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唯一住房可以抵押貸款嗎
借款人以自己名下的一套住房作為抵押,貸款到期後無力歸還,銀行將借款人告上法庭,要求對借款人用以抵押的房產進行評估、拍賣,償還貸款。借款人卻稱該房系其唯一住房,法院不能拍賣。這種情況下,到底能不能執行呢?在執行作為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唯一住房時,在法律適用上應當把握這樣一個原則:對於未設定抵押的,嚴格禁止處置;對於設定抵押的,法院可以執行並處置,但規定了較為嚴格的程序和條件。一是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6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只有6個月的寬限期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法院才能強制其遷出。二是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應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三是被執行人屬於低保對象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法院不應強制其遷出。
② 唯一住房抵押貸款無力償還
法律分析:無力償還貸款不是刑事犯罪,不會坐牢,但是需要依法承擔民事違約責任,以及會被列入失信人員。關於房產抵押,一處房產在同一時間段,只能抵押一次,不能重復抵押。如果涉及司法查封或保全,同一時間段也只能進行一次。 夫妻間用於生活或經營期間的正常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該共同承擔。 如果是個人惡債、賭債或非用於生活或經營的其他債務,不能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分擔。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七條 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③ 抵押貸款的唯一住房能拍賣嗎
會被拍賣房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其中規定:只要已經依法設立了抵押的住房,如果不能還債,都可以查封、拍賣。如果是債務人及其撫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唯一住房),給6個月寬限期。如果到了寬限期不交房,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此規定從2005年12月21日起施行。
規定中還提到,如果強制遷出的時候,債務人及其家屬無法自己解決居住問題,經法院核實,可以由債主為債務人提供臨時住房,標准參照廉租房。至於租金,由法院參照當時同類房屋租金標准確定,從拍賣款中優先扣除,預留租金通常為1-5年。
④ 我用唯一的房子抵押貸款,到期還不上貸款。債主起訴法院,法院可以拍賣住房嗎
對於被執行人唯一房產的執行,關繫到被執行人基本生存權與債權人權利實現的平衡,實踐中應根據法律規定妥善處理。
這一問題涉及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抵押權人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已設定抵押的唯一房屋,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規定允許該種情況下法院依法對於抵押房產拍賣、變賣或抵債,但是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的執行,該規定同時設定了一系列的限制條件。一是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二是上述寬限期內被執行人未遷出,人民法院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租金由被執行人負擔。三是被執行人屬於低保對象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
其他情況下,對於被執行人唯一房產的執行,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根據該規定,在被執行人只有一套用於家庭居住房屋的情況下,執行機關一般不能採取拍賣、變賣等處分措施。不過,由於本條規定的立法目的是保障被執行人的基本生存權,在被執行人用於居住的唯一住房明顯超過家庭居住必需時,如房屋為豪華別墅等情況,執行中應當考慮給被執行人置換一套能滿足其家庭居住要求的普通住房,兩套房屋的價值差額用於滿足申請執行人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