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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子銀行給貸款嗎

發布時間: 2022-06-08 05:18:46

『壹』 開發貸和在建工程抵押區別

開發貸和在建工程抵押區別,開發貸是以在建工程抵押作為條件,通過抵押在建工程來作為向銀行簽訂合同的條件,開發貸是商業銀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用於住房、商業用房和其他房地產開發建設的中長期項目貸款,貸款銀行一般要求以申請貸款項目用地或在建工程設置抵押。開發貸基本按照監管的規定,以在建工程做抵押,做封閉式運作,在建工程做抵押則是對開發貸的一個條件,可確保專款專用在項目上,將對貸款資金使用和流向、資金回籠都進行嚴格限制。
拓展資料
一、在建工程抵押與房地產抵押的區別
1、抵押人不能作為第三人為他人進行擔保。
2、只能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作擔保,而不能為其它性質的債權進行擔保, 當在建工程竣工時,如抵押權尚未消滅,抵押當事人應當在已竣工的房地產上重新設定抵押權。
二、在建工程抵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抵押人為主債務人;
2、債權人為具有貸款經營權的金融機構;
3、主債權的種類為貸款;
4、擔保的貸款須用於在建工程的繼續建造;
5、抵押人已經依法取得在建工程佔用的土地使用權,必須依法將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與在建工程的投資性資產一並抵押。抵押人是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法人或者國家授權設立抵押的在建工程的,應當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批准;抵押人為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在建工程為抵押,必須經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批准,並報其上級備案;抵押人為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在建工程必須經董事會批准;它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如果為在建工程設定抵押,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准。

『貳』 銀行貸款用在建工程作抵押有效嗎

給你找了一篇文章。看看能不能幫到你。淺論房屋抵押權的權利沖突(發布日期: 2010-2-22 作者: 張艷萍 ) 來源: 《中國房地產》 張艷萍 上海市普陀區房地產交易中心 一、抵押權之間沖突的表現形式

所謂房屋抵押權的權利沖突是指房屋抵押權實現過程中,房屋抵押權與在房屋上設定的其他權利之間所產牛的沖突,即同一房屋上既存在抵押權又存在其他債權、物權等權利,而在該房屋價值有限的情況下,形成諸權利效力爭先、相互沖突的法律現象。本文著重討淪如何協調抵押權與抵押權之間的沖突,從而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以利於房屋抵押權的合法實現。

實踐中房屋抵押權之間的沖突表現形式通常為再抵押和重復抵押兩種情形。

再抵押也稱余額抵押,是指在同——房屋的部分價值上設定抵押權後,在其剩餘價值上再設定其他抵押權,即各個抵押關系不重疊,所擔保的債務金額總計起來不超過該房屋的總價值。

重復抵押是指抵押人將同一房屋在設定抵押權後,又向其他抵押權人設定擔保的行為。重復抵押致使同一房屋上行數個抵押權人,形成數個抵押關系,其擔保債權的價值總額超過該房屋的價值。

二、解決抵押權之間沖突的基本原則

因為房屋以登記為公示方法,在對同一房屋上數個抵押權之間發生權利沖突時順位的確立上,各國立法一般採用兩個基本原則,即「先登記原則」和「同時同序原則」。我國《擔保法》第54條亦做了同樣規定:「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登記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我國《物權法》第199條也規定:「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因此,對於同一房屋上抵押權之間的沖突,無論是重復抵押還是再抵押,皆按照「先登記原則」和「同時同序原則」確立清償順序。

三、抵押權之間順位的確定

抵押權的順位是指抵押權人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的順序,抵押權的順位按抵押權登記於登記簿時間的先後為序,登記在先的為第一順位,最先受償,以此類推。

《物權法》第194條規定了「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

所謂抵押權順位的變更,是指將同一抵押財產上數個抵押權的受償順序互換。抵押權的順位變更後,各抵押權人在其變更後的順序上行使優先受償權。依照優先順位的權利優先實現的法律規定,順位在先的抵押權優先於順位在後的抵押權實現,而順位在後的抵押權只有在順位在先的抵押權實現而權利標的價值仍有剩餘時,才能實現,否則後續順位的抵押權及其順位權均不獲實現。在符合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的前提下,抵押權人變更其抵押權順位無疑是其行使處分權的體現。

由此,我們可以聯繫到實踐中存在的一個具有相當爭議性的現象,即「同一房屋上記載有先後設立的兩個抵押權,在先的抵押權辦理了債權數額減少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時間晚於在後的抵押權,是否意味著其為後順位」?

我認為:該變更後的抵押權依然以其變更前的合同登記日為其順位。首先,《物權法》第194條特別規定「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這說明為了保護同一財產上其他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在行使抵押權順位的變更時必須符合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這個大前提。在先的抵押權因減少債權數額而辦理變更登記,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房地產的剩餘抵押價值,這樣的變更行為很明顯有利於在後的抵押權人在實現抵押權時的得償率。其次,減少債權數額亦是針對原有債權而言,如能按其變更前合同登記日為其順位認定標准,可以有效防止一些在先抵押權實已全部款清或部分款清卻仍佔位的現象。故針對該種減少債權數額的變更登記,還是以不變換順位為宜。

『叄』 已經「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子為什麼還能辦下來個人貸款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1. 1

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1. 2

『肆』 在建的房屋可以做抵押貸款嗎

直接單單以「在建的房屋」作為抵押物是不可以的,但「在建的房屋」下的土地是可以提出土地抵押登記的。
房地產和工業用地項目,開發商和企業主通過公開招拍掛取得國有出讓土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繳納出讓金、契稅和相關規費,一般出讓合同約定30日內向國土資源申請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俗稱為預登記的臨時土地證,有建設期限限制,待工程竣工驗收後,要換領正式土地證),開發商和企業主為了融資和解決資金周轉壓力,以確保工程和地上房屋的順利基建,就會憑土地使用證向銀行提出以土地使用權(及其它擔保方式)進行抵押貸款,抵押權人銀行和抵押人土地使用者簽訂貸款合同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土地抵押登記。
在建工程抵押是開發商一貫作法,它並不影響開發進程,一般也不會影響購房者的權益。
還有據我了解,目前針對個人住房(不屬於開發性質,私人建房等)在取得土地後,沒有發放臨時土地證的先例和法律依據,個人住房如果房屋還在建未竣工和取得土地證,是不可以抵押登記的。

『伍』 在建工程一棟樓抵押貸款可以貸百分之多少

抵押率最高不超過40%。在建工程只能用地皮進行抵押貸款,用土地證貸款的金額主要是根據你的土地大小、當地地價等情況來確定的,具體所能貸款的金額需要經過當地正規的評估機構評估後,銀行再行確定的。土地抵押後能貸款多少錢是要根據生產經營情況、實際資金需求量和用於抵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評估價值為主要參考依據,具體金額由貸款行按土地承包經營權評估價值的一定比例確定,最高額度原則上不得超過生產項目投入資金的50%,或抵押評估價值的40%,即抵押率最高不超過40%。投資有風險,請謹慎決策。

『陸』 請問:房屋在建工程可以作抵押嗎

可以
在建工程是指經審批正在建設中的房屋及其它建築物。在建工程抵押作為抵押的一種特殊形式,因具有良好的加速資金流動和促進資金融通等優點,在滿足銀行拓展客戶的同時,又可解決企業的融資需求,現廣泛地被銀行所採用。
但是,在建工程抵押畢竟不同於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地產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關系較為復雜,不確定因素較多,隱含較多的風險,如操作不當,很可能出現法律風險,造成信貸資產損失。

『柒』 商品房以作為在建工程抵押在銀行是否可以辦理按揭貸款

如果商品房達到了預售條件,需要到銀行先解除在建工程抵押才能辦理按揭貸款。

『捌』 開發商土地已做抵押的房子還能做按揭貸款嗎

不可以的,開發商把房子抵押給銀行是在建工程抵押,購房者是暫時不能再抵押的,需要開發商將該套房子的貸款還清,撤銷抵押後,購房者才可以再次抵押的。

『玖』 買了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子。

在建工程抵押是法律允許的,具有物權公示效力。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不具有物權公示效力,購買人只具有物權期待權,不能對抗抵押物權。當開發商不能還款解除抵押時,購買人會錢房兩空!

『拾』 買了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子可以辦按揭嗎

只要該房產產權完整(房產證、土地證、契稅證)就可以申請按揭貸款,可以直接聯系開發商確認是否產權完整,具體按揭流程如下:

  1. 借款人在辦理貸款前,請查明所購樓宇是否有銀行提供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承諾書,然後,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填寫《貸款申請審批表》,將有關材料(繳納首期款證明、買賣合同、身份證、經濟收入來源證明等原件、復印件)提交貸款銀行;

  2. 開發商:作為借款保證人在貸款申請審批表「保證人意見」欄上簽字、蓋章;

  3. 貸款銀行:銀行工作人員對借款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資料、文件進行審查,逐級審批;

  4. 貸款行領回辦妥手續的材料並根據依法生效的借款合同發放貸款;

  5. 國土局產權登記和公證部門:辦理房產產權抵押登記手續;

  6. 通知開發商領回借款合同並由開發商出具付清房款證明給貸款機構;

  7. 通知借款人領回借款合同、借據、保險單;

  8. 貸款行銀行工作人員將貸款檔案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