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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會執行貸款住房公積金

發布時間: 2022-06-18 06:57:12

1. 法院能否執行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

可以的,因為住房公積金也屬於個人財產的一種,所以可以強制執行

2. 法院能強制扣劃債務人的公積金嗎

一般來說是可以的,住房公積金的最高法規為國務院頒發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而法院強制執行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法律高於法規,因此出現了法院要求強制劃扣債務人(繳存人)的住房公積金,公積金中心一般無法拒絕。
不過這個問題也是公積金部門所質疑的,因為條例規定公積金應用於住房支出,被劃扣出去似乎不符合要求,所以有的地方公積金中心有一些自創的額外的規定,比如通過當地政府發文來限製法院隨意劃扣,又或者要求被劃扣的公積金不能直接提取,而是轉入債權人的公積金賬戶(如債權人不是公積金繳存人則為其在公積金中心開戶),等債權人符合公積金提取政策時再提取等等,但這些都是個別地方的做法,大部分地方公積金中心還是配合法院強制執行的。

3. 法院可以執行公積金賬戶嗎

法律分析:可以。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時,人民法院有權針對不同情形劃撥被執行人的財產。住房公積金屬於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性質,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進行劃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4. 什麼情況下法院才可以執行公積金

以下情況下法院才可以執行公積金:
1、被執行人退休的;
2、被執行人出境定居的;
3、申請執行人為孤寡老人、孤兒、農村「五保戶」、農村和城鎮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等;
4、執行標的屬於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農民工工資、人身損害賠償金或執行涉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等特殊困難群體的。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對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進行執行:
1、已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並仍在還款期間的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或為他人購買住房提供質押擔保以及作為共同擔保人的;
2、在執行法院查封之前,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已被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其他人民法院凍結的,但執行法院已經取得處置權的除外;
3、非自然人申請凍結或扣劃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的。
住房公積金提取流程如下:
1、提出申請: 職工憑提取證明材料,向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對符合提取條件的向職工出具加蓋公章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
2、等待通知: 職工持《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本人住房公積金卡及相關證明材料,到中心相關分支機構辦理提取審批。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做出准予提取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
3、辦理提取手續: 審核通過,攜相關材料到對應銀行辦理提取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5. 法院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劃扣執行公積金

法律分析:只要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提取條件,就可以對住房公積金採取凍結、劃撥等強制措施,此時的執行不會影響保證住房公積金這項政策專項資金的穩定和規模立法目的,不會影響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正常運轉。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6. 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公積金的錢嗎

法律分析:住房公積金是特殊的專款專用的基金,我國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其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故法院不能執行。另一種意見認為:住房公積金雖然是專款專用的基金,但其屬於個人財產,可以由個人支配,個人如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法院有權對其採取查封、扣劃等強制執行措施。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7. 住房公積金可以被法院強制執行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被法院強制執行的。

住房公積金是特殊的專款專用的基金,《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其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故法院不能執行。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第2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8. 欠款人沒錢還款,法院有權利執行公積金嗎

欠款人沒錢還款,法院有權利執行公積金。公積金同樣是被執行人的財產,是被執行人的收入,法院可以凍結。這樣的案例很多,基本上每個法院每年都會凍結被執行人的公積金。當然,有不少當事人想不起來申請凍結公積金。有的案件承辦法官也可能會忘記去凍結公積金。
法律分析
情節嚴重的是可以執行住房公積金的。貸款的的錢不還會有什麼後果:確實沒有償還能力的,應當與貸款機構進行協商,寬展還款期間或者分期歸還;如果貸款機構起訴到法院勝訴之後,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貸款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貸款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並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基本上不會有影響,以後按時還款即可。執行債務人的住房公積金有兩個條件:被執行人符合提取公積金余額的條件,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離休、退休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出境定居的;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保障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執行時,有些人就靠這點取出的公積金生存,也沒有住房,那麼在保障必要的生活支出和居住條件後,方可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9. 法院可以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嗎

最新!欠債不還,公積金也可執行

2021-07-07 15:15·北青網

大江網/大江新聞客戶端訊 記者杜宇蔚報道:記者獲悉,7月6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與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立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執行聯動協作工作機制,聯合印發了《關於執行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中規定,可以將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予以凍結或者扣劃。

《意見》指出,執行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應遵循窮盡執行其他財產的原則。在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者查封的財產不宜處分時,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居住條件情況下,可以將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予以凍結或者扣劃。

同時,《意見》明確了人民法院可以強制扣劃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的情形,共計5種類型:(1)退休的;(2)出國出境定居的;(3)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住房公積金封存滿半年仍未重新就業的;(4)涉及住房消費類債權債務糾紛(如購買自住住房、償還購房貸款本息以及支付房租引起的債務糾紛)的;(5)被執行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者死亡(被宣告死亡)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系被執行人的。

此外,《意見》要求人民法院要充分運用信息化工作成果,積極探索與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建立「點對點」網路財產查控及信息共享等協作機制,在線出具執行證件和法律文書,在線予以凍結或扣劃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余額,切實提高執行聯動工作效率。

10. 房屋有公積金貸款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嗎

法律分析:住房公積金能被申請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屬於個人財產,滿足被申請執行的財產范圍,個人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有權對其採取凍結、劃撥等強制執行措施。

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對於第三人佔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