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首付貸款買房靠譜嗎有什麼風險
一、首付貸款買房可以么? 買房 按揭貸款 ,不管是 商業貸款 還是 公積金貸款 ,都需要繳納一定比例的首付款。嚴格意義上來說,買房首付是不可以貸款的。 首付就是買房子時第一期付款。買房子時不能全部貸款。要先付一部分,餘下的從 銀行貸款 。現在的商業貸款的要求是付房款的20%以上。因為考慮到貸款的還款風險,相關的部門都會要求購房人提供一部分首付,就是預先由個人支付一部分房款,以證明你有還款能力。根據國家貸款買房政策的規定,購房者購買首套房需要先准備20%~30%的首付款才能申請貸款買房,購房者購買二套房,一般需要准備60%的首付款才能申請到銀行 住房貸款 ,現在二套房首付正在逐步降低。 當然,購房者買房首付不足的情況下,是可以跟親朋好友借錢的,也可以用信用卡來支付。另外,很多開發商喜歡推出的一個活動就是首付分期。首付分期是指購房人先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部分首付款並簽訂貸款合同,然後在一定期限內將剩餘首付款尾款補齊。開發商墊付的首期款免息,客戶只需與開發商簽訂有關合同,約定分期還款時間以及相關 違約責任 即可。 二、首付貸款靠譜么? 首付貸風險非常之大,其根本性風險在於畸高杠桿帶來的巨大風險。這一產品使得購房者零首付就可以購房甚至投機投資炒房。這個前提是房價必須一直上漲,一旦房價下跌,購房者特別是投機性購房者的資金鏈條立馬斷裂,風險即刻爆發。最後承擔風險的是最終 債權人 的銀行和購買首付貸產品的投資者。 此外,其面臨的利率風險更不可忽視。房貸衍生品與股市不一樣。股市一個特性是變現能力強,而房貸周期長、變現能力差,在長達幾十年的房貸月供周期中,肯定會遭遇利率上調等變動風險。首付貸使得購房人零首付就可以買房,但同時購房款全部是需要還本付息的 債務 性借貸資金。其購房後接下來的負擔之重可想而知。利息一旦上調或者購房人收入一旦不穩定,那麼,就可能出現斷供風險。這些風險最終還是貸款的銀行與購買首付貸產品的投資者買單。 貸款買房首付自己付,本身就是銀行在考察你的償還能力,一般情況下,首付是不允許貸款的,您可以先貸款,後將貸款資金用於首付。首付分期是部分開發商不滿足於當前的房市利潤而推出的高風險借貸, 首付貸款買房 很可能面臨國家嚴厲的監管政策。
⑵ 首付分期有什麼風險
近年來,國家加大了對樓市的宏觀調控,出台了各種限貸政策,這也直接導致了樓市的低迷和房企庫存的飆升。為了利用銀行監管體系的漏洞,市場主體,甚至房企,紛紛發放首付貸(也叫首付分期)。事實上,房地產形勢越不景氣,首付分期的頻率越高。針對近期首付分期現象的反彈,本文梳理了首付分期的相關政策法規、實踐和實際案例,以揭示首付分期模式及其當前的判斷趨勢。
一、首付款分期付款的定義及其背景
二。首付款分期付款的主要方式及法律規定
2016年以前,首付分期主要是針對各房企內部員工,房企直接向員工貸款。後來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分配主體擴大到各房企的關聯公司、內部員工、中介機構,分配對象范圍也慢慢擴大到有購房意願的普通百姓。早期的模型大致如下:
在這種模式下,很多情況下,房企或其關聯公司作為放貸主體,為了規避自身風險,實際上並沒有將貸款的部分打給購房者,也沒有真實的現金流用於放貸,而是在借款合同中一般註明以現金形式將貸款發放給購房者。首付分期一方面滿足了普通人的購房慾望,另一方面也極大地刺激了房地產市場,使得房企銷量飆升,所以首付分期一度受到房企的熱捧。但與此同時,由於首付分期提高了購房者的杠桿率,原本買不起房的人很容易違反限貸政策拿到首付,擾亂了銀行對購房者還款能力的判斷,造成金融風險加劇,進一步放大了房地產市場泡沫,使得整個市場環境更加不可控。因此,2016年以遲者來,國家出台了一系列打擊首付貸的政策文件,具體如下:
2016年10月13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號(國辦發〔2016〕21號),其中第二項重點整改問題及工作要求4。規范互聯網「眾籌買房」等行為,禁止各類機構開展「首付貸」業務。《通知》雖然針對互聯網金融,但明確提出禁止各類機構開展首付貸業務。
2016年7月29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門聯合發布《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強房地產中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號(建發[2016]168號)。第一條,中介機構不得強制客戶選擇其指定的金融機構,不得將金融服務與其他服務捆綁,不得提供或者與其他機構合作提供首付貸等非法金伍畢融產品和服務,不得變相收取返點等金融機構費用。該意見主要規范房地產中介機構的行為。
2017年9月29日,住建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聯合發布《關於規范購房融資和加強反洗錢工作的通知》號(建發[2017]215號),其中第一條禁止違規提供「首付貸」等購房融資條款。(一)嚴禁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中介機構違規提供購房首付融資。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中介機構不得為購房人支付首付或變相分期支付首付,不得通過任何平台或機構為購房人提供首付融資,不得以任何形式誘導購房人通過其他機構融資支付首付,不得組織「眾籌」購房。(二)嚴禁互聯網金融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違規為購房人提供「首付貸」等融資產品或服務。互聯網金融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不得通過網上、線下或任何其他方式為購房人提供首付融資或相關服務
2018年7月9日,河南省住建廳核發《關於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的通知》號(豫管[2018]29號)。第三部分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從事下列違法違規銷售行為:13。實行「零首付」買房,或以「首付貸」、「首付分期」等形式為炒房者違規或變相首付。同時進一步規定,如有違反,根據情節輕重,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將採取約談企業負責人、責令限期改正、整改到位前暫停網簽、曝光典型案例等措施。
上述文件的出台,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房地產企業和中介機構直接從事首付貸的行為。因此,2016年以後,首付貸的操作模式逐漸演變為由房地產企業和第三方金融機構私下執行。一般模式是房地產公司與第三方金融機構(通常有金融資質從事貸款)簽訂融資顧問或金融服務合同。約定由房地產公司向第三方金融機構提供想買房的准客戶名單,金融機構向這些客戶提供首付所需的貸款。作為對價,房地產碼橘薯公司通常會以融資顧問費或服務費的形式向第三方金融機構貼現利息。後面的模式如下:
在這種模式下,為了防止購房者收到貸款後將貸款挪作他用的風險,房企一般會要求購房者和第三方金融機構將貸款直接存入公司賬戶,然後購房者在收到首付款後再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以實現快速拆出回籠資金的目的。
第三,首付款分期付款的法律風險
首付對於房地產公司和中介機構都有一定的法律風險。本文主要闡述房地產公司面臨的法律風險。
(1)《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借款合同》會因為首付分期而失效嗎?
103010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民法典》(法〔2019〕254號)規定,31。【違反規則的合同效力】一般情況下,違反規則不會影響合同的效力,但規則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人民法院在認定規則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時,應當在考察規范對象的基礎上,認真考察監管力度、交易安全保護和社會影響。
量,並在裁判文書中進行充分說理。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合同內容只有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以及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規章的情形下才導致其無效。縱觀本文第二部分有關禁止首付貸的文件僅僅是政府部門的規范性文件,對上述文件的違反並不構成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涉及公序良俗的規章的違反,並不能將其作為判定首付分期約定無效的依據,因此《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者《借款合同》並不因涉及到首付分期而被認定無效。
但在司法實踐中,也有少數法院以《借款合同》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或者房企以及購房者惡意串通,騙取銀行按揭貸款,損害了銀行合法權益以及首付分期行為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為由,認定《借款協議》無效,參見案例【(2021)豫
0191民初5145號 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但即便是認定《借款協議》無效,仍可以此為由要求購房者返還剩餘所借款項,不過依照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和利息不再支持。
(二)購房者後期斷供引起的代償風險
首付分期針對的很多都是並不具有實際購房能力的購房者。購房後,這些貸款也會被要求在1-2年的期間內,分幾次還清,加上每月銀行的按揭款,這些過重的經濟負擔極易引起購房者斷供,使得當時為購房者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提供擔保的房企承擔代償責任。
(三)若以民間借貸糾紛起訴,出借人是否會被認定為「職業放貸人」?
有關「職業放貸人」的認定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規定,53.【職業放貸人】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以民間借貸為業的法人,以及以民間借貸為業的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復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是職業放貸人。《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嚴格依法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規定,出借人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出借行為具有反復性、經常性,借款目的具有營業性,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經常性的貸款業務,屬於從事非法金融業務行為,所簽的民間借貸合同因違反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無效,按照無效合同進行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對於職業放貸人的認定,需符合以放貸為業,有較高的放貸頻次、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出借資金、借款合同約定高額利息等特徵。借款人若主張出借人構成「職業放貸人」,一個很重要的標準是需提供證據證明出借人的出借行為具有反復性、經常性,出借目的具有營業性或者經營性。但實踐中,出借人及借款人通常會在《借款合同》中對利息有特殊規定,比如除因購房者單方違約致使合同解除這一情形外,雙方不再約定任何利息及違約金,故在該種情況下,出借人的出借行為因不具有有償及營業性,從而被認定為「職業放貸人」的風險並不大。
(四)遭受行政處罰的風險
依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但房企及其關聯企業一般都不具備經營貸款業務資質,這種情況下從事首付貸的業務,依據上述規定及主管部門禁止首付貸的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有受到中國人民銀行及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風險。
與金融機構私下簽訂金融服務合同指定第三方金融機構放款,表面上規避了上述風險,但是因為為同一房企放款的機構仍為某一或者幾個固定的機構,雙方存在惡意串通騙取銀行貸款,規避國家有關限貸政策而遭受處罰的風險。除此之外,國家是否會以非法經營或者騙取貸款罪追究房企的刑事責任,在無大規模斷供事件導致金融秩序紊亂的情況下,筆者持保留態度。
四、首付分期不同模式及其裁判規則
實踐中,第三方公司一般以民間借貸為由要求借款方承擔返還借款本息的責任。地產公司則會根據不同情況選擇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要求返還本息或者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為由要求支付剩餘首付款或者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筆者檢閱了有關首付分期的部分判例,結合不同的首付分期模式,歸納了以下裁判思路,因審判實踐種類繁多、錯綜復雜,故該思路難免有遺漏及以偏概全之嫌,故權作參考。
(一)地產公司與業主同時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借款合同》的模式
裁判概況:在該首付分期模式下,法院存在兩種裁判觀點。
第一種,按照民間借貸糾紛處理,法院認為折抵購房款後,《借款合同》的目的已經實現,《借款合同》成立並生效,地產公司有權依照《借款合同》主張本金和利息。至於利息,最高可支持到年利率24%外加違約金。但也有考慮到所借為首付款,且原告並未實際交付被告資金,法院酌情將利息降低的。
第二種,由於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借款合同》的時間點通常較為接近,且地產公司與業主之間通常並不存在資金的現實交付,人民法院可能會出於合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考量,直接認定《借款合同》無效。但是,《借款合同》無效並不影響《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因此,該情況下,業主系未按約定足額支付房屋首付款,地產公司可以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向業主主張支付未付購房款或者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支付違約金,同時注銷商品房合同備案登記及預告登記。
案例一:以借款方式支付首付款達成的《借款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開發商有權依據《借款協議》主張欠款、利息以及違約金。
【(2019)豫0182民初5733號 河南省滎陽市人民法院】
裁判要點:本院認為,被告李東方為購買原告瀚宇公司所開發的房屋,以向原告瀚宇公司借款的方式支付首付款。原、被告所簽訂的《瀚宇天悅灣購房借款協議書》,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該協議明確約定了借款數額和利息以及違約金的事實,被告李東方未按約定還款,原告瀚宇公司要求被告李東方支付欠款2590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二:《借款合同》系虛假意思表示,實際系首付分期行為,應屬無效。
【(2019)豫0105民初8215號 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
裁判要點:本院認為,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本案中,原、被告雖簽訂了《借款合同》,但該《借款合同》約定,被告為了購買原告開發的房屋向原告借款,所借款項直接支付給原告,被告不提取現金,且原告向被告收取分期手續費,可見,該合同名為《借款合同》,實質上是原、被告為了買賣房屋而所進行的首付分期行為,《借款合同》並非原、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故《借款合同》應屬無效。原告要求解除《借款合同》,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購房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時付款,實際上是未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足額支付房屋首付,系根本違約,開發商依法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
【(2019)豫0105民初22660號 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
裁判要點: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該合同全面履行義務。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雖名為借貸,但其實質是雙方為了規避國家關於購買商品房的有關首付款政策,且借款合同並不存在資金的現實交付,實際上是原告允許被告首付分期並為被告貸款便利而預先開具發票的行為,借款合同中的款項實質上仍為購房款。被告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時付款,實際上是未按約定足額支付房屋首付。該行為違反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且系根本違約,原告主張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並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合同解除後,根據該合同進行的商品房備案登記及預告登記亦應當解除。合同解除後,被告應將涉案房屋返還原告。
(二)地產公司與業主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業主另行和第三方簽訂《借款合同》的模式
裁判概況:
1.如果第三方與地產公司之間有轉賬流水,或者以現金支付,由地產公司出具收據的。法院通常會認定《借款協議》真實有效。該種情況下,第三方直接依據《借款合同》向業主主張償還借款和利息通常會得到法院支持。
2.如果第三方與地產公司之間無轉賬流水,收據等任何收付款證明材料,再考慮到該第三方與地產公司通常為關聯公司,法院通常會以《借款協議》系虛假意思表示且並未實際履行而認定無效。
3.不管是第一種模式,還是第二種模式,地產公司均可以以欠付購房款為由,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向業主訴請支付未付購房款或者解除《購房合同》,支付違約金,同時注銷商品房備案登記及預告登記。
訴請支付購房款的情況,有些法院會直接予以認定;在購房者以地產公司首付分期違規為由抗辯的情形下,一方面存在購房者舉證困難(實踐中,首付分期的相關手續地產公司一般不會給購房者),另一方面,有些法院會認定借貸關系與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為不同的法律關系,對首付分期是否導致合同無效問題不予審查,從而判定購房者支付購房款。
至於地產公司以欠付房款為由,起訴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是否支持存在爭議。在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且購房者未辦理按揭貸款的情況下,地產公司以合同約定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般會被予以支持。但是在購房者支付部分首付款,且銀行已經發放按揭貸款,已付房款達到總房款75%以上的情況下,法院會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為由,不予支持解除合同。
案例一:第三人接受委託將借款匯至開發商賬戶,《借款協議》成立並生效,被告應當按照約定期限還款
【(2019)豫0191民初10580號 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裁判要點:原、被告雙方簽訂了借款協議並約定了借款事項,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209000元,並受被告委託將上述借款匯款至案外人鄭州華強廣場置業有限公司賬號,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借款關系成立,依法應受保護。原告已經履行了借款協議約定的支付借款義務,被告應當按照約定期限還款,被告並未舉證證明其已實際清償,故對於原告主張被告償還借款本金209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二:因第三方並沒有實際出借借款,法院認定《借款協議》未成立
【(2019)渝02民終2911號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裁判觀點:雖然被上訴人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欲通過第三方對購房者丁道書借款進而使其能夠支付首付款16萬元,但第三方並沒有實際借款給丁道書,被上訴人將首付款中16萬元的收據復印件交付給上訴人丁道書,其目的是用於向銀行證明首付款已付清,本質上系被上訴人出具虛假的首付款證明變相套貸,違反了《住房城鄉建設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規范購房融資和加強反洗錢工作的通知》的相關規定,應當受到相關管理部門的處罰,但丁道書不能據此收條復印件證明其主張的首付款已付清的事實成立。
五、結語
實踐中,法院在認定《借款合同》效力時,會重點考察借款是否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並以是否存在資金的現實交付、借款合同目的是否達到等作為判斷標准。如果《借款協議》被法院認定無效,並不影響地產公司通過《商品房買賣合同》主張權利,地產公司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選擇以借貸糾紛或者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為由訴請支付所出借款項。但需要注意的是,首付分期及變相的首付分期仍是國家打擊的對象,隨著之前遺留問題的陸續呈現,不排除國家進一步出台更嚴格政策的可能,所以地產公司在經營中仍需合法合規經營,避免誤入「雷區」
相關問答:
相關問答:買房付了首付後再辦按揭,有時間限制嗎?
交完首付後,會在一個月的時間內辦理貸款。
一、辦理貸款手續:
1、首先,到銀行了解相關情況。
2、辦理相關帶齊以上的資料申請個人住房貸款。
3、然後接受銀行的審查,並確定貸款額度。
4、接下來就可以辦理借款合同,且由銀行代辦保險。
5、辦理產權抵押登記和公證。
6、最後剩下的就是銀行發放貸款,借貸人每月還款和還清本息後的注銷登記。
二、辦理按揭貸款需要提供的資料:
1、申請人和配偶的身份證、戶口原件及復印件3份(如申請人與配偶不屬於同一戶口的需另附婚姻關系證明)。
2、購房協議書正本。
3、房價30%或以上預付款收據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4、申請人家庭收入證明材料和有關資產證明等,包括工資單、個人所得稅納稅單、單位開具的收入證明、銀行存單等。
5、開發商的收款帳號1份。
(2)首付貸貸款下來會怎麼樣擴展閱讀:
買期房辦理貸款還貸有兩種可能
1、付過首付之後,到銀行簽訂貸款合同,銀行在開發商和您的資料齊全後,立刻審核批准您貸款,將貸款放給開發商,之後您就要開始還貸款了,
2、付過首付後,跟銀行簽訂貸款合同,開發商可能在房屋封頂或竣工時才會將資料備齊,讓銀行審批貸款,(這種方式開發商也會要求先簽訂合同,這樣有兩個考慮:一、簽約時就把貸款合同簽了,讓客戶少跑一趟,
由於許多商品房的開發是由某一個開發公司進行,而銷售則由另一家代理商負責,所以,購此類期房時要看清代理商與開發商有無委託銷售協議,有售房協議的才可以放心買。當然,購買信譽好、資金雄厚的開發公司的商品房,一次性付款折扣較多,這樣可以享受房屋升值帶來的利益。
我是清遠地產佬阿澤,關注我讓你買房無憂
⑶ 貸款首付會影響買房貸款嗎容易被銀行拒貸!
對於想要貸款買房的人而言,有時候拿出首付款也有壓力,這時候就有人想是不是可以先貸款拿到首付,然後再去申請房貸。但是貸款首付會影響買房貸款嗎?怎麼做才可以順利申請房貸呢?一起來了解下吧。貸款首付會影響買房貸款嗎?
根據國家相關政策,消費類信用貸款是禁止流入樓市的,如果是銀行信用貸款,不少銀行會對借款人的貸後管理要求嚴格,需要專款專用,因此,如果是申請上徵信的信用貸款做首付,肯定會影響買房貸款。
首付款需要貸款,那麼借款人的徵信上會顯示貸款金額,如果貸款金額比較大,借款人收入不高,負債率超過50%,想要申請房貸,難度也會比較大。
國家在2016年就曾出台相關規定,不可以開展「首付貸」這類性質的業務,會讓購房者加大杠桿買房,如果房價下跌,借款人違約風險大。
因此,想要申請房貸,借款人必須能夠拿出首付款,不可以貸款來籌集首付款。
購房者如果沒有錢來付首付款,建議先找親朋好友籌集資金,可以約定好還款期限和貸款利息,等到自己資金較為寬裕時,按時還款即可,這樣子也不會影響自己的徵信。
綜上所述,貸款首付會影響買房貸款嗎,如果是上徵信的信用貸款那必定影響,首付貸本質是違規的,購房者要爭取在申請房貸3個月前,減少銀行貸款或者信用卡負債,可以增加房貸成功率。
⑷ 首付貸是什麼意思_首付貸有什麼風險嗎
首付 貸是什麼意思
如今很多人買房時資金不夠都會選擇 貸款 買房,但是貸款買房是需要支付一定的首付費用的,一般首付需要支付房價的30以上才可以,但是對於一些想買房但是首付不夠的人來說要怎麼辦了?首付貸就是用來幫助人們買房的,簡單說就是通過開發商或者是中介或者是其他的一些金融機構申請辦理借款,用貸款獲得的資金來進行付首付買房,其實這種貸款方式是很多機構都不允許的,很多金融機構的貸款產品用途裡面都有說明,借款是不得用於購買房產的,首付貸其實是利用了銀行監管體系的漏洞,而產生的一種貸款,由金融機構進行發放貸款,從中賺取利息,是借款人成為了金融機構賺錢的工具,目前首付貸分有抵押和無抵押兩種。
首付貸有什麼風險嗎
首付貸雖然是可以幫助有購房需求的人來說可以買到房,但還是有很多風險的,首先就借款人本人來說,首付貸款買房,那麼借款人後期還款就會面臨金融機構的首付款項的的還款,還有銀行房貸的還款,這都不是小的數目,一旦資金周轉不開,借款人將面臨銀行、金融機構的還款壓力,借款人自己的生活也會受到影響。
對於借款的金融機構來說,金融機構的資金是一些投資用戶的,如果說借款人一旦沒有償還貸款的能力,平台將面臨很大的風險,它們沒有完善的風控系統,沒辦法把錢還給投資人,可能會面臨官司。
對於銀行來說,用戶用貸款來的資金付首付買房,如果借款人完成了這一過程,說明銀行對借款人的時間還款能力很難准確的了解,那麼銀行擔的風險就比較大,如果採用首付貸的購房者的人群過多,如果他們都無法進行償還銀行的貸款,那麼銀行就會面臨很多的壞賬,嚴重的還會導致區域性的金融風險。
⑸ 網上貸款付首付會怎麼樣
我國不允許進行首付貸,各大銀行提供的貸款產品額度也大都不支持用於投資領域。如果個人買房貸款的首付都不夠並且要通過貸款獲得,很容易被銀行查出來,最終導致貸款審批無法通過;而且,即使房貸成功,借款人也將面臨巨大的還款壓力,每月不僅需要承擔首付貸的還款壓力,還有房貸月供,容易產生逾期影響個人徵信。
⑹ 房子交完首付,貸款下來後還有什麼手續
辦完貸款就可以了,記得每個月還錢就行,另外,你需要去銀行拿借款合同,這個以後會用得著
⑺ 首付貸什麼意思
首付 貸其實就是在買房時會用到的一種 貸款 ,大家都知道貸款買房,購房人是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首付款的,但是當購房人首付款不足的情況下,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然後用來進行支付買房的首付款,這就是首付貸。
首付貸雖然是可以幫助有購房需求的人來說可以買到房,但還是有很多風險的,首先就借款人本人來說,首付貸款買房,那麼借款人後期還款就會面臨金融機構的首付款項的的還款,還有銀行房貸的還款,這都不是小的數目,一旦資金周轉不開,借款人將面臨銀行、金櫻哪融機構的還款壓力,借款人自己的生活也會受到影響。
對於游頌賀借款的金融機構來說,金融機構的資金是一些投資用戶的,如果說借款人一旦沒有償還貸款的能力,平台將面臨很大的風險,它們沒有完神派善的風控系統,沒辦法把錢還給投資人,可能會面臨官司。
⑻ 銀行認定首付貸怎麼辦
銀行認定首付貸後需要向銀行出具財產證明,並向銀行解釋首付貸的原因。由於首付是需要借款人自行支付的,銀行要求借款人自行支付首付是為了判斷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如果首付使用貸款,則銀行會懷疑借款人的還款能力。
既然銀行懷疑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借款人可以向銀行出具財產證明,打消銀行的顧慮。財產證明包括存款、黃金、房產、車、股票、基金、理財產品等。借款人將財產證明提交給銀行後,還需要解釋首付貸的原因。
如果借款人沒有進行首付貸,可以從資金流向的角度來解釋。比如:父母給借款人轉賬支付首付款,借款人可以攜帶戶口本、父母身份證、本人身份證、父母銀基納行卡(轉賬所使用的銀行卡)、父母銀行流水,前往銀行,證明首付來源於父母。
證明首付來源於父母之後,並向銀行提供父母銀行流水,證明父母的還款能力,配合自己的月收入證明,告知銀行自己的還款能力沒有問題。
如果借款人進行了首付貸,需要如實告知銀行,並從資金調者鋒芹配方面首畢來解釋。正常情況下,封閉基金未到期無法取出,股票任意賣出可能會虧損。
⑼ 首付貸的真正可怕之處在哪
上海、深圳等眾多城市曝出有房地產中介機構為購房者提供首付貸。在商業銀行把首付比例降至20%後,房地產中介提供首付貸產品,相當於讓購房者實際享受零首付,或者支出5%到10%的首付款,其餘通過借貸來彌補。
作為給購房者首付提供貸款的產品,首付貸幫助購房者補齊首付款中的缺口,待客戶資金充裕或房產升值後償付。以一套100萬元的房產為例,首付需要20萬元,如果購房者本身只有10萬元首付,通過首付貸可獲得10萬元貸款,即可成功完成購房。杠桿比例甚至達到1∶10。
這類藉助互聯網金融的模式「加杠桿」進行購房的方式,和當年美國的「次級貸款」真是如出一轍,極大加大了房地產金融風險。比如,深圳一棟一千萬的房子,首付20%就是5倍的杠桿,而20%的200萬,場外配資可以達到180萬,也就是說,用20萬翹動了一千萬,等於運用了50倍的杠桿率,遠遠超過了美國次貸之前的杠桿率。
有聲音指責這些產品為炒房客提供了杠桿資金,一定程度上助推了房市的火熱。這一信貸消費模式的特點,嚴重扭曲了樓市的供求關系。如果說中國前幾年的房市熱,是由供求關系生成的,諸如穩定的家庭收入(良好的就業前景)、豐厚的儲蓄和購買能力,那麼這一輪更多是類似股市場外配資作用的後果。
房地產中介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與P2P平台合作,所提供的『首付貸』產品不僅加大了居民購房的杠桿,削弱了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性,增加了金融風險,同時也增加了房地產市場的風險。
這些年來,中國房價一直在上漲,使得大家產生了還會不斷上漲的心理預期,形成了強烈的投機心態。就在全球央行不斷降低利率、房價日日上漲、買賣房屋盈利巨大的背景下,越來越多的投機客進場,金融里的「狗追尾」現象也就出現了:房價上漲時,推動土地價格上漲,而土地價格上漲再倒過來推動房價上漲,狗越轉越快——房價越炒越高,購房者需要拿出的資金越來越多,貸款額度也越來越高,而當大多數人連首付都用貸款買房的話,貨幣超發就不可避免,最後受損失的,還是經濟本身。
⑽ 信用貸款首付買房後,房子會被收回么
會被收回
後果非常嚴重,很有可能會直接將貸款收回。因為信用貸款的錢是不能用來買房的,這項規定合同中也有註明,如果使用信用貸款買房的話,則屬於騙貸行為,很有可能會被拉入銀行的黑名單,黑名單是沒有資格辦理任何貸款的,因此大家一定要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