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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商戶聯保貸款利息 2024-11-27 19:05:24

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業務檔案保管期限

發布時間: 2024-04-27 17:12:55

①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部門職責

一說到住房公積金,想必大家都不會陌生吧。那麼大家對中央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部門職能又了多少呢?在那兒辦事會不會很麻煩呢?以下是我為大家收集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部門職責,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部門職責 篇1

一、辦公室

負責統籌協調全市住房公積金系統(以下簡稱全市系統)日常辦公、維持正常運轉及辦公秩序;負責全市系統的公文運轉及政務督辦;負責全市系統的機要保密、印章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系統綜合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涉及辦公室職責范圍的檔案整理、裝訂及移交工作;負責涉及辦公室職責的各棚配桐類操作性業務合規性設計審查;負責市中心本部各類綜合性文稿草擬,各類議案、建議、提案的組織辦理工作;負責聯系管委會及管委會辦公室工作;負責信息報送、新聞宣傳及媒體聯絡工作;負責黨組、主任、行政等辦公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對外聯絡、接待和會務組織工作;負責客戶服務中心、信息網站的建設、維護和信訪咨詢工作;負責全市系統業務辦公用房購建和固定資產管理及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市中心本級的物業管理、職工食堂、車輛管理、日常辦公用品管理等後勤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人事教育處

負責全市系統黨風廉政建設、紀檢監察日常工作和市中心機關、辦事處黨務工作和思想宣傳工作;負責分中心、辦事處組織建設、班子建設;負責全市系統幹部的選拔、培養、任免、考核等日常工作;負責全市系統機構編制的管理、工作人員調配、使用、培訓、考核、獎懲工作;負責全市系統職工工資、職務職稱晉升、社會保險及收入分配政策的貫徹執行工作;負責全市系統退休和離崗職工的管理;負責全市系統勞動保護、勞動安全及勞動紀律的管理;負責市中心本級計劃生育、衛生、綜合治理等工作;負責工、青、婦、團日常工作;負責派遣(返聘)人員的管理;負責涉及人事教育處職責的各類檔案整理、裝訂和管理工作;參與擬訂分中心、辦事處、處室工作目標責任考核辦法,協助計劃部門對分中心、辦事處、處室目標責任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協助賣虧審計稽核部門開展全市系統內部職能部門審計、稽核工作;負責涉及人事教育處職責業務操作的設計及合規性檢查;負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綜合計劃處

負責組織編制全市系統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增值收益計劃及中長期計劃,定期報告計劃執行情況,並監督實施;負責公積金、其他住房資金管理的量本利分析;負責資金使用的綜合平衡計劃;負責目鏈坦標責任的制定和考核工作;負責部門統計數據、統計口徑標准化建設工作;負責擬訂公積金年度公告;負責公積金監管系統和單位各類業務報表數據的填報;負責全市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業務統計分析和報表工作;負責全市其他住房資金財務報表的匯總工作;負責住房資金存貸款利率調整變動的管理;負責協調銀行協議簽定及履行工作;負責售房、集資建房、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等資金的使用審查工作;負責指導區縣(自治縣)其他住房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涉及綜合計劃處職責的各類檔案整理、裝訂和移交工作;負責涉及綜合計劃處職責的業務操作的設計及合規性檢查;負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財務管理處

負責全市系統貫徹執行公積金會計核算制度和財務管理辦法;負責組織全市系統公積金會計核算工作、規范會計核算工作秩序;負責全市系統資金池的核算管理;負責全市系統國債(定期存款、拆借)等資金運作及財務管理;負責編制、報送全市系統費用預算計劃、財務決算報告;負責編制、報送全市公積金會計報表;負責對全市系統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定期分析;負責市中心本級日常費用的報銷工作;會同人事處負責全市系統工資、津貼、補助的發放工作;協助計劃統計部門開展全市系統目標責任完成情況的檢查、監督、考核和評價工作;負責市中心本級公積金和個人住房貸款的核算工作;負責市中心本級公積金財務票據的錄入與會計核算;負責全市系統存款帳戶設置的管理;負責市中心本級存款賬戶的對帳工作,負責與社會單位核對房改資金、內部各部門進行公積金劃撥資金的對帳;負責市中心本級其他房改資金核算管理;負責涉及財務管理處職責的各類檔案的整理、裝訂和移交工作;負責涉及財務管理處職責的業務操作的設計及合規性檢查;負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信息管理處

負責全市系統信息化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實施;負責全市系統信息化的規劃與建設;負責信息化建設中應用系統的可行性分析、研究、立項和實施工作;負責各類管理軟體的維護、管理工作;負責信息系統中各類數據的備份、保密工作;負責計算機軟體、硬體的配置和維護等工作;負責計算機操作人員的技術培訓工作;負責全市系統信息化建設成果的論證、鑒定、上報評審工作;負責涉及信息管理處職責的各類檔案的整理、裝訂和移交工作;負責涉及信息管理處職責業務操作的設計及合規性檢查;負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政策法規處

負責公積金制度發展、宏觀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研究;負責全市公積金政策法規的宣傳、推動工作;負責全市系統公積金歸集、提取政策的擬定、完善及管理工作;負責協助計劃部門對全市系統公積金歸集、使用目標計劃的編制、分解、考核工作;負責行政訴訟和處理有關法律事務工作;負責全市系統外聘律師的管理;負責全市公積金繳存比例調整、跳繳審查及市中心本級公積金緩繳、銷戶等審查;負責南岸、九龍坡、大渡口、巴南、雙橋5區公積金歸集工作;負責涉及政策法規處職責的各類檔案的整理、裝訂和移交工作;負責涉及政策法規處職責的各類操作性業務設計及合規性檢查;負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信貸管理處

負責全市系統公積金貸款發放及貸後管理業務規范、政策的研究、制定及實施工作;負責全市系統公積金貸款擔保、保險、中介等合作機構的評選工作;負責全市系統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管理和計劃編制、考核工作;負責個貸項目資金投放與貸款計劃的平衡工作;負責貸款業務報表統計與分析工作;負責公積金個貸項目(含直客式)的申請受理、初審、啟用工作;負責市中心本級個貸項目(含直客式)個人貸款申請受理、初審;負責對貸款合作機構的監督及資料交接的管理工作;負責公積金項目建設貸款的.初審、管理工作;負責市中心本級公積金貸款抵(質)押物的管理工作;負責市中心本級公積金逾期貸款、抵債資產的管理及處置;協助財務部門作好公積金逾期貸款、抵債資產的資金賬與業務賬的核對工作;協助貸款審核處做好回收貸款本息數據(銀行業務數據)的導盤與資金數據(中心財務數據)、業務數據(中心業務數據)的核對;負責涉及信貸管理處職責的各類檔案的整理、裝訂和移交工作;負責涉及信貸管理處職責的各類操作性業務設計及合規性檢查;負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貸款審核處

負責與貸款管理處進行個人貸款資料的交接工作;負責個人公積金貸款的審核工作;負責組織個人公積金貸款的報批工作;負責個人公積金貸款的發放工作;負責逾期三月以內的個人公積金貸款的催收工作;負責參與公積金個人貸款項目評審的工作;負責公積金項目貸款的復核工作;負責回收貸款本息數據(銀行業務數據)的導盤與資金數據(中心財務數據)、業務數據(中心業務數據)的核對,協助財務部門做好公積金貸款的核算、清理、對帳工作;負責涉及貸款審核處職責的各類檔案的整理、裝訂和移交工作;負責涉及貸款審核處職責的各類操作性業務設計及合規性檢查;負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九、審計稽核處

負責全市系統的業務稽核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全市系統內部牽制制度的建立、制定及執行;負責監督全市系統崗位設置及崗位職責的制定和執行;負責全市系統業務操作合規性的統一;負責涉及審計稽核處職責的各類檔案的整理、裝訂和移交工作;負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辦事處

(一)渝中辦事處

負責轄區內公積金政策的日常宣傳、培訓和制度推行工作;負責公積金賬戶設立、變更、注銷、轉移的初審;負責匯繳、補繳等歸集業務資料的復核清收;負責公積金跳繳和緩繳的初審;負責為社會單位及職工提供公積金查詢、對賬服務;負責公積金催繳和清欠管理;負責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工作;負責住房補貼賬戶設立、變更、注銷、匯繳、補繳、轉移、封存、啟封和住房補貼催繳和清欠管理;負責為社會單位及職工提供住房補貼查詢、對賬服務;負責涉及渝中辦事處職責的各類檔案的整理、裝訂和移交工作;負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江北辦事處

負責轄區內公積金政策的日常宣傳、培訓和制度推行工作;負責公積金賬戶設立、變更、注銷、轉移的初審;負責匯繳、補繳等歸集業務資料的復核清收;負責公積金跳繳和緩繳的初審;負責為社會單位及職工提供公積金查詢、對賬服務;負責公積金催繳和清欠管理;負責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工作;負責涉及江北辦事處職責的各類檔案整理、裝訂和移交工作;負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沙坪壩辦事處

負責轄區內公積金政策的日常宣傳、培訓和制度推行工作;負責公積金賬戶設立、變更、注銷、轉移的初審;負責匯繳、補繳等歸集業務資料的復核清收;負責公積金跳繳和緩繳的初審;負責為社會單位及職工提供公積金查詢、對賬服務;負責公積金催繳和清欠管理;負責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工作;負責涉及沙坪壩辦事處職責的各類檔案整理、裝訂和移交工作;負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南岸辦事處

負責轄區內公積金政策的日常宣傳、培訓和制度推行工作;負責公積金賬戶設立、變更、注銷、轉移的初審;負責匯繳、補繳等歸集業務資料的復核清收;負責公積金跳繳和緩繳的初審;負責為社會單位及職工提供公積金查詢、對賬服務;負責公積金催繳和清欠管理;負責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工作;負責涉及南岸辦事處職責的各類檔案整理、裝訂和移交工作;負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部門職責 篇2

宣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宣城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是直屬市人民政府不以贏利為目的的事業單位。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三)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四)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五)審批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

(六)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七)負責落實管委會的決策和決定。

管理部是宣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派出機構,依據中心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所在縣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部門職責 篇3

銅仁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是銅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的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正縣級事業單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依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行使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職責。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相關政策法規,擬訂全市住房公積金具體管理辦法和措施,經銅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2、編制全市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經管委會批准後組織執行;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3、編制全市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及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經管委會審議後組織執行;

4、負責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建立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個人明細賬,向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5、經管委會授權,審批單位降低或提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繳存基數緩繳的申請;

6、負責審批住房公積金提取、轉移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委託商業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和計息等業務;

7、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統一核算,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防範住房公積金風險;

8、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工作的指導、監督、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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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個人信貸檔案的保管期限

根據各貸款項目不同的保存和利用價值,人民幣貸款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三種。凡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具有史料價值建設項目的貸款檔案資料為永久保管。一般大中型建設項目、限額以上技改項目的貸款檔案資料,保管期限為10~20年;小型建設項目、限額以下技改項目和流動資金貸款項目的檔案資料,保管期限為1~5年。外匯貸款檔案的保管期限,按照相應的人民幣貸款檔案保管期限的上限執行。

一、個人信用貸款怎麼貸
(一)准備好相關的材料:一般貸款需要提交的手續主要包括:借款申請書、客戶的身份證、戶口薄、收入證明、婚姻狀況證明等材料(有配偶的客戶,還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證和戶口薄)如果是抵押貸款的客戶,需要出具抵押物的產權證;如果是免擔保貸款的客戶,需要提供良好的信用記錄。
(二)向銀行提出申請:准備好相關資料後,客戶可以到銀行或銀行委託的律師事務所向銀行交驗相關資料和客戶交納各項費用後,客戶需要與銀行簽定貸款合同,並以此作為約束雙方的法律性文件。
(三)銀行做貸前審批:如果是購房貸款,首先由銀行委託的律師事務所對客戶申請進行初審,如果合格則由銀行進行最後的貸款審批;如果審查不合格,則銀行將退回客戶的相關資料並向客戶說明情況。
(四)辦理其它法律手續:除合同之外,客戶還需辦理一些法律手續。如果是抵押貸款的客戶,客戶還需要到相關部門進行抵押物的抵押登記和備案,以備將來查詢。
(五)銀行放款:客戶的相關手續料理完畢之後,銀行會根據對借款人的評定,進行借款審批或者報送上級審批。然後,工作人員會告知客戶貸款數量、貸款期限、貸款利率等相關細節,並簽發貸款指令,將貸款項劃入客戶帳戶。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貸款檔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七條 根據各貸款項目不同的保存和利用價值,人民幣貸款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三種。凡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具有史料價值建設項目的貸款檔案資料為永久保管;一般大中型建設項目、限額以上技改項目的貸款檔案資料,保管期限為10~20年;小型建設項目、限額以下技改
項目和流動資金貸款項目的檔案資料,保管期限為1~5年。
外匯貸款檔案的保管期限,按照相應的人民幣貸款檔案保管期限的上限執行。
第八條 貸款檔案的保管期限,從貸款本息全部還清後的第二年開始計算。

④ 個人信貸檔案的保管期限

法律分析:根據各貸款項目不同的保存和利用價值,人民幣貸款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三種。凡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具有史料價值建設項目的貸款檔案資料為永久保管。一般大中型建設項目、限額以上技改項目的貸款檔案資料,保管期限為10~20年;小型建設項目、限額以下技改項目和流動資金貸款項目的檔案資料,保管期限為1~5年。外匯貸款檔案的保管期限,按照相應的人民幣貸款檔案保管期限的上限執行。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貸款檔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七條 根據各貸款項目不同的保存和利用價值,人民幣貸款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三種。凡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具有史料價值建設項目的貸款檔案資料為永久保管;一般大中型建設項目、限額以上技改項目的貸款檔案資料,保管期限為10~20年;小型建設項目、限額以下技改

項目和流動資金貸款項目的檔案資料,保管期限為1~5年。

外匯貸款檔案的保管期限,按照相應的人民幣貸款檔案保管期限的上限執行。

第八條 貸款檔案的保管期限,從貸款本息全部還清後的第二年開始計算。

⑤ 銀行貸款合同丟了,銀行可以給出具一份嗎

法律分析:購房者不慎將貸款合同遺失的話,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來補救:

借貸人可前往開發商或房管局重新復印一份。

若借貸人在還未辦銀行按揭前就丟失了貸款合同,那麼還需借貸人聲明合同作廢,到三個月期後,再拿著有關證明申請注銷所簽訂的那份合同,然後再和開發商重新簽訂一份即可。

若申請貸款買房辦理的是公積金貸款,沒有購房合同原件的話,借貸人也可提供當地房屋交易中心有蓋章的信息證明即可。

住房貸款合同持有者:貸款發放銀行、公證機關、辦理抵押手續的房產部門、如果貸款辦理的是公積金,那公積金中心也會有。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貸款檔案管理辦法》

第七條 根據各貸款項目不同的保存和利用價值,人民幣貸款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三種。

凡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具有史料價值建設項目的貸款檔案資料為永久保管;

一般大中型建設項目、限額以上技改項目的貸款檔案資料,保管期限為10~20年;

小型建設項目、限額以下技改項目和流動資金貸款項目的檔案資料,保管期限為1~5年。

外匯貸款檔案的保管期限,按照相應的人民幣貸款檔案保管期限的上限執行。

第八條 貸款檔案的保管期限,從貸款本息全部還清後的第二年開始計算。

第九條 各級行信貸業務部門應指定人員負責貸款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歸檔工作。

第十條 貸款檔案每年固定歸檔一次。固定資產貸款項目的檔案資料一般分兩期歸檔,即項目竣工後進行第一期歸檔,貸款本息按期收回後再進行補充歸檔;流動資金貸款項目的檔案資料,在貸款本息按期收回後一次全部歸檔;逾期貸款的檔案材料可比正常歸檔時間推遲一年移交歸檔。

第十一條 信貸業務部門指定的貸款檔案管理人員,應於每年三月底以前,將上一年應歸檔的全部貸款檔案資料收集齊全,並整理立卷,然後,第一期歸檔的固定資產貸款檔案資料,按照項目竣工時間的先後順序,第二期歸檔的固定資產貸款及流動資金貸款檔案資料,按照如期收回貸款本息時間的先後順序,逐筆登記「貸款檔案移交單」(「貸款檔案移交單」式樣附後)。移交單一式兩份,檔案部門和移交部門各存一份。

⑥ 滄州公積金貸款政策

滄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職工基本住房消費,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有效防範和控制貸款風險,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指運用住房公積金向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的貸款。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積金貸款的管理,包括純公積金貸款、組合貸款中的公積金貸款部分。
第四條 借款人申請辦理公積金貸款應當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依法合規的原則。
第五條 公積金貸款管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風險可控、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滄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管委會)是本市公積金貸款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項的決策機構,負責確定差別化公積金貸款政策、影響公積金貸款額度的參數設置、審議公積金貸款呆壞賬核銷,以及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滄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是本市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負責執行市公積金管委會各項決定及授權事項、組織實施公積金貸款業務、承擔公積金貸款風險以及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有效的公積金貸款管理機制,制定公積金貸款管理制度及操作規范,建立健全風險管理體系,實施公積金貸款全流程管理。
第八條 承辦公積金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或者專業服務機構(以下統稱受託機構)需符合國家和省市的規定和准入條件,並經市公積金管委會審批通過。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與受託機構簽訂書面委託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並對受託機構業務辦理情況進行日常監督考核。
第二章 貸款對象與條件
第九條 公積金貸款的對象為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其中以個人名義在本市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農民工、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以下統稱個人繳存者),還應當符合《滄州市居民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委託管理暫行辦法》的約定。
第十條 借款人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及省市房地產調控搭扒政策規定的條件;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已支付不低於規定比例的首付款資金;
(四)當前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期限;
(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與還款意願;
(六)具有穩定合法的經濟收入來源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借款人家庭沒有尚未還清的公積金債務或者能影響公積金貸款償還的其他債務;
(七)必須是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本市住房的產權人並能夠提供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相關合同或者證明文件、身份證、首付款證明及符合規定的其他材料;貸款用途為購房的,所購買的房屋必須為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
(八)能夠提供市公慧咐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
(九)符合市公積金管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共同借款人應當為借款人的配偶,或其他符合公積金管委會規定的個人。
第十二條 公積金貸款支持購買本市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市公積金中心不得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公積金貸款。
第十三條 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均實行貸款次數限制。
貸款次數限制規定由市公積金管委會審議通過後公布執行。
第十四條 借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貸款:
(一)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個人信用報告中的信貸交易行為存在當前逾期尚未歸還的;
(二)最近五年存在連續3期(含)以上或者累計超過6期(含)的逾期記錄(有放款單位或發卡行能夠證明或說明其行為是非主觀惡意的除外);
(三)存在提供虛假資料、虛假承諾等情形的;
(四)最近5年內被認定存在違法提取他人或者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資金的,或者通過虛假購房交易、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申請公積金貸款行為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安全情形的。
第十五條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與不動產管理、人民銀行、工商、公安、民政等相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高效開展貸款條件認定工作。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六條 每戶家庭公積金貸款額度應當同時符合下列限額標准:
(一)貸款額度知碧昌不得超過申請人及配偶繳存年限與賬戶余額的一定倍數;
(二)貸款額度不高於扣除規定比例首付款資金後剩餘的房屋價款(不含全款申請貸款的存量房);
(三)貸款額度不高於按照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共同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
(四)貸款額度不得高於市公積金管委會規定的本市家庭或者個人最高貸款額度;
(五)影響貸款額度的其他因素。
第十七條 公積金貸款最長年限30年,且不長於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個人繳存者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
計算共同借款人貸款額度時使用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按借款人條件確定的最長貸款期限。
其中購買二手房公積金貸款,房齡與貸款期限之和不得超出40年。
第十八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利率和差別化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執行。
貸款期限在1年(含)以內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合同利率不調整;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於利率調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第十六條中的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倍數、繳存時間系數、首付款比例、還款能力計算公式、家庭和個人最高貸款限額,由市公積金管委會根據國家和省市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本市住房消費水平、社會人均收入情況,及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情況等綜合考慮確定後公布執行。
第四章 貸款擔保
第二十條 公積金貸款擔保方式以抵押為主,借款申請人應當將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產權進行抵押。
市公積金中心可根據借款人和抵押物的實際情況要求追加抵押、保證或者質押。
第二十一條 當出現以下情形時,市公積金中心可要求借款人追加擔保:
(一)借款人所購房屋為期房,應當由開發商提供階段性擔保或者提供市公積金中心認可的其他保證擔保;
(二)因借款合同變更造成抵押值下降,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擔保效力的;
(三)市公積金中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公積金貸款擔保范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和為實現債權所需費用。
第二十三條 擔保方式為抵押的,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市公積金中心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人;
(二)借款人以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為抵押的,必須以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組合貸款除外);
(三)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並於放款前向本市不動產權屬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 擔保方式為保證的,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保證人應當為擁有良好信用資質的法人,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並符合市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保證人為公積金貸款提供擔保時,應當與市公積金中心、受託銀行簽訂書面合同,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第二十五條 擔保方式為質押的,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本辦法所稱質押為權利質押,出質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二)出質人必須提供市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有價證券作為質押物;
(三)採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生效日期按國家的相關規定執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
第二十六條 市公積金中心在貸款發放前應當對抵押物、質押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押權的可行性、保證人的償還能力進行嚴格審查;在擔保期內應當加強對抵押物、質押物和保證人的管理,定期檢查,防範風險。

第五章 貸款程序
第二十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借款申請人可向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座落地公積金管理部(分中心)提出借款申請。借款申請人應當按要求提供真實完整的申請材料,並配合貸款調查和審核。
第二十八條 公積金管理部(分中心)對符合條件、材料齊全的借款申請應當予以受理;借款申請人不符合貸款條件或者申請材料不齊全,公積金管理部(分中心)可以不予受理,但需告知借款申請人原因。
公積金管理部(分中心)應當對借款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並將審核通過的借款申請提交至市公積金中心審批。
第二十九條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結合借款申請人的收入、債務、信用記錄、貸款用途、擔保情況等,對借款申請人的償還能力、信用狀況、風險程度等進行全面評估。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在國家規定期限內完成貸款審批,並通知借款申請人審批結果。
第三十條 貸款審批通過後,借款申請人應當與市公積金中心簽訂書面借款合同,並在相關條款中明確擔保事項。借款合同須面簽,保證借款申請人借款意願的真實性。
第三十一條 借款申請人應當根據借款合同的約定辦理擔保手續,並將權屬清晰、真實有效的不動產登記證明或其他符合擔保落實條件的相關擔保證明文件交至公積金管理部(分中心)。
第三十二條 對已落實市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且符合其他放款條件的借款申請,受託銀行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將貸款資金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對象,並及時通知借款人貸款發放的結果。
第六章 貸款償還
第三十三條 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三十四條 公積金貸款的還款方式包括:
(一)等額本息還款方式;
(二)等額本金還款方式。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本息的,可在正常還款日前後5個工作日以外向公積金管理部(分中心)提出申請,根據約定提前償還部分或者全部貸款本息。
第三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貸款的,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罰息和復利等。
第三十七條 公積金管理部(分中心)或受託銀行應當根據借款人的需要為其出具本人的還款明細、貸款結清證明等有關貸款還款信息的證明。
第三十八條 除使用自有資金歸還貸款本息外,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純公積金貸款、組合貸款和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
第三十九條 當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純公積金貸款或組合貸款時,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不足時,可以提取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用於償還上述貸款。
第四十條 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優先用於償還公積金貸款。
第四十一條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貸款,市公積金中心有權扣劃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用於歸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直至貸款正常歸還為止。

第七章 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四十二條 在貸款期間,公積金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必須經市公積金中心、借款人、擔保人協商同意,並依法簽訂變更協議。
第四十三條 公積金借款合同變更包括以下類型:
(一)借款人(抵押人)變更;
(二)還款賬戶變更;
(三)提前還款;
(四)擔保變更;
(五)還款方式變更;
(六)貸款期限變更;
(七)市公積金中心批準的其他類型變更。
第四十四條 因離婚、死亡或其他情形等法定原因需要變更借款人(抵押人)的,滿足規定條件的新借款人可申請進行借款人(抵押人)變更,有擔保合同的,還應當進行擔保變更。
第四十五條 因用於還款的銀行卡丟失、損壞等原因,需要變更原合同約定還款賬戶時,借款人應向公積金中心和受託銀行提出變更申請。
第四十六條 借款人在貸款期間可申請辦理提前還款手續。提前還款包括提前部分還款和提前還清全部剩餘貸款。
第四十七條 貸款期間內,當保證人無法履行保證責任或抵(質)押物減值、滅失等原因,需要變更原合同約定的擔保時,借款人應向公積金中心提出變更申請。
第四十八條 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可申請擔保變更:
(一)提供或追加新的保證人的,新的保證人應符合公積金中心對保證人資格的要求,應具備足夠的保證能力;
(二)提供或追加新的抵押物的,新的抵押物應按要求進行評估,貸款余額與新的抵押物價值之比不得大於規定的抵押率,且新的抵押物剩餘使用年限應長於剩餘貸款期限;
(三)提供或追加新的質押物的,貸款余額與新的質押物價值之比不得大於規定的質押率,且新的質押物的到期日應晚於貸款到期日。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 貸款期間內,當借款人需要變更原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時,應向公積金中心提出變更申請。
第五十條 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可根據借款合同約定申請借款期限變更。
第五十一條 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貸款期限延長,但延長後的剩餘貸款期限不得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且貸款總年限不得超過最長年限30年,以及根據房屋特徵確定的最長貸款期限:
(一)借款人連續失業兩年以上或者借款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借款人還款能力下降的;
(二)因發生第四十四條規定情形,新借款人還款能力不如原借款人的。
第五十二條 借款人部分提前還款後需縮短貸款期限的,可申請變更。
縮短後的剩餘借款期限不得低於變更申請時按其還款能力計算所得出的最低貸款年限。
第五十三條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約定履行全部還款義務後,抵押物或者質押物返還抵押人或者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
第五十四條 變更事項完成後,將貸款變更申請、審批、符合變更條件的證明資料及相關書面約定等資料,按貸款檔案要求歸檔。

第八章 貸後管理
第五十五條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採取有效方式對貸款使用情況、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和履約情況、擔保物權及保證人變化等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對風險隱患進行監控、預警、核查,確保貸款資產安全。
第五十六條 對於逾期未收回的貸款,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及時採取催收、訴訟、處置抵押物等有效措施保全債權。
第五十七條 借款人應當接受市公積金中心對其貸款使用情況、還款能力、擔保狀況變化等情況的監督核查,及時告知市公積金中心發生的可能影響貸款償還的事件,並配合市公積金中心採取的相關債權保全措施。
第五十八條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實行貸款資產風險分類管理,對於出現損失的貸款,根據相關政策進行認定、核查,符合貸款核銷政策的,應當在履行規定程序後辦理貸款核銷手續。
核銷後的公積金貸款應當賬銷案存,繼續做好資金回收工作。
第五十九條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將公積金貸款審核、發放、回收過程中能夠真實、完整記錄的貸款檔案(包括紙質文檔及電子文檔)及時進行接收、整理,並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規范移交、歸檔、保管、銷毀。
第六十條 貸款已結清的,檔案保管期限應當按國家規定年限妥善保管和核銷;貸款逾期未收回和呆賬核銷的貸款檔案要永久保管。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公積金中心可按第六十二條規定追究其責任:
(一)借款人採用欺騙、違規等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貸款的;
(二)借款

⑦ 福建省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規定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加快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提高效率,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發放給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定向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費貸款。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具體實施方案。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公積金貸款的管理運作,委託管委會指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受託銀行」)辦理公積金貸款手續。
第四條 管理中心應規范公積金貸款的委託授權管理,加強對所轄分支機構公積金貸款業務的日常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管理中心承擔。 第六條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在繳存地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七條 申請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以下簡稱「借款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
(二)申請貸款時正常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的時限;
(三)具有穩定的職業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已支付規定比例的首付款或首期資金;
(五)本人及其配偶均無尚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
(六)同意按照管理中心的規定提供擔保。 第八條 公積金貸款額度由管理中心根據借款申請人家庭收入、住房公積金繳存額、住房總價款、抵(質)押物價值等進行綜合測算確定,不得超過管委會確定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和抵(質)押物價值的70%(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照新的政策執行)。借款申請人公積金貸款月應還款額與其本人及其配偶個人信用報告中反映的已有各項貸款月應還款額之和,占借款申請人家庭月收入之和的比例控制在50%以內。
第九條 貸款期限可以控制在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順延5年內,但最長不超過30年;大修自住住房的,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
第十條 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住房總價款時,借款申請人可向受託銀行申請配套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配套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額度由受託銀行自行確定,貸款期限、擔保方式和還款方式等均應與公積金貸款相一致。
第十一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公積金貸款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借款申請人向管理中心或受託銀行提交規定的申請材料;
(二)管理中心對申報材料按規定進行審查,並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同時通知借款申請人;
(三)受託銀行和借款申請人簽訂借款合同。對於需要由房地產開發單位提供階段性擔保的,借款申請人應在簽約後將借款合同送房地產開發單位蓋章確認;
(四)受託銀行和借款申請人在簽約後按照借款合同約定辦理擔保手續。採用抵押擔保方式的,房屋登記機構應在收件後10個工作日內辦妥抵押登記手續;採用質押和保證擔保方式的,受託銀行應在管理中心約定時間內辦妥擔保手續;
(五)辦妥擔保手續後,管理中心和受託銀行應在規定時限內將貸款資金劃入借款合同約定的收款賬戶。
第十三條 借款申請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件、戶籍證明以及婚姻狀況證明;
(二)合法有效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三)首期款支付憑證;
(四)收入證明;
(五)個人信用報告查詢授權書;
(六)管理中心規定的擔保材料;
(七)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等不同貸款用途分別提交管理中心規定的相應材料。 第十四條 各管理中心應當與受託銀行簽訂委託貸款協議,明確委託事項及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各管理中心視申報備案樓盤的開發進度,適時受理開發企業提交的備案材料,及時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六條 管理中心應建立公積金貸款面簽制度,借款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的,應出具委託公證書。
第十七條 管理中心應加強公積金貸款審核審批管理,建立初審、審核、審批的三級貸款審批制度。通過審貸會方式進行審批要加快審批進度。
第十八條 管理中心應加強對借款合同的管理,規范借款合同主要條款,對借款合同填寫的准確性和完整性開展日常性審查。
第十九條 公積金貸款原則上應採用抵押擔保方式,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採取質押、保證等其他擔保方式。採用抵押擔保方式的,除新購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外的抵押物均應進行評估。
第二十條 管理中心應加強資金流動性風險管理並制定流動性風險應急預案。住房公積金貸款(含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使用率超過75%時,管理中心應適時啟動應急預案。 第二十一條 管理中心負責貸後檢查、風險監測、貸款回收、擔保債權管理、借款合同變更、逾期貸款催收、不良貸款處置、貸款檔案管理等工作,確保貸款資金安全。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實行按月分期歸還貸款本息,借款人可選擇等額本息或等額本金還貸方式。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申請變更借款合同的,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經管理中心批准後依法簽訂變更協議。變更協議生效前,原合同繼續有效。
還款期內,借款人可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部分或全部提前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四條 貸款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或受託銀行有權對借款人、擔保人採取一種或數種債權保護措施,借款人應承擔全部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採用欺詐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二)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或挪用貸款;
(三)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連續3個月或累計6個月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或在合同到期後未歸還貸款本息;
(四)借款人捲入經濟訴訟糾紛案件中不能正常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義務;
(五)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若無繼承人、受遺贈人、法定代理人,或其已繼承財產的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法定代理監管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
(六)抵押人未經管理中心或受託銀行書面同意,將抵押物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將抵押物、質押物重復抵押、質押;
(七)借款人拒絕或阻撓管理中心、受託銀行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保證能力、抵押物被徵收、損毀不能清償債權、質押物價值明顯減少影響債權實現的情況下,未按管理中心要求提供新的擔保措施;
(九)違反借款合同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債權保護措施包括:
(一)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二)中止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貸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
(三)按規定計收逾期利息和罰息;
(四)按照合同約定提前處分抵押物或質押物,清償貸款本息;
(五)按照合同約定提前追索保證人的連帶保證責任;
(六)依法追償貸款本息;
(七)追究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管理中心應建立公積金逾期貸款催收機制,明確催收工作責任,加強逾期貸款管理。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約定期限歸還當期應還貸款本息的,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形成逾期貸款的,應當依照借款合同約定進行處置,並在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直接扣收逾期貸款本息和罰息;處置後形成貸款損失的,應當按照財政部《住房公積金貸款呆賬核銷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申報呆賬核銷。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結清公積金貸款後,管理中心或受託銀行應及時辦理貸款清戶和抵押(或質押)登記注銷手續。
第二十八條 管理中心應按照《福建省住房公積金檔案管理暫行規定》要求,做好公積金貸款檔案的歸檔、保管、利用、銷毀和移交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管理中心應加強對受託銀行日常公積金貸款業務的管理和監督,按照《福建省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受託銀行年度考評試行辦法》開展受託銀行公積金貸款年度考評工作。 第三十條 借款人及其所在單位或相關機構利用虛假材料騙取公積金貸款的,管理中心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終止合同、停止支付或提前回收全部貸款,並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一)借款人提供虛假材料騙貸的,管理中心應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職工所在單位、其主管部門或當地監察機關,同時5年內不受理其公積金貸款申請;
(二)借款人所在單位出具虛假證明造成騙貸的,管理中心應提請當地監察機關或其主管部門依法依紀追究所在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和相關領導責任;
(三)有關單位或個人涉嫌偽造印章、證件、合同、發票等造成騙貸的,管理中心應提請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四)管理中心應對騙貸的借款人、單位和個人進行登記備案,並通過管理中心網站或當地媒體予以曝光。
第三十一條 凡繳交單位未辦理正常緩繳手續,借款人在貸款手續完成後即惡意停止繳交住房公積金連續12個月或累計15個月的,管理中心有權提前終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貸款余額。
第三十二條 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職責,造成貸款風險或損失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受託銀行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或委託貸款協議約定的,管理中心可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相關責任,要求限期整改,並可依據《福建省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受託銀行年度考評辦法》,採取下調委託業務手續費等處罰措施,直至撤銷其承辦資格。 第三十四條 個人商業性購房貸款轉公積金貸款應參照《關於開展個人商業性購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工作的指導意見》(閩建金管〔2011〕10號)和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在借款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糾紛的,相關當事人可依照借款合同約定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或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第三十六條 各設區市應根據本規定修訂本地區公積金貸款管理規定,並報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