7元,並且已經結算完畢,一審法院認定的上述事實沒有證據支持,系錯誤的認定。(三)一審法院認為理貝爾公司向天協公司發送《企業詢證函》的目的就是通過核對雙方賬目以明確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由此認定截至2015年12月31日,理貝爾公司尚欠天協公司應付賬款415888.7元,系主觀臆斷,違背法理,且為本案「孤證」,根本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一審法院在「本院認為」一節中稱:「2016年4月14日向天協公司發送《企業詢證函》,確認截至2015年12月31日,理貝爾公司欠天協公司賬款415888.7元,天協公司亦在信息無誤處蓋章」,即不採納理貝爾公司就《企業詢證函》所提出的「本函僅為復核賬目之用,並非催款結算,單憑《企業詢證函》不能證明天協公司向理貝爾公司超出發票金額228865.7元之外供貨的事實,不能證明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抗辯意見,暫不論《企業詢證函》的瑕疵,也不論天協公司是否具有原告主體資格,一審法院上述認定明顯主觀臆斷,違背法理。即使《企業詢證函》是理貝爾公司向天協公司發送的,也僅為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在對理貝爾公司進行年度審計時,向天協公司發送的就賬簿記載條目進行詢問,並非是與天協公司對賬,天協公司蓋章後寄回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後,當年的審計報告亦未對此筆賬目進行確認,未有此筆賬目的任何記載,可見《企業詢證函》並非雙方對賬,更不能作為確認債權債務關系的依據。天協公司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在《企業詢證函》中加蓋印章也實屬沒有商業道德。(四)一審法院認為理貝爾公司關於訴訟時效的抗辯於法無據,不予採納,系適用法律錯誤。天協公司本次訴訟明顯超出法定訴訟時效,理貝爾公司在一審開庭時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並且一審法院認為《企業詢證函》並不能代表天協公司向理貝爾公司提出付款請求,故一審法院確定理貝爾公司自收到一審法院送達的起訴書之次日起開始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由上述事實及一審法院認定來看,一審法院是認定了天協公司在向一審法院起訴前從未向理貝爾公司提出付款請求,卻又對理貝爾公司的訴訟時效抗辯意見不予採納,自相矛盾,並且明顯適用法律錯誤。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嚴重損害理貝爾公司的合法權益。望二審法院查明事實,支持理貝爾公司的上訴請求。
【拓展資料】
天協公司辯稱,不同意理貝爾公司的上訴請求。同意一審判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理貝爾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天協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理貝爾公司償還天協公司欠款415888.7元及至實際給付之日的利息(自2015年12月31日至實際給付日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2.訴費由理貝爾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天協公司陳述其與理貝爾公司有長期業務往來,最後一次業務往來時間是2015年年底。

編號為EF4000-100-10的《企業詢證函》載明:天津天協機械加工廠(公司):本公司聘請的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正在對本公司2015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按照審計准則的要求,應當詢證本公司與貴公司的往來賬項等事項。下列數據出自本公司賬簿記錄,如與貴公司記錄相符,請在本函下端「信息證明無誤」處簽章證明;如有不符,請在「信息不符」處列明不符金額,回函請直接寄至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1.本公司與貴公司的往來賬項列示如下截止日期2015年12月31日,欠貴公司415888.70RMB,本公司記賬科目:應付賬款—暫估清算;2.其他事項,本函僅為復核賬目之用,並非催款結算。若款項在上述日期之後已經付清,仍請及時函復為盼。下方處有理貝爾公司公章,日期為2016年4月14日。結論1「信息證明無誤」處蓋有天協公司公章。理貝爾公司認可其在2015年是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的客戶。其雖稱函件中加蓋的印章與理貝爾公司的實際使用印章不一致,但一審法院詢問向理貝爾公司是否使用過該函件中的印章,理貝爾公司未在一審法院指定期限內提交書面核實意見,應自行承擔舉證不利後果。就該函件抬頭處的「天津天協機械加工廠」,理貝爾公司雖否認系指天協公司,但其未向一審法院提交反證。結合該函件中蓋有的天協公司公章,一審法院認定理貝爾公司的交易相對方系天協公司。

一審庭審中,理貝爾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支付憑證原件,用以證明理貝爾公司、天協公司在2014年、2015年兩年的業務往來結算完畢。但因上述支付憑證上的日期為2015年9月,而《企業詢證函》載明的系截至2015年12月31日雙方的復核賬目,故一審法院對該證據的證明目的不予採信。

一審法院認為,天協公司與理貝爾公司之間通過締約及實際履行之方式形成的合同關系合法有效,天協公司履行了義務,理貝爾公司應當支付相應款項。本案中,理貝爾公司於2016年4月14日向天協公司發送《企業詢證函》,確認截止2015年12月31日,理貝爾公司欠天協公司賬款415888.7元,天協公司亦在信息證明無誤處蓋章。理貝爾公司辯稱,《企業詢證函》載明「本函僅為復核賬目之用,並非催款結算」,因此不能證明欠款事實,對此一審法院認為,該內容恰恰說明理貝爾公司發送《企業詢證函》的目的,就是通過核對雙方之間賬目以明確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由此可以認定,截至2015年12月31日,理貝爾公司尚欠天協公司應付賬款415888.7元,故對天協公司的該項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但該《企業詢證函》並不能代表天協公司向理貝爾公司提出付款請求,天協公司亦未向一審法院提交其向理貝爾公司催款的證據,故一審法院確定理貝爾公司自收到一審法院送達的起訴書之次日(2019年3月23日)起開始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餘部分,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理貝爾公司關於訴訟時效的抗辯於法無據,一審法院不予採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判決:一、北京理貝爾生物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天津天協精工機械有限公司款項415888.7元及利息(利息以415888.7元為基數,從二_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二、駁回天津天協精工機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中,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理貝爾公司提交了《北京理貝爾生物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2015年度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以下簡稱《理貝爾公司2015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應付暫估清算》照片列印件各一份,擬證明理貝爾公司並不拖欠天協公司貨款415888.7元,該筆款項已結清。天協公司認可《理貝爾公司2015年度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但對關聯性及證明目的不予認可。同時對《應付暫估清算》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目的均不認可。本院經審查後認為,上述材料與本案二審爭議焦點不具備關聯性,故不作為二審新證據採納。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結合理貝爾公司的上訴意見和天協公司的答辯意見及已查明的事實,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三。其一,天協公司所持《企業詢證函》上接收單位與天協公司名稱不完全一致,可否認定天協公司即為《企業詢證函》的接收單位;其二,天協公司能否按照《企業詢證函》上所記載的金額主張債權;其三,天協公司主張債權的行為是否已過訴訟時效。

對以上爭議焦點,本院逐一分析如下:

第一,天協公司所持《企業詢證函》上接收單位與天協公司名稱不完全一致,可否認定天協公司即為《企業詢證函》的接收單位。本案中,天協公司提交的編號為EF4000-100-10的《企業詢證函》擬證明理貝爾公司截止2015年12月31日欠天協公司款項415888.7元。在上述《企業詢證函》的接收單位處為天津天協機械加工廠(公司),現雙方均認可在工商行政部門未查到有「天津天協機械加工廠(公司)」的主體單位,理貝爾公司在本案二審中提交證據認可在其公司自己的記載有與「天協機械加工廠」發生業務關系的記錄,但無法提交其與「天協機械加工廠」的合同或往來單據,且理貝爾公司認可在同一時間段內有與天協公司的業務合作,綜合以上證據可視為理貝爾公司對於上述兩個主體單位在名稱記錄上存在混淆。現結合天協公司持有《企業詢證函》的復印件,並在該《企業詢證函》上加蓋了天協公司的公章,可以認定最初的《企業詢證函》原件是寄送給天協公司所在地的。現天協公司在核對《企業詢證函》內容後加蓋了自己的公章,表示對《企業詢證函》內容的認可,並將此《企業詢證函》原件回寄至理貝爾公司委託的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理貝爾公司或其委託的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對此均未及時提出異議。現理貝爾公司雖否認《企業詢證函》的受送達對象為天協公司,但並未提交反證,故本院對理貝爾公司的此項上訴意見不予採納。

第二,關於《企業詢證函》能否作為天協公司主張債權的依據。首先,根據上述分析,本院認為涉案《企業詢證函》的受送達方為天協公司。進而,對於本爭議焦點,本院認為,涉案《企業詢證函》系理貝爾公司委託有資質的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依據理貝爾公司賬簿所記載而作出,該《企業詢證函》在「往來賬目」一項中明確載明,截止日期2015年12月31日,欠天協公司415888.7元,理貝爾公司記賬科目為應付賬款—暫估清算。該詢證函由理貝爾公司一方發出,且有被詢證方天協公司在「信息證明無誤」處簽章證明,該《企業詢證函》在合法、條目清晰、內容具體,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理貝爾公司向本院提交《理貝爾公司2015年度審計報告》,並認為在該份審計報告中未見其對天協公司負有債務。但在該份審計報告中可見理貝爾公司2015年度應付賬款為10089518.41元,理貝爾公司未向法庭說明該應付賬款的具體構成。退一步講,即便在上述應付賬款中無對天協公司的債務,但理貝爾公司未向法院提交證據說明未採納《企業詢證函》的依據。根據《企業詢證函》記載顯示,截止2015年12月31日,理貝爾公司自認欠付天協公司415888.7元,而理貝爾公司僅憑其自行作出的年度審計報告,不足以否定《企業詢證函》的效力。故本院對理貝爾公司的此項上訴意見不予採納。

第三,關於理貝爾公司提出有關訴訟時效問題。本院認為,債務人主動向債權人聲明尚存債務,盡管未明確表述為還款,但債務人主動發函要求債權人確認應付賬款的行為,有理由推定其有表明歸還之意思表示,而債務人的承諾債務履行行為將使債權人主張重新獲得時間上的法律支持。故對天協公司主張債權的訴訟時效起算點應當自天協公司收到《企業詢證函》之日即2016年4月開始計算。

根據2017年3月15日開始適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訴訟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民法總則施行之日,訴訟時效期間尚未滿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本案的訴訟時效應當適用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天協公司於2019年1月對理貝爾公司提起訴訟,其並未超過訴訟時效的保護期。故,理貝爾公司關於天協公司主張債權的時間已過訴訟時效的上訴意見,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採納。

綜上所述,理貝爾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④ 北京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安全,本文當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房地產律師靳雙權原創,轉載請註明出處。

案件介紹:
位於北京市大興區的訴爭房屋所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為王鑫,房屋所有權證書登記的建築面積為63.04平方米。王鑫在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於訴爭房屋處自行加建了陽光房與廚房等建築物。
2014年9月16日,王鑫作為出賣人(甲方)與買受人張子嬌(乙方)簽訂《北京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王鑫將坐落於北京市大興區房屋出售給張子嬌,建築面積為63.04平方米,房屋成交價格為230萬元,買受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支付定金10萬元。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甲方保證所售房屋符合國家及北京市房屋上市交易的政策規定。房屋產權無查封、無債務糾紛」。合同第十條補充條款約定「1、雙方協定自簽訂合同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首付房款人民幣80萬元整,剩餘部分首部款於2014年10月31日前付清。(如乙方確有困難,甲方同意,可順延10天)。2、該房屋甲方重新裝修未完工,新裝修費用和物品需要單獨另行作價的,甲、乙雙方同意自行協商」。
同日,雙方另行簽訂補充條款,該補充條款中雙方約定「1、經過甲乙雙方再次協商一致,甲方重新裝修的費用是人民幣15萬元整,……,另包含2014年房屋物業費和供暖費,水電費預存的費用,此筆款項乙方於甲方戶口遷出後七個工作日內一次性結清。如乙方逾期支付則按銀行日利息雙倍支付違約金。2、甲乙雙方約定,於過戶當日甲方把本房屋附屬的院子的使用權證明復印件轉給乙方。3、甲方承諾房屋交付給乙方時所有的配套可以正常使用,裝修完好(以目前裝修現狀為准),雙方共同驗收後於過戶當日交於乙方使用」。
合同簽訂後,張子嬌於2014年9月16日支付定金10萬元。於2014年10月13日支付首付款80萬元。雙方於2014年10月辦理了網簽手續,並於2014年10月28日辦理貸款面簽,貸款金額為50萬元。因張子嬌需要增加貸款額度至80萬元,故雙方於2014年11月17日撤銷網簽。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約定剩餘首付款為60萬元,貸款金額為80萬元。
後因王鑫建設的彩鋼建築物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014年11月19日,大興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函告北京市大興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察局將訴爭房屋進行行政限制。王鑫將違法建設拆除完畢後,2014年12月26日,大興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函告北京市大興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察局將涉案房屋解除行政限制。
由於涉案房屋被行政限制,雙方未再進行網簽、面簽及後續交易程序。張子嬌於2014年12月4日得知訴爭房屋被查封,於2015年1月23日得知訴爭房屋解除查封。
後張子嬌將王鑫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解除雙方所簽訂的合同,王鑫返還已付房款90萬元,並支付違約金25萬,賠償居間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共計6萬元。

審判結果: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
一、解除雙方所簽合同。
二、王鑫於判決後七日內返還張子嬌已付購房款90萬元。

資深房地產專業律師靳雙權案件點評:
資深房地產專業律師靳雙權認為,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本案中,張子嬌與王鑫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王鑫自行建造的建築物業已存在,張子嬌看中王鑫加建的部分從而有意願購買涉案房屋,且張子嬌對於王鑫自行建造的建築物不包括在房屋建築面積內一事知情,因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既包括與房屋所有權證書上載明的建築面積相對應的房屋,也包括加建部分的建築物。
由於王鑫建設的彩鋼建築物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故雙方就該部分建築物達成的《買賣合同》應系無效。因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中包括無效部分,導致該房屋交易無法正常履行,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現雙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故對於房屋買賣合同中有效的部分應予以解除。王鑫應將張子嬌支付的購房款共計90萬元返還給張子嬌。張子嬌要求王鑫支付90萬元利息的訴求,於法無據,法院未予支持。
而對於房屋買賣合同部分無效的後果,雙方均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雙方主張對方違約並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訴求,依據不足,法院並未支持。而王鑫要求張子嬌承擔遲延履行違約金一節,因為該《房屋買賣合同》自簽訂時便存在無效部分,合同無法正常履行,因此王鑫要求張子嬌支付遲延履行違約金的主張,於法無據,法院未予支持。
綜上,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⑤ 法院如何裁判借名買房,合同效力和風險是怎樣

【借名買房之若干法律問題】

一、借名人與被借名人之間的「借名買房」合同效力

我國奉行合同自由原則,在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應當允許當事人訂立任何內容的合同。對於普通商品房,除了違反《合同法》第52條之外,實際購買人如能證明雙方有借名買房合意並已實際出資,借名買房合同應屬有效。但借名買房多數情況下以違反、規避國家相關經濟政策為前提,結合實踐中法院相關審判觀點,對幾種特殊性質住房予以分析:

1、違反國家政策規定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

借名人違反政策性保障住房政策,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經濟適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第43條規定,不得借名購買經適房。

在司法實踐中,通說觀點認為:雖然該辦法僅屬於部門規章,不直接影響合同的效力。但是經適房是政府為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而做出的重大舉措,對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為真正使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受益,因而對其購買、轉讓條件做了嚴格限制。而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擾亂了國家對經濟適用住房的監管秩序,侵犯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平等機會購買和獲得房屋的權利,同時使國家的有關土地、房產稅費流失,違反了經濟適用房建設的初衷,因此構成《合同法》第52條第1款第4項規定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對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京高法發[2011]458號)第十六條也明文規定:「借名人違反相關政策、法規的規定,借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並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張確認房屋歸其所有或者依據雙方之間的約定要求登記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一般不予支持。」

在北京市一中院審理的「王某某與胡某某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上訴案」(案號:(2013)一中民終字第7624號)中,被告胡某某出資,借原告王某某之名購買經濟適用房一套,原被告簽訂協議,內容為:「王某某把經濟適用房自願轉讓給胡某某,由胡某某付全部購房款,如與房屋有關之事,本人有義務提供一切手續」。交付後,胡某某對房屋進行了裝修並一直居住至今。後王某某以該協議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為由,主張該協議無效。二審法院認為:經濟適用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因此已購經濟適用房的買賣應遵守法律法規,尤其要遵守相關政策、法規規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滿五年的,不得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王某某與胡某某簽訂的協議書因違反關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合同。二審判決確認借名買房協議為無效合同。

但若雙方明確約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屆滿後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如果屆時借名人也具有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資格,則可認定該借名買房合同有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京高法發[2011]458號)第六條也規定:「出賣人轉讓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原購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簽訂,當事人又在轉讓該已購房屋的合同中約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屆滿後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該房屋已具備上市交易條件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劉金麗與路士君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案(案號:(2014)一中民終字第01898號)。一審法院認為:訴爭房屋系以劉金麗的名義購買,房屋亦登記在劉金麗名下,但首付款由路士君支付,購房貸款由路士君償還,相關票據亦在路士君處,且房屋一直由路士君居住,故以上事實足以推定雙方之間存在借名買房關系。此外,2008年7月,雙方簽訂的付款協議亦進一步確認了借名買房之事實。雙方借名購買的房屋為經濟適用住房,在限制上市交易期滿後方可上市交易。根據查明的事實可知,劉金麗於2004年10月從開發商處購買該房屋,在一審辯論結束前該房屋購買年限已經滿5年,且繳納契稅的時間也已滿5年,故該房屋具備上市交易條件,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有效。

「張x與溫x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二審一案(案號:(2014)一中民終字第2727號)中,二審法院認為:根據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的《關於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2008年4月11日(含)前簽訂購房合同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5年後,可以上市出售。張x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以及張x1的借名買房行為均在2008年4月11日之前,張x於取得訴爭房屋的所有權證五年之後,將訴爭房屋轉移登記至張×1的女兒辛x名下。該行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張x、辛x簽訂的關於北京市大興區西紅門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2、違反「限購」、「禁購」政策借名買房

對於違反「限購令」、「禁購令」的借名買房合同效力,有肯定和否定兩種意見。肯定說認為,限購令政策既非法律也非行政法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否定說則認為間接借名行為違反政策而無效。如2011年4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出台的《關於審理受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影響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8條規定:「實際買受人為規避限購、禁購政策,以他人名義與出賣人訂立合同並辦理房屋權屬證書後,以其系實際買受人為由,請求確認其為房屋產權人的,不予支持,但調控政策重新調整並准許其取得產權的除外。」在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何慧瓊訴麥前志所有權確認糾紛」(案號:(2013)穗花法民三初字第893號)一案中,原告何慧瓊因限購令借被告麥前志之名購買一套房產,登記在麥前志名下,後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該房屋所有權歸其所有。法院認為其違反限購政策駁回了原告訴求。

但筆者認為:限制、禁止購房屬於調控性政策,具有臨時性。該政策通過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當事人的契約自由來穩定急劇上升的房屋價格,其僅對合同的履行造成一時的履行不能,而非永久的履行不能,應尊重交易自由原則,不應隨意認定規避限購、禁購政策的借名購房合同無效。

3、為規避信貸政策而借名買房

規避信貸政策是否違反《合同法》52條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中關鍵在於對社會公共利益的認定。

北京市二中院審理的「金姬善訴董金寶房屋買賣合同案」(案號:(2011)二中民終字第19950號)中,原告金姬善借被告董金寶之名,出資向案外人張麗購買房屋一套,因原告名下已有多套房產,為享受一套房貸7折優惠的貸款利率,原被告達成協議:原告以被告名義辦理貸款手續,後被告取得房屋產權證後。2009年12月19日,雙方簽訂了協議書,確認該房屋歸原告所有,每月按揭貸款由原告償還。後原告要求被告協助履行過戶手續,被告不肯,原告訴至法院請求被告配合過戶。被告辯稱原告以其名義購買商品房、辦理按揭貸款,系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故雙方所簽協議無效,房屋為其所有。一審法院認為:訴爭房屋實際購房人為金姬善,房屋首付款及銀行貸款亦由金姬善支付。因此,對於金姬善確認房屋歸其所有並要求董金寶辦理產權過戶的請求,應予支持。即使雙方所簽協議系無效協議,也不能改變訴爭房屋實際購買人、出資人均為金姬善之事實。判決支持原告訴求,被告不服,提前上訴。二審法院認為:認定合同無效應依據效力性禁止性規范。本案訴爭房屋購買、辦理貸款之時,並非不允許金姬善購房,僅是對金姬善的貸款行為予以限制。人民銀行的部門規章規定商業銀行貸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應隨套數增加而大幅度提高。也就是說,金姬善、董金寶這種借名購房辦貸規避銀行信貸政策的行為,規避的是首付款的支付比例及利率水平,該行為行為損害的是銀行利益而非社會公共利益,所以該合同有效。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4、借名購買單位自建房、集資房、團購房

此類合同是實際出資人為享受他人因該買房資格帶來的各種優惠和經濟利益,借用他人名義購買房屋的行為。單位的自建房、集資房、團購房等與與純粹商品房相比,存在價格、物業管理多方面優勢,此類借名買房背後實際處分的是基於其能夠買到單位團購房的特殊身份所享有的權利,實質上就是單位基於職工的工齡、職稱以及各方面條件給予職工的一種單位福利,這種處分自己權利的行為屬於私權利的范疇,主觀上並沒有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故意,亦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此類合同有效。

「國子厚等與古富新所有權確認糾紛」上訴案(案號:(2014)一中民終字第341號)。一審法院認為:古富新與國子厚為同一單位職工,在單位出售住房時,經雙方商議由古富新借用國子厚的名義購房,購房款實際由古富新支付,雙方名為租賃實為借名買賣關系,該套房屋應歸古富新所有。古富新與國子厚簽訂協議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系借名購房,房屋交付後該套房屋一直由古富新居住至今,古富新也給予了國子厚、於鳳英一定數額的補償,該協議中除涉及違約金標準的約定外,未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協議有效。故國子厚、於鳳英應當及時配合古富新辦理涉案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

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趙德華、耿加忠訴張穎、陳勇房屋買賣合同上訴案」(案號:(2012)淄民一終字第406號)中,2006年11月25日,原告與被告陳勇簽訂轉讓協議,原告借被告陳勇之名購買被告所在單位淄博高新區工商局在中潤華僑城的某房屋,原告向陳勇繳納5萬元轉讓費後取得該房屋的購房權,原告支付首付款、其稅款及後續房款,陳勇向其出具購房發票和收款收據,房屋登記在被告張穎名下(張穎系陳勇妻子)。後原告要求被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被告不肯,因此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的轉讓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有效。簽訂後雙方及時履行了合同大部分義務,對於尚未履行的部分應當繼續履行,判決支持原告訴求。被告不服,上訴,淄博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5、房改房

對於房改房,是指職工單位將公房以工資性貨幣分配方式出售給職工,職工以標准價或成本價購買,從而對購買的房屋享有部分產權或全部產權的住房。一般認為是國家或單位對職工的一種福利、補償,而非政策性保障住房,在雙方自願,且沒有違反《合同法》第52條及建設部《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第69號令)第5條的情況下,借名買房合同應為有效。

「於長友、王某乙與王某甲、李式淼所有權確認糾紛上訴案」(案號:(2014)淄民一終字第6號)中,原告王某乙、丁長友二人原系夫妻,被告李式淼、王某甲系夫妻,王某甲與王某乙系同胞姐妹。1999年,原告夫妻出資,借被告李式淼身份購買了李式淼工作單位淄博市周村區園林管理局的公有住房,後參加房改,涉訴房產登記於李式淼名下。後原告夫妻離婚,欲分割涉訴房產,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該房產為原告二人所有。一審法院認為:雖然雙方無書面協議,但根據原被告親屬的證人證言及被告王某甲在錄音資料中對原告借名出資買房的自認事實,以及涉訴房產已由原告支配使用長達十年之久,房屋產權證書亦由原告持有,認定原被告雙方借名買房的事實。判定涉訴房產歸原告所有。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二、
借名買房中實際出資人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15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可以看出我國關於物權變動採取的是債權形式主義原則,即意思主義與登記(或交付)相結合,並摒棄了德國物權法中物權行為的無因性。意味著如果支撐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或者基礎關系不成立或被撤銷,則物權變動也相應的無效或被撤銷。

依照我國《物權法》第9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5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第17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第19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因此,不動產產權登記是登記機關對不動產當時權屬關系及表現形態的證明,對物權的歸屬具有推定效力。其產生的公示公信效力主要是保護不動產登記人及真實所有人以外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但產權證書本身並不能直接決定實體法律關系即實際權利的狀況,在該不動產物權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情況下,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證明其為真正的權利人時,可以請求確認權利。即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在無相反證據證明的情形下,應推定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真實。對外而言善意第三人基於對登記的信賴與登記權利人發生的不動產交易行為受法律保護,而在名義購房人與實際購房人之間,應探求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來確認真正權利人。

「張某與孫某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上訴案」(案號:(2012)一中民終字第9875號)中,法院認為:孫A雖與李某於2003年5月19日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且以孫A的名義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但綜合孫某提供的該房屋的所有權證、購房發票、契稅發票、已購公有住房首次上市房屋買賣合同的相關手續,出資手續(以上材料均在孫某處)、603號房屋的原所有權人李某的證人證言以及自2003年至今孫某一家一直居住在603號房屋的事實,能夠認定孫某與孫A之間存在借名買房關系,確認涉爭房屋為孫某所有。

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審理的「趙譽、李興祿與合同糾紛」一案(案號:(2013)紅民初字第4479號)。二原告趙譽、李興祿於2011年借被告李穎之名貸款購買訴爭房屋,首付和還貸均由二原告負擔,被告現欲出售該房屋,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該房屋歸二原告所有。法院認為: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但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此時就不能簡單按照房屋產權證書上登記的產權人認定物權所有人,而應根據當事人的舉證,法院查明的事實確定物權所有人。本案中,通過二原告的當庭舉證可以證實訴爭房屋的首付款全部由二原告實際出資,每月房屋貸款亦由二原告償還,且二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借名買房的意思表示,故可以認定二原告是訴爭房屋的真實權利人,判決:訴爭房屋歸原告趙譽、李興祿所有。

⑥ 請問北京大興區農村宅基地,房屋可以抵押貸款了嗎

近中國人民銀行、保監會、財政部 、銀監會、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一起下發了《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農民的集體戶口可以用集體住址去做抵押貸款,農民抵押貸款贏來了春天。
抵押貸款解釋:
在不改變宅基地所有權性質的前提下,用農民所佔宅基地使用權及住房所有權作為抵押,向銀行機構申請貸款,並且等額本息還款。
借款人條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 信用沒有不良記錄
3 要抵押的房屋宅基地使用權及所有權沒有糾紛爭議,擁有政府相關部門頒發的權屬證明,沒有列入征地拆遷范圍;
4 除去抵押的房子外,借款者有穩定居住的地址,必須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證明;
5 借款人所在的集體組織要出書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權隨農民住房一並抵押和處置。
6 用集體農民住房抵押的,需要找其他共有人提供書面同意。
以下是抵押貸款試點縣(市、區)名單
省份 試點縣(市、區)
湖北省 宜城市、武漢市江夏區
山西省 晉中市榆次區
內蒙古 和林格爾縣、烏蘭浩特市
吉林省 長春市九台區
黑龍江 林甸縣、方正縣、杜蒙縣
江蘇省 常州市武進區、儀征市、泗洪縣
浙江省 樂清市、青田縣、義烏市、瑞安市
安徽省 金寨縣、宣城市宣州區
江西省 余江縣、會昌縣、婺源縣
山東省 肥城市、滕州市、汶上縣
河南省 滑縣、蘭考縣
湖南省 瀏陽市、耒陽市、麻陽縣
廣東省 五華縣、連州市
天津市 薊縣

⑦ 北京大興等地將試點農地經營權抵押貸

2015年12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審議決定,北京大興以及天津薊縣等232個地區試點農地經營權抵押貸款。

北京市大興區等232個試點縣級行政區域,和天津市薊縣等59個試點縣級行政區域,擬分別允許以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

232地區試點農地經營權抵押貸款

昨天,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了《關於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232個試點縣(市、區)、天津市薊縣等59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分別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草案)》。

由於改革試點涉及突破物權法、擔保法的相關規定,因此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試點地區在試點期間(2017年12月31日前)暫時調整實施這兩部法律的相關規定。物權法第184條、擔保法第37條中規定,關於集體所有的耕地使用權不得抵押、集體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建立抵押物處置機制,防範風險

這項草案涉及耕地的經營權和住房使用權,與農民的切身利益緊密相關,如何保證在改革試點過程中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根據草案要求,「兩權」抵押貸款需由農戶等農業經營主體自願申請;同時,建立抵押物處置機制,防範金融風險,允許金融機構在保證農戶承包權和基本住房權利前提下,依法採取多種方式處置抵押物。

在這一基礎上,對於流轉土地的經營權抵押,需經承包農戶同意;而對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的抵押物處置,需制定與商品住房處置不同的規定。

此外,試點還將結合實際,採取利息補貼、發展政府支持的擔保公司、利用農村土地產權交易平台提供擔保、設立風險補償基金等方式,建立風險緩釋和補償機制。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2-2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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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北京農村商業銀行 張珍

北京農商行被騙貸款4.6億元損失超億元,行長金維虹難脫干係
��北京農商行被騙貸款4.6億元損失超億元
2009年2月北京農商行被騙貸款4.6億損失超億元的「2•27」案件驚爆京城,在金融界引起了巨大振盪。國務院副總經王岐山、銀監會主席劉明康對此都作了重要批示。是什麼原因造成如此巨大的國有資產損失,讓我們揭開行長金維虹的神秘面紗,真相就會大白於天下:
金維虹原在深圳商業銀行工作,靠拉動上層原國務院副總理,原北京市副市長及現還在職的市政府某位副秘書長,下層北京市銀監會系統的同學老鄉,走動密切的北京市組織部副部長、北京金融辦主任等各種關系網,2004年金在得知北京農信社要成立股份銀行的消息,找到他的同學同鄉時任銀監局長的賴曉明,在賴向北京市強烈要求北京農商行的運行必須銀監局派資深金融專家來負責管理的名義關照和干涉下,金來京走馬上任,於2005年10月當上了北京農村商業銀行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行長。 二、幹部使用,任人唯親 值黨委集體領導於不顧,阻撓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的落實,在幹部和專業人才的使用上大搞「一言堂」。致使有嚴重劣跡的人被提拔到重要工作崗位。如原行長辦公室負責人李某入行不到兩個月因索賄被清除出隊伍;原行長助理姜某搬弄是非、排斥異己、製造矛盾,被限期調離;4.6億詐騙案的直接責任者商務中心支行行長田軍更是金維虹一手提拔起來的,是金維虹引以為豪的大紅人、樹的標桿;在金維虹的核心團隊中有近20人是金的同鄉、同學、校友或自己的親朋好友,分別在各要害部門或支行行長崗位上任職,形成了以金為核心的北京農商行內部網路。
三、作風霸道,不受監管,大肆斂財
金維虹在擔任北京農商行行長期間,無視董事會、監事會的職能作用,專橫獨斷,想盡一切辦法壟斷信息資源,阻止職能部門負責人與黨委書記、董事長、監事長和紀委書記的交流和情況匯報。重大決策事項和經營狀況、財務資料不報送董事會、監事會,架空黨委和董事會,逃避監事會的監督。片面強調行長負責制,自封為最終決策者,給北京農商行帶來巨大經濟損失,農商行成立之初就上收了各支行的貸款許可權,而華鼎信用擔保一家公司就能從商務中心支行所轄十八里店、大郊亭兩個支行按揭貸款達3.4億余元,使農商行蒙受最少超億元的巨大損失,難道這樣重大的決策僅僅是商務中心支行行長田軍能決定的嗎?內部知情人都知道,這些嚴重違規行為都是在金維虹的授意下,由田軍具體操作的,「2•27」大案,田軍成了金維虹的替罪羔羊。又如2007年初,為了擴大貸款規模,在未和董事會通氣的情況下,金私自拍板將35.7億元的優質資產出售,同年又不經董事會批准,越權擅自將4億元信貸資產出售給華融資產管理公司,致使農商行資產損失近2億元。更為可怕的是金維虹企圖用股改,完全市場化運作等口號來達到真正控制這家銀行,並逐步達到農商行完全脫離北京市的領導和市國資委的監管,進而使該銀行私有化的目的。致使支持農業、服務中小企業的改革方向在實際工作中未能達到落實。農商行無論貸款還是擔保,只要是大額的,金維虹全都要親自約見法人與大股東,從中暗示其會為他們提供方便,但前提要與金維虹自己的利益有關才成。據掌握的可靠信息,金維虹及其手下親信利用職務之便為關系人放的關系貸款高達百億元,金維虹這些親信大都獲取了高額暴利,並拿暴利的一部分大肆行賄金維虹等人。金維虹在北京高檔住房就高達五處,僅朝陽區朝陽公園路十七號天安豪園公寓1568號一套住房面積達500平米,價值1200萬元,在其妻名下,要知道金維虹拿多少工資一次性可以購買如此巨額的房產?僅張珍、高光華等人向金維虹行賄的古董字畫等就價值百萬元。
四、貪圖奢華,生活靡爛
近年來金為了追逐個人榮譽,私自參加民間組織和媒體的評獎活動,諸如「中國十佳新銳金融人物」、「中國最具影響力人物獎」、「中國十大財智英才」、「亞洲品牌創新人物獎」等都是以巨額的贊助費、宣傳費、廣告費、會務費和給予在農商行的商業機會為代價來交換。這些只要有關部門到該行的會計處查一查就知金為了送禮拉關系的錢是千萬元的巨額數字。金維虹不經組織程序,私自託人運作,違規當選市工商聯副會長,嚴重違背組織原則。追求排場、奢侈浪費,出國定豪華包房,組織數十人機場迎送、豪華宴請等。在配有一輛奧迪專車的情況下,又長期佔有賓士、寶馬、奧迪200各一輛,一人佔有農商行4輛豪華汽車。經常組織關系人的豪華宴請,一頓飯要吃掉幾萬元。在其親信的安排下,經常出入高檔賓館飯店,長期在外包養小姐(情婦),在多處高爾夫球場以行里開展工作為名,以親屬、司機等人的名義購買多張全國好的高爾夫球場的VIP卡,其自稱球技是高手中的一級級別。深迷於桑拿、歌廳等色情場所,完全喪失了一名黨員領導幹部的基本准則。
就這么一名追逐名利的貪官,不但沒有受到有關部門責任和刑事追究,還擔任「2•27案件」專案領導小組和專案工作小組的副組長,公理何在?公正何在?此類人不抓,僅抓一個小小的支行行長能掀起多少黑幕呢?能堵上多少黑洞呢?強烈呼籲有關部門徹底查清金維虹的違紀違法事實,確保北京農商行能夠繼續健康發展。

北京農商行4.6億騙貸案追蹤:行長換人房貸利率降低,通過房貸套現用於其他投資,比直接貸款能獲得更大利益編者按:隨著北京農商行騙貸案浮出水面,銀行的信貸監管和風險再次引起重視。這起騙貸案的涉案人員是什麼樣的關系?非法套現方法是什麼?還存在哪些信貸風險?《投資者報》記者獨家調查,為你揭示這起騙貸案的細節 5月10日上午,東長安街北京新聞大廈四層,北京農村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北京農商行)正在召開股東大會和董事會,10點半左右,會議室爆發出熱烈的掌聲,股東大會結束。休息間隙,身穿深色西裝,白色襯衫的北京農商行黨委書記喬瑞面帶笑容,從電梯中走了出來,只簡單的寒暄了幾句,然後徑直朝會議室走去 此時,距媒體4月初披露出北京農商行被騙4.6億元貸款大案,已經過去整整一個月。一位與會者告訴《投資者報》記者,北京農商行行長金維虹沒有進入新一屆董事會,也沒有出席這次會議。此前,有傳言稱,監管層已在4月下旬免去了金維虹的行長職務。
記者查閱北京農商行網站,5月13日更新的該行領導班子名單顯示,黨委書記喬瑞同時擔任董事長和行長,原行長金維虹不再出現在領導班子名單中,三位副行長分別是:付東升、辛全龍、朱曉峰,均是前任副行長,屬於連任,但原副行長姜朝已不在列 此次去職的金維虹,系銀行業資深人士。此前曾任中國人民銀行調統司、政研室、資金司副處長、處長,20世紀90年代曾赴深圳,任[color=#0000ff]深發展[/color]副行長,後調任深圳商業銀行副長,2003年任該行行長。2005年北京農商行重組成立時,金維虹出任第一任行長,幾年來為農商行改革與業務拓展,做出了許多努力,被業內認為是很懂行的銀行管理者 同時離職的副行長姜朝,此前職責是協助行長分管總行授信審批委員會、授信審批部、風險資產處置部、公司業務部、三農授信風險管理部、工商企業授信風險管理部、房地產授信風險管理部。從職責分工上講,出現巨額騙貸案,屬於他分管工作范圍內出現的重大問題。
但此次連任的三位副行長,具體由誰分管姜朝此前的工作,北京農商行沒有明示。一種可能的選擇是暫時由行長喬瑞直接分管,以便配合騙貸案調查,但這一推測未得到農商行方面的確認。 按照銀監會2008年明確的大型銀行案件責任追究標准:一級分行轄內發生一起千萬元以上案件或兩起500萬元以上案件的,首先要追究省行行長的責任,並追究上級行分管領導的責任。北京農商行有關負責人5月13日傍晚對《投資者報》表示,對於這一人事變動不做評論,這符合正常的流程,行長們換屆順利。 2009年3月8日,北京農商行商務中心區支行行長田軍被司法機關帶走,這場有可能創造北京金融史上最高騙貸記錄的金融大案,由此拉開全面調查的序幕。
4月17日, 北京銀監局局長樓文龍通過電話告訴《投資者報》記者說:「由於該案案情重大,相關細節均處於保密狀態,目前審查程序尚未結束,調查結果預計要到6月10號左右才能確定。 他同時表示,目前仍有兩個問題需要解決,一是對銀行8名涉案人員的責任認定和處理,二是銀監會對於責任的認定。
據《投資者報》記者了解,此案騙貸方北京[color=#0000ff]華鼎[/color]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控制者胡毅,今年僅29歲,其騙到的貸款的一部分被用於炒股甚至購買字畫贗品。除了北京農商行,胡毅也在其他銀行有騙貸嫌疑;而北京農商行除了被胡毅騙貸4.6億元左右,亦涉嫌另外一宗騙貸案。
北京農商行曾是全國農場金融系統中的明星:2005年率先從農村信用社改制為商業銀行,是中國目前資產規模最大的一家農村商業銀行;資產回報率在全國農村商業銀行中排名第一;資產總額佔全國整個農村商業銀行的近1/3。
2009年3月7日下午,當面色陰郁的田軍重新走進大會現場時,會場上已經被一片小聲議論所包圍了。這位39歲的北京農商行一級支行行長、連續幾年「鳳凰之星」的獲得者,在頒獎大會正式開始前的一刻鍾被一位總行人士帶走。一位目擊者稱,當時總行一位人員在田軍耳邊悄悄說了幾句話,田軍聽後無奈地搖搖了頭,然後起身出了大廳。半小時後,田軍及其支行在當天本將獲得的所有獎項被宣布取消。
第二天下午,在北京大興區開會的妻子孫靜文發現田軍的手機打不通了,當天傍晚,孫靜文接到了警方的電話,田軍涉嫌騙貸案已經被司法機構控制,並要求檢查家裡情況。
田軍的出事,讓很多人感到意外。在父親田照山眼裡,田軍從小就是一個非常聰明並節儉的孩子。2008年,田軍還帶了一份行里的簡報給父親,內容大意是「商務中心支行行長節省成本,不聘用司機而自己開車」。
據田照山介紹,田家三代都是農信社人,田軍的爺爺名叫田棟,是當時農村信用社的第一批負責人之一。20世紀50年代,田棟負責成立了北京農村信用合作社,擔任主任一職。 田照山在上世紀80年代接了田棟的班,曾任胡各庄農村信用合作社主任,2000年內退,2004年正式退休。在田照山內退時,信用社的存貸款還非常少。
相比自己的爺爺和父親,田軍的奮斗歷程更加艱辛。1984年田軍初中畢業,雖然考上了高中,但為了貼補家用,14歲的田軍選擇了參加工作,當上了通州區潞城鎮(侉店信用社)的出納。那時,田軍在業內打算盤就小有名氣 1990年,田軍調任通州信用聯社任會計科科長,管會計核算。1995、1996年間在通州總社營業部擔任副主任。之後,又先後在豐台、房山、朝陽等地北京農村信用社擔任副主任等職以及到北京市農村信用社聯社(北京農商行總行)任職。2005年前後,到農商行商務中心區支行擔任行長。此時,田軍年收入已超過百萬元,其個人能力排在了北京農商行全行7000多人中的第三名 案發前一段時間,田軍經常帶一些古字畫回家,並讓父親辨別真偽。田照山曾怒斥過田軍:「咱家三代都是干農村信用社的,別到你手裡就折了啊。」

胡毅今年剛滿29周歲,北京人,又名胡清博,酷愛書法與字畫,「常去特別有名的拍賣行去重金買畫,但從來不賣」。
據接近胡毅的人士介紹,胡毅自稱當過兵,又在公安系統工作過,父親在政府任職,有一些家庭背景。胡毅最早曾經營一家小房地產公司,沒有成功,回來就和在銀行工作的同學或朋友混在一起,找銀行的漏洞,第一桶金就是靠騙貸得來的,是在一家全國性銀行的北京三里河分理處。
有了第一次騙貸的成功,胡毅一發而不可收拾,在2007年前後,開始重點攻關北京農商行。據上述人士介紹說,胡毅的銀行策略就是拿錢砸人,一條線上的人,從上面開始砸,一直砸到底,「膽子還很大,一直這么砸下去,怎麼和銀行分贓,只有他自己知道」。
有了錢,胡毅就開始玩股票,據說投了幾千萬在股市上。
上述人士還介紹,胡毅騙貸的方法簡單而拙劣,主要是騙取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有時就拿假身份證,有時還篡改房產證,「比如說180平方米的房子,他恨不得後面加個零,然後去銀行抵押貸款。」
這可以從另一個側面得到印證,北京農商行商務中心區支行一位負責信貸審批人士說:「現在二手房的貸款業務都停止了。這次我們是犯了一個低級錯誤,說出去都很難為情」。 2002年,胡毅作為兩位股東之一,成立了北京九鼎泰和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公開資料顯示,該公司先後設立了拍賣行、房地產經紀、投資公司等機構,從事擔保、拍賣、投資、不良資產處置、證券等多個領域的業務經營。「截至2005年底,公司累計擔保總額已達到10億元。」 2007年2月,這家拍賣擔保公司「改頭換面」,更名為華鼎擔保,法人代表也變更為安冬,胡毅同時轉讓出手裡所有的股份。
上述人士說,胡毅平時很橫,曾當著公司所有人罵公司總經理:「你就是我養的一條狗. 「真正的老闆是胡毅,李曉雲是胡毅的小舅子,還有一位副總許克昌,這三人才是公司管理層。」據一位曾在華鼎擔保工作的員工介紹,公司法人代表安東比較穩重,但在公司並沒有實權,他只是被胡毅找來擔任名義上的公司負責人。
現年50多歲的安東也是北京人,從事拍賣行業多年,在房地產拍賣項目上經驗尤其豐富,且安東在北京市拍賣協會、北京房地產協會頗有人脈。在日後針對北京農商行的騙貸中,房產抵押和購買是主要途徑之一。 為了提升形象,胡毅特意將公司辦工地點搬到了遼寧飯店,租下面積達700多平方米的10餘間辦公室。 據遼寧飯店物業部一位經理介紹,3月上旬,胡毅的公司被公安局查封,當時警方查出了大量的股票賬戶和字畫,大部分字畫都是假的,後被警方扔掉。
他說,員工素質很差,剛裝修完的時候,請他們物業吃飯,哪個最貴吃哪個,說話口氣也很橫,很多都是從社會上闖盪很多年的老油子。

「牽扯的人太多了,都是編代號的案子,嚴格保密」,4月17日,北京市團河看守所門外,幾個班車司機在閑聊,他們發現最近警察們坐在班車上常聊這個案子,田軍等人最早被關在了這,但不久就因為案情重大而轉移。
騙貸案的消息彷彿被一道厚厚的大門鎖死了,外界很難了解到更多情況。一位農商行的內部人士說:「這個問題在總行大家都是絕口不提的。」 胡毅和田軍究竟怎麼樣認識的,又是如何運作這場巨額騙貸案的,在警方公布調查結果之前,外界對此難以獲得一手材料。但據《投資者報》記者調查,胡毅佔主動的比重較大,而田軍似乎更多是一個被拖下水的角色,「有些時候,只是點點頭,具體的事情都是銀行的手下去辦的」。
這場騙貸案中,田軍所在的北京農商行商務中心區支行審批與發放貸款,華鼎擔保公司負責擔保,而胡毅很可能在扮演著申請貸款者的角色。 據華鼎擔保公司內部人士稱,4.6億元的貸款中很大一部分是胡毅等人盜用他人身份證進行貸款。對此警方也透露,被華鼎擔保公司盜用身份信息的受害者人數有近150人。
「最常見的手法就是拿假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等個人信息,購房買自己的房產,並申請銀行貸款,獲得資金後打入公司賬戶。因為胡毅串通銀行的人,所以很容易就審批下來。」對於具體的騙貸手段,一位於騙貸案實施前離職的華鼎擔保員工表示,胡毅為申請貸款偽造了大量虛假信息和證件。!
另據一位北京農商行內部人士透露,這起騙貸案由華鼎擔保牽頭的個人抵押貸款有數十筆,每人100萬元左右的額度分散開,通過個人貸款獲得資金後打入公司賬戶,從而達到套取銀行資金的目的。
「目前房貸利息低,套現用作其他投資,賺錢再把窟窿填上。」北京一名擔保公司工作人員透露,現在房貸利率越來越低,通過房貸套現要比直接貸款合適得多,「很多擔保公司都敢做這種業務 「我就像坐在一輛車上,眼看著車開得太快有危險,總想提醒,可是又沒人聽我的。」 一位老農信社人擔心地說 北京農商行商務中心區支行一位員工向《投資者報》記者表示,這兩年為了精簡機構,人少了,現在發現有些人是不能少的
貸款80萬元購房的朱宏亮在辦理「平轉貸」業務過程中,意外發現自己名下竟莫名其妙地多出一套房貸,金額高達188萬元。提供這筆貸款的北京農村商業銀行對此僅表示「存在差錯」。據知情人透露,朱宏亮名下第二套房貸所涉及的樓盤和開發商都是虛構的,已涉嫌詐騙,遭遇類似情況的也不止一人,涉案總金額過億,目前警方已介入調查。
朱宏亮是中央美術學院研二的學生。2006年7月,他在中國建設銀行貸款購買了一套位於朝陽區的住房。國家推出商業貸款購房利率七折的優惠政策後,他身邊其他購房朋友的貸款都自動轉成了七折優惠,但唯獨他例外。 朱宏亮說,他的名下只有一套房貸,符合貸款利率優惠的條件,但卻遲遲不能優惠,他認為是銀行審查過程繁瑣,為此,他打算換一家銀行。今年4月3日,他來到招商銀行北京望京支行辦理「平轉貸」業務,欲將其在建行名下的貸款轉到招商銀行。但銀行工作人員查詢後告訴他,除了在建行貸款購買的一套房產外,在他名下還有貸款金額為188萬元的另一套房產,根據相關規定,他不具備享受購房利率七折的優惠條件. 「這怎麼可能?我只有一筆80萬的貸款,怎麼又多出來一份呢?」朱宏亮非常不解,他立即打電話給自己的家人,得知家人都未用他的身份證辦理過購房貸款。最後,他在銀行工作人員的建議下,於4月7日上午來到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查詢了自己的個人信用報告. 朱宏亮出示的一份個人信用報告(個人查詢版)上顯示,2008年10月10日,北京農村商業銀行曾以「貸款審批」的名義,查詢了朱宏亮的個人徵信。同年10月15日,北京農村商業銀行以個人住房貸款的名義為朱宏亮放款,貸款金額為188萬元,還款期限20年,且這筆貸款一直在正常還款,沒有出現延期還款的情況,因此,他的信用記錄上沒有污點。朱宏亮還說,由北京農村商業銀行報送的他的職業信息中,「年收入」一項為54萬元,信息獲取時間為2009年3月19日。 「我一個學生怎麼可能掙那麼多錢呢?」朱宏亮哭笑不得。
拿到個人信用報告後,朱宏亮查到188萬元「神秘」貸款的開戶行為北京農村商業銀行十八里店支行。隨後,他來到該支行信貸部咨詢。

朱宏亮說,當時信貸部有一男一女兩人,一人查詢電腦後,稱朱宏亮「在他們的名單上」,但「出現在這個名單的用戶,不管任何事,需直接聯系行長」。 朱宏亮懷疑自己的信息被人利用來騙貸,「既然他們有一個名單,就說明不止我一個受害者」。隨後,他多次來到該支行找曹行長。在朱宏亮提供的與「曹行長」的錄音中,「曹行長」稱出現這筆貸款是「錄入錯誤」「我們錯了」,並表示會協調將該記錄刪除。 記者曾到十八里店支行對「曹行長」進行采訪,但工作人員說其正在開會。記者按照工作人員提供的號碼撥打曹行長的辦公電話,但一直無人接聽。
關於朱宏亮的188萬元房貸一事,記者與北京農村商業銀行總行的辦公室工作人員取得聯系,對方在電話中表示已知此事。銀行方面稱「確實存在差錯」並「已做了更改」,其餘問題只稱還在核實中。 朱宏亮前天說,幾天前,警方已經找他進行協助調查。負責調查此事的民警告訴他,目前在該行出現他這種情況的已有140多人。
昨天,據知情者透露,朱宏亮名下188萬元房貸所涉及的樓盤和房地產開發商都是虛構的,此事已經涉嫌詐騙,與事主出現類似情況的北京農村商業銀行的客戶已達百餘人,涉案總金額過億,目前警方已立案調查。(來源:京華時報)

⑨ 齊紫竹民間借貸糾紛 尋找欠款人齊紫竹---北京市大興區瀛海鎮人,女,身高168左右,體形偏胖,膚

您好,建議向法院起訴,依法維權。

⑩ 曲靖買一套房大概多少錢

大概8431元/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