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婚前貸款房子婚後做財產公證
法律主觀:
婚前買的房子不是一定要做公證,如果是婚前用個人財產買的房,可以視為婚前財產形式的一種變化,所購房產仍然是婚前個人財產,公證與否不影響房產產權的認定。但是如果婚後雙方有財產協議約定該房產夫妻雙方共同所有,或者房產證上登記的是雙方的名字的,是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㈡ 婚前女方買的房子有貸款,可以做公證屬於女方個人婚前財產嗎
婚前女方買的房子有貸款,可以做公證屬於女方個人婚前財產嗎
您好,婚前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若是婚後用共同財產還貸,共同還貸及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貸款未還清之前不可以變更財產所有人。婚前財產公證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未婚夫妻由於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關系,各自的財產歸屬容易界定,不存在共同財產問題。因此結婚前是可以做財產公證的。如果已取得不動產權證可辦理公證,但公證僅能明確目前已支付的首付款以及已還貸款部分,如婚後存在夫妻共同還貸則共同還貸部分以及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需確保該房屋與婚後夫妻共同財產不相混同,可選擇夫妻雙方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該房屋為一方所有,如簽訂書面協議不現實,可考慮婚後還貸一直由父母賬戶直接向還款賬戶轉賬支付每月應還貸款,其法律性質為父母對你的單方贈與。
財產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要根據你們雙方財產的具體信息來確定,一般情況下以下這些財產是個人財產:1.一方婚前就已經獲得的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財產是通過遺囑或贈與合同得到的,而且遺囑或者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雙方中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而以下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1.婚後夫妻雙方的工資、獎金;2.婚後一方或者雙方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法律明確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般而言,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平均分割,但你們也可以訂立財產協議,對財產歸屬和分割進行約定,後期要分割財產時會按照你們的協議處理。
㈢ 婚前貸款買的房子可以公證為共同所有嗎
法律分析:可以。只要能證明雙方以結婚為目的,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即使房屋產權證上只登記了夫妻一方名字,也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對於存在當事人出資數額比例懸殊,且婚後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時,也應一並考慮,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㈣ 婚前老公首付買房,婚後共同還貸,我要求公證,這樣做對嗎
婚前丈夫首付買房,結婚以後共同還貸的話,那麼夫妻之間可以要求公證,具體的公證方法請參考下面內容:
辦理程序編輯
第一步,當事人要准備如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權; 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
第二步,准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第三步,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正接待筆錄,並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第四步,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通過上述四步,婚前財產公證的辦理程序履行完畢,兩周後當事人可以憑收費單據來領取公證書,如果雙方都抽不出時間來領公證書,也可以在預交郵費後享受「郵遞送達」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