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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巢湖以購房名義貸款詐騙

發布時間: 2022-06-20 23:42:47

❶ 讓人以辦貸款的名義騙了三萬多我應該怎麼辦 去報警派出所說這不屬於詐騙

你既然報了警,將情況向警察說明了,警察判斷是不是詐騙應該是正確的。警察說不是詐騙,肯定不是詐騙,應該屬於民間借貸糾紛。民間借貸糾紛警察是不能管的,你可以起訴到法院,民間借貸糾紛由法院管。

❷ 購房合同詐騙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一是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二是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20萬元以上的。《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購房貸款詐騙罪能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行為人構成騙取貸款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❹ 買二手房時辦的購房貸款,正常還款一個月後被告知有騙貸嫌疑,一個自稱銀行工作人員電話通知我,

這種情況不要輕易相信,如果你的買賣交易與提供銀行資料都是真的,銀行不會隨便下這種結論,可以帶上身份證去貸款銀行當初經辦客戶經理了解情況。

❺ 偽造購房合同貸款是否構成詐騙罪

偽造購房合同進行貸款,應當定性為貸款詐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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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詐騙案例:

人民網青島5月24日電山東省首起利用偽造購房合同文本及證明詐騙銀行零首付住房貸款案,日前在青島告破。涉案四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歸案,被詐騙的383.49萬元貸款已由公安機關如數追回。

4月22日晚5時許,青島市北公安分局保衛科接到某房地產公司報案稱:該公司已購房人劉健以銀行劃撥貸款超出購房款為由,個人提取銀行貸款228萬余元人民幣,其行為十分可疑。接報後,市北公安分局領導高度重視,連夜組成專案組展開偵查。

經查,今年2月間,劉健(男,26歲,某運輸公司工人)夥同張雲波(男,29歲,青島市無業人員),以劉健弟弟的名義,與房地產公司簽訂了購買價值154萬余元人民幣的商業網點房屋合同後,獲取了這家房地產公司購房合同及圖章等模式。

隨後又以他人名義,私刻房地產公司印章偽造成商品房購銷合同,然後,利用虛假的購房合同,在銀行辦理了住房按揭貸款,共計383萬余元。當銀行如數將款劃入房地產公司後,劉健以超付了購房款為由,向房地產公司領取了228餘萬元的退還款。

4月23日下午,民警將劉健抓獲,劉對騙取銀行貸款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4月25日上午,民警將為劉健私刻公章的犯罪嫌疑人徐年根抓獲。5月9日,懾於「嚴打」聲威,張雲波與其妻姜某投案自首。5月21日詐騙犯罪嫌疑人劉健、徐年根被警方依法逮捕。

❻ 欠條上寫的以買房子為理由借款而沒買房算詐騙嗎借款前沒有向債主出示任何購房證明 。他父母也說買房子

是否構成詐騙,有二個條件。
一是有虛構的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
二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如果條例上述兩個條件,構成詐騙無疑,不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只是說借款為了購房而實際沒有購買,則構不成詐騙。
如果是以購房為理由,實際是為了非法佔有進行揮霍,則構成詐騙。
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借款。

❼ 虛假購房合同騙取銀行貸款構成詐騙罪嗎

法律分析:以虛假的購房合同辦理貸款的,是屬於詐騙的行為,騙取貸款數額達到較大的,會構成貸款詐騙罪。假借房屋買賣以騙取銀行貸款為目的屬於以合法形式掩飾非法目的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簽訂的合同,首先不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並沒有達成房屋交易的合意,簽訂合同的目的也只是為了所掩飾其他非法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❽ 如何認定虛假按揭中的詐騙犯罪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國家住房制度改革的穩步推進,樓宇按揭在全國迅速擴展開來。但是,正因為是新生事物,樓宇按揭在實際操作中往往缺乏規范性指引和有效性制約,引發了不少法律問題,急需進行深入、系統的研究。■虛假按揭中民事欺詐與詐騙犯罪的界限 由於樓宇按揭運作程序較為繁雜,且具有一定的專業性,虛假按揭客觀上就表現出一定的隱蔽性,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多為套取購房人或銀行的現金,具有典型的欺詐性和違法性,往往交織著詐騙犯罪於其中。但是,並非所有的虛假按揭行為都是詐騙犯罪。判定虛假按揭中的欺詐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犯罪,具體構成何種詐騙罪,應該堅持刑法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按照詐騙犯罪的構成特徵,進行具體考量: 1.對利用設置虛假按揭,套取公民購房現金和銀行貸款並據為己有,主觀上不想返還的行為,應該按照詐騙犯罪論處,依照刑法規定的具體罪名定罪量刑。 2.對開發商因為開發資金短缺,利用虛假按揭套取銀行住房貸款,用於實際開發經營,日後確實歸還銀行本息或打算歸還本息的行為,盡管其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銀行貸款的客觀行為,但是由於主觀上只有「非法佔用」的故意,仍不能認定為詐騙犯罪。就目前我國刑法的規定來看,尚沒有相應的罪名可以規制此類欺詐行為,按照罪刑法定原則無法定罪,因此只能以民事欺詐來處理。 3.對個人 購房人 虛報個人收入狀況,騙取銀行住房貸款的行為,也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認定為詐騙犯罪。筆者認為,對虛報個人收入,騙得銀行住房貸款後,又將房產非法轉讓他人的,應該構成詐騙犯罪;但抵押物仍在銀行控制之下,其詐騙的對象轉為受轉讓人 也就是說,受讓人並不能取得房產的實際產權 ,因此應定合同詐騙罪,而非貸款詐騙罪。如果虛報個人收入,騙得銀行住房貸款並購置房產為自己所用,其行為仍然不符合詐騙犯罪的完整構成特徵,因為其按揭的房產抵押在銀行之手,只要其無法支付銀行按揭本息,銀行便可變賣抵押物,因此行為人無法通過虛假按揭達到擁有按揭抵押物的目的,而銀行貸款也只是支付於開發商,其也無法佔有銀行住房貸款。目前,也只能作為民事欺詐來處理。 ■開發商利用虛假按揭騙取銀行貸款的行為定性 對於開發商虛假按揭騙取銀行貸款行為,如果情節嚴重已達到犯罪程度,則需進一步分析構成何種具體罪名: 1.開發商一般是公司企業性質的實體,不管其為何種所有制性質的企業,在法律上都表現為獨立的法人主體,在刑法意義上即為「單位」。那麼,作為單位主體的開發商弄虛作假,設置虛假按揭騙取銀行貸款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貸款詐騙罪」呢?從犯罪的客體、主觀方面及客觀方面來看,確實符合貸款詐騙罪的構成特徵,但是因為該罪的立法規定中未能涵蓋單位之主體,因此,不能定開發商貸款詐騙罪。否則,就有悖於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則。但是,作為單位的開發商為了非法佔有銀行貸款,利用了虛假按揭的合同手段 無論是購房合同,還是借款合同,都是虛假合同 ,騙取銀行的信任,明顯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因此,對於單位十分明顯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符合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但是,對為了實施詐騙犯罪而成立房地產開發公司,利用虛假樓宇按揭來騙取銀行的貸款,則不受上述單位不構成貸款詐騙罪的限制,應該作為個人犯罪以貸款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2.一些犯罪分子,主觀上為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偽造、冒用房地產開發商的資料,設置虛假按揭,既騙取銀行貸款,又騙取購房人首期付款,如何定性值得研究。有人認為,犯罪行為人為了一個非法佔有的目的,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犯罪對象也是一個概括的對象,即他人財物,其主要是通過「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的,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特徵,只需以合同詐騙罪一罪定罪處罰即可。筆者認為,行為人盡管只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這一相同的主觀故意,但明顯指向兩個不同的犯罪對象 一是購房人,一是銀行 ;其行為盡管是發生在虛假按揭同一過程中,但採用了購房和借款兩個不同的合同,兩個詐騙行為盡管有關聯性,但屬於獨立的兩個行為;且分別侵犯了兩種不同的客體,詐騙購房人首期購房款,侵犯了公私財物所有權和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詐騙銀行貸款,侵犯的是國家對金融機構的貸款管理制度和金融機構對所貸資金的所有權。因此,行為人的行為分別滿足了合同詐騙罪和貸款詐騙罪兩個獨立的犯罪構成要件,應該分別定罪並予以數罪並罰。 ■虛假按揭中的共同犯罪問題 虛假按揭中的欺詐犯罪,單一主體往往難於完成,多表現為多個犯罪主體合力參與實施,勢必涉及共同犯罪問題。 1.一些犯罪分子,甚至是開發單位的負責人、員工為個人牟取非法利益,夥同作為單位的開發商,共同設置虛假按揭,套取銀行現金,就涉及個人與單位共同騙取銀行貸款的問題。因為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個人可以構成貸款詐騙罪,這勢必給此類案件的定性帶來兩難選擇。筆者認為,按揭銀行提供貸款的前提是開發商能夠提供按揭房產作為抵押,開發商在按揭業務的完成中起重要作用,因此,在共同犯罪中,作為單位的開發商的作用多處於主犯地位,而個人處於從屬或輔助地位,而開發商的行為又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因而只能定合同詐騙罪,犯罪的個人則作為合同詐騙罪的共犯論處。當然,如果是犯罪分子夥同開發商內部員工,假冒開發商單位的名義,進行按揭詐騙,就純屬自然人之間的共同犯罪,開發單位不構成犯罪,犯罪行為人均構成貸款詐騙罪的共犯。 2.開發商利用單位內部員工,以員工個人名義,設置虛假按揭,騙取銀行貸款,單位員工是否構成共犯,也值得研究。筆者認為,如果開發單位的內部員工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即使開發單位構成詐騙犯罪,因其不具備共同犯罪的故意,也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之共犯。如果內部員工主觀上知道開發單位利用其身份,設置虛假按揭騙取銀行貸款,則構成詐騙犯罪的共犯。 3.不法分子、開發商勾結銀行內部工作人員,設置虛假按揭騙取銀行貸款的行為,顯然構成共同犯罪。從不法分子、開發商的角度而言,其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或者合同詐騙罪沒有疑問;銀行內部工作人員盡管利用了職務之便,但主要是依託於開發商的虛假按揭行為來起作用,故為貸款詐騙罪或合同詐騙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