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住房公積金貸款縮短還款年限
法律分析:住房公積金可以縮短年限。根據目前政策規定,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內,可根據個人意願調整月還款額度,每年可申請調整一次。可以通過縮短剩餘借款期限來調高月還款額度;對於已辦過縮短借款期限的貸款,仍可通過延長剩餘借款期限來調低月還款額度。組合貸款中商業貸款的月還款額度調整以貸款銀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貳』 公積金貸款能縮短還款年限嗎
法律分析:公積金貸款可以縮短年限,但是一般只能在你還款時間滿一年後才能申請。申請縮短貸款年限時還需出具新的收入證明,然後到貸款承辦銀行櫃台上申請即可。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