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用住房公積金買房後辭職怎麼辦
法律分析:如果已經辦理了公積金貸款,那隻需要再繼續存交貸款就行,不用擔心公積金會被封停。不過申請好貸款後,必須按月還貸或提前還清,公積金停繳已經不影響還貸款,但要確保賬戶中每月有錢可還貸。如果本人的公積金貸款申請已經批准,且辦理完了所有手續,辭職或公積金停止、被封存,都不影響公積金貸款,只是要按時往貸款卡中存錢,以免影響扣貸款。建議還了第一次房貸後再辭職,可確保萬無一失地不影響公積金貸款。因為現在以個人名義無法補交公積金,如果換單位,另一單位也因勞動合同原因無法為其補交沒有來公司上班前那段時間的公積金。公積金貸款只有符合條件才能批准。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⑵ 公積金貸款了如果中途辭職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公積金貸款後辭職,除了公積金中斷存繳,剩餘未夠貸款還款的部分需要自己支付外,對已經簽訂的公積金貸款合同沒有任何影響,包括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在後續還款時,保證扣款銀行卡里的余額足夠劃扣月供即可,記得按時存入不要影響正常還款。總之,公積金貸款後辭職對已經簽訂的公積金貸款合同沒有影響,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按時還款即可。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⑶ 公積金貸款後辭職了怎麼辦
公積金貸款後辭職了,只要符合公積金提取規定,隨時可以提取自由支配,按照離職後情況:
1、離職後還在當地工作,原單位公積金賬戶會與新單位合並;
2、離職後去外地工作,如果外地的工作單位建立了住房公積金賬戶,則可以將在當地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轉移到外地住房公積金賬戶內。
公積金一次性提取出來的情況有哪些
1、外地戶口離開公積金開戶所在城市的,可以帶相關材料到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銷戶並一次性提取公積金;
2、退休或者離休人員可以全部提取。只要提供相關文件或者離退休證原件及復印件即可辦理。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戚唯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差仿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虛仔纖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⑷ 用公積金貸款後辭職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
不影響。
公積金貸款是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享受的貸款,國家規定,凡是繳存公積金的職工均可按公積金貸款的相關規定申請公積金貸款。
如果公積金貸款申請已經批准,辦理完了手續,辭職或公積金停止,被封存,都不影響公積金貸款了,只是要按時往貸款卡中充錢,以免影響扣貸款。建議保險起見,首次還貸後再辭職。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