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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申請要求被告按同期貸款利率15倍支付逾期利息

發布時間: 2022-06-06 17:34:21

1. 借據上沒有約定逾期支付利息,可以申請支付令,判令被申請人歸還借款本金和逾期還款利息嗎

你好,你可以要求支付本金及逾期利息,這個沒有爭議的;
只是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利息,那法院不支持借款期內的利息主張;

2. 欠款不還。起訴的話利息怎麼算。

欠款不還。起訴的話利息計算:
1、雙方有約定按照約定。
2、無約定視為無息。
3、利息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的四倍。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個人欠款的利息總體上體現為意思自治原則,即利息由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約定。只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法律是允許的,並予以保護。如果當事人雙方對利息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另外,國家法律限制高利率,利息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的四倍。
1、沒有約定視為無息借款。
雖然按照公平原則,應當保護出借人對借款的收益權。但是按照誠實信用原則,既然借貸雙方對於利息問題在借款合同中沒有約定,那麼這種個人借款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無償借貸的性質。。
2、不能約定將利息計入本金。
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復利。合同法雖然沒有對復利問題應否保護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但從其確認的借款合同的基本原則、規則看,是不承認復利的。
3、借款人逾期歸還借款需要支付逾期利息。
按照合同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是借款人的主要義務,如果借款人在合同期滿不能歸還借款,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對於違約責任的形式,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合同約定有違約金的,按照合同規定支付違約金,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出借人在起訴時要注意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如果超過二年的訴訟時效,人民法院就會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債權就失去了法律保護。

3. 法院判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法律依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八、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本意見第6條規定計息。
九、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十、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借貸關系無效由債權人的行為引起的,只返還本金;借貸關系無效由債務人的行為引起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

4. 起訴的時候可以要求欠款人支付利息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後,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予以准許。」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由上述規定可知,在借款時沒有和債務人小李約定利息,所以你主張借款期間的利息,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但你可以主張借款到期後的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的標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規定:「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惜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惜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算
。」因此,小李應當支付給你自借款到期之日至還款之日,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逾期利息。

5. 民事訴訟原告起訴狀中僅要求被告償還本金及利息請問在未開庭前能否要求按欠條上所寫追加逾期的欠款滯納金

如果約定了滯納金,遲延付款當然要承擔滯納金的支付義務,但,你的滯納金和利息如果大於銀行同期貸款四倍,是不會支持的,再說,你在遲延付款四年後才起訴,顯然超過了民法通則規定的債權保護2年的時效期限規定,如果沒有延長時效的法定事實,法院還可能以超過了訴訟時效規定,判決駁回你的訴求呢。

6. 欠錢官司法院判決生效了,按同期銀行貸款利息雙倍還合法嗎怎麼有人告訴我是不能超過15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被執行人在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規定的期間內不履行給付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債務利息。g履約延遲期。被執行人未在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繳納延期履行費。

第二百五十四條人民法院採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清償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五十五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其採取限制性退出措施,在信用信息系統中記錄,通過媒體發布。關於不履行義務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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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有關證言。被執行人的債券、股票和基金份額。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扣押、凍結、轉移、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轉移、變更財產時,應當作出裁定,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從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中扣回被執行人的收入。履行義務。但是,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受扶養人的必要生活費。

人民法院截留、提取收入,應當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裁定。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履行義務。但是,被執行人及其受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

採取前款措施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7. 法院逾期利息怎麼算

A 民間借貸案件逾期利息應如何計算


【案情】以具體案例舉例說明一下:

原告李某與被告薛某原系朋友關系,2009年11月10日,被告薛某因向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幣10000元,並出具了借條,約定借款期限為2個月,月利率為1.5%。借款到期後被告薛某未按期還本付息,經原告多次催收未果。2011年4月10日,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10000元、約定期內利息300元,並按月利率2.25%即225元支付15個月逾期利息3375元,共計13675元。

【分歧】

該案的爭議焦點在於逾期利息應如何計算,主要存在以下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逾期利息應依合同約定,以月利率1.5%計算,15個月的逾期利息應為2250元,故應判決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550元。

第二種意見: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合同當事人的逾期付款利息可以在約定利率的基礎上參照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在約定利率基礎上上浮30%-50%計算,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支付2.25%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故應判決被告立即歸還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3675元。

第三種意見:逾期利息可以在合同當事人約定利率1.5%的基礎上參照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上浮30%-50%,但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支付2.25%逾期利息超過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息的四倍,2009年人民銀行規定六個月之內的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為:4.86%每年即月利率為0.405%,四倍應為1.62%,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即被告應按月利率1.62%支付逾期利息,故應判決被告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730元。

【評析及判決】

第二種意見正確。該案中,原、被告之間系一種民間借貸法律關系,雙方約定了借款金額、借款期限以及利息。2009年,人民銀行規定的6個月以內的金融貸款年利率為4.86%,原、被告雙方約定的月利率1.5%並未超過該利率四倍,故該借貸關系約定的利息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本案最大的爭議在於逾期利息的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第8號批復,「對於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人民銀行(銀發)[2003]第251號通知第三條:「逾期貸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根據以上規定,該案中原、被告的的借款約定月利率為1.5%, 原告可以據此約定借款利率上浮50%,即按月利率2.25%計息。

有三種意見的謬誤之處,其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糾紛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因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此限度的,超出部門的利息不予保護。」該案月逾期利率2.25%已經超過了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基準月利率的四倍即1.62%,對超過四倍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這里有一點需要明確:逾期付款利息已並非單純利息性質,被告逾期付款是一種違約行為,被告應對其違約行為以支付逾期利息的方式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從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第8號」批復中用詞也不難看出逾期利息屬於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已經不再單屬利息性質了,更多的是具有懲罰性質的違約金性質,故不再受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限制,對超過的部分也應該予以支持。

綜上,民間借貸的逾期利息屬逾期違約金,可以不受人民銀行規定貸款利率四倍之限,該案應判決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36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