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揚州公積金個人能貸款多少
法律分析:一、揚州公積金貸款上限最高50萬。1、借款人夫婦雙方都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由35萬調至50萬、一人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由21萬調至30萬。二、揚州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貸款期限在五年以下的年利率4.00%,貸款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年利率為4.50%。職工購房申請公積金貸款時,除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外,也可提取直系親屬(指父母、子女,下同)的住房公積金。職工及其配偶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在辦理使用住房公積金按月還貸或批量還貸(一年兩次劃扣)手續後,其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可採用櫃面轉賬方式,一年還貸一次。職工及其配偶申請組合貸款的,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優先用於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在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後,可按照我市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商業性住房貸款的有關規定,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商業貸款手續。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⑵ 揚州公積金貸款額度
法律主觀:
揚州公積金貸款額度:單職工最高21萬,夫妻雙方最高可貸35萬。二次貸款,額度減半,目前夫妻雙人為17.5萬。
按照揚州市最新修訂的《揚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揚州市住房公積敏慎金提取管理辦法》和《揚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如下:
1、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由目前的20%統一上調為30%;
2、職工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額度減半發放;
3、暫停向購買第三套住房或第三次申請貸款的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4、提取公積金還貸方式有兩種選擇,一是轉賬還貸,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額度不超過貸款剩餘金額;二是現金提取,每半年可提取一次。
法律客觀:
《揚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貸款額度的確定應同時遵循以下規定: (一)不超過市 公積金 管委會確定的最高額度;橋掘敬 (二)不得高於按照職工及配偶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額度;月還款額一般不超過借款人或家庭收入的50%; (三)不得高於按照職工及配偶 住房公積金 繳存時間和繳散消存余額綜合確定的貸款額度; (四)購買自住住房的,貸款、提取和首付款的總額不得超過住房的實際總價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貸款總額不超過實際支出金額的50%; 拆遷 安置房 貸款的,拆遷安置房總價款按安置房實際價款減 拆遷補償 後計算; (五)多人合資購(建)房的,按其產權份額計算可貸額度; (六)職工及配偶只有一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貸款額度不超過市公積金管委會確定的最高額度的60%;職工配偶為現役軍人的,可視同雙職工繳存確定貸款額度。
⑶ 揚州公積金貸款政策
法律分析:最新的政策梳理和整合繳存相關政策規定、進一步規范和簡化業務流程、補充制定網上繳存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揚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第六條 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由分支機構委託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辦理。受委託銀行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規定條件並經市公積金管委會批准。分支機構應當依據市公積金中心的授權與受委託銀行簽訂書面委託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並對受委託銀行業務辦理情況進行監督考評。
⑷ 揚州公積金貸款額度
計算公式為:貸款額度=房屋價格×貸款成數。 其中貸款成數根據購建修房屋的不同類型和房貸套數來確定: 購買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定向銷售 經濟適用房 或私產住房。 職工家庭(包括職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貸款購買首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或私產住房),且所購住房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應支付不低於所購住房價款20%的首付款,貸款額度不高於所購住房價款的80%。所購住房建築面積超過90平方米,應支付不低於所購住房價款30%的首付款,貸款額度不高於所購住房價款的70%。 職工家庭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應支付不低於所購住房價款50%的首付款,貸款額度不高於所購住房價款的50%。 職工家庭貸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暫停發放個人 住房公積金貸款 。 購買私產住房的,房屋價格和評估價格不一致時,取二者低值核定額度。 購買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額度還應不高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與房屋補償金的差價。 購買公有現住房的,貸款額度不超過所 購房 屋價格的70%。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貸款額度不超過所建修住房所需費用的70%。 《揚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貸款額度的確定應同時遵循以下規定: (一)不超過市 公積金 管委會確定的最高額度; (二)不得高於按照職工及配偶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額度;月還款額一般不超過借款人或家庭收入的50%; (三)不得高於按照職工及配偶 住房公積金 繳存時間和繳存余額綜合確定的貸款額度; (四)購買自住住房的,貸款、提取和首付款的總額不得超過住房的實際總價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貸款總額不超過實際支出金額的50%; 拆遷 安置房 貸款的,拆遷安置房總價款按安置房實際價款減 拆遷補償 後計算; (五)多人合資購(建)房的,按其產權份額計算可貸額度; (六)職工及配偶只有一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貸款額度不超過市公積金管委會確定的最高額度的60%;職工配偶為現役軍人的,可視同雙職工繳存確定貸款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