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保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具體位置
保定市朝陽大街1399號保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成立於2002年12月27日,為直屬市政府的正縣級事業單位。中心機關內設辦公室、人事處、財務會計處、網路信息處、審計稽核處、貸款管理處、歸集執法處7個處室及機關黨委、工會、共青團、婦委會,下設25個縣(市、區)分中心、管理部,實行垂直管理。
(1)保定市哪裡能取公積金貸款擴展閱讀
機構職能:
主要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核算等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管理運營住房公積金,提高城鎮居住水平,相關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的擬定;全市(含縣、市、區及駐保單位)住房公積金運營管理,購房補貼基金,售房款,集資建房款,支持住房建設資金,租賃保證金等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貸款服務;縣(市)及駐保單位住房公積金分支機構的管理。
㈡ 保定住房公積金貸款怎麼查
網上查詢
查詢范圍: 此功能可以查詢個人公積金貸款情況及個人賬戶余額,繳納明細。
登錄保定市住房公積金網站( http://www.bdgjj.gov.cn ),在網站首頁左上角的個人公積金查詢版塊中,輸入身份證號查詢,初始密碼為 身份證後六位數字 。
電話查詢
查詢電話: 0312-12329
人工服務電話: 0312-3195611(繳存)、3195600(貸款)
查詢時間: 工作時間為周一至周五,早上8:30至12:00、下午2:30至5:30
查詢項目: 公積金匯繳、賬戶余額、支取、貸款等方面的賬戶信息。
保定住房公積金電話查詢操作方法
網點查詢
查詢范圍:
公積金繳存余額,明細查詢。
公積金貸款余額、貸款還款明細查詢。
查詢銀行:
本市范圍內的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農業銀行、保定銀行、交通銀行、郵儲銀行和中信銀行。
網點查詢:
保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地址一覽:
1、保定市住房公積金涿州市分中心
網點地址:涿州市桃園路20號涿州市分中心
聯系電話:0312-6672813、0312-6672835
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2、保定市住房公積金高碑店市分中心
網點地址:高碑店市新華中路107號高碑店市分中心
聯系電話:0312-5592628
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3、保定市住房公積金安國市管理部
網點地址:安國市葯都北大街82號
聯系電話:0312-3596186
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4、保定市住房公積金滿城區管理部
網點地址:滿城縣玉川東路159號
聯系電話:0312-7070217
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5、保定市住房公積金易縣管理部
網點地址:易縣迎暉北大街住房公積金易縣管理部
聯系電話:0312-8218016
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6、保定市住房公積金唐縣管理部
網點地址:唐縣光明路2號
聯系電話:0312-6420163
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7、保定市住房公積金曲陽縣管理部
網點地址:曲陽縣恆山路工行
聯系電話:0312-4266066
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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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河北保定市提取公積金需要什麼材料
1、職工購買或為未婚子女購買自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供住建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或不動產登記部門頒發的不動產登記證(或產權產籍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購房票據。職工為未婚子女購房的還需提供子女未婚和父(母)子(女)關系的相關證件。
2、 職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房屋在農村的,需提供宅基地證或土地使用證、購買主要建材票據;房屋在城鎮的需提供規劃證、土地使用證、購買主要建材票據。
3、職工大修(變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結構)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供住建部門出具的房屋質量鑒定材料、不動產登記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和大修費用票據;大修自建房除提供第五條規定的相關材料外,還需提供大修前、大修中、大修後的照片。
4、職工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供租賃合同(或租賃證件)和租金繳納票據;無住房職工租住商品住房提取公積金,無購房提取記錄的,一年提取一次,需提供住房公積金繳存地不動產登記部門開具的家庭無住房的證明。
5、職工婚後貸款購買自住住房,償還住房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除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只需提供身份、關系證件外,其他情況均需提供借款合同、借款憑證、還款對賬單。
6、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提取住房公積金,由繳存單位統一為職工辦理。
7、離休、退休的,需提供離、退休證或離、退休審批表。
8、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繳存單位同意由死亡職工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辦理提取的,需提供能認定職工死亡的相關材料、直系親屬身份證、直系親屬關系證件;繳存單位不同意由死亡職工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辦理提取的,需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公證部門出具的遺產繼承公證書(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
9、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需提供縣級以上醫院證明材料或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終止勞動關系的相關材料。
10、被判刑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需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判決書、終止勞動關系的相關材料。
11、因參軍、上學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需提供入伍、上學及終止勞動關系的相關材料。
12、到國外或港、澳、台地區定居的,需提供戶籍注銷的相關材料。
13、在集中託管戶託管兩年以上的需提供身份證、銀行卡、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
14、單位宣告破產的,由破產清算組提出申請並提供《破產裁定書》統一辦理。
註: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需提供身份證和已登記信息的銀行卡,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還需提供結婚證或戶口本。
㈣ 保定市住房公積金如何繳納和領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者的合法權益,規范住房公積金支取的管理,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和省、市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濟南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支取管理,包括住房公積金的支取審批、轉移、封存戶的管理等。
第三條 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濟南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支取的管理。
第四條 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國有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支取的金融業務。
第二章 支取條件
第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規定支取職工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城鎮自住住房;
(二)離休、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四)戶口遷出濟南行政區域或者出境定居;
(五)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
(七)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八)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並支付房租。
第六條 同時符合第五條(一)、(五)項條件支取住房公積金的,按第(五)項支取條件的規定辦理支取。
第三章 支取額度
第七條職工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城鎮自有住房而支取住房公積金的,每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一次住房,只能支取一次住房公積金且不得超過實際支付的費用。
第八條 職工因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需支取住房公積金的,每還款滿1年可以支取一次,支取金額不得超過上年度實際償還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之和。住房公積金貸款到期或實際償還完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後,停止支取住房公積金。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二)、(三)、(四)、(七)項支取條件的,可以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銷戶手續。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一)、(五)、(六)項支取條件的,在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余額不足時,不足部分可以同時支取其配偶和同戶籍直系親屬(本人父母和子女)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支取金額為百元的整數倍。
第十一條 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見(試行)》(魯政發[1994]1號)的有關規定,超出家庭收入12%以上部分的租金可以用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支付,支取金額不得超過該家庭當年實際交納的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12%的部分。
第十二條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並支付房租的,可以每年支取一次職工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支取金額不得超過該家庭當年實際交納的房租。
第四章 支取憑證及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購買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支取人的購房發票原件及復印件(發票上購房地址不詳的,出示購房合同原件)或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屬於夫妻關系或同一戶口直系親屬的,還應同時出具結婚證(結婚證遺失的,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四條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支取人的《集體土地使用證》(宅基地證)原件及復印件或《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鎮級以上城建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購買建築材料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五條 大修自住住房的,應提供支取人的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房管局質量監督機構辦理的質量監督手續證明及購買建築材料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六條 因單位集資購、建房,暫時無法取得房產證或者正式購房發票,而職工需支取住房公積金的,首先由單位向管理中心寫出申請,提供上級有關部門批准集資建房的文件和職工的身份證、購房合同及預交購房定金票據的原件復印件,由單位集中到管理中心辦理審批手續。由單位在取得房產證或正式購房發票30日內將有關購房證明文件提供給管理中心。已經為職工集資購、建房辦理住房公積金支取的單位,不得憑以後取得的房產證或正式購房發票再為職工開具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表。否則,一經發現,管理中心有權對單位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並追回提取款項本息。
第十七條 戶口遷出濟南行政區域的,需提供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口遷出證明、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出境定居的,提供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或出境定居證明。與本市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外省市戶口職工,提供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戶口簿原件復印件。
第十八條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需提供縣級以上醫院證明或者勞動能力鑒定證明、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九條 職工離休、退休的,需提供離休證、退休證原件及復印件或單位批准其離、退休的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條 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需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原件和上年度還款證明(銀行還款對賬單或個人扣款存摺)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一條 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死亡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的,需提供醫院、當地公安部門、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繼承人、受遺贈人提供的身份關系證明、合法繼承或經公證的遺囑證明等。如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發生爭議的,還需提供法院做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第二十二條 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需提供戶口簿、房屋租賃合同、房租發票、家庭成員工資收入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家庭成員無收入的需提供所在街道辦事處或社區的有關證明)。
第二十三條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並支付房租的,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房屋租賃合同、房租發票等。
第二十四條 職工支取住房公積金除提供以上證明材料外,均須提供支取申請人和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五章 支取程序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首先由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支取住房公積金申請並填寫支取申請審批表。單位審核同意後在支取申請審批表加蓋行政公章,財務部門出具住房公積金支款憑證,由單位指定專人,持支取人和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相關文件或證明材料到管理中心辦理審批手續。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做出准予或者不準予支取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 符合本辦法支取條件的,經管理中心審核批准後,職工憑住房公積金支款憑證及「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審批表」去開戶銀行辦理支取手續。
第二十七條 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職工住房公積金進行專戶封存,符合本辦法支取條件的,可由本人直接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第二十八條 市屬五縣(市、區)職工支取住房公積金,憑上述規定的相關材料先到當地受委託銀行進行初步審核,然後通過銀行將相關材料及復印件交管理中心審批同意後,方可支取。
第六章 轉移程序
第二十九條 職工在濟南行政區域內變動工作單位時,其住房公積金本息由原單位轉入調入單位名下的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號也作相應調整。調離本單位時,在辦妥工資轉移關系後,調出單位應根據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和職工新的住房公積金賬號,出具一式五份「住房公積金轉移憑證」,由單位經管人員送至銀行辦理轉移手續。
第三十條 財政代發工資單位人員,辦理轉移住房公積金時,憑相關材料到管理中心審批,經審批同意後,持「住房公積金轉移憑證」到銀行辦理轉移手續。
第三十一條 調出單位的經辦銀行根據 「住房公積金轉移憑證」,列印調出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轉移清單」,將 「住房公積金轉移清單」通過交換轉給調入單位的經辦銀行,並將「住房公積金轉移憑證」分送相關單位入賬。
第三十二條 調入單位的經辦銀行將收到的調出單位的經辦銀行轉來的憑證進行處理。其中:(1)「轉移憑證」第三聯做轉入的經辦銀行的記賬憑證;(2)「轉移憑證」第五聯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3)將「轉移憑證」第四聯和「住房公積金轉移清單」二份及列印的「住房公積金轉入通知書」一份退給調入單位,由調入單位將轉移憑證第四聯做登記單位住房公積金賬的憑證,「住房公積金轉移清單」一份做登記單位名下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的憑證。另一份「住房公積金轉移清單」退給調入職工。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關系調出濟南市時,在辦妥調動及工資轉移關系後,憑相關調動材料(調令、任職通知書、工資轉移單等)到管理中心辦理審批,經管理中心審批同意後,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轉移。
第七章 封存戶管理
第三十四條濟南行政區域內因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職工暫時不能安置的,納入住房公積金封存戶管理的范圍。
第三十五條 凡符合納入封存戶管理條件的單位,應當自發生撤銷、解散或者破產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管理中心辦理注銷登記,並自辦妥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管理中心提出納入住房公積金封存戶管理申請。
第三十六條 單位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時,應當報送以下證明材料:
(一) 單位要求納入封存戶管理的申請;
(二) 申請封存管理單位職工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和住房公積金賬號;
(三)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有關批准文件。
第三十七條 管理中心審核單位報送的證明材料是否符合納入住房公積金封存戶管理條件。符合條件的,單位填寫「濟南市住房公積金轉移憑證」,轉出方為本單位名稱及住房公積金賬號,轉入方為「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封存管理戶」及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封存管理戶專用賬號由中心加蓋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封存管理戶審批專用章。單位持'濟南市住房公積金轉移憑證」到管理中心指定的受委託銀行辦理封存管理戶轉入手續。
第三十八條 管理中心審核認為單位報送的證明材料不符合納入住房公積金封存戶管理條件的,不予受理,並將有關證明材料退還單位,該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仍保留在原單位封存。
第三十九條 因辭職、合同期滿、解聘、自動離職、開除、判刑等各種原因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並且尚未落實新工作單位的職工,其住房公積金原則上在原單位賬戶中做個人封存。對於單位封存確有困難的,可由單位提出申請,集中辦理,轉入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封存戶管理。待職工再就業或符合支取條件時,再辦理轉移或支取。
第四十條住房公積金封存戶管理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支取條件:
(一)封存戶管理的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支取條件的,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支取手續;
(二)封存戶管理的職工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支取手續時,應由職工本人提供本辦法第四章規定的支取證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支取住房公積金申請,填寫「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審批表」和「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支款憑證」,職工本人簽字並加蓋指模;
(三)經管理中心審核,符合支取條件的,在「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審批表」和「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支款憑證」上加蓋濟南住房公積金封存管理戶審批專用章,職工本人持管理中心蓋章的「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審批表」和「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支款憑證」到開戶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支取手續;
(四)住房公積金封存戶管理的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三)、(四)、(七)項支取條件的,提供本辦法第四章規定的支取證明材料,可以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全部本息並銷戶。
第四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封存戶管理的職工,與新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轉到新單位工作的,應當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
第四十二條 辦理住房公積金封存戶轉移手續時,應由職工本人向管理中心提出轉移申請。職工應出具蓋有轉入單位公章的證明函(證明函中應註明轉入單位的名稱及住房公積金賬號)並填寫「濟南市住房公積金轉移憑證」。
㈤ 保定有專業公積金貸款的嗎
保定市是有這種貸款機構的,你可以到有關金融單位去咨詢一下。
㈥ 保定住房公積金怎樣提取~具體流程
提取流程:
1、職工向所在單位申請,並提供相應材料,單位經辦人負責初審。
2、經單位初審符合提取條件的,單位在提取申請書上蓋章,由經辦人員向保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支取手續。
3、在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辦理提取申請後,由中心工作人員負責審核辦理材料,核定提取數額。
4、通過核定後,中心出具《保定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和《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單》,並加蓋中心業務專用章和經辦人印章。
5、單位經辦人員於當天持中心出具的《保定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單》和身份證到銀行申請支付。
6、銀行受理申請後,為提取職工開業儲蓄存單,辦理轉賬支付。
㈦ 公積金貸款應該去什麼地方進行辦理
公積金貸款需要到公積金大廳辦理,每個地區對公積金大廳設置各有不同,有些地方是設置的公積金管理辦公室,而有些地方設置的是網點,但是其功能和作用都是一樣,都可以辦理公積金貸款。辦理公積金貸款每個城市指定銀行有些不一樣,因為這需要看公積金是跟哪個銀行進行合作,有些城市已經逐步開通了公積金貸款異地辦理,也就是說在繳費地繳納的公積金可以在其他城市進行貸款辦理。
三、公積金貸款額度各有不同。
全國各地根據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不同,對於公積金貸款額度各有不同,一般情況下個人貸款跟個人公積金繳納水平有很大關系,當然如果夫妻兩人都有公積金,雙方可以獲得較高貸款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