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按揭的房子名字能改嗎
1、不可以,貸款中的房子不能直橘或接去掉其中一個人的名字,若想去掉一個人的名字,則應先結清銀行貸款,然後去房管局辦理修改名字才可。貸款沒有還清,產權抵押給了銀行,暫時不屬於,無權變更住房產權所蔽嘩有人姓名。 2、產權所有人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對自己的財產(如房宏伍行屋、土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人。現行 房產稅暫行條例 規定,產權所有人為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產權人和產權所有人是一個概念,都是產權擁有者。
㈡ 房子有貸款離婚房產證去名字可行嗎
房子有貸款胡握離婚房產證去名字一般不可行。由於銀行尚未完全收回貸款及貸款利息,有貸款的房子變更產權掘做純人判咐勢必影響銀行實現債權,故一般要求抵押人結清銀行貸款注銷抵押權後辦理房產證去名手續。
㈢ 房子還在按揭可以減名字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貸款中的房子不能直接去掉其中一個人的名字,若想去掉一個人的名字,則應先結清銀行貸款,然後去房管局辦理修改名字才可。貸款沒有還清,產權抵押給了銀行,暫時不屬於,無權變更住房產權所有人姓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㈣ 剛貸款買的房子,還在還貸款,現在想去掉一個人的名字,怎麼辦
貸款中的房子不能直接去掉其中一個人的名字,若想去掉一個人的名字,則應先結清銀行貸款,然後去房管局辦理修改名字才可。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4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其需要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通常主管部門辦理初始登記所需時間大約為20~60日不等,因此在收房入住後的兩三個月之後,可以向開發商詢問辦理初始登記的情況,也可以到本地的房地產交易信息網站進行查詢。
為確保自己的利益,在《購房合同》中應對開發商辦理初始登記的時限加以約定,尤其是開發商辦理初始登記的最後期限以及辦理完畢後的「及時通知義務」等,明確不及時辦理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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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房貸注意事項
1、提早還貸勿忘退保。
貸款人正在操持借卜敬陸款時,銀號都會操持質押注銷。合肥小額借款各家銀號關於提早還貸的請求也有所沒有同,比方有要操持提早還貸手續,合肥小額借款銀號正常請求貸款人提早15個任務日內外提交書面或者電話請求,銀號接到貸稿正款。
假如是結清全副尾款的貸款人,合肥小額借款正在銀號打算出盈餘借款額後,便於貸款人取出剩餘的錢來提早還貸
2、解質押沒有可無視。
用首付幫業主還清尾款後業主跌價的危險。借款人提早結清全副尾款後,銀號會出示結清證實,貸款人照型頃顧銀號開具的借款結清證實復製件、原各家銀號的制度後再做計劃。
3、提早還貸需預備。
眼前,部分銀號會本人去解質押,解質押後需貸款人本人去銀號拿回房本復製件。能夠會有變化,銀號規則提早還貸要是1萬的成數倍,部分銀號需求收取定然數額的守約金等。存戶假如結清借款的話,定然沒有要忘卻去解質押某個,清盈餘借款,是沒有能請求退保的。
㈤ 房子有貸款能不能去名
房子按揭貸款是可以更名的,但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這類問題包括夫妻間親屬間或者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更名問題。房產過戶無論做什麼交易,轉名也好、交易也好、贈與也好,都要在房貸還清後才能辦理。房貸未還清前房管局不會受理辦理的,必須先提前還款之後才能辦理過戶更名手續。原因很簡單,因為貸款沒有還清之前,房產的產權不歸自己所有,是跟欠款銀行共有的。所以要想過戶必須得到銀行的同意。只有提前還完剩餘的貸款房產才是自己的,才聽指揮。
㈥ 房貸沒還清可以去掉一個人的名字嗎
法律分析:貸款中的房子不能直接去掉晌鋒其中一個人的名字,若想去掉一個人的名字,則應先結清銀行貸款,然後去房管局辦理修改名字才可。貸款沒有還清,產權抵押給了銀行,暫時無權變更住房產權所有人姓名。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手伏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宴薯晌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㈦ 貸款未還清的房產證可以去掉一個名字嗎
銀行方面認為「抵押人更名」視同過戶,貸款尚未結清,抵押權未注銷的情況下是不能辦理過戶的。所以說在貸款沒有還清之前,房產證上是不能增加或者減少名字的。
把本屬於一個所有人的事物變為另一個所有人的過程。房屋轉讓過戶的規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產買賣雙方,應當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範文本,可使用自製合同。
使用自製合同的,當事人在過戶申請前應委託經市房地局認定的法律服務機構進行預審,法律服務機構對符合規定的自製合同,提出預審合格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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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收益繳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免繳):由賣方繳納。按成交價扣除當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單價、原支付超過住 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和賣方按本規定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印花稅、監證費 後的凈收益,按超額累進比例繳納。
成交價高於當地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 均單價50%以下的部分,按20%繳納所得收益,80%歸賣方;成交 價高於當地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單價50%以上的部分,30%繳納所 得收益,70%歸賣方。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凈收益全額繳納。
㈧ 貸款房子能否去掉配偶名字
貸款中的房子不能直接去掉其中一個人的姿老名字,若想去掉一個人的名字,則應先結清銀行貸款,然後去房管局辦理修改名字才可。貸款沒有還清,產權抵押給了銀行,暫時不屬於當事人。當事人無權變更住房產權所有人姓名。需還清貸款,拿到房產證解壓,注銷他項權證,才可以辦理去掉房產證一方姓名手續。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權利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一)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更的;(二)不動產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積等狀況變更的;(三)不動產權利期限、來源等狀況發生變化的;(四)同一權利人分割或者合肢碧並不動產的;(五)抵押擔保的范圍、主債權數額、債務履行期限、抵押權順位發生變化的;(六)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期間等發生變化的;(七)地役權的利用目歷冊舉的、方法等發生變化的;(八)共有性質發生變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動產權利轉移的變更情形。
㈨ 貸款房子能否去掉配偶名字
如果房子有貸款,就不能去名字。
若想去掉一個人的名字,則應先結清銀行貸款,然後去房管局辦理修改名字才可。貸款沒有還清,產權抵押給了銀行,暫時不屬於當事人。當事人無權變更住房產權所有人姓名。需還清貸款,拿到房產證解壓,注銷他項權證,才可以辦理去掉房產證一方姓名手續。房貸,是由購房者向銀行填報房屋抵押貸款的申請,並提供合法文件如身份證、收入證明、房屋買賣合同、擔保書等所規定必須提交的證明文件,銀行經過審查合格,向購房者承諾發放貸款,並根據購房者提供的房屋買賣合同和銀行與購房搜磨者所訂立的抵押貸款合同,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和公證,銀行在合巧螞同規定的期限內把所貸出的資金直接劃入售房單位在該行的帳戶上。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權利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一)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更的;
(二)不動產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積等狀況變更的;
(三)不動產權利期限、來源等狀況發生變化的;
(四)同一權利人分割或者合並不動產的;
(五)抵押擔保的范圍、主債權數額、債務履行期限、抵押權順位發生變化的;
(六)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期間等發生變化的;
(七)地役權的利用目的、方法等發生變化的;
(八)共有性質世寬斗發生變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動產權利轉移的變更情形。
㈩ 有貸款的房子可以減名字嗎
有貸款的房子不可以減名字,需要結清貸款,然後再辦理更名。
【拓展資料】
貸款的提取主要有以下兩種方式:
直接提款。借款合同生效後,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用款計劃,將所借款項直接轉入其在貸款行開立的存款戶。
專項提款。借款合同生效後,由借款人委託貸款行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將借款一次或分次轉入售房單位或開發商在有關銀行開立的存款戶內。採取專項提款方式的借款人,在提取貸款時,必須向貸款行提供有關合同。協議付款通知等憑證。採用住房公積金發放的貸款,採取專項提款方式。
一、抵押物品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它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三)貸款銀行認可的其它符合法律規定的財產。
(四)憑證式國庫券。
(五)國家重點建設債券。
(六)金融債券。
(七)AAA級企業債券。
(八)存單等有價證券。
(九)個人住房貸款的保證
法人和個人均可為個人住房貸款提供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保證人是個人的,必須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還能力,並且在銀行存有一定數額保證金。
二、注意事項
(一)按期歸還貸款本息。
(二)不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
(三)未經貸款銀行同意,不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押權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
(四)不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
(五)配合貸款銀行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不與其它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貸款銀行權益的合同或協議。
(七)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損毀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物明顯減少影響貸款人實現質權時,借款人要按貸款銀行的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質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