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租房子由於房子問題想退租
法律分析:房東向租客隱瞞房屋的真實情況,致使租客簽訂合同的,該合同屬於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所謂欺詐是指行為人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在這種情況下,房東理應賠償經濟損失,包括所花費的費用或者誤工費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五百零七條 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⑵ 租房後發現房子有問題想退房怎麼辦
租房後發現房子有問題,想退房,房東不給退,那你只能選擇報警,讓警察出面解決你們的問題
⑶ 租房後發現了種種問題,可以全額退款么·怎麼辦
關鍵在於你合同中是否約定了這些條件,或者在租房前是否知悉房子的現狀,如果不知情,則可以要求退房並退回押金和房租,如果知情,房東有維修的義務。你們可限期讓房東維修,若未提供良好的住宿條件,你們可主張解除合同,退回款項。
⑷ 租房因為房子問題退房,退押金
法律分析:租客可以和房東先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根據以下情況而定: 1、如果合同明確約定,你可以提前半月通知房東解除合同,那麼,不算違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全國房地產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土地管理部門的機構設置及其職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五十四條 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並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⑸ 簽完租房合同發現房子有問題能退嗎
法律分析:能退,但可能需要出違約金,具體看雙方合同上的約定。如果合同中有對租房後中途退房有明確規定的,可以退房。如果是因為法定情形無法使用租賃物,承租人可以直接解除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給付約定租金,並於合同終止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出租人的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⑹ 租房後發現房子有問題,找房東退房能退剩下的房租和押金嗎
出租物存在使用上的問題,承租人可以要求變更或中止租賃合同。
⑺ 租房後房屋出現質量問題,退房賠償問題
法律分析:如果在租房前房屋就有問題那麼找房東解決,如果房東認為是小問題你又喜歡這間屋子,那一定要拍照存留問題,以免退租房東不退押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六條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前述「直接損失」的范圍,除包括被拆建築物重置成本損失外,還應當包括賠償申請人應享有的農房拆遷安置補償權益以及對動產造成的直接損失等。
⑻ 租房後發現房子有問題想退房怎麼辦
【法律分析】:租房後發現房子有問題想退房可以依據合同約定內容,雙方協商解決。協議不成的話,可以想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租房合同違約的訴訟時效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違約行為(損害理由)開始起2年為訴訟時效,如果合同一直未履行,從合同中規定的履行時間開始計算2年為訴訟時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⑼ 房屋租賃合同未到期,因房子存在安全隱患,可以提前退租么
房屋租賃合同未到期,因房子存在安全隱患,不可以提前退租。可以進行協商退租。
法律分析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關系。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1、承租人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了公共利益的;3、承租人不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納房租達一定時間的;4、承租人違反合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5、承租人嚴重損壞房屋或者輔助設備而拒不維修、拒不賠償的;6、出租人因不可預見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確實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發生重大損壞,有傾倒危險而需改建,並確有房管部門的。在此情形下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適當賠償承租人因遷出而遭受的經濟損失,而承租人一時又找不到房屋時,可由雙方協商在承租人所租住房屋中騰出一部分,而不能強令承租人騰房搬家。屬於改建情形的,改建後房屋仍出租時,原承租人有優先的承租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租人因以下情形,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1、承租人已建有或購有房屋,無需再繼續租賃他人房屋時;2、承租人舉家遷離租賃房屋所在的城市;3、出租房屋發生重大損壞無法正常居住的如有傾倒危險,出租人拒不進行修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