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積金貸款利率如何計算
1、按照還貸能力計算的貸款額度。計算公式為:(借款人月工資總額+借款人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還貸能力系數-借款人現有貸款月應還款總額]×貸款期限(月)。使用配偶額度的:(夫妻雙方月工資總額+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還貸能力系數-夫妻雙方現有貸款月應還款總額]×貸款期限(月)。其中還貸能力系數為40%月工資總額積金月繳額÷(單位繳存比例+個人繳存比例)。2、按照房屋價格計算的貸款額度。計算公式為:貸款額度屋價格×貸款成數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㈡ 公積金利率怎麼算的
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的規定是:1-5年利率為2.75%,6-30年利率為3.25%,具體根據當地政策執行。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首套房實行基準利率,二套房按基準利率的1.1倍執行。【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徵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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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住房公積金利息怎麼算
住房公積金利息的計算如下:1、應得定期利息等於。定期部分存款余額乘以三個月整存整取利率;2、活期利息等於,活期進賬數額乘以天數,乘以活期年利率,再除以360天。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知,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㈣ 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怎麼算
法律分析:一、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怎麼算1、按照還貸能力計算的貸款額度計算公式為:(借款人月工資總額+借款人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還貸能力系數-借款人現有貸款月應還款總額]×貸款期限(月)。使用配偶額度的:(夫妻雙方月工資總額+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房公積金月繳存額)×還貸能力系數-夫妻雙方現有貸款月應還款總額]×貸款期限(月)。其中還貸能力系數為40%月工資總額積金月繳額÷(單位繳存比例+個人繳存比例)。2、按照房屋價格計算的貸款額度計算公式為:貸款額度屋價格×貸款成數其中貸款成數根據購建修房屋的不同類型和房貸套數來確定:a.購買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定向銷售經濟適用房或私產住房。職工家庭(包括職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貸款購買首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或私產住房),且所購住房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應支付不低於所購住房價款20%的首付款,貸款額度不高於所購住房價款的80%購住房建築面積超過90平方米,應支付不低於所購住房價款30%的首付款,貸款額度不高於所購住房價款的70%。職工家庭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應支付不低於所購住房價款50%的首付款,貸款額度不高於所購住房價款的50%。職工家庭貸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暫停發放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私產住房的,房屋價格和評估價格不一致時,取二者低值核定額度。購買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額度還應不高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與房屋補償金的差價。b.購買公有現住房的,貸款額度不超過所購房屋價格的70%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貸款額度不超過所建修住房所需費用的70%。按照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計算的貸款額度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額度不得高於職工申請貸款時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同時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公積金貸款,為職工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之和)的10倍,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足2萬的按2萬計算。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