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積金貸款,一方不能到場簽字,委託公證
許多人在申請公積金提取時,由於種種原因,本人無法到場辦理,所以公積金提取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所需材料如下:
若受託人是委託人配偶或直系血親的,需提供委託人和受託人身份證,戶口簿或結婚證、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等可以證明委託人和受託人關系材料,委託人出具的委託書;
若受託人非委託人配偶或直系血親的,需提供委託人和受託人身份證,還需要提供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委託書原件。
另外,繳存職工因故確實無法本人辦理提取,代辦人無法提供委託證明的,原則上由單位代辦,但款項必須撥到繳存職工所在單位賬戶,由單位負責轉付職工本人。
② 公積金貸款委託公證書
法律分析:辦理委託書公證需提交以下證明材料:1.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冊及其復印件;法人資格證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2.與委託書事項相關的權利證明;3.委託書文本;4.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