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濰坊公積金貸款額度上限
山東省的中國銀行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商品房的,單筆貸款最高額度由當地公積金貸款中心確定,同時不得超過所購住房價款的80%,且不受住房公積金存款余額的限制。
公積金貸款額度按照以下四項中的最低值確定:
(一)不得超過濰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公布的最高額度,同時實行差別化信貸政策;
借款人及配偶雙方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1、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維持現有貸款額度的規定不變。
2、二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當個貸率低於80%且持續3個月以上時,恢復與首次貸款相同的額度;當個貸率接近90%,貸款開始實施輪候且持續3個月以上時,在目前首次貸款額度規定的基礎上各降低5萬元。
借款人單方(含單身)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1、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在現借款人及配偶雙方均連續正常繳存首次貸款額度的基礎上各降低5萬元。
2、二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在單方繳存首次貸款額度的基礎上各降低5萬元,當個貸率低於80%且持續3個月以上時,恢復與首次貸款相同的額度。當個貸率接近90%,貸款開始實施輪候且持續3個月以上恢復在單方繳存首次貸款額度的基礎上各降低5萬元。
(二)不得超過總房款扣除申請時按規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後的剩餘房款。
購房合同中共有權人是夫妻之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人的,按借款人所佔房屋價值扣除按規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後的剩餘房款為最大貸款額度(有具體比例分割的按具體比例分割,無具體比例分割的按平均分割比例)。
(四)按借款人申請時夫妻雙方繳存的公積金賬戶余額之和的15倍計算;借款人為夫妻雙方單方(含單身)繳存的,按申請人公積金賬戶余額的15倍計算。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