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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付父母拿錢貸款自己還

發布時間: 2023-04-20 16:58:34

A. 關於房子,婚前男方父母拿錢首付,婚後男方自己還貸款,離婚時如何分配

婚前男方父母拿錢首付,婚後男方自己還貸款,離婚時歸男方所有。婚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男方對女方進行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B. 父母付首付自己還貸房子歸誰

這種情況下,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首付款可認定為是出資父母贈與其子女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因房價上漲等情況導致這部分財產所增值的部分也歸鋒跡出資父母的子女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帶基滲》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蠢脊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C. 父母出錢付的首付,子女自己還貸買房,房屋的產權歸誰

父母簽訂買房協議並支出首付款,其產權歸父母所有,如果子女想變更房產所有權,一是要父母同意,二要各方到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變更產權人,並簽字。經審核同意,才重新簽發房產證。

D. 父母和我各出一部分首付購買的房子,貸款由我償還。請問這個房子是誰的是父母的還是我的不談離婚問題

一,清官難斷家務事,別人說的不一定正確,因為家庭不是一個完全講理的地方,是一個講情的地方,家庭情大於理。
二,拋開家庭來講理講法:①房子依法依理屬於兒子的。依理父親肯定是協助兒子買房,產權證應該是兒子名字,如房產證名字是兒子,依法房子是兒子的。②父母出了部分錢,房子歸兒子,兒子應當連本帶息償還給父母,按父母所出錢占房子總價錢的比例把房子增值部分分給父母(假如房子當時總價100萬,父母當時出了20萬,父母的錢佔了百分之二十,現在房子市值150萬了,增值了50萬,這50萬的百分之二十應付給父母,就是10萬,你把20萬本金加利息加10萬元增值都付給父母,房子是你的,房子與你父母就毫無關系了),房子是你的了。這是拋開家庭講理講法的演算法。如果兒子像兒子媳婦像媳婦,家庭里通常是不會這么算的,兒子兒媳孝順,父母通通都是給了,遇到父子這么算,很多話就不想說了,說了,網路就會刪除這答案了。

E. 婚前父母付首付自己還貸房子歸誰

法律主觀:困枯

父母付首自己還貸的房子,如房子屬於父母指定贈與一人,登記在一人名下。且房貸由該一人承擔的,可以作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不能分割;如果父母付首付,房子的貸款由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協商分割該房產。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豎旦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余尺擾理。

F. 父母付首付自己還貸房子歸誰

父母首付父母還貸的,房子的權屬一般以父母的意願為准。
首先,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其次,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G. 父母付首付自己還貸房子歸誰

父母付首付自己還貸房子歸誰,視情況而定:
1、父母付首付自己還房貸,如果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並且在婚前將房貸償還完的,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
2、如果父母付首付,房子的貸款由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申請貸款的條件有哪些
1、具有合法有效的居留身份;
2、具有購買商鋪房的合同或協議;
3、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有不低於所購商鋪全部價款的50%的購房首付款;
5、同意以所購商鋪作為抵押物或提供貸款行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物或質物,或有具備擔保資格和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償還貸款本息並承擔連帶責任人保證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第二百一十二條
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