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銀行停止二手房貸款,簽的合同怎麼辦
銀行停止二手房貸款,簽的合同怎麼辦?樓主的問題存在問題或者不準確。
首先銀行沒有停止二手房貸款,只不過是因為額度問題,暫時不發放二手房貸款,其次是簽的合同怎麼辦?是與中介簽的二手房買賣合同還是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
如果與中介機構已經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支付了定金,或者是首付,這個相對麻煩一點,因為可能約定了最後的付款期限,如果銀行二手房貸款發放一直拖延,有的賣主會要求按照合同執行,那就是沒收定金,終止合同,這個時候需要與賣主中介機構商量,把這個作為不可抗力因素處理,畢竟不是自己不符合貸款條件,而是銀行額度問題暫時不辦理二手房貸款,
二手房買賣合同簽訂,約定最後付款不應該限定期限,而是應該限定銀行放款時間,因為貸款也是委託中介機構辦理,銀行貸款發放不是以買房人意願為轉移,而是中介機構與銀行的溝通。
如果已經與銀行簽訂了貸款合同,但是因為銀行沒有額度,貸款沒有發放,這個問題不大,銀行有了額度,就會盡快放款,只需要加強與賣主中介機構溝通即可,
二手房貸款與一手房貸款相比,存在較大的變數,在於中介機構的能量無法與開發商相比,開發商與銀行合作更多,在額度有限下,銀行會把額度優先發放給新房貸款,爭取與開發商更多的銀企合作機會,實現雙贏,而中介機構與銀行合作的空間方式會小很多。
去年下半年以來,全國各地的房價節節攀升,背後是銀行信貸資金通過住宅開發貸款、按揭貸款和信託渠道湧入房地產市場,樓市的不理性火熱,不僅升高了居民的杠桿率,而且嚴重擠壓了實體經濟的信貸資源,實體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融資煩的問題更加突出,房地產的一枝獨秀對國民經濟絕不是好事,在此情況下,監管部門果斷出手,對銀行採取窗口指導,要求其嚴格控制房地產貸款的投放規模,所以很多銀行現在的按揭貸款額度緊張、審批流程緩慢,停貸應該是少數銀行,正常情況下,首套房和改善型購房的需求銀行還是會放款的,只是利率高一些、速度慢一些,停貸只是暫停,並非終止,而且屬於政策性因素,是不可抗力,賣房也沒有理由據此毀約!
放心吧,這個不需要擔心的,因為合同還沒有生效!
對,這就是答案。無論你是銀行方還是客戶方,只是簽了房貸合同,款項沒有發放的話,合同不會生效的。
銀行突然停貸的情況確實可能存在,銀行會因某些特定的原因,停止貸款的發放。你使用了停止二字,有可能期限較長,如果是因為別的原因只是暫時不能貸出,那隻是「暫緩發放」,此情況不在回答之列。
經辦人應該主動聯系貸款戶 ,按銀行的要求告知「二手房貸停止了」,至於原因,能說你就說,不適合說你可以推給上級部門的通知,你不知道原因。
如果該二手房已經做了權證質押的手續,在與客戶溝通後,應 協助他去相關部門解除質押。
妥善考慮的話,你還可以拿出客戶 已經簽字的合同所有文本,當面作廢 (蓋作為印章)或銷毀,這樣做的目的是,免除客戶擔心的「以後銀行工作人員會不會自己放了貸款用掉賴在我頭上」類似問題。——這點不是必須做的,但是,能極大程度體現銀行的工作、服務水平哦!
假如銀行沒有按照前面說的主動聯系你,那也沒辦法,你可以按照前面說的要點, 去主動聯系銀行吧 ,咨詢後心裡會放心些,如果特別需要貸款,可能會獲悉更多的信息,如「可能過多久就能貸款」、「還有別的什麼渠道可以貸款」等等。
所以,你要做的事可能有:
去銀行拿回/銷毀/作廢當初簽訂的合同,目的在於排除以後銀行工作人員利用合同偷取貸款的擔心。
假如已經辦理了房產證質押,且近期內不打算辦理此貸款了,可以在銀行方的協助下,解除已經辦理的質押手續,拿回房產、土地證。
現在的確有銀行停止二手房房貸,但是屬於臨時性和策略性的吧?因為這個月的額度用完了,或者說前面排隊的人太多,後邊的暫時停止收單。
其實每年都是到了下半年銀行的信貸額度就會開始緊張,只不過今年更明顯些。
如果你是剛需族或者改善型需求的購房者,已經簽了合同的情況下,不著急的可以多等一段時間,如果是結婚或者生孩子希望早點放款,那麼你可以跟銀行申請稍微調高一點點利率,這樣可以優先放款。不過資金不富裕的朋友最好慎重選擇,畢竟利率調高不是一年兩年的事兒,一旦定下來就是十年二十年,算下來多出來的也會是一筆不少得資金,所以不要輕易嘗試。
全額給付購房款繼續履行合同,或解除簽訂的購房合同。
銀行停止放款是指停止再繼續簽合同放款,對於之前簽的合同仍然有效,簽了合同銀行就會放款、可能時間比較長,你可以等他放款。
銀行停止二手房貸款,簽的合同怎麼辦?樓主的問題存在問題或者不準確。
首先銀行沒有停止二手房貸款,只不過是因為額度問題,暫時不發放二手房貸款,其次是簽的合同怎麼辦?是與中介簽的二手房買賣合同還是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
如果與中介機構已經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支付了定金,或者是首付,這個相對麻煩一點,因為可能約定了最後的付款期限,如果銀行二手房貸款發放一直拖延,有的賣主會要求按照合同執行,那就是沒收定金,終止合同,這個時候需要與賣主中介機構商量,把這個作為不可抗力因素處理,畢竟不是自己不符合貸款條件,而是銀行額度問題暫時不辦理二手房貸款,
二手房買賣合同簽訂,約定最後付款不應該限定期限,而是應該限定銀行放款時間,因為貸款也是委託中介機構辦理,銀行貸款發放不是以買房人意願為轉移,而是中介機構與銀行的溝通。
如果已經與銀行簽訂了貸款合同,但是因為銀行沒有額度,貸款沒有發放,這個問題不大,銀行有了額度,就會盡快放款,只需要加強與賣主中介機構溝通即可,
二手房貸款與一手房貸款相比,存在較大的變數,在於中介機構的能量無法與開發商相比,開發商與銀行合作更多,在額度有限下,銀行會把額度優先發放給新房貸款,爭取與開發商更多的銀企合作機會,實現雙贏,而中介機構與銀行合作的空間方式會小很多。
銀行停止放款是指停止再繼續簽合同放款,對於之前簽的合同仍然有效,簽了合同銀行就會放款、可能時間比較長,可以等他放款。
已經在銀行簽完字的繼續有效,銀行放款時間會長點。還沒來得及簽字的可以現在一次性付款或者與賣家商量解除合同。
推行住房使用權買賣機制與不動產權並行符合我國 社會 主義國情
一、使用權能更好整合房產稅、空置稅、公寓,小產權房,以及提高生育,醫療,教育問題。
1.使用權對產權稅、空置稅實施徵收難度降低,個人住房未在規定時間內未辦理使用權證可根據未辦理年限,在房產權過戶時交納一定的罰款,罰款以空置稅年限來計算。無免徵面積、套數,只有減稅制度。1:為何要無免徵面積、套數。方便管理,也能大大降低稅收推行難度。同時作為公民都應當有義務繳納一定稅費。2:無免徵稅機制,有利於家庭和諧,無需去再考慮假離婚行為,因為個人減稅面積對比家庭為單位減稅面積少百分之五十制定減稅面積。3:減稅制度,也是為方便地方政府根據自身情況對公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減負權益。有利於房價調控,調控未來只需加減稅收。只對低保、是貧困戶、特殊人群以及符合要求的特殊住房免徵
2.小產權、公寓問題。符合要求已建成的公寓、小產權,同樣要求辦理使用權證。未辦理使用權證,未來不享受合理拆遷補償以及低保等方面資格。
3.提高生育,醫療,教育問題。這就取決於減稅制度。如:個人為單位20平以下減稅、家庭為單位個人50平以下減稅。家庭為單位減稅面積高有利益提高品質生育力,教育品質、醫療品質提升。
二、使用權能否影響不動產權價值,房價問題? 1. 不動產權仍然永久使用,可限定不動產權價值。房價連動地價,地價價值不跌,房價也對應自身不動產權價值。保護產權人資產權益。產權是個人資產,認然擁有金融價值不會變。
2.私下交易行為是否影響房價,如果是個人行為自身私下達成交易行為,交易過程中出現財務糾紛問題不受法律保護,屬於個人自願放棄自身不動產權行為。稅收不會減少,稅收根據限定區域限定平均值制定徵收標准。同時可根據區域不動產權交易情況,限定每年每戶、個人、交易數量。所以不太可能出現大量拋售、私下交易行為。 3. 使用權實施後,可逐漸放寬限購政策,全面提升優質區域購買力。當然使用權價值與不動產權價值並無關系,區域使用權價值相差過大隻表明所在區域使用價值較低。
三、有利於提高品質發展,提高品質商品房,新區發展。
1.使用權可更好提高使用者對品質要求提升,在同等的減稅面積下,自然會追求更好的使用舒適性,更好的生活品質。當然這同樣考驗這地方對資源調配能力,如:醫療、教育、環境、基礎設施建設調配,平衡新老區域資源。
2.使用權稅收無免徵稅制度,有利於基礎設施建設。因為無免稅制稅收徵收面廣,地方財政可更好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進行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吸引企業,優化城市建設。城市吸引力就關系地方財政收入,空置越嚴重未來逃稅率就越高。稅收雖然每年不一定很高,但年限越長房價升值潛力。未必能跑過稅收。未使用房屋空置稅徵收高於使用權稅收,也是防止資源浪費嚴重的重要手段。
3.使用權稅可更好解決未來十到十五年電梯、房屋外牆老化,物業難以理解、資金難到位等問題。公民繳稅也應該享有稅收帶來的福利,給於一定城市維護資金補貼。稅收可結合當地配套設施,基礎設施建設,社保,醫療,教育,等因素收取。區域越強未來可享受福利也會更好。
- [ ] 四、防範風險
使用權與不動產權共存可分離住房金融屬性與居住屬性,不動產權仍然具有短期投資價值。而使用權買賣反應的是居住價值,只有少數區域學區具有投資價值。但隨著新區建設,名校以及區域優化未來這種優勢也會逐漸減
穩定市場經濟應當讓產權與使用權分離,讓有能力的企業個人作為資產。如員工福利制度,產權企業所有,員工福利擁有使用權減稅制。個人戶口是人數變動基本很難造假,可大大降低資料浪費,想買的買不起,想賣的賣不出。這種尷尬境地,資源流動困難。被套降價甩賣的局面
❷ 二手房貸款停止貸了嗎
法律分析:沒有。只是有時遇上銀行資金緊張,可能房貸將不好辦理,放款估計會有所延遲,也就會出現等貸的現象。還有,二手房貸款審核較為嚴格,若客戶購買的二手房房齡太老,或者產權不清晰的話,自然無法辦理貸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