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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抵押貸款期間起訴離婚

發布時間: 2024-10-25 17:59:36

Ⅰ 如果夫妻離婚期間,房產證被一方私自拿去抵押貸款,怎麼辦。

如果那是還沒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建議另一方趕緊起訴,撤銷掉對方的抵押合同

Ⅱ 我老公把房子抵押貸款,離婚我可不可以拿回我自己的那一半

要先把房貸還清才可以分割房產。

Ⅲ 房產在銀行做抵押,現在想離婚怎麼辦

民法典規定,離婚時房屋抵押給銀行的,房屋分割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而法院在房屋未取得房產證的情況下,一般不會直接判決歸屬,而是等取得完整產權後再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七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Ⅳ 房子抵押貸款夫妻離婚該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夫妻離婚後,抵押的房屋由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而法院一般不直接分割房屋,會依據具體情況確定使用人,等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再分割。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Ⅳ 離婚前房子抵押貸款,離婚後,房子產權歸女方,房貸還不起了,銀行起訴,男方也是被告人之一嗎

要分情況。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般都是基於合同的相對性,看合同上是否系夫妻二人簽字即可。
第一種情況,房屋買賣合同寫的是夫妻二人名字,抵押貸款是夫妻二人共同做的,那麼即使通過離婚後財產分割之訴,將房屋的所有權以及抵押貸款都歸屬女方,這種效力也僅限於男女雙方。銀行方面是不會變動的。在銀行的角度而言,兩個人的還款力度肯定比一個人要大。此時因逾期還貸,銀行起訴,那麼肯定會將二人均列為被告,因為銀行起訴是基於合同的相對性,畢竟抵押貸款合同是夫妻二人共同簽署。但男方有向女方追償的權利,此權利是基於離婚訴訟中確定的內容
第二種情況,就是房屋是婚後夫妻二人購買,但寫的女方一人的名字,抵押貸款也是由女方一人所作,那麼銀行基於合同的相對性,僅能起訴女方一人,男方不會被列入被告。
此外,其實還有多種可能,但總的來說,銀行起訴是基於貸款合同的相對性,你所提供的情況,僅對內有效力,對外無效力。

Ⅵ 房子抵押貸款時如果夫妻離婚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離婚時,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當事人可以協商辦理。如果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進行財產分割時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2.一般認為一方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一方婚前辦理按揭手續,並取得產權證,則應該屬於婚前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