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蘇州公積金一次性全部取出的條件
法律主觀:
公積金 一次性提取有這樣一些條件: 非銷戶提取條件(可以分次提取、一次性提取) 1.職工或其直系親屬(配偶、子女、父母)購買自住住房付清 購房 價款,且滿足以下條件的: (1)購買 商品房 的,自 購房合同 備案登記之日起1年內或取得 房屋所有權 證之日起老舉春1年內的。 (2)購 買房 改房的,自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1年內或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1年內的。 (3)購買 拆遷 安置房 的,自簽訂 拆遷補償 安置合同(協議)之日起1年內或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1年內的。 (4)購買再交易房、拍賣房的,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1年內的。 (5)購買保障性住房,自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1年內的。 2. 職工或其配偶償還 購房貸款 本息,在貸款期限和償還額度內的,按以下條件提取: (1)職工或其配偶償還 商業貸款 本息的,在還款期限內每年可提取一次。首次提取且符合首付款提取條件的,提取額度不超過首付款額度,以後各次提取,不超過對應時段已償還的貸款本息額。首次提取但不符合首付款提取條件的,首次及以後各次提取額度,不超過對應時段已償還的貸款本息額。 (2)職工或其配偶償還 公積金貸款 (含組合貸款)本息的,在還款期限內每侍耐年可提取一次。職工、配偶及參貸人提取金額之和不超過對應時段已償還的貸款本息額。 (3)職工或其配偶償還公積金貼息貸款的本息的,在還款期限內每年提取一次。職工、配偶及參貸人提取金額之和不超過對應時段已償還的貸款本息額。公積金貼息貸款未還清前,不能以其他條件辦理提取(銷戶性提取除外),職工當次可提取額度不超過對應時段已實際還款額度。 3.職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自住住房,自審批文件批准之日起1年內的; 4.租房自住,在 租賃合同 期限內的; 5.繳存職工為 農民工 的; 6.職工或其直系親屬(配偶、子女、父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7.職工或其直系親屬(配偶、子女、父母)患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後遺症、冠狀動脈搭橋術、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終末期腎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注意答檔: 1.同一提取條件每年只能辦理一次提取手續(前後提取時間間隔1年以上),銷戶提取和提前還清貸款除外。 2.公積金貸款職工(含參貸人、配偶)在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貼息貸款)還清前,除銷戶提取外,只能辦理償還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貼息貸款)的本息提取。 銷戶性提取條件 1.離休、 退休 的; 2.完全 喪失勞動能力 ,並與單位終止 勞動關系 的; 3.出境定居的; 4.調出本市或戶口遷出本市的; 5.職工與單位 解除勞動關系 滿兩年未再就業的; 6.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 繼承人 、受遺贈人提取職工 住房公積金 的; 7.農民工或外地戶口職工且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法律客觀: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