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買房的時候貸款銀行會有緊急聯系人嗎
貸款買房子的時候有個緊急聯系人的作用是:當貸款機構無法聯繫到借款人時,能幫助聯系借款人,催債人員就會撥打緊急聯系人的電話,緊急聯系人只需向銀行提供貸款人的聯系電話,緊做轎急聯系人不是保證人並不需要承擔貸款責任。
【法律依據】者芹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純嫌肆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貳』 貸款緊急聯系人是什麼意思
一般情況下貸款對緊急聯系人是沒有什麼要求的,只需要提供電話號碼就行了。
不過也有個別貸款平台會授權運營商以查看借款人的通訊錄,會要求緊急聯系人得在借款人的通訊錄里,並且每個月聯系要比較頻繁,甚至會打緊急聯系人電話確認號碼是否屬實,如果電話打不通的,可能會拒絕借款人的申請。
貸款做緊急聯系人有什麼風險?
一般情況下,只要沒有涉及到提供身份證、徵信報告,和借款人一起去現場簽字的是沒有什麼風險的。當然不排除可能會接到貸款機構的電話,不用理會就行了,要是在電話里被辱罵、言語上進行人身攻擊的,這屬於典型的暴力催收,馬上錄音收集證據去投訴。
如果有簽字並提供了身份證復印件的,這樣的緊急聯系人實際上已經成為了擔保人,尤其是是連帶責任擔保人,則借款人的債務也會成為自己的隱形債務,不但會上徵信逾期還會被催收等,嚴重者甚至會和借款人逾期被起訴。
以上即是「貸款對緊急聯系人有什麼要求」的相關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叄』 貸款的緊急聯系人有什麼作用
法律分析:貸款買房子的時候有個緊急聯系人的作用是貸款機構無法聯繫到借款人時幫助聯系借款人,催債人員就會撥打緊急聯系人的電話,並不承擔貸款責任。
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
『肆』 銀行貸款緊急聯系人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銀行貸款緊急聯系人不需要負法律責任。因為緊急聯系人並不是擔保人,只有擔保人和借款人本人才需要承擔責任。
緊急聯系人是屬於聯系貸款本人的一個備用手機號碼,不涉及到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拓展資料
銀行貸款,是指銀行根據國家政策以一定的利率將資金貸放給資金需要者,並約定期限歸還的一種經濟行為。一般要求提供擔保、房屋抵押、或者收入證明、個人徵信良好才可以申請。
而且,在不同的國家和一個國家的不同發展時期,按各種標准劃分出的貸款類型也是有差異的。
如美國的工商貸款主要有普通貸款限額、營運資本貸款、備用貸款承諾、項目貸款等幾種類型,而英國的工商業貸款多採用票據貼現、信貸賬戶和透支賬戶等形式。
銀行貸款(Bank Loans)
根據不同的劃分標准,銀行貸款具有各種不同的類型。如:
按償還期不同,可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按償還方式不同,可分為活期貸款、定期貸款和透支;
按貸款用途或對象不同,可分為工商業貸款、農業貸款、消費者貸款、有價證券經紀人貸款等;
按貸款擔保條件不同,可分為票據貼現貸款、票據抵押貸款、商品抵押貸款、信用貸款等;
按貸款金額大小不同,可分為批發貸款和零售貸款;
按利率約定方式不同,可分為固定利率貸款和浮動利率貸款,等等。
短期貸款
短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短期貸款一般用於借款人生產、經營中的流動資金需要。
短期貸款的幣種包括人民幣和其他國家、地區的主要可兌換貨幣。短期流動資金貸款的期限一般在六個月左右,最長不超過一年;短期貸款只能辦理一次展期,展期不能超過原定期限。
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利率政策和貸款利率浮動幅度,根據貸款性質、幣種、用途、方式、期限、風險等的不同來確定,其中外匯貸款利率分為浮動利率和固定利率。
貸款利率在貸款合同中註明,客戶可在申請貸款時查詢。逾期貸款按規定加收罰息。
短期貸款的優點是利率比較低,資金供給和償還比較穩定。缺點是不能滿足企業長久資金的需要,同時,由於短期貸款採用固定利率,企業的利益,可能會受利率波動的影響。
『伍』 貸款時緊急聯系人有啥責任
法律分析:緊急聯系人是屬於聯系貸款本人的一個備用手機號碼,不涉及到責任。貸款緊急聯系人不用承擔法律責任,但是擔保人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貸款緊急聯系人也不同於貸款擔保人,不需要對還款承擔擔保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