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婚後買房可以用雙方的公積金嗎
婚後買房可以用雙方的公積金
夫妻雙方同時使用公積金來貸款的程序以及事項
一、購買已和當地公積金管理機構進行項目儲備簽約的樓盤住房,繳購房預付款,簽購房同。
二、到當地房屋管理部門開具一些證明條件,並且到當地人行開具夫妻雙方的《個人信用報告》,必須是夫妻雙方的證明缺一不可。
三、在樓盤銷售、公積金管理委託貸款銀行或直接到當地政務公積金窗口領取《個人公積金貸款申審表》,據實填寫本人的購買住房信息、個人信息、申請貸款信息(貸多少、期限多長,根據自身所估計的大概的家庭收入、還款能力,自己盤算)、擔保信息等內容,粘貼身份證、結婚證復印件,附夫妻雙方年收入或月證明,單位蓋章,交本人購買的樓盤銷售,然後再交給公積金管理進行核實校對審理。
四、待公積金管理進行一系列審理完畢後,它會把已通過的審理的夫妻雙方的資料委託給你要進行貸款的銀行,銀行會通知樓盤銷售的工作人員和買房子的夫妻雙方帶上身份證到銀行簽訂《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合同》、《住房抵押合同》,開立還貸存摺。有些城市還需辦理公證(費用幾百元)和住房貸款綜合保險(費用幾百到上千元),五、簽完《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合同》、《住房抵押合同》,合同上面會告訴你的月供金額和每個月的還款日。牢記在心,以免耽誤還款造成個人信用不良記錄。回家等待公積金劃款給委託貸款銀行,一般幾個工作日後,你的公積金貸款就會通過銀行劃入你所購房的樓盤開發商的一般結算賬戶,樓盤銷售經辦人就會通知你去開購房收據。
六、接下來,你要做的就是每月湊錢,准備月供,按月還清貸款了。七、如果你是首次購買商品房,繳了購房預付款草簽購房合同後,申貸前還可憑,《購房合同》和你的《住房信息查詢函》向公積金窗口申請提取個人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用於交納購房首付款;如果是二套房就不能提取個人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用於交納購房首付款了。八、凡是住房公積金貸款在還貸期間,每年都可以辦理一次個人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提取(含配偶方,但不超過年還貸總額)。
⑵ 婚後一方公積金貸款買房離婚時房產怎麼算
婚後的財產是夫妻雙方共有的。離婚就需要協議分割房產產權。
⑶ 婚後公積金貸款買房,離婚的話怎麼分
《新婚姻法》規定:
1、夫妻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首先,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明確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
2、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
(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
(2)購買商品房;
(3)購買經濟適用房。
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⑷ 婚後買房是用女方的公積金貸款還房款離婚時房產怎麼分
婚後買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雖然是用一方的公積金歸還房貸,但是法律上仍然是夫妻共同財產,理論上一人一半。
不過建議協商解決,盡量照顧一下女方。
⑸ 婚後公積金貸款買房房產證只寫一個人名字可以嗎
婚後買房子可以寫一個人的名字,也可以寫兩個人的名字,但就算是一個人的名字也是夫妻共有的財產。
新婚姻法婚後買房寫一方名字屬於共同財產的:
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拓展資料:
公積金貸款是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享受的貸款,國家規定,凡是繳存公積金的職工均可按公積金貸款的相關規定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公積金貸款即指個人住房公積貸款,是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用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委託商業銀行向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和在職期間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離退休職工發放的房屋抵押貸款。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定期限以上(各城市的期限不同,如長沙為12個月以上)的在職職工為購建住房、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資金不足時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貸款的條件是:單位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3年期以上(或連續3年簽訂1年期勞動合同);正常連續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定期限以上;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借款人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同意辦理住房抵押登記和保險;提供當地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及所屬分中心同意的擔保方式;同時提交銀行要求的相關文件,如購房合同或房屋預售合同、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公積金繳存的證明等。
貸款條件
1、只有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才有資格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沒有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就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2、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者要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即申請貸款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少於六個月。因為,如果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行為不正常,時斷時續,說明其收入不穩定,發放貸款後容易產生風險。
3、配偶一方申請了住房公積金貸款,在其未還清貸款本息之前,配偶雙方均不能再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因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滿足職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時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種"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4、貸款申請人在提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時,除必須具有較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的能力外,沒有尚未還清的數額較大、可能影響住房公積金貸款償還能力的其他債務。當職工有其他債務纏身時,再給予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就很大,違背了住房公積金安全運作的原則。
5、公積金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辦理組合貸款的,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住房貸款的貸款期限必須一致。
⑹ 婚後兩人公積金貸款買房,房產證上就必須寫夫妻兩人名字嗎
這樣的情況寫兩個人的名字是最好的,如果只寫了一個,也是可以的,申請公積金時需要用到結婚證做為證明。
⑺ 婚後公積金貸款買房一人能辦理嗎
法律分析:婚後辦理房貸是不可以一個人辦理的,公積金貸款也不行。不過在辦理貸款的時候可以自用一方的公積金進行貸款,也就是說以一方的公積金余額衛參考,不過這樣本身是沒有任何好處的,兩人的公積金一起貸款額度更高。公積金繳存一年(中間沒有斷繳的情況)之後,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目前公積金貸款額度的政策是這樣的:1、個人高可貸到40萬,有補充公積金的高可貸到50萬,夫妻雙高可貸60萬,其中一方有補充公積金的可以貸到70萬;2、公積金內余額的15倍(購買二手房),如果購買新房的話,是卡內余額的20倍;3、公積金貸款額度={【公積金月繳存額度/(個人繳存比例+單位繳存比例)+公積金月繳存額度/2】*40%-其他月還款}*貸款年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⑻ 貸款購房,婚後可以提取配偶的公積金還款嗎
婚前貸款購房,婚後可以提取配偶的公積金來還款的,需要出示結婚證,並且把這些賬戶綁定
⑼ 婚後公積金貸款買房屬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屬於。共同財產的定義一般是指法律上所認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擁有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包括夫妻雙方或另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勞動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受贈的財產、繼承的財產等,所以說婚後用公積金貸款買房是屬於共同財產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⑽ 如果女方婚前買房,付了首付。婚後用自己的公積金還貸款,離婚後怎麼證明這個房子和男方沒有關系
提供夫妻財產約定,證明婚後所得歸各自所有,或者只約定婚後女方的公積金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與男方無關。
財產約定必須是書面的。
如果離婚時沒有證據證明女方的公積金屬於女方個人財產的證據,那麼女方婚後的公積金收入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女方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婚前房屋貸款的,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的時候雖然房屋仍然歸女方所有,但女方需要補償男方一部分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