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請問一下,婚前男方首付,女方公積金貸款買房,萬一分手或者結婚後離婚房子怎樣分[微笑]
無論是未領結婚證時分手,還是結婚後離婚,房產都會被判給女方。因為,房子是用女方公積金貸款買的,而且房產證的名字只有女方,就等同於房子是女方獨有,而非雙方共有。房子既是女方獨有,又是女方在婚前用公積金貸款買房,就算結婚後離婚,房子也只算是婚前財產,與你無關無份。即使你告上法院,並提供支付房子首付的證明,法院也會把房子判給女方,只會要求女方償還你支付房子首付的費用。
Ⅱ 婚前女方用男方的錢付首付女方用自己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寫女方名字怎樣防範女方
防範女方措施如下:
若沒有約定或其他證據,該房產應當認定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但女方應返還男方支付的首付款給男方。。
Ⅲ 婚前男方首付買房,只寫女方名字,用女方公積金貸款,如果離婚,房產怎麼分
這種情況女方如果不認可共同買房,男方很難主張房屋共同所有,房屋一般會認定為女方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婚姻存續期間共同還貸部分可以要求分割。婚前男方首付的部分可以看作是女方向男方的借款。
Ⅳ 婚前男方付首付,女方用公積金貸款買房,房產證上寫兩個人的名字,這樣對女方有利嗎
婚前購房,有登記你倆名字在房產證,那麼,該住房不管是什麼情況,都屬於兩人共有財產,住房產權,一人一半,
離了,住房產權一人一半,
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舉例 如果男方出資首付20萬,那麼,女方想得到一半產權,就需要給男方婚前出資款10萬元,如果婚前還貸,使用女方一人公積金還貸,比如使用了十萬,男方需要給女方5萬。
在領取結婚證起,不管是你倆誰還貸,都屬婚後共有,一人一半權益。
Ⅳ 婚前買房,男方付首付,用女方公積金貸款,將來離婚房產如何分配
婚前買房男方付首付,女方用公積金貸款。將來離婚房產個人認為應該是屬於婚內財產應該平分。
Ⅵ 男朋友買房掏首付,用女方住房公積金貸款以後不合適有糾紛嗎
法律分析:有。婚前購房,有登記你倆名字在房產證,那麼,該住房不管是什麼情況,都屬於兩人共有財產,住房產權,一人一半。離了,住房產權一人一半,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舉例 如果男方出資首付20萬,那麼,女方想得到一半產權,就需要給男方婚前出資款10萬元,如果婚前還貸,使用女方一人公積金還貸,比如使用了十萬,男方需要給女方5萬。在領取結婚證起,不管是你倆誰還貸,都屬婚後共有,一人一半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Ⅶ 女方公積金➕商業貸款買房,是男方出首付➕打貸款,離婚怎麼分財產貸款
摘要 屬於婚前財產的都歸屬於各自擁有,夫妻共同擁有的,各自一半
Ⅷ 結婚用女方公積金買房,男方出首付
法律分析: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Ⅸ 婚前買房,男方首付,女方公積金貸款,購房合同及房產證寫女方的名字,離婚怎麼分配
一,婚前首付部分是個人財產,包括由一方父母首付。
婚姻法解釋二(2003)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二,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
不管由誰實際付款。
離婚財產分割(1993)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三,加上名字,就是雙方的財產。
物權法(2007)
第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
四,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
照顧女方和孩子、照顧無過錯方等。
婚姻法(2001)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離婚財產分割(1993)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