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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賃住房試點項目貸款期限

發布時間: 2022-06-15 00:14:26

㈠ 安居工程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11〕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大規模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是黨中央、國務院為推動科學發展、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採取的重大舉措。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全面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促進實現住有所居目標,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適應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的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把住房保障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中國特色的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合理確定住房保障范圍、保障方式和保障標准,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續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機制。到「十二五」期末,全國保障性住房覆蓋面達到20%左右,力爭使城鎮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得到基本解決,新就業職工住房困難問題得到有效緩解,外來務工人員居住條件得到明顯改善。
(二)基本原則。住房保障工作要堅持從我國國情出發,滿足基本住房需要;堅持政府主導、政策扶持,引導社會參與;堅持加大公共財政的投入,同時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堅持經濟、適用、環保,確保質量安全;堅持分配過程公開透明,分配結果公平公正;堅持規范管理,不斷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二、大力推進以公共租賃住房為重點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一)重點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面向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供應,單套建築面積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戶型為主,滿足基本居住需要。租金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按照略低於市場租金的原則合理確定。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對於完善住房供應和保障體系、引導合理住房消費、緩解群眾住房困難,實現人才和勞動力有序流動、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加公共租賃住房供應,人口凈流入量大的大中城市要提高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比重。
要加大政府投資建設力度,綜合運用土地供應、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財政貼息、稅費優惠等政策措施,吸引企業和其他機構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賃住房供應。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以委託企業代建,市縣人民政府逐年回購。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採取劃撥、出讓等方式供應土地,事先要規定建設要求、套型結構等,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同時,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以規劃建設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統一管理經營,以實現資金平衡。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應當規劃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具體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產業園區,應當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統籌規劃,集中建設單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賃住房,面向用工單位或園區就業人員出租。堅持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積極探索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回收機制。各地要及時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較多、小戶型租賃住房房源不足的地區,要加快建設廉租住房,提高實物配租比例。逐步實現廉租住房與公共租賃住房統籌建設、並軌運行。
(二)根據實際情況繼續安排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建設。規范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嚴格執行建設標准,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房價較高的城市,要適當增加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供應。
(三)加快實施各類棚戶區改造。棚戶區(危舊房)改造要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發揮多方面積極性,改造資金由政府適當補助,住戶合理負擔。國有林區、墾區和工礦(含煤礦)棚戶區改造,企業也要安排一定的資金。棚戶區改造要尊重群眾意願,擴大群眾參與,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四)加大農村危房改造力度。抓緊編制農村危房改造規劃,逐步擴大中央補助地區范圍,加大地方政府補助力度。按照統一要求建立和完善農村危房改造農戶檔案管理信息系統,提高規劃設計水平,加強資金和質量監管。
三、落實各項支持政策
(一)確保用地供應。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住房保障規劃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設任務,科學編制土地供應計劃,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中優先安排、單列指標,做到應保盡保。要提前做好項目儲備並落實到具體地塊,努力挖潛,充分利用存量建設用地。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要提前確定地塊,開展土地徵收等前期工作,確保及時供地。儲備土地和收回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優先安排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嚴禁改變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用途,擅自改變用途的,要依法從嚴處理。
(二)增加政府投入。中央繼續加大資金補助力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在財政預算安排中將保障性安居工程放在優先位置,加大財政性資金投入力度。按照「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原則,加大省級政府統籌力度,確保項目資本金足額及時到位。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後,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土地出讓收益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的比例不低於10%。中央代發的地方政府債券資金要優先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公共預算支出安排不足的地區,要提高土地出讓收益和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安排比重。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的城市,一律不得興建和購置政府辦公用房。
(三)規范利用企業債券融資。符合規定的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可發行企業債券或中期票據,專項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發行企業債券,要優先滿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融資需要。承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的其他企業,也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投資額度內,通過發行企業債券進行項目融資。對發行企業債券用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優先辦理核准手續。
(四)加大信貸支持。在加強管理、防範風險的基礎上,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向實行公司化運作並符合信貸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直接發放貸款。對於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向經過清理整頓符合條件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省會城市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發放貸款,融資平台公司貸款償付能力不足的,由本級政府統籌安排還款;銀行業金融機構也可向經過清理整頓符合條件且經總行評估認可、自身能夠確保償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貸款的地級城市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發放貸款。其他市縣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在省級政府對還款來源作出統籌安排後,由省級政府指定一家省級融資平台公司按規定統一借款。借款人和當地政府要確保按期還貸,防範金融風險和債務風險。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利率下浮時其下限為基準利率的0.9倍,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5年。擴大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城市的范圍,重點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五)落實稅費減免政策。對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實落實現行建設、買賣、經營等環節稅收優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四、提高規劃建設和工程質量水平
(一)優化規劃布局和戶型設計。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設作為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內容,提出明確要求,合理安排布局,嚴格執行抗震設防和建築節能等強制性標准。保障性住房實行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設相結合。集中建設保障性住房,應當充分考慮居民就業、就醫、就學、出行等需要,加快完善公共交通系統,同步配套建設生活服務設施。保障性住房戶型設計要堅持戶型小、功能齊、配套好、質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學利用空間,有效滿足各項基本居住功能,鼓勵通過公開招標、評比等方式優選戶型設計方案。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提供簡約、環保的基本裝修,具備入住條件。
同時,在保障性住房規劃設計中,要貫徹省地、節能、環保的原則,落實節約集約用地和節能減排各項措施,全面推廣採用節水型器具,配套建設污水處理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農村危房改造要重視自然採光和通風,大力推廣建築節能技術。
(二)落實工程質量責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要嚴格履行法定的項目建設程序,規范招投標行為,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監理制。嚴格建築材料驗核制度。項目法人對住房建設質量負永久責任,其他參建單位按照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負相應責任。實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責任終身制。推廣在住房建築上設置質量責任永久性標識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三)強化工程質量監督。保障性安居工程參建各方要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切實把加強質量監管貫穿於建設全過程。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規定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驗收,加大對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檢查力度。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和工程質量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工程項目,要責令整改。
五、建立健全分配和運營監管機制
(一)規范准入審核。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狀況,合理確定保障對象住房困難、家庭收入(財產)的具體標准,定期調整,並向社會公布。完善住房保障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復核制度。健全住房城鄉建設、民政、公安、稅務、金融等部門及街道、社區協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經濟狀況審核機制。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聲明同意審核機關調查核實其家庭住房和資產等情況。審核機關調查核實申請人住房、金融資產、車輛等財產的,有關機構應當依法提供便利。嚴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困難標準的家庭供應保障性住房。切實防範並嚴厲查處騙租騙購保障性住房、變相福利分房和以權謀私行為。對以虛假資料騙購、騙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經查實應立即糾正,並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資格。建立住房保障誠信檔案,完善失信懲戒制度。
(二)嚴格租售管理。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合理的輪候期內安排保障性住房。具體輪候期限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應當按月或季度及時發放,確保當年12月25日前全部發放到位。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合同,應當載明租金、租期以及使用要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至5年。租賃合同期滿後承租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購買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經濟適用住房配售時,要明確界定政府與購買人的資產份額,並按照政府回購、適當兼顧保障對象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所得價款的分配比例。限價商品住房的上市交易收益調節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三)加強使用管理。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對象檔案,動態監測住房保障對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建立公眾監督機制,落實信息公開,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定期檢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對違反規定將保障性住房出售、轉借、出租(轉租)、閑置、改變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收回。對中介機構違規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應當依法給予處罰。保障性住房的使用人要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質量安全和使用功能。保障性住房小區可以實行住戶自我管理、自我服務,也可以聘請專業機構提供物業服務。
(四)健全退出機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經濟狀況改善,或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應的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騰退;逾期不騰退的,應當按市場價格交納租金。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退出經濟適用住房,或者通過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完全產權。對拒不服從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規定或合同約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落實地方政府責任
(一)建立目標責任制。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負總責;市縣人民政府具體實施,負責落實項目前期工作、建設資金、土地供應、工程質量監督、保障性住房租售管理和使用監管等。省級人民政府要指導市縣人民政府,加強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和具體實施機構建設,充實工作人員,落實工作經費。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督促檢查,周密部署,精心落實,注意總結經驗,優化審批程序,簡化辦事手續,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廉潔工程、平安工程、放心工程。
(二)統籌安排年度建設任務。要因地制宜,科學編制建設規劃,統籌安排年度建設任務,不搞「一刀切」。「十二五」時期全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目標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約束性指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按照目標任務,按需申報,自下而上,編制本地區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將任務分解到年度。要盡快明確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投資計劃、用地計劃、資金來源渠道等。市縣人民政府要按照規劃編制年度實施計劃,並落實到項目,盡早開展前期工作,以便落實資金和土地,確保建設任務按計劃順利實施。市縣人民政府要向社會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計劃、項目開工和竣工情況,以及項目名稱、建設地址、建設方式和建設總套數等。
(三)建立考核問責機制。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監督檢查,全面落實工作任務和各項政策措施。住房城鄉建設部等有關部門要制定具體考核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監察部等有關部門要建立約談和問責機制,對項目資金土地不落實、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設進度緩慢地區的政府負責人進行約談。對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地區,監察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要視情況對其政府負責人進行問責。要嚴格規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程序,加強資金監管。對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分配和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㈡ 天津市公租房相關政策 有知道的請詳解一下

一、什麼是公共租賃住房?

答:公共租賃住房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積和租金標准,向符合條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等群體供應的保障性住房。主要滿足過渡性的基本住房需求。公共租賃住房在交付使用前,按照經濟、適用原則進行裝修,具備基本使用功能。

二、哪些人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答:(一)具有本市市內六區、環城四區非農業戶籍,取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廉租住房租房補貼和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以下簡稱「三種補貼」)資格且尚未租賃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請。已領取廉租住房租房補貼或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且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未到期的家庭不得申請。

(二)具有本市市內六區、環城四區非農業戶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萬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可以申請,包括年滿18周歲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單人戶。

(三)經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類型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包括外地來津工作的無房人員。

三、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有什麼規定嗎?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准入制度。市國土房管局根據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供應情況,指導區房管局調控受理申請家庭的范圍和數量。目前,根據首批推出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情況,各區房管局暫時只受理符合「三種補貼」條件家庭的申請。

四、取得「三種補貼」資格且尚未租賃住房的申請人如何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答:取得「三種補貼」資格且尚未租賃住房的申請人持本人身份證、補貼資格證明(《天津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資格證明》或《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補貼資格證明》或《天津市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資格證明》)到發放資格證明的區房管局,填寫《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表》,換取《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通知單》(以下簡稱《符合承租條件通知單》)。

區房管局對「三種補貼」資格證明有效的,且尚未領取租房補貼或房屋租賃備案到期後未再租賃住房的申請家庭,認定具有承租公共租賃住房資格,開具《符合承租條件通知單》。房屋租賃備案期限以申請人領取租房補貼時最新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記載的期限為准。家庭人口依租房補貼人口認定,由區房管局在《申請審核表》上填寫。

《符合承租條件通知單》上標注可供選擇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標注的項目出租完畢或通知單開具之日一年以上,通知單自行廢止。

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有何規定?

答:申請人本人、配偶或與其共同申請的其他家庭成員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1年(含)以上的家庭,持區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開具的證明,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房。

目前,本市推出的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有2個,分別是秋麗家園和秋怡家園。

六、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戶型標準是什麼?

答:家庭人口為2人(含)以下的,租賃一室戶型房屋;家庭人口為3人(含)以上的,租賃二室戶型房屋。符合承租一室戶型房屋條件的申請家庭只能承租一室戶型房屋,符合承租二室戶型房屋條件的申請家庭可承租一室或二室戶型房屋。

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的家庭,租賃標准按本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相關政策執行。

七、持有《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通知單》的申請人如何辦理租房手續?

答:(一)登記選房。持有《符合承租條件通知單》的申請人到指定地點進行登記,參加公開搖號、選房。

(二)繳存保證金。申請人在選定住房後到指定銀行繳存租房保證金。

(三)簽約入住。申請人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和供熱合同等,交納物業管理費、水費、電費等相關費用,辦理入住手續。

八、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選房順序有沒有先後?

答:公共租賃住房項目依申請家庭住房困難情況分階段選房。經營單位按照「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類、再廉租住房租房補貼和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類、最後其他符合條件類」次序組織選房工作。在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中,申請人本人、配偶或與其共同申請的其他家庭成員,能夠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1年(含)以上的,在同等類別的申請家庭中優先選房。

九、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是如何確定和調整的?

答: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和樓層、朝向調劑系數按照房屋租賃市場租金水平確定和調整。具體項目的租金標准結合同等地級、同類房屋租賃市場價格,參照項目所在區域的房屋租賃市場指導租金確定和調整。每套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由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按照管理部門核定的項目租金標准和樓層、朝向調劑系數確定。

租賃期內,可根據屆時管理部門核定的租金標准調整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續租期間租金按照屆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繳納。

十、能使用租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交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嗎?

答:可以。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補貼和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的申請人可與補貼發放單位簽訂《委託代扣租房補貼交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協議書》,使用租房補貼交納租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申請家庭,可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承辦銀行簽訂《委託提取住房公積金交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協議書》,使用住房公積金交納租金。

十一、申請人繳存租房保證金的標準是多少?

答:取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資格的家庭不繳存租房保證金;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補貼和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資格的家庭,按照所承租住房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0元的標准繳存;未取得「三種補貼」資格的家庭,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0元的標准繳存。

繳存的租房保證金按照同期銀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計息,未滿1年的,按照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時,抵扣欠繳租金和違約賠償,一次性結清本息。

十二、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家庭還應承擔哪些費用?

答: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家庭除按照合同約定交納房屋租金外,還須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水、電、氣、熱、通訊、有線電視等費用。

十三、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期間能否申請其他住房保障?

答: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符合「三種補貼」條件、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條件的,可按屆時政策提出申請租房補貼或購買保障性住房。

十四、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家庭住房情況發生變動對繼續承租有何影響?

答: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的,承租家庭應在所購住房交付使用後2個月內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解除;

購買其他住房,不再符合承租條件的,應在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或協議後2個月內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解除;

承租家庭成員接受贈與或繼承住房不再符合承租條件的,應在其辦理房屋接受贈與或繼承手續後2個月內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解除。

十五、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答:公共租賃住房初次承租期不超過3年;需繼續承租的,應在租賃合同期限屆滿的3個月前,向經營單位申請續租。經審核符合屆時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可以續租,每次續租期限不超過1年。租賃合同期屆滿,承租家庭須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十六、哪些情形視為放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資格?

答:以下四種情形視同放棄承租資格,1年內不接受重新申請:

(一)未按規定選定住房的;

(二)已選定住房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

(三)已簽訂租賃合同未在30日內辦理入住手續的;

(四)其他放棄承租資格的情況。

十七、承租期間什麼情況下租賃合同解除?

答:承租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人有權依法單方解除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並收回出租房屋,同時承租家庭應承擔相應責任。

(一)將承租住房轉借、轉租、空置的;

(二)擅自改變承租住房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和內部結構的;

(三)欠繳租金累計滿3個月的;

(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且所購住房已交付使用滿2個月的;

(五)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十八、對申請人弄虛作假將如何處理?

答: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戶籍、人口、收入、住房狀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的,一經發現,如實記錄其不良信用信息,並按照規定納入天津市個人信用聯合徵信系統。對已取得的公共租賃住房資格要予以取消,騙取的補貼要予以追繳,禁止申請人及其配偶5年內再次申請住房保障。申請人騙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要收回住房。

十九、相關單位咨詢電話

天津市國土資源 23316187和房屋管理局 23394500和平區房管局 23329370河西區房管局 28138773河東區房管局 84122032南開區房管局 27228633河北區房管局 26293509紅橋區房管局 87724222東麗區房管局 84375958津南區房管局 28395643西青區房管局 27916803北辰區房管局 26393731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3148200和平區公積金管理部 23148252河東區公積金管理部 60891500河西區公積金管理部 23262055南開區公積金管理部 27413007河北區公積金管理部 24457395紅橋區公積金管理部 87729935東麗區公積金管理部 24966285西青區公積金管理部 27917755津南區公積金管理部 28397065北辰區公積金管理部 26912491

㈢ 查一下2021年一月份明年政策公租房子是什麼政策

公租房政策國家是怎麼規定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規范運營與使用,健全退出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條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投訴。
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投訴,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
申請與審核
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第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經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並向社會公開;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章
輪候與配租
第十條對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應當在輪候期內安排公共租賃住房。
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公共租賃住房需求,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輪候期一般不超過5年。
第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配租方案並向社會公布。
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准,供應對象范圍,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
企事業單位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范圍,可以規定為本單位職工。
第十二條配租方案公布後,輪候對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進行意向登記。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意向登記的輪候對象進行復審。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對復審通過的輪候對象,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採取綜合評分、隨機搖號等方式,確定配租對象與配租排序。
綜合評分辦法、搖號方式及評分、搖號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配租對象與配租排序確定後應當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配租對象按照配租排序選擇公共租賃住房。
配租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復審通過的輪候對象中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孤老病殘人員等,可以優先安排公共租賃住房。優先對象的范圍和優先安排的辦法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社會力量投資和用人單位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的公共租賃住房,只能向經審核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配租。
第十六條配租對象選擇公共租賃住房後,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與配租對象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簽訂前,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將租賃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責任的條款內容和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確說明。
第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設備,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維修責任;
(五)物業服務、水、電、燃氣、供熱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六)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八)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
合同簽訂後,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將合同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第十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略低於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本地區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定期調整。
第二十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確定。
第二十一條承租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於當地規定標準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租賃補貼或者減免。
第二十二條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
第二十三條因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需要調換公共租賃住房的,經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同意,承租人之間可以互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章
使用與退出
第二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由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第二十六條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同意。
第二十七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的監督檢查。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對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情況進行巡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應當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條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准予續租,並簽訂續租合同。
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承租人,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一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為行政機關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處理。
第三十五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給予警告,並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以欺騙等不正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六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依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我們可以看出,首先國家要求公租房在分配的時候必須是公平規范的,一般有各地的城鄉建築主管部門擔任公租房的監督工作。在申請公租房當事人提交材料以後的審核工作,包括輪候和配租工作燈在國家制定的公租房政策當中都有明確的要求。申請本地公租房的時候,要注意了解一下本地申請公租房的條件。

㈣ 什麼是公租房 公租房可以購買嗎

不可以購買,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設標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進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4)公共租賃住房試點項目貸款期限擴展閱讀: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第十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略低於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本地區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定期調整。

第二十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確定。

第二十一條承租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於當地規定標準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租賃補貼或者減免。

第二十二條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

第二十三條因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需要調換公共租賃住房的,經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同意,承租人之間可以互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㈤ 住房租賃貸款期限

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實行明碼標價。收費前應當出具收費清單,列明全部服務項目、收費標准、收費金額等內容,並由當事人簽字確認。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賺取住房出租差價,住房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和出租人續約的,不得再次收取傭金。住房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時,除沖抵合同約定的費用外,剩餘租金、押金等應當及時退還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