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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抵押貸款費率 2025-02-11 09: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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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貸款科目核算內容

發布時間: 2022-06-09 11:56:17

① 簡述貸款利息的計算方法及相關會計分錄

一、銀行貸款利息計算方法
1、短期貸款利息的計算短期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貸款合同簽定日的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計息。貸款合同期內,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
短期貸款按季結息的,每季度末月的20日為結息日;按月結息的,每月的20日為結息日。具體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貸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後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最後一筆貸款清償時,利隨本清。
2、中長期貸款利息的計算
中長期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實行一年一定。貸款(包括貸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內應分筆撥付的所有資金)根據貸款合同確定的期限,按貸款合同生效日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計息,每滿一年後(分筆撥付的以第一筆貸款的發放日為准),再按當時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確定下一年度利率。
中長期貸款按季結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為結息日。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後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3、貼現按貼現日確定的貼現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4、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計算,累計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掛牌的同檔次利率計息;達不到新的期限檔次時,按展期日的原檔次利率計息。
5、逾期貸款或擠占挪用貸款,從逾期或擠占挪用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罰息,直到清償本息為止,遇罰息利率調整分段計息。對貸款逾期或挪用期間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按季(短期貸款也可按月)計收復利。如同一筆貸款既逾期又擠占挪用,應擇其重,不能並處。
6、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日之前歸還借款時,貸款人有權按原貸款合同向借款人收取利息。
(二)貸款利息的計算1.定期結息的計息方法定期結息是指銀行在每月或每季度末月20日營業終了時,根據貸款科目余額表計算累計貸款積數(貸款積數計算方法與存款積數計息方法相同),登記貸款計息科目積數表,按規定的利率計算利息。定期結息的計息天數按日歷天數,有一天算一天,全年按365天或366天計算。算頭不算尾,即從貸出的那一天算起,至還款的那一天止。在結息日計算時應包括結息日。
其公式為貸款利息=累計貸款計息積數×日利率
2.利隨本清的計息方法它是指銀行應在借款單位還款時,按放款之日起至還款之日前一天止的貸款天數,計算貸款利息。貸款滿年的按年計算,滿月的按月計算,整年(月)又有零頭數可全部化成天數計算。整年按360天,整月按30天計算,零頭有一天算一天。
其計算公式為:貸款利息=貸款金額×貸款天數×日利率
(三)貸款利息的賬務處理銀行會計部門計算出應計利息後,應編制傳票,全部轉入「應收利息」科目。其會計分錄為:借:應收利息――××單位戶貸:利息收入――××貸款利息收入
然後根據計算的利息按借款人編制填制一式三聯貸款利息通知單。如借款單位存款賬戶有足夠余額來支付貸款利息,則貸款利息通知單一聯作為支款通知,另兩聯分別代替借方和貸方傳票辦理轉賬。銀行會計分錄為:借:活期存款――××單位存款戶貸:應收利息――××單位戶
如借款單位存款賬戶無款支付,在合同期內,銀行會計部門應根據有關規定計收復利,待該借款單位存款賬戶上有足夠余額來支付貸款利息時,銀行一並扣收。會計分錄為:借:活期存款――××單位存款戶貸:應收利息――××單位戶對到期不能歸還的貸款,銀行應按規定加收罰息。
(四)非應計貸款利息的核算非應計貸款是指貸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沒有收回的貸款。應計貸款是指非應計貸款以外的貸款。當貸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時,應轉入「非應計貸款」科目單獨核算。當應計貸款轉入非應計貸款時,應將已入帳的利息收入和應收利息予以沖銷。從應計貸款轉入非應計貸款後,在收到該筆貸款的還款時,應首先沖減本金,本金收回後的部分則確認為當期的利息收入。
將非應計貸款從中長期貸款中分離出來核算,有利於商業銀行會計信息的使用者充分了解商業銀行的資產質量。

二、相關分錄:
1、計提時:
借:財務費用--利息
貸:應付利息--xx銀行
2、支付時:
借:應付利息--xx銀行
貨:銀行存款
註:新會計准則中,計提利息已不在預提費用中核算,而是在應付利息中。

② 銀行貸款記什麼會計科目

銀行貸款的會計處理如下:

1、收到貸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長期借款

2、計提利息時

借:財務費用

貸:應付利息

3、每月還款和利息時

借:應付利息

貸:銀行存款

借:長期貸款

貸:銀行存款

4、如果償還後,則是這樣的:

借:財務費用-貸款利息

貸:銀行存款

(2)逾期貸款科目核算內容擴展閱讀

長期借款可劃分為:政策性銀行貸款、商業銀行貸款和其他金融機構貸款。

1、政策性銀行貸款是指執行國家政策性貸款業務的銀行向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或地方政府建設項目發放貸款,通常為長期借款。

如國家開發銀行為滿足企業承建國家重點項目的資金需求而提供的貸款,也包括出口信貸的款項等。

2、商業銀行貸款是指由各商業銀行向企業提供的貸款,以滿足企業生產經營資金的需要,包括長期和短期貸款。

3、其他金融機構貸款主要是指由信託投資公司取得的貨幣和實物形式的信託投資貸款;從財務公司取得的各種商業中長期貸款;從保險公司取得的工程、財產等保險貸款。

③ 中國銀行上海法人購房貸款逾期還款

該貸款已停辦。
1、逾期貸款處理:貸款發生逾期,中行應根據實際逾期金額和逾期天數收取罰息,罰息利率按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如貸款出現連續三個月逾期或累計六個月未能還款,中行應向保證人追償或處分抵(質)押物,直到償清全部貸款本息為止。
2、不良貸款處理:貸款逾期(含展期後到期)超過規定年限仍未歸還的貸款,應按中國銀行的有關文件規定及時將此部分貸款轉入不良貸款科目核算,並按規定程序進行核銷。對已核銷的不良貸款,中行保留追索權利,繼續向借款人或保證人追索。
因個別地區業務存在差異,逾期還款詳細信息請您咨詢中行貸款經辦網點。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④ 有關住房公積金知識及會計上如何處理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社會團體及其職工個人繳納並長期儲存的,用以日後支付購買、建造自住用房,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等費用的具有儲備金性質的資金。根據規定,住房公積金只能用於職工住房的消費和職工住房建設資金的融通,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積金的繳納基數,是以職工上年工資總額為基數,按照單位繳納10%,個人繳納10%的比例計算繳納,上繳到住房公積金機構
提取單位10%時
借:管理費用-住房公積金
貸: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計算個人10%時,可以在工資中扣除
借:應付工資
貸: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
貸: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貸:現金或其他科目 住房公積金中心應按以下規定運用住房公積金會計科目:
(一)本辦法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於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電算化,各住房公積金中不得隨意改變或打亂重編。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二)住房公積金中心在填制住房公積金的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應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或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應只填列會計科目編號,不填列會計科目名稱。

七、住房公積金中心應按以下規定編制和提供住房公積金財務會計報告:
(一)住房公積金中心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編制和提供合法、真實和公允的住房公積金財務會計報告。
(二)住房公積金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住房公積金中心對外提供的住房公積金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會計報表種類和格式等,由本辦法規定;住房公積金中心對住房公積金進行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住房公積金中心自行規定。
(三)住房公積金中心對外提供的住房公積金會計報表包括:
1.資產負債表;
2.增值收益表;
3.有關附表。
(四)住房公積金會計報表必須做到數字真實、內容完整、說明清楚、手續齊備、編報及時;並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和住房委員會。
季度會計報表應於季度終了後10日內報出,年度會計報表應於年度終了後30日內報出。
(五)住房公積金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對外報出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應註明住房公積金中心名稱、報表所屬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並由住房公積金中心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和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和蓋章。

八、住房公積金會計機構設置、會計人員配備、會計核算、會計監督、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執行。

九、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修訂。

十、本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

一、會計科目表

順序號
編號
會計科目名稱
(一)資產類
1
101 住房公積金存款
2 102 增值收益存款
3 111 應收利息
4 121 委託貸款
5 122 逾期貸款
6 124 國家債券
(二)負債類
7 201 住房公積金
8 211 應付利息
9 214 專項應付款
(三)凈資產類
10 301 貸款風險准備
11 311 增值收益
12 321 增值收益分配
(四)收支類
13 401 業務收入
14 411 業務支出

二、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第101號科目住房公積金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按規定存入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專戶的款項。
(二)將款項存入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專戶,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提取和支付住房公積金專戶的款項,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收到銀行轉來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利息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業務收入——住房公積金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應設置「住房公積金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住房公積金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份終了,銀行存款賬面結余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並應按月編制「住房公積金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實際存在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專戶的款項。

第102號科目增值收益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按規定存入受委託銀行增值收益專戶的款項。
(二)收到銀行轉來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利息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業務收入——增值收益利息收入」科目。實際上交財政部門的住房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期末(季末或年末,下同),按規定將除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利息收入之外的各項業務收入與業務支出的差額,自銀行住房公積金專戶轉入增值收益專戶,借記本科目,貸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應設置「增值收益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增值收益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份終了,銀行存款賬面結余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並應按月編制「增值收益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實際存在受委託銀行增值收益專戶的款項。

第111號科目應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積金運作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應收未收的利息,如委託貸款發生的應收利息。
(二)期末,計算當期尚未收到的委託貸款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業務收入——委託貸款利息收入」科目;實際收回利息時,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按規定程序經批准核銷的住房公積金呆賬貸款,沖銷提取的貸款風險准備,借記「貸款風險准備」科目,貸記本科目和「逾期貸款」科目,同時,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貸記「增值收益存款」科目;核銷的貸款以後又收回,按收回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金和利息,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貸記「貸款風險准備」科目,同時,借記「增值收益存款」科目,貸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債務人設置明細賬。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尚未收回的利息。

第121號科目委託貸款

(一)本科目核算按規定在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的款項。
已超過借款合同約定期限尚未歸還的委託貸款,不在本科目核算,應在「逾期貸款」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核算內容如下:
1.按規定向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借記本科目,貸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收回住房公積金貸款,按本息合計,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按本金,貸記本科目,按已計利息,貸記「應收利息」科目,按未計利息,貸記「業務收入——委託貸款利息收入」科目。
2.對於借款合同約定到期(含展期後到期)未歸還的委託貸款,應轉作逾期貸款處理,自本科目轉入「逾期貸款」科目,借記「逾期貸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3.對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而提供的擔保,應建立備查簿,詳細登記擔保的形式(抵押、質押等形式)、擔保金額等情況。
(三)本科目按貸款職工名稱設置明細賬。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實際發生的、在借款合同約定期限內尚未歸還的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

第122號科目逾期貸款

(一)本科目核算借款合同約定到期(含展期後到期)未歸還的委託貸款。
(二)對於借款合同約定到期(含展期後到期)未歸還的委託貸款,應轉作逾期貸款處理,自「委託貸款」科目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委託貸款」科目。收回逾期貸款,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和「應收利息」科目。
按規定程序經批准核銷的住房公積金呆賬貸款,沖銷提取的貸款風險准備,借記「貸款風險准備」科目,貸記本科目和「應收利息」科目,同時,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貸記「增值收益存款」科目;核銷的貸款以後又收回,按收回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金和利息,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貸記「貸款風險准備」科目,同時,借記「增值收益存款」科目,貸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貸款職工名稱設置明細賬。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已超過借款合同約定期限但尚未歸還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124號科目國家債券

(一)本科目核算按規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的國家債券。
(二)按規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家債券,按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本科目,貸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
國家債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規定轉讓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按債券賬面價值,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業務收入——國家債券利息收入」科目。
購買的國家債券應視同貨幣資金妥善保管,並建立備查簿詳細登記國家債券的金額、期限、利率、到期收回等情況。
(三)本科目應按國家債券的品種設置明細賬。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持有的國家債券價值。

第201號科目住房公積金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結息和支付等情況。
(二)本科目的貸方核算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和結息情況,其核算內容如下:
1.收到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2.按規定給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進行年度結息,按已提利息,借記「應付利息」科目,按未提利息,借記「業務支出——住房公積金利息支出」科目,按應計利息,貸記本科目。
3.職工在住房公積金中心管轄范圍內調動工作,在本科目有關明細科目之間進行轉賬,借記本科目(調出單位),貸記本科目(調入單位)。
(三)本科目的借方核算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提取情況,其核算內容如下:
1.職工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借記本科目,貸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
2.職工因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而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借記本科目,貸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
3.職工因離退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戶口遷出所在的市縣或者出境定居等原因而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余額,根據委託銀行轉來的住房公積金支款憑證,辦理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按職工個人賬戶結余數額,借記本科目,按已提利息,借記「應付利息」科目,按未提利息,借記「業務支出——住房公積金利息支出」科目,按實際支付金額,貸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
4.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由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按職工個人賬戶結余數額,借記本科目,按已提利息,借記「應付利息」科目,按未提利息,借記「利息支出」科目,按實際支付金額,貸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應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轉入業務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業務收入——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有關輔助賬戶的設置:
1.為了分析、掌握住房公積金的欠繳情況,住房公積金中心可設置「住房公積金應繳存額」備查簿,詳細登記應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關情況。
2.為了了解、掌握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中心可設置「住房公積金賬戶提取情況」備查簿,詳細登記因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離退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戶口遷出所在的市、縣或者出境定居;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等原因而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情況。
(五)住房公積金中心應向繳存單位及時提供單位住房公積金的存儲余額,按期與繳存單位核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
(六)本科目應按繳存單位和職工個人設置明細賬。
(七)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

第211號科目應付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積金運作過程中發生的應付未付的利息,如計提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利息。
(二)期末計提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利息時,借記「業務支出——住房公積金利息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按規定給職工公積金賬戶進行年度結息時,按已提利息,借記本科目,按應計利息扣除已提利息的差額,借記「業務支出——住房公積金利息支出」科目,按應計利息,貸記「住房公積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應付未付的利息。

第214號科目專項應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應交財政部門的住房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和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
(二)本科目應設置以下兩個明細科目:
1.住房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
2.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
(三)按規定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住房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借記「增值收益分配——提取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扣除貸款風險准備金和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後的余額,作為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借記「增值收益分配——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上交財政部門的住房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借記本科目,貸記「增值收益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尚未上交財政部門的住房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

第301號科目貸款風險准備

(一)本科目核算按規定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
(二)對於委託貸款,應於年度終了按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提取貸款風險准備時,借記「增值收益分配——提取貸款風險准備」科目,貸記本科目。
對於不能收回的逾期貸款應查明原因,追究責任。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按規定程序經批准作為呆賬貸款,沖銷提取的貸款風險准備,借記本科目,貸記「逾期貸款」、「應收利息」科目,同時,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貸記「增值收益存款」科目;已確認並轉銷的呆賬貸款,如果以後又收回,按實際收回的本金和利息,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借記「增值收益存款」科目,貸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已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

第311號科目增值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積金各項收入與各項支出的差額,即實現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二)期末,結轉下列業務收支科目:
1.將「業務收入」科目貸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業務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
2.將「業務支出」科目借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業務支出」科目。
3.同時,將各項業務收入與業務支出的差額,自銀行住房公積金專戶轉入增值收益專戶,借記「增值收益存款」科目,貸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
(三)年度終了,應將本科目貸方余額轉入「增值收益分配」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增值收益分配——待分配增值收益」科目;如為借方余額作相反會計分錄。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321號科目增值收益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分配情況。
(二)本科目應設置以下四個明細科目:
1.提取貸款風險准備
2.提取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
3.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
4.待分配增值收益
(三)年度終了,賬務處理如下:
1.將「增值收益」科目貸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增值收益」科目,貸記本科目(待分配增值收益),「增值收益」科目如為借方余額,作相反會計分錄。
2.增值收益應按下列順序進行分配:
(1)按規定從增值收益中提取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借記本科目(提取貸款風險准備),貸記「貸款風險准備」科目。
(2)按規定從增值收益中提取應上交財政部門的住房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借記本科目(提取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貸記「專項應付款」科目。
(3)增值收益扣除貸款風險准備和上交財政部門管理費用後的余額,作為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借記本科目(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貸記「專項應付款」科目。
3.將本科目所屬「提取貸款風險准備」、「提取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明細科目的余額轉入本科目所屬「待分配增值收益」明細科目,借記本科目(待分配增值收益),貸記本科目(提取貸款風險准備、提取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
(四)本科目年末一般無余額,如有借方余額,反映未彌補的損失。

401號科目業務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積金的業務收入。
(二)本科目應設置以下五個明細科目:
1.住房公積金利息收入
2.增值收益利息收入
3.委託貸款利息收入
4.國家債券利息收入
5.其他收入
(三)住房公積金運作過程中實現的各項業務收入,作如下賬務處理:
1.收到委託銀行轉來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存款利息收入,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住房公積金利息收入)。
2.收到銀行轉來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存款利息收入,借記「增值收益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增值收益利息收入)。
3.期末計算當期應收未收的委託貸款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本科目(委託貸款利息收入)。收回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按本息合計,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按本金,貸記「委託貸款」科目,按已計利息,貸記「應收利息」科目,按未計利息,貸記本科目(委託貸款利息收入)。
4.國家債券到期收回或按規定轉讓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按債券賬面價值,貸記「國家債券」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本科目(國家債券利息收入)。
5.收到住房公積金逾期貸款的罰息收入,以及逾期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的罰款收入,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其他收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應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住房公積金」科目,貸記本科目(其他收入)。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全部轉入「增值收益」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增值收益」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411號科目業務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積金的業務支出,包括按國家規定給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計算的利息、住房公積金中心按照規定支付給受委託銀行的住房公積金歸集手續費和委託貸款手續費。
(二)本科目應設置以下三個明細科目:
1.住房公積金利息支出
2.住房公積金歸集手續費支出
3.委託貸款手續費支出
(三)住房公積金運作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業務支出,作如下財務處理:
1.期末,計提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利息時,借記本科目(住房公積金利息支出),貸記「應付利息」科目;按規定給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進行年度結息時,借記本科目(住房公積金利息支出)、「應付利息」科目,貸記「住房公積金」科目。
2.按照規定支付給受委託銀行的住房公積金歸集手續費,借記本科目(住房公積金歸集手續費支出),貸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
3.按照規定支付給受委託銀行的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手續費,借記本科目(委託貸款手續費支出),貸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的借方余額全部轉入「增值收益」科目,借記「增值收益」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

提取時:
借:應付工資
貸:其他應付款--工資代扣款(公積金)
借:管理費用--公積金
貸:其他應付款(公積金)

交納時:
借:其他應付款--工資代扣款(公積金)
借:其他應付款(公積金)
貸:銀行存款

⑤ 貸款損失准備核銷怎麼做賬務處理

貸款損失准備核銷的賬務處理:

核銷貸款損失准備時的會計分錄為:

借:貸款損失准備

貸:逾期貸款——××單位逾期貸款戶

已確認並轉銷的貸款損失准備,以後年度又收回來的金額增加損失准備,其會計分錄為:

借:逾期貸款——××單位逾期貸款戶

貸:貸款損失准備

應按收回同時應在借款單位存款賬戶內扣收逾期貸款,其會計分錄:

借:活期存款——××單位存款戶

貸:逾期貸款——××單位逾期貸款戶

(5)逾期貸款科目核算內容擴展閱讀:

本科目核算銀行按照規定提取的貸款損失減值准備。銀行不承擔風險的受託貸款等不計提貸款損失准備。本科目應按照單項貸款損失准備和組合貸款損失准備等分別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期末,銀行應根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還款意願、貸款本息的償還情況、抵押品的市價、擔保人的支持力度和銀行內部信貸管理等因素。

分析其風險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以判斷其是否發生減值。如有客觀證據表明其發生了減值,應對其計提貸款損失准備。

提取貸款損失准備時,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計提貸款損失准備」科目,貸記本科目。本期應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大於其賬面余額的。

應按其差額補提減值准備,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計提貸款損失准備」科目,貸記本科目。對於確實無法收回的各項貸款。

經批准作為壞賬損失時,應沖銷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借記本科目,貸記「客戶貸款」、「貼現」等科目。

已確認並轉銷的貸款損失准備,如以後又收回,應按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客戶貸款」、「貼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同時,借記「單位存款」、「個人存款」等科目,貸記「客戶貸款」、「貼現」等。貸款損失准備應單獨核算。

在資產負債表上,計提貸款損失准備的資產應以扣除該項資產所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後的金額反映;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單獨在資產減值准備明細表上反映。

本科目應按貸款損失准備金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銀行已計提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

⑥ 逾期貸款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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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逾期貸款利息計算公式

逾期罰息=逾期貸款金額×[貸款日利率利率×(1+30%~50%)]×逾期天數;

貸款利息=逾期罰息+已繳納利息;

繳納利息+貸款金融×貸款日利率×借款天數(借款天數為逾期前的借款天數);

需要注意:假如借款人出現逾期還款,逾期罰息一般是在原來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再上浮30%~50%。

這種計息方式,對借款合同履行期內的貸款利率仍然遵照原約定,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對於逾期後的貸款利率則按人民銀行確定的不同時期所調整的利率,採取分段計息的辦法計算逾期利息,在收取逾期利息的同時,按一定比例加收罰息,或按人民銀行確定的逾期貸款罰息利率,隨罰息調整分段計算罰息。

(7)逾期貸款科目核算內容擴展閱讀:

關於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⑧ 在銀行的會計報表中,逾期貸款應計入哪類會計科目

計入資產中的發放貸款科目。是否逾期對貸款計入哪類會計科目沒有影響,除非又對這筆貸款做了核銷、出售之類的操作。

⑨ 逾期貸款屬於什麼會計科目

逾期貸款對於工商企業等從銀行取得貸款的單位來說屬於負債類會計科目,而對於借出資金的銀行來說屬於資產類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