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婚前男友出首付寫女方的名字,共同還貸,離婚後怎麼處理
離婚時婚前房產如何分割
1、婚前一方購買、產權證在婚後取得歸個人所有。
夫妻一方在婚前以個財產購買的房屋,一次性付清全款的,並將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產權證在婚後取得的也歸個人所有。
2、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後以夫妻名義共同清償貸款,房屋為個人財產。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支付首付付款後按揭貸款,產權證登記在一名下的,該房屋為其個人婚前財產。婚後以夫妻名義共同清償貸款,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但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另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的部分,應當全部返還;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的部分,應當返還其中的一半。
3、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有債務的應當返還。
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證據證明在婚前購房時也有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屋為產權登記人的個人財財產,剩餘末歸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對首期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另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4、有證據證明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是基於雙方協商,並為共同所有的是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房屋糾紛時需要注意,本條規定的適用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一、不動產買賣合同簽訂於婚前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本條規定有一個隱含條件,就是夫妻雙方實行的是法定共同財產制。在約定財產制情形下,雙方財產各自分開,基本不存在本條規定的貸款房屋如何判定所有權以及如何補償的問題。
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於婚後,意味著購房的意思表示發生在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使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也不符合本條適用的情形。
二、首付款由簽訂合同一方以個人財產支付
首付款作為購房時第一次支付的款項,根據相關規定最低比例約在20%,在房價高企的如今,首付款也是一筆不小的金錢投入。一方在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的,房屋中相應的價值部分不可避免地帶有婚前個人財產的性質。從現實來看,多年來房價持續呈現上漲走勢,首付款在房屋價值中對應部分的款項金額也在慢慢擴大。這種帶有個人財產性質的權益,人民法院必須給予保護。
假如房屋買賣合同雖然簽訂在婚前,但首付款是由男女雙方共同分擔支付,就不符合本條所規定的「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的條件。這種情況如何認定,有觀點認為可參照本條第2款規定,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將另一方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向對方補償。
三、婚後還貸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夫妻關系的成立而自然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即便在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下,也不排除夫妻一方或雙方均保留有一部分個人財產,或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個人財產的情況。如住房貸款的償還一部分或全部使用的是個人財產,就不能認為購房款包含夫妻共同的投入,也就排除了房屋的一部或全部具有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
當然,在審判實踐中,還貸使用的是否是個人財產,需要有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方能認定。一般而言,認定是否滿足「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共同還貸」,應當從兩個方面掌握:一方面從償還銀行貸款的時間看,還貸的時間只要處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般即可認定是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另一方面,夫妻之間是否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或者對案涉房屋的還貸問題有特別的約定,如雙方當事人認可或者一方當事人能夠舉證證明夫妻實行約定財產制或者對案涉房屋的還貸問題有特別約定,或償還貸款使用的確是個人財產,則排除本條規定的適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B. 婚前男方首付婚後共同還貸離婚怎麼分
法律分析:
婚前男方首付婚後共同還貸,房產登記於男方名下的,離婚時房產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可以判決該房產歸登記一方。還有貸款的,剩餘貸款歸不動產登記一方。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C. 新婚姻法 男方首付共同還貸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婚前一方付首付款,並共同還貸的,應認定為雙方按份共有,離婚時對該房屋應就當時雙方出資的份額進行分割;婚後直接登記為二人的房子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原則上是平均分割的。如果男方同意的話,可以加名字的。如果房產證只有男方名字,針對婚後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D. 婚前男方首付婚後共同還貸離婚怎麼分
第一種,若一方在婚前出全款,或者父母出全款購房,且房產登記在該方一人名下,則該房產屬於該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第二種,若一方在婚前出了首付,或者由父母出了首付進行購房,房產登記在該方一人名下,婚後進行還貸,該房產仍屬於該方的個人財產,但另一方可在離婚時就婚後共同還貸及增值部分,主張進行相應的分割。第三,若雙方婚前共同出資購房,或者一方出資購房,但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則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進行相應的分割。【【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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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男方付首付共同還貸款離婚怎麼分
法律分析:男方婚前付首付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平均分割房屋凈值,房屋凈價值為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減去未還款本金,想要房子的,必須向對方支付應得的款項。也可以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六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F. 新婚姻法男方婚前首付是否為共同房產
隨著《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布,《 婚姻法 》將廢止。 一、《民法典》男方婚前首付是否為共同房產? 第一,婚前男方 按揭買房 ,以男方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婚後仍由男方以個人財產還貸,房屋登記於男方名下的,除非夫妻雙方另有協議約定,否則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如果登記在雙方名下,則就屬於 夫妻共同財產 了。 第二,婚前男方按揭買房,以男方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房屋登記在男方名下的,除非夫妻雙方另有協議約定,否則屬於男方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男方的 個人債務 。婚後共同還貸款項及房屋增值部分,由男方給予女方補償。 二、夫妻 離婚房產 如何分割? 一般來說,夫妻雙方通過法院 訴訟離婚 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在 財產分割 上達不成一致的意見,尤其是對房屋的分割有爭議,在房價持續攀升的城市裡,房屋問題對於普通百姓來說是一個最大的問題,因此,在 離婚 時,房屋如何分割就成為離婚時焦點問題。在實踐中,離婚時房屋分割的情況相當復雜。分述如下: (一)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應屬於一方的 婚前財產 ,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1、婚前取得產權證的。 《民法典》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 房產證 ,那麼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所以,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婚後取得產權證的 還是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產權證雖然是物權憑證,但並不意味婚後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就應當是 婚後財產 ,關鍵看出資情況,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對房屋權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二)婚後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應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個人積蓄或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的歸屬問題,由於這只是原有財產價值存在形態發生了變化,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既所謂「萬變不離其宗」,故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 共同財產 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現實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帶有福利政策性質的房屋上,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與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掛鉤,所花費的費用要遠遠低於房屋的市場價值。而且當初分得房屋的情況又有許多具體情況,使得處理此類房屋爭議相當棘手,而產權證往往由單位直接辦在本單位職工名下,這在我國是比較普遍的現象,以前爭議較大,現在有了明確的「說法」。按《民法典》的基本原理和相關的規定,這一類的房屋還是屬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四)夫妻雙方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 可見,特別是婚前 購房 的這種情況房產證上的名字就是非常重要的,婚後夫妻共有財產購房的情況,無論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都應當視為夫妻共同房產,但婚前對方購房的這種情況就截然不同了。這些問題其實是應該在購置房產,甚至婚前就要了解了一些 法律常識 ,因男方的個人房產,不會因為婚姻關系就准許女方分割了。
G. 男方付首付共同還貸款離婚怎麼分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婚前一方付首付後雙方共同還貸的,為雙方按份共有,離婚時應按雙方出資的份額進行分割。後登記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按照平均分割的原則分割。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H. 新的婚姻法男方婚前付首付,婚後小兩口還房貸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新的婚姻法規定男方在婚前付了房子的首付,婚後兩個人共同還了貸款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為男生不管有沒有把房產證上寫上自己老婆的名字,兩個人都是共同承擔的經濟壓力的。不管貸款有沒有還清,在離婚的時候女生都應該得到自己應有的那部分。跟房產登記沒有任何的關系,該賠償的還是要賠償。兩個人真的走到這一步的話,肯定會為了房子真的死去活來。女生要在還貸款的時候留有證據,不然的話便是百口莫辯。
總的來說兩個人既然選擇了結婚,手裡面一定要有一定的經濟能力。結婚之後兩個人可以選擇共同買房,不讓父母有那麼大的經濟負擔。父母把自己的孩子養大了已經很不容易了,要學會用雙手奮斗不要當一個啃老族。有了穩定的工作和穩定的收入去結婚的話,兩個人也會非常幸福。
I. 婚前貸款買房,婚後辦房產證。共同還貸。新婚姻法中是怎麼規定的
按照《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因此,根據這一條款:
1、寫兩人名字離婚時各分一半。寫一人名字歸那一人所有。
2、婚姻關系持續期間,夫妻需要加名或去名都只收工本費。
3、辦房產證的手續相關事宜請咨詢當地房產局或房產登記機構。
(9)新婚姻法男方婚前首付共同還貸款擴展閱讀: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有關情況。解釋指出,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已於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J. 婚前男方首付婚後共同還貸離婚怎麼分
(1)婚前一方首付按揭,婚後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首付方名下的房產。
當購房者於婚前購房時交納的首付款及個人於結婚前償還的貸款,這房產是屬於購房者個人的婚前財產,我國法律規定,對於婚前屬於個人的財產,原則上在離婚財產分割時是不允許分割的,雙方另外約定的除外。
購房者結婚後,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償還貸款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於夫妻共同財產部分,在離婚財產分割時是可以雙方協商或法院判決。
(2)婚前一方首付按揭,婚後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產。
婚前一方首付,婚後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產,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房屋等不動產物權的產權認定以物權登記為准,就是說,房屋產權證上登記誰為權利人,誰就對該房屋產權享有所有權。此時就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予以分割。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規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