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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有貸款可以強制執行嘛

發布時間: 2022-06-06 14:12:50

1. 2016年裡,住房公積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還債嗎

可以強制執行,因為公積金也是被執行人的財產,當然可以強制執行。

2. 住房公積金法院能執行嗎

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

首先,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之規定,被執行人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帳戶內儲存的住房公積金,其性質屬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個人存款,屬於個人財產的范疇。

其次,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所有權屬於被執行人,應視為被執行財產予以執行,完全是有法律依據的。雖然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職工有離休、退休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戶口遷出所在的市、縣或者出境定居的,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儲存余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8條規定
「被執行人無金錢給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採取查封、扣押措施」,因此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對公積金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是有法可依的。另外,根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法律沖突適用規則,國務院的行政法規作為《民事訴訟法》的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

3. 法院可以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嗎

可以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時,人民法院有權針對不同情形劃撥被執行人的財產。既然住房公積金屬於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性質,人民法院當然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進行劃撥。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從此可以確認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屬於職工的個人所有的儲金。

而且《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並沒有排斥或限制人民法院執行住房公積金存款,並且國務院的行政法規作為《民事訴訟法》的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




(3)住房公積金有貸款可以強制執行嘛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2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住房公積金作為個人的預期利益,無論是否購房都將最終成為個人財產的一部分。如果用來購房或修建房屋,住房公積金將體現為相應的房屋價值,

如果不購房在條件成熟時則轉換為為個人儲蓄返還給個人。既然作為債務人確定的將來肯定能取得的財產,那麼就可以對其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來滿足債權人的利益。

4. 法院能否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還借款

您好,以下為對您問題的回復:不能。住房公積金的用途是固定的,只能用於購買住房、裝修的時候可以提取,平時是不允許擅自提取的,並且不允許用公積金來償還借款。

5. 法院可以對個人的住房公積金執行強制扣劃嗎

摘要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 下強制執 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 執行人隱 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6. 法院可以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嗎

最新!欠債不還,公積金也可執行

2021-07-07 15:15·北青網

大江網/大江新聞客戶端訊 記者杜宇蔚報道:記者獲悉,7月6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與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立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執行聯動協作工作機制,聯合印發了《關於執行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中規定,可以將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予以凍結或者扣劃。

《意見》指出,執行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應遵循窮盡執行其他財產的原則。在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者查封的財產不宜處分時,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居住條件情況下,可以將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予以凍結或者扣劃。

同時,《意見》明確了人民法院可以強制扣劃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的情形,共計5種類型:(1)退休的;(2)出國出境定居的;(3)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住房公積金封存滿半年仍未重新就業的;(4)涉及住房消費類債權債務糾紛(如購買自住住房、償還購房貸款本息以及支付房租引起的債務糾紛)的;(5)被執行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者死亡(被宣告死亡)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系被執行人的。

此外,《意見》要求人民法院要充分運用信息化工作成果,積極探索與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建立「點對點」網路財產查控及信息共享等協作機制,在線出具執行證件和法律文書,在線予以凍結或扣劃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余額,切實提高執行聯動工作效率。

7. 住房公積金可以被強制執行嗎

法律並無明確規定說明公積金是否可以被強制執行,但判例中已經出現強執公積金的情況,所以一般還是認為公積金可以被強制執行。
住房公積金能否強制執行,關鍵在於住房公積金是否屬於個人財產。
首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另該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從此可以確認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屬於職工的個人所有的儲金。
其次,該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此款則將死亡或宣告死亡後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視為遺產。能夠視為遺產的個人所有的儲金,其性質當然是個人財產。試問,假如不是個人財產,如何能成為遺產被繼承?只是國務院在制定該條例時,沒有明確的直接採用「個人財產」而採用「個人所有」和「儲金」等措辭而已。由此可見,被執行人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帳戶內儲存的住房公積金,其性質屬於被執行人個人財產。
最後,被執行人個人的合法財產,人民法院執行案件時根據需要有權進行劃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時,人民法院有權針對不同情形劃撥被執行人的財產。既然住房公積金屬於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性質,人民法院當然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進行劃撥。
綜上所述,住房公積金屬於被執行人個人財產,法院能夠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